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結婚前股票帳戶是對方的十萬,婚後股票掙錢了怎麼
你好,這個屬於法律問題。還是問律師比較靠譜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賬戶的錢算婚前財產,賺了的錢是婚後那就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是賠錢的話也應該算雙方的,然後10萬塊錢還算婚前財產么?
Ⅱ 關於存款及股票的婚前財產公證
我不建議你做財產公正,理由是:你的財產其實都可以證明你在婚前擁有的:房子,是你父親名下;股票,交割單上是你婚前的日期;合夥投資應該也有合同之類的可以證明是你婚前的資產;銀行存款更不用說了,不管是存拆還是銀行對賬單都可以。
總之,如果要離婚的時候,你只要能出具證明你在婚前擁有這些資產的證據,法院就不會判決這些財產要進行分割。
至於現金的花費,能花掉的到時也沒有分割的問題了。
因為,我們現在的環境還不適應婚前的財產公正,如果去做這個的話,倒有點象沒結婚就想著離婚一樣,換了誰做你老婆,都會記一輩子的,既然要跟她結婚,就不要讓她心裡有事擱著,將來吵架恐怕都是話柄。
Ⅲ 我的股票賬戶是婚前建立的
新婚姻法明確的說明了,婚後購買的房產財產只屬於歸屬人,不屬於共有分配財產。所以你的房子和公司只要沒有寫上對方名字,對方是分不到的。都是你的私人財產,至於股票帳戶更不可能作為共同財產分配,除非你自願給予對方。
Ⅳ 請問婚前投資股票的金額是否算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股票賬戶的錢可以婚前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Ⅵ 婚前的股票賬戶
股票賬戶也是可以做一個婚前資產證明的 而且股票賬戶是可以查詢到轉賬的日期的 所以估計是應該可以只屬於一方的 因為所有的東西都是用一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完成的
Ⅶ 關於股票,比如,婚前的股票在婚後賣了,錢沒從帳戶中取出來又用它買了新股票,請問是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呢,
婚前財產無論變成何種形式,仍然屬於婚前財產,但產生的收益屬於婚後財產。
當然,如果無法證明是否屬於婚前財產了,都屬於婚後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