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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賬戶注銷後政府查賬

發布時間: 2024-11-02 15:24:19

A. 銀行卡綁定股票賬戶,查賬,轉股票,銀行卡有記錄嗎

股票賬戶里的錢是可以從賬戶里轉到銀行卡然後取出的,如果是當天賣的股票,必須到第二天才能轉到銀行卡里取出的! 如果不炒股,你的這張卡就跟普通的儲蓄卡一樣的,一般用的儲蓄卡就可以綁定股票賬戶

B. 我的銀行卡關聯了證券賬戶,我去查賬能查到我證券賬戶里的資金嗎

要看你是哪個銀行的銀行卡。工行、中行既可以查銀行余額,也可查證券賬戶余額。其他銀行只能查銀行卡余額。

C. 商戶平台查賬賬戶被凍結怎麼辦

1.
如果是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由法院解除對銀行存款的凍結。
2.
如果是因為自己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要解除凍結的要先履行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然後再申請法院解除凍結。
3.
涉嫌經濟及其他違法犯罪,主動配合警方和司法機關的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D. 企業(非金融企業)到證券公司新開設了股票賬戶,進行交易後都需要交什麼稅 涉及營業稅或者增值稅么

投資股票獲得的利益是需要交稅的。1、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3、股票在賣出時會收取印花稅,若參與股票分紅會收取分紅稅。印花稅賣出時收取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由稅務局收取,分紅稅根據持有時間收費比例不同,參與分紅後持有一個月及以下需要繳納20%的分紅稅,持有一個月(含一個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繳納10%的分紅稅,持有股票超過一年不需要繳納分紅稅。
拓展資料:
公司投資股票獲利怎麼繳稅?
1、公司投資股票獲得收益需要繳稅,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1)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2、股票收益做"投資收益"處理。
借:銀行存款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貸: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貴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3、炒股的收入要交稅的嗎?
炒股規定的繳稅科目為兩項: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二、紅利所得稅。稅率分別為:交易印花稅率0.1%,所得稅率20%。並分別由交易所、上市公司代扣代交,做股票的收益分為二部分,一股東因公司送股派現的紅利所得,二股票買賣中的溢價收益。按規定,目前股票溢價收益暫時不收稅。
4、公司賬戶投資股票在購買環節不涉及稅收,持有及獲利則需要交稅:
賣出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按照賣出金額的0.01%計收;賣出股票根據持股時間承擔企業所得稅,持股超過1年免收,不足1年應將股票賣出所得並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5%交稅;根據買入、賣出股票的超額繳納營業稅,稅率5%。

E. 作為股份公司的任意普通股東,能否直接去公司的財務部門看公司的賬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內容提要: 股東查賬權是股東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對保護股東權利、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股東查賬權法律制度所承擔的核心功能或者說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對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的協調。本文在對這些問題作簡要分析的基礎上,就股東查賬權與公司財務審計權的界限及股東查賬權的司法標准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探討。

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作了規定,這是我國公司法首次規定股東的此項權利。誠然,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情權,但也引出了股東查賬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程序設置是否科學、公司的抗辯權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擁有查賬權等諸多疑問。這些疑問既產生了股東知情權要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及協調等理論問題,也關繫到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准確實施,特別是如何把握股東查賬權的相關司法標准。
一、股東查賬權的含義
什麼是股東查賬權,法學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從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看,股東查賬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界定:(1)查賬權的主體是公司股東。(2)查賬權的對象是公司會計賬簿。(3)查賬權的客觀方面主要為查閱會計賬簿。(4)查賬權的行使為要式行為。(5)股東查賬權的救濟。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需要特別澄清的,一是股東對其賬目的予以說明的標準是什麼?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股東書面申請的審查實際上是實質審查,這就涉及到股東是否負有協助公司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從語義上分析,「說明」與「證明」存在本質的不同,「說明」只須主觀表述,而無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從立法目的來看,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股東合法權利,如果賦予其過多的義務,則容易使公司無限提高證明標准,可能導致股東的申請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絕與否的明確回應,或權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撓,因而不利於其權利的行使和救濟。二則應當強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合理依據須為主客觀的結合,二者不可或缺。具體地說,就是公司如拒絕提供查閱,則既須證明請求查賬的股東在主觀上有「不正當目的」,又須證明查賬的行為在客觀上存在「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二、股東查賬權的性質、地位與意義

