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哪裡都不用去了.專家在這里!
在倫敦和其他的證券市場不同,那裡是保薦人制度,也就是說當保薦人推薦你上市,你就能夠上市,但股票的分銷時要找好的分銷商(如果不是保薦人承銷).
具體機構:
1,企業身邊的財務顧問
2,保薦人、主理行
3,境外律師,為公司服務
4,境外律師,為保薦人服務,新加坡可不需要
5,中國律師,出具中國法律意見書
6,開曼或BVI律師,處理上市公司注冊地法務
7,審計和申報,各上市地要求有差異,國際所
上市地、行業要求有差異,新加坡可不需要
8,公關公司協助ROADSHOW
9,股票承銷/經紀,可能和保薦人為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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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冰冷:滬倫通對A股有何影響
滬倫通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的機制。符合條件的兩地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存托憑證(DR)並在對方市場上市交易。滬倫通包括東、西兩個業務方向。東向業務是指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托憑證(CDR)。西向業務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倫交所掛牌全球存托憑證(GDR)。通俗點來講,倫交所的上市公司可以把股票轉換成中國存托憑證(CDR)在上交所交易;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可以把股票轉換成全球存托憑證(GDR)在倫交所交易。
滬倫通的推出為兩地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對方市場投融資的便利機會。對國內投資者而言,擴大了投資范圍,豐富了境外投資品種。對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而言,為其開拓了新的融資渠道。
滬倫通的推出使境外投資者有機會參與A股市場,為A股市場帶來了市場活力。同時也有利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提升A股在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
滬倫通的推出也有助於推動我國價值投資風格的形成。初期,東向、西向資金主要流向藍籌股,並且倫敦市場機構投資者較為成熟,對於推動A股趨向價值投資風格的定價將有一定作用。
③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南》
說明及聲明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滬倫通跨境轉換業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以下簡稱《跨境轉換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主體備案和業務管理、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風控管理、合規與內部制度、技術系統要求,與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主體備案及業務管理等。
本指南僅供跨境轉換機構與相關主體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時參考,如內容與本所業務規則不一致,以《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等相關規則為准。本所將根據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本指南進行持續更新。
第一章 跨境轉換業務概述
跨境轉換是聯通上海與倫敦兩地市場的必要環節。本指南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以下簡稱跨境轉換業務)分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中國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全球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全球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第二章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管理
一、備案申請條件
本所會員開展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需經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已經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
(三)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其中3年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認定標準是指證券公司連續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經驗(港澳台除外);
2. 在境外有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抵押融資、期貨交易、自營投資等業務的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港澳台除外);
3. 在境外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產生營業收入(港澳台除外);
4. 交易所認為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五)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備案申請材料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1);
(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跨境轉換業務方案及相關管理制度,其中應當包括跨境轉換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及應急預案(見附件2《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跨境轉換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見附件3《跨境轉換業務人員情況表》);
(六)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跨境轉換業務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紙質版材料應以發文形式提交。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材料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材料為准。
三、備案申請受理與審核
申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會員提交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本所予以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本所於收到材料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補正。
本所對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需要進行相關檢查(見附件4《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檢查工作底稿》)。會員符合備案條件的,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並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四、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申
會員完成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後,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單只或多隻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會員申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至少為1隻。
申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已經本所公告為該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員申請時,需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5)及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文件名稱應體現申請機構名稱,如提交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申請機構應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原件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原件為准。
本所根據申請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情況確定最終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五、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信息變更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備案申請材料中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員變更、技術系統重大變更)的,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後2個交易日內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報備。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管理人員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跨境轉換業務人員情況表》(附件3),提交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技術系統等其他信息的,應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報備文件,報備文件內容包括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日期、變更原因及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報備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與變更事項,報備材料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
六、中國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信息報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向本所報備以下信息:
(一) 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境內與境外託管人信息;
(三)與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
(四)在英國市場委託的倫交所會員名稱及開立的賬戶信息;
(五)本所要求報備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二)、(四)項內容通過《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報送。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5個交易日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上述信息報備表和與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原件電子版,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託管協議可提交復印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附件7)與更新後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壓縮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後完成變更。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前款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完成變更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報備變更上述除專用賬戶與託管協議外其他信息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變更與境內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託管協議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上傳更新後的託管協議電子版。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如上傳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託管協議可提交復印件。
七、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退出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退出管理包括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以及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
