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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香港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 2021-04-12 13:36:43

A. 夫妻雙方為大陸戶籍,一方在香港有資產(銀行帳戶、有價證券等),現雙方離婚,另一方如何獲得香港資產

1、肯定是大陸法院。
2、財產查明上,會通過大陸和香港的相關協作文件來進行,程序很復雜。
3、需要你提供相關明確線索。

B.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是怎樣處理的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一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證券帳戶及裡面的資產怎麼處理

可以分割資金或者股票。

D. 離婚時股票賬戶余額是零,原來掙到的錢能分到嗎

原則是可以分的!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

E.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證券賬戶股票情況

你可以向開戶證券公司營業部查你現在的傭金是多少,b營業部承諾的傭金一般不會有問題,其實這個只要算一下就行了,買入股票的時候只有傭金和過戶費(過戶費每1000股收1塊錢,如果你買的股票價格高股數少的話可忽略不計),也就是說你用買入股票發生的傭金費用除於你的買入金額就是傭金費率了,但一定要找大於5元的傭金去計算,因為每次交易傭金最少收5塊,用5塊的計算會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