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能凍結股票賬戶嗎
法律主觀:
債權人起訴後,直接申請法院可以凍結股票賬戶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察肢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 公司注冊資本 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 采敗戚世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 法規 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仔兆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② 如何對股票賬戶封閉
1、首先打開股票賬戶輸入密碼進入。
2、其次打開我的個人中心找到封閉。
3、最後點擊封閉即可。
③ 股票和基金賬戶會讓法院查封封嗎
會的。如果原告申請法院調查你的財產,來處理被告和原告的經濟糾紛,股票和基金帳戶也在調查范圍之內。
提示:一般情況下,調查股票、基金帳戶時間較長,而且需要證券公司、銀行的配合; 被告有足夠的時間轉移財產。
拓展資料:
一、法院凍結銀行卡的,會及時通知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④ 如何查封被告人個人股票賬戶
提供被告的股票信息,向法院申請,法院會凍結被告的股票賬戶的。
這樣的案例不少,很簡單的。
只要法院將裁定書和限制執行通知書交給證券交易所就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⑤ 法院起訴能凍結股票嗎
法律分析:是可以申請凍結的,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告的財產,例如存款或是其他財產,當然包括股票賬戶,注意這些財產必須是被告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⑥ 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
在實際生活中,法院查詢當事人股票賬戶或者相關金融賬戶時,大多是經濟犯罪的發生,特別是一些股票證券相關的,而且常常是個人犯罪。那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以下由我為您一一解答關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當然可以查股票賬戶;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如果認為必要,依其職權,也可以查股票賬戶。
二、法院強制執行股票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磨燃兄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段族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瞎襲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強制執行股票的問題怎麼解決?
1、執行工作中必須強化申請執行人舉證意識。以便執行人員擴大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來源,查實被執行人經濟實力、投資狀況,對被執行人實施准確有效執行。
2、搶抓機遇、靈活應對協助單位的挑剔。通過證券交易機構取得被執行人初步開戶信息後,應採取有效手段與相關機構取得聯系。一旦掌握其託管具體證券營業部門,應告知有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在取得被執行人賬戶准確信息後,迅速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裁定書,以便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如因製作的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規定遭到拒絕協助時,應採取相應臨時控制性措施。如在製作執行裁定書時,應視情在財產控制性裁定書主文,採取准確性和涵蓋性相統一的表述方法要求協助,如可表述為「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元或相當數額的資產」。如此即便證券機構也無法以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要求而拒絕協助,以便為法院取得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製作準確處置性裁定書贏得時間。
3、對被執行人賬戶應實行全面控制手段。在對被執行人股票賬戶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對其相應的登記結算機構賬戶及時進行控制。根據投資者、證券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三方協議,即便被執行人惡意處置股票,也無法從登記結算部門取出資金。因此實行及時對被執行人結算機構賬戶進行控制的「兩頭堵」措施非常必要。目前我國股民投資證券的賬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大多是由第三方銀行統一存管,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後,只能選擇一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的存管銀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據媒體報道,我國有的省份部分商業銀行為提高客戶從多家銀行劃賬至證券賬戶的便利,已經推出可以就單個股票賬戶選擇多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存管的銀行服務。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時,只要客戶向營業部提出要求,就可以給客戶辦理綁定「多銀行存管」業務。而在股民得到更安全、便捷資金通道服務的同時,也為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有價證券設定了更高門檻。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對被執行人賬戶應實行全面控制手段。在對被執行人股票賬戶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對其相應的登記結算機構賬戶及時進行控制。
⑦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根據2008年3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對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有關問題通知是這樣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客戶和證券公司的證券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額、余額變動、開戶資料等內容,查詢自然人賬戶的,應當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查詢法人賬戶的,應當提供法人名稱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注冊登記證書號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並加蓋業務專用章。查詢機關對查詢結果有疑問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書面解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許可權凍結、扣劃相關證券、資金時,應當明確擬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期限,所凍結、扣劃證券的名稱、數量或者資金的數額。扣劃時,還應當明確擬劃入的賬戶名稱、賬號,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的范圍是否及於孳息,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名義建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不得整體凍結。證券公司受理凍結、扣劃要求後,應當立即停止證券交易,凍結時已經下單但尚未撮合成功的應當採取撤單措施。凍結後,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用於交收的應付證券和應付資金可以進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後,對於剩餘部分可以扣劃。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成交結果計算出同等數額的應收資金或者應收證券交由執法機關凍結或者扣劃。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筆證券或者交易結算資金要求凍結、扣劃或者輪候凍結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送達協助凍結、扣劃通知書的先後順序辦理協助事項。要求凍結、扣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的,要求凍結、扣劃的機關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⑧ 股票賬戶可以查封嗎
法律分析: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⑨ 請教股票的查封和股票凍結的區別
區別:股票的查封查封的部門是法院等行政部門,股票凍結是交易時委託的證券公司進行凍結。
查封一般是法院等部門依法進行,將賬戶凍結,以備審理後按判決結果進行清償。股票凍結 是指交易過程中,下單賣出,不論成交不成交,該部分股票立刻會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