從上述分析可知,股東查賬權具有以下基本性質:(1)股東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項法定權利。公司法關於股東查賬權的規定,應視為公司法的強行性而非任意性規定。由於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法定權利,並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東的此項權利,則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應為無效。(2)股東查賬權是一項請求權。如前所述,股東行使查賬權須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請求然後才能行使,由此說明股東查賬權具備請求權的性質。這與新《公司法》第34條第1款所規定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相比較,顯然存在較大的差別。(3)股東查賬權是一項股東知情權。新《公司法》第34條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其性質上均屬於知悉公司經營行為和經營狀況的權利范疇。
對於股東查賬權的重要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1)股東查賬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公司財務狀況是公司經營狀況十分重要的內容,而公司會計賬簿則是記載公司財務狀況的最重要的會計文件。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悉,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通過公司賬簿了解公司財務狀況。(2)股東查賬權是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作為股東知情權最重要內容的股東查賬權,自然是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脫離股東查賬權,則股東知情權無法真正保障,股東權的行使也無法實現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
原《公司法》對於股東查賬權的忽視,不僅是對股東查賬權作為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的忽略,更是脫離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十分不健全這一基本現實,造成了公司治理的嚴重失衡。在經歷了權利被任意損害的痛苦後,一些股東開始以股東知情權訴請法院保護其查賬權,並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維護股東知情權的同時,卻由於對公司治理結構缺乏整體的把握,因而大多無法准確把握股東查賬權的界限。因此,股東查賬權的人律,既具有規范公司經營行為,彌補社會信用較差的作用,又可為司法實踐提供依據,總體上為股東權利和投資信心的保護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與協調

任何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的設置,都蘊藏著沖突和協調,也因此劃定了權利和義務的界限。股東查賬權的人律,既意味著股東權對公司經營權的制約,也意味著公司經營權對股東權的反制。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構成了公司法設置和調整股東查賬權所面臨的基本矛盾。由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存在,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蘊含著另一層矛盾----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這兩對矛盾的平衡協調應當始終是相關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務。

股東查賬權的行使可能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的損害主要存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如果股東過於頻繁地行使查賬權,可能使公司經營管理者疲於應付,妨礙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轉。(2)股東如果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並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反而可能帶來不必要的誤解,並誤導股東正確行使權利,對公司正確決策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給公司經營管理者帶來更繁重的解釋負擔。(3)股東通過查賬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則可能損害公司正當的商業利益。當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股東應負的法律義務(雖然公司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非股東行使查賬權時所負的特殊義務。

雖然認識到上述這些可能的損害並對股東查賬權進行適當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以這些可能的損害而不當地限制股東查賬權則可能從根本上損害股東權益。這是因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東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隱瞞公司真實財務狀況,進行虛假陳述,並以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或可能損害公司商業利益為由拒絕查閱賬簿,如果中小股東的查賬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則這種損害就可能更加肆意。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矛盾可能掩蓋著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利益沖突。此時,股東查賬權被賦予了另一使命??保護中小股東,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碼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關系。

然而,這樣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義價值指引下的一種事實分析,在上述沖突發生時,要准確地決定在何種情況下以股東查賬權抑或公司經營權為優先,事實上涉及更為基本的問題??公司的本質問題。如果把公司視為股東的財產,則顯然應當以保護股東查賬權為優先:如果把公司視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實體,則公司經營權應當得到更為優先的保護。根據關於公司法律本質的「社團理論」,「公司雖然千差萬別,但仍然可依據公司的公共性來判斷其獨立性。當公司的公共性增強的時候,股東的加總意志和股東的意志的分離程度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公司以更為獨立的權力,董事會擁有更大的決策權,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慮社會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趨向於stakeholder治理模式。」 就股東查賬權而言,在公司的公共性較弱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查賬權更多的保護,對公司抗辯權的限制應當相對嚴格:反之,則應當對股東查賬權予以更多限制,對公司抗辯權則給予更多保護。

