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視為有效。
委託炒股理論上屬於委託理財的一種,是指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根據雙方之間的書面合同約定(或者口頭約定),委託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交易管理的活動。實務中通常表現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1)個人股票賬戶可以信託嗎擴展閱讀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⑵ 中融信託可以開股票賬戶嗎
不可以。中融信託:不可以。《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寫明,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或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
⑶ 個人如何購買信託產品
1、確認自己屬於合格投資者
只有合格投資者才可購買信託產品。資管新規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三)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或滿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主要要求有三:(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選定信託產品
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當到信託公司官網核實產品是否真實存在,並關注該產品的起始時間;應當結合理財目標和資產狀況,綜合考慮產品的投資方向、預期收益水平和投資期限等,挑選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
信託公司會對意向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才可購買信託計劃。
3、簽署合同
簽署合同也會附帶簽署其他相關文件,如風險聲明書和資金合法取得的承諾書還有信息調查表(個人/機構)。所以後續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信託利益劃撥賬戶的銀行卡,也就是信託收益的劃撥銀行卡,是投資者用來獲取本金和收益的銀行卡,所以在信託合同最終分配結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現丟失或者變更的情形,則需要去信託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有效身份證,對於個人就是有效身份證,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則還需要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代買的還需要有授權委託書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視頻面簽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購買理財產品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以防範誤導銷售和違規銷售金融產品的過程。「雙錄」的存儲和管理系統具有嚴格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所有錄音錄像數據都非常安全,確保您的信息安全權。
在視頻面簽前,信託公司的理財顧問向客戶推介項目信息及相關風險,在視頻面簽系統中,由客戶本人填寫「風險適應性調查問卷」並閱讀「項目介紹及風險揭示書」。
5、轉賬匯款
經過一定的了解之後,投資者就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匯款的形式購買產品,也就是將認購資金轉入到信託公司開立的募集賬戶。匯款時,一定要註明匯款人的名稱、金額以及認購產品的名稱。
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存在兩類賬戶即募集賬戶和保管賬戶。投資者在匯款購買信託的時候,匯入的是募集賬戶;因為募集賬戶是用來歸集資金的賬戶,一般開在信託公司的注冊地。當一個信託產品募集結束之後,就會自動轉到保管賬戶。
所謂的保管賬戶,又叫做信託財產專戶,是信託產品存續期間對資金進行保管、核算、劃撥和清算的賬戶。記住,匯款的時候是募集賬戶不是保管賬戶。
6、信託計劃成立
信託產品募集額度超出預計規模時,公司將按照「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安排客戶經理通知未認購成功的客戶辦理退款手續;特殊情況下,信託計劃因故未成立,匯款則在10個工作日內返還客戶,客戶可以轉投或重選信託計劃。
7、確認書
待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向購買成功的客戶郵寄《信託份額確認書》。至此,信託購買就走完全部流程了。
⑷ 民間個人之間委託炒股合法嗎
不合法,個人委託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公民個人接受委託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託炒股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託合同無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