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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股票賬戶違法么

發布時間: 2023-07-18 17:53:51

A. 出借股票賬戶的法律責任

依據證券法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五十九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B. 證券賬戶借給別人使用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給他人使用,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C. 出借證券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個人出借證券賬戶違法。

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D. 股票賬戶借給別人用有沒有風險

你好,有的。在2021年底,已經有首例公開對出借個人股票賬戶行為做出行政處罰的案例。在舊的證券法中,沒有對於出借股票賬戶有要求,但是在新的證券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如果出現這樣的行為,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等來進行處罰,通常是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定的罰款。

在我們實際遲肢殲生活中,經常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高額的利益作為誘餌,吸引一些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的證券投資者,將自己名下的賬戶交給其操控,用以牟利。不少投資者因自身資產沒有損失,還能從中謀飢鬧取高額利益碼沖,就輕易的答應了對方的借戶請求,但這其中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

E. 出借股票賬戶的法律後果

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均有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出借股票賬戶的行為,需要監管機構結合具體交易情形進行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F. 操作他人股票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新的證券法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G. 出借證券賬戶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

1、螞首借用股票賬戶的行為屬於違法。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與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相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困物戚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2、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法律客觀: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汪陵他人使用。

H. 出借證券賬戶違法嗎

出借證券賬戶是違法的。投資者應當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應當按照規定對投資者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對,證券公司不得將投資者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在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交易,違反業務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採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