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知識 » 婚前把錢轉到男方媽媽的股票賬戶
擴展閱讀
昆明車保倍股票代碼 2024-11-16 07:39:37
智利股票交易 2024-11-16 07:05:58

婚前把錢轉到男方媽媽的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 2021-04-14 07:11:43

『壹』 男方父母在婚前把錢打入自己孩子賬戶用於婚後購房首付後夫妻共同還貸這個錢算

父母婚前贈與的錢屬於個人財產,房產份額參考如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貳』 婚前用父母的錢和名字開戶炒股票,婚後感情不和離婚這筆錢會被出軌妻子分到手嗎

炒股本金和盈利是你父母的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叄』 結婚前股票帳戶是對方的十萬,婚後股票掙錢了怎麼

你好,這個屬於法律問題。還是問律師比較靠譜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賬戶的錢算婚前財產,賺了的錢是婚後那就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是賠錢的話也應該算雙方的,然後10萬塊錢還算婚前財產么?

『肆』 婚前自己的財產只要轉到父母的名下,以後無論有什麼糾紛不會與這筆錢有關是吧

婚前屬於自己的財產哪怕不轉到父母名下 以後哪怕是離婚都算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但是 如果在婚前把財產轉到父母名下 婚後在轉會的話 如果沒有明確表明是贈與一方的 則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則會成為共同財產(《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這樣應該說明白了吧。

『伍』 結婚前女方把財產挪到父母名下男方有權力用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產挪到父母名下屬於父母的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男方啥權利都沒有。

『陸』 婚前和婚後我都把錢存在用我媽身份證辦的卡里,這屬於婚後財產嗎說的詳細點

婚前的存錢是你個人財產,婚後的存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柒』 我現在把之前母親贈給我的股票里的錢一百萬都全部用在了我的婚後生活裡面了 請問現在母親還是否有權要回這

請注意你的話里的那個字:贈且不帶任何附加條件的。注意了後面這句相當重要的喲。
而且這筆錢是你的婚前財產,與你愛人無關,除非你願意和你愛人共同享用這筆了。

『捌』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婚前把錢轉到男方媽媽的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玖』 婚前的股票賬戶

股票賬戶也是可以做一個婚前資產證明的 而且股票賬戶是可以查詢到轉賬的日期的 所以估計是應該可以只屬於一方的 因為所有的東西都是用一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