四、與公司財務審計權的區別----股東查賬權的界限

在新《公司法》頒布以前有關股東查賬權訴訟的若干司法裁判中,均將股東查賬權延及對原始會計憑證的審查,並認為如果沒有對原始憑證的審查則股東的查賬權將缺乏實質意義。

但事實上,「查賬」的法律意義與我們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這首先得從其與「審計」的區別說起。與「審計」一詞對應的英文單詞為「Audit」,被注釋為「查賬」,兼有「旁聽」的涵義,與查賬權在名稱上有重合之處。但「審計」的內涵顯然大於「查賬」。1972年美國會計學會的《基礎審計概念的說明》中對審計的定義是:「審計是為了查明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表現與所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序而客觀地收集和評價有關證據,並將其結果傳達給有利害關系使用者的有組織的過程」。同年,美國審計總局對審計下的定義是:「審計一語,包括審查會計記錄、財務事項和財務報表,但就審計總局的全部工作來說,它還包括如下內容:①查核各項工作是否遵守有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②查核各項工作是否經濟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項工作的結果,以便評價其是否已有效地達到了預期的結果(包括立法機構規定的目標)」。 我國審計理論和實務工作者普遍認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即使僅就「審計」所包含的「查賬」的含義而言,其也與股東查賬權的「查賬」存在實質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由此可見,「審計」所包含的「查賬」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查」,應以「查閱」為前提,而大於「查閱」的內涵:在對象上則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也遠比查閱對象「會計賬簿」要廣泛。

從新《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審計權的設置來看,對公司財務的檢查、審計職能主要被賦予了監事會或監事。如第54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第55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63條、165條、170條、171條等則規定了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的有關事項。由這些規定可見,新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審計權作了較為完善的設置,使公司財務審計權與股東查賬權一起構成了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基礎。由此進一步可說明,股東查賬權的范圍應僅限於查閱公司賬簿,而不應包括採取檢查原始憑證等方式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的內容。

五、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賬權

新《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相應規定,沒有列舉股東查賬權的內容,關於其真實的立法意圖,官方無明確的表示。從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激烈對抗的現實來看,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觀上迴避了二者之間的矛盾,而把裁量權留給了司法。

從「社團理論」出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於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與公司的分離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獨立性更強,意味著公司更具獨立的意志。因此,股東對公司直接控制的權利應當相應削弱,而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經營的權利。就股東查賬權而言,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查賬權應當受到更多的限制。從實然的層面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查賬權對公司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也確實存在更大的可能,如對公司秘密的保護可能帶來更大的困難,因此對股東查賬權進行更多限制的事實基礎也是比較充分的。

但我們必須同時正視的事實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受到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諸多著名的中小股東因大股東虛假陳述被嚴重欺騙和侵害的訴訟案例。所以,雖然新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賬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查賬權也確應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有限度的股東查賬權應當得到確定的司法保護。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不合理限制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法院可以應股東要求確認有關條款為無效。

除應符合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賬權相同的要件外,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賬權進行限制。首先,對「正當目的」的證明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拒絕股東行使查賬權時,須由公司證明該股東有「不正當目的」,並「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證明標准為「合理」層次。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則可基於適當限制的目的,規定股東須證明其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系出於「正當目的」。所謂「正當目的」,可限於其對公司財務報告虛實、經營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確有「合理懷疑」,且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求證所必需。如此規定,既符合財務報告與會計賬簿的不同功能,又可防止股東濫用查賬權,保障公司相對獨立經營的權利,因而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其次,限制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股東方可行使查賬權,可以參照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連續180日持股)執行。

F. 股東多少股份可以查賬

股東無論有多少股份,都有權利查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財務憑證,這屬於股東的權利之一。股東要查閱公司財務憑證的,要向公司明確提出書面要求,並表明查閱目地。公司有依據認為股東查閱財務憑證有不良目的的、很有可能危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回絕查閱要求,並且需要從股東明確提出書面要求生效日的十五日內,書面回應股東並表明原因。以上就是股東多少股份可以查賬的相關內容。
大股東是什麼大股東就是指股份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明該股東與其他的股東相比較佔有率較大。控股股東就是指股票佔有率達到足夠影響公司的平時運營和重要事務管理決策的股東。控股股東還分成絕對控股(佔有率高於50%)和相對控股(小於50%,但超過30%)。本文主要寫的是股東多少股份可以查賬的有關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