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賬戶中部分股票被證券司法凍結是怎麼回事
如果涉及財產訴訟,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被申請人的財產賬戶(包括但不限於股票等賬戶)採取凍結措施,被申請人如果想解封,可以向申請人或法院提供反擔保或履行義務,並提交申請書,法院裁定準許後會解封。。
『貳』 股票帳戶查封、凍結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各個交易所的具體實施方法也不一樣,詳情請向相關單位咨詢。
資金小於100元 、沒有股票 、2年內沒交易 就會被凍結賬戶,處於休眠狀態 本人親自就到身份證和股東卡去您開戶的證券公司解凍。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違反了相關證券管理條例也會被查封和凍結賬號和資金。
『叄』 股票資金帳戶被法院凍結,但股票帳戶沒凍結,我把股票全部賣掉之後資金進入資金帳戶,我還可以把資全取...
法院到開戶的證券公司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
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肆』 股票帳戶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會影響買賣股票嗎
要看股票賬戶有沒有被限制,如果沒有做限制,你可以在裡面交易但是不能轉入和轉出
『伍』 股票帳戶被法院凍結了怎麼辦
你的情況真是非常罕見,「被盜開證券帳戶」+「被盜開的證券帳戶被法院凍結」,兩種情況同時具備是非常罕見的。
如果僅僅是「被盜開證券帳戶」,則只需拿身份證到任一證券營業部填《掛失補辦證券賬戶卡申請表》,掛失補辦原號或新號就可以了,交易所允許投資者用這樣的方法要回開戶權的。
但被盜開的證券帳戶被法院凍結就麻煩了,用掛失補辦的方法辦回來的帳戶恐怕還是被凍結的帳戶,炒不了股,否則法院的凍結就形同虛設了。
有一個簡單的方法,你的身份證在幾年前曾經丟失過的,想必用來開戶的應該是舊身份證。這樣的話你去辦新一代身份證用新一代身份證開戶就可以了,因為新老身份證號碼是不同的。
如果你是被用新一代身份證盜開證券帳戶的話,那就很麻煩了,如何取回開戶權恐怕連交易所都沒碰到過。那樣的話你最好打電話問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眾咨詢服務熱線」號碼是:4008888400
深圳證券交易所咨詢服務熱線電話是:0755-82083225、82083226、82083227
建議你最好向中國證監會舉報投訴你被盜開證券帳戶被法院凍結問題(網址:http://www.csrc.gov.cn/),問一下這種特殊情況怎麼解決。
按照法理,你可以要求法院將凍結的帳戶上的資產轉到真正的資產所有人的帳戶進行凍結,把你被盜開的證券帳戶解凍。(想著都煩)
『陸』 股份被凍結散戶能賣嗎
股票凍結買入股票當天不能賣出,次日賣出也不能取錢,賣出第二日資金才解凍,可以取錢。
股票資金凍結就是你掛了單並且成交了,但是股票還是沒有交割,證交所會把你對應的基金凍結,等交割之後才把資金劃走,把股票劃進來。資金凍結有幾種,老股的買賣一般一天就可以了,就是所謂的T+1,收盤後到下午4點交割就辦完了,等到第二天開盤賬戶里就能正常顯示了;新股申購時間要長很多,不中簽的話要3-4天才解凍,中了簽的話要到新股上市才給轉換成股票,要一兩個星期呢,配股也是類似的流程。
『柒』 銀行賬戶被凍結後,是否必須要凍結用該賬戶開通的股票賬戶,股票賬戶被凍結,是否限制賣出股票
銀行帳戶凍結,不影響股票的買進賣出,只不過你的資金轉讓第三方存管就會被凍結。
『捌』 股票賬戶被凍結了怎麼辦
投資者如需恢復使用休眠賬戶,可向證券公司申請辦理激活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一)投資者申請激活滬市休眠A股賬戶及對應的休眠資金賬戶,需在賬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辦理;激活滬市無指定交易的休眠A股賬戶,可在任意證券公司辦理。投資者申請激活深市休眠A股賬戶,可以在原委託交易的證券公司辦理,也可以在其他證券公司辦理;激活深市休眠A股賬戶對應的休眠資金賬戶,需在原委託交易的證券公司辦理。
『玖』 被法庭凍結了的股票是限制買賣轉讓,意思是原先已持有的股票不能被賣出交易操作
你好,被凍結後,不能對凍結標的進行如何操作,包括交易也包括轉讓和質押
『拾』 股票帳戶被法院凍結後,還有漲跌嗎
股票帳戶被法院凍結後,只是不能交易,不影響股票的漲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