A. 我是自由職業者,我用老婆的賬戶交易股票違法嗎
可以使用家人賬戶操作的
B. 離婚後,前夫還在用我的銀行帳戶和股票帳戶買賣股票,錢都是他的,會不會給我帶來損失
因為個人我國誠信系統正在建立,所有你的違背信用的行為都可能對你造成影響。如果你前夫違背了銀行的賬戶管理要求、股票賬戶的管理要求,那麼銀行和證券公司有可能將該信息上報誠信系統,目前該系統在人民銀行已經成立運行。以後你要申請銀行貸款、銀行信用卡,就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被拒絕,同樣如果該系統擴展到全社會,那麼有可能你用手機、申請上網賬戶等也可能受影響。保險起見,要回你的賬戶吧,損失並不一定只是表現在金錢上的。
C. 男子意外離世,股票賬戶中30萬不翼而飛,兩任妻子該歸誰所有
這一天,陳女士照常去檢查丈夫楊小林的股票賬戶,但是發生了使她感到驚慌的事情。 賬戶中的所有錢都消失了,余額為零。 當時,陳女士傻眼了。 她說,丈夫一旦有了多餘的錢,他就會投資股票市場。 因此,這個股票賬戶中的錢實際上是楊小林的總儲蓄超過30萬元。 誰拿了錢?
但是陳女士說,這筆錢不僅屬於楊小林,而且是兩人見面後共同努力節省下來的錢。 起初,楊小林沉迷於賭博。 1989年離婚時,她的外債超過10萬,但她並不討厭楊小林,他們努力工作了幾年,終於還清了債務。 後來,楊小林開始涉足股票,她從沒問過。 現在,她已經節省了這么多錢,她不再孤單地要求錢了,但是她不能讓前妻全部拿走這筆錢。 於是兩人去法院,要求法院分配這筆錢。
經調查,法院認定陳女士和楊曉琳沒有領取結婚證,但陳女士說,即使他們20年沒有結婚證, ,他們實際上仍在婚姻中。 作證,兩人被發現是事實婚姻。 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的女兒退還了陳女士167155元。 剩餘的167,155元是由陳女士和徐女士的女兒繼承的,徐女士的女兒被命令將應由陳女士繼承的8,3577.5元歸還給陳女士。 法官認為,陳女士和楊曉琳以夫妻的名義住在一起,這實際上是婚姻。 楊小林的股票賬戶中的資金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原告陳女士依法享有其中一半的權益,其餘一半屬於楊小林的財產,應由陳女士和楊小林的女兒共同繼承。
D. 已經離婚了,股權證上還有前妻的名字怎麼辦
離婚了,股權證上還有前妻的名字,怎麼辦?這可以到股權市場上更改名字吧?
E. 股票帳戶本人知道客戶代碼、資金帳號,不知道帳戶密碼,沒有股東卡,怎樣查詢和復印歷史交易記錄
只要有開戶人的身份證 就可以辦理一切你想要的手續
反過來就不行
我見過一個特例
貌似是過去登記的時候的筆誤 造成了 當事人 的名字跟身份證出現了誤差 名字中本來是 虹 被誤寫成了 紅
後頭拿著一樣編號的身份證去委託公司 改 都不行了 就說是 名字與身份證不符 無法對賬戶進行修改操作
就是公安局 單位開了證明都不行
如果賬戶是你前妻的 就很麻煩
除非你前妻出示給你
如果她拒絕
你需要咨詢律師
看有沒有法律途徑申請強制執行
其實密碼多數都是跟自己息息相關
你如果足夠了解你前妻 應該能猜得出來
我爺爺過世的時候 股票密碼誰也沒告訴
最後還是我奶奶猜出來的呢
F. 錢在前女友的股票賬戶上,我該怎麼辦
講句很殘酷但又是事實的話,你拿不回來了。要麼你現在趕緊把股票拋了換成現金,以及將剩餘的錢,全部申購新基金,可以暫時把錢凍結3個月,希望這3個月可以讓你想到辦法!
G. 用自己的錢在用妻子的戶頭多開了個炒股帳戶並操作,會違法嗎
你好,這不違法的,只要不操縱股票價格就可以。
前提是你沒有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如果你取得了證券從業資格證,是禁止炒股的。
H. 股票帳戶一直沒使用,請問怎麼銷戶
銷戶很簡單的,本人帶身份證去證券公司櫃台辦理銷戶即可
辦理股票賬戶的銷戶需要經過如下幾個步驟的手續:
第一步:到之前開立股票賬戶的營業部(必須是之前開股票賬戶的券商營業部,即在哪裡開的股票賬戶就必須在哪裡注銷股票賬戶,無法到其他券商辦理,也無法在開股票賬戶的券商的其他營業部辦理,)提出注銷股票賬戶的申請。
第二步:按照券商營業部的要求在券商營業部給單子找該營業部的相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步:在券商營業部各個崗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完字之後到櫃台憑身份證和股東賬戶卡辦理股票賬戶的銷戶手續。
第四步:在辦理股票賬戶的銷戶手續之後的第二天或者這之後辦理證券資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I. 目前我老公應該怎麼做這筆錢(33萬)還要的回來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買股票的錢是你老公出的(比如說是從你老公的帳上劃轉的等證據),你老公可以要回賣股票的錢.如果你老公前妻不給,訴訟解決.
J. 證券從業人員備案手機號給自己老婆使用,她用該賬戶進行過股票交易,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是什麼
證券從業人員不允許炒股,但對家屬沒有明確界定。
證券法之所以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內幕交易。所謂禁止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達到犯罪標準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問題,首先,證券從業人員是否獲取了有關消息;其次,這些信息是否構成證券法上的內幕(即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 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第三,這些信息是否尚未對外披露公布。
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三方面,那麼證券從業人員是禁止購買與內幕交易有關的證券的,同時也應當避免以家人的名義從事內幕交易。
如果不涉及上述三方面的,法律並未明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及其家人不得購買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