跨境轉換機構可選擇主動申請終止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主動申請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申請表》(附件8),所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並公告後終止。
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9),所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並公告後終止。
(二)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跨境轉換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並向市場公告:
1.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2.不再符合《跨境轉換指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備案條件;
3.過去1年內因跨境轉換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4.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5.本所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3項被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備案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三章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根據《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則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並對跨境轉換業務進行持續管理。
一、英國合作證券經營機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開展境外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的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會員應當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並具有相關業務許可權。
二、初始生成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根據《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資金或者接受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初始生成。
保薦人應當制定初始生成計劃並提前向本所報送。保薦人應當根據計劃組織實施初始生成,並對相關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公平性進行有效監督和督促,確保初始生成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發行人或受其委託的保薦人應確定初始生成階段的起始和終止日期。
發行人應當在本所網站披露初始生成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開展初始生成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該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已完成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以及初始生成的具體安排等事宜。(具體要求見附件10《XXXX(發行人名稱)關於初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公告》)
參與初始生成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按《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安排,通過跨境轉換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並可以與合格投資者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與合格投資者達成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存托憑證的約定的,轉讓數量、價格的約定應當符合《暫行辦法》關於中國存托憑證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並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並由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三、中國存托憑證生成與兌回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後,備案為該中國存托憑證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可對其開展日常生成與兌回業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生成
1.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向存託人發送生成申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英國市場合法取得(買入或借入等)的基礎股票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交付存託人,並按照相關業務協議約定,及時向存託人發送如下生成申請信息:
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i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iii.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iv.申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的數量;
v.業務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2.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向本所發送生成申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7:3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前一次報送時點至此次報送之間的時段)向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且與其向存託人發送的生成申請完全一致。
3. 存託人簽發中國存托憑證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收到基礎證券後,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發送的生成申請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應當在每個交易日7:3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前一次報送時點至此次報送之間的時段)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同時向中國結算發送相同信息。同一跨境轉換機構同一天內就同一中國存托憑證的多次生成申請,應合並計算後發送總量。報送信息包括:
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i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iii.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iv.當日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
v.業務協議約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付足額基礎股票後才可簽發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不得在未取得足額基礎股票的情況下簽發中國存托憑證。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本所比對當日可賣余額數量
本所對存託人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進行比對。比對一致後,本所根據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相應增加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可賣余額。
存託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所規定時間向本所報送信息,或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本所不對當日簽發信息進行處理,比對失敗結果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顯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與存託人應當及時進行查詢核對。
5.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盤前核對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日開盤前核對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份額數量與其實際交付託管人的相應基礎股票數量,如發現兩者不一致,應當立即向存託人及本所報告,並不得賣出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6. 日終份額核對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製作基礎股票交付情況的明細記錄。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約定格式文件向本所報告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存續份額數量、託管人出具的當日基礎股票託管信息和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所交付的基礎股票明細數據,文件名稱應體現存託人機構名稱。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建立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核對機制,核對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相關信息。
(二)中國存托憑證兌回
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及存托協議執行。
四、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信息報送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信息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
1. 本周境外交易記錄;
2. 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本周境外市場投資品種名稱、報送時刻最新持倉信息、報送時刻最新資產余額與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內託管人持續信息報送
1.資金跨境流動情況每日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當日跨境轉換業務涉及的資金跨境流動匯總情況,包括當日跨境轉換業務資金流出總額、當日跨境轉換業務資金流入總額與當日匯率。文件名稱應同時體現託管人與被託管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同時受多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應當為每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單獨報送相關數據。
2.境外投資情況每周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稱應當同時體現境內託管人與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1)該跨境轉換機構本周境外交易記錄;
(2)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本周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報送時刻最新持倉信息、報送時刻最新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同時受多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為每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單獨報送相關數據。
五、應急處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的,經本所、中國結算、存託人、託管人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等相關主體核對一致後,可以進行更正。
相關各方應當積極配合數據核對,並按照本所、中國結算規定和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更正。
存託人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數量超過託管人實際託管的基礎股票數量的,存託人及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一個交易日內注銷超出數量的中國存托憑證。
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足應注銷數量的,應當在當日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並辦理注銷;無法在當日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在當日英國市場開盤後,及時補足基礎股票;如遇到英國市場休市等情況無法及時補足基礎股票的,應在境內市場次一交易日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
存託人、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及相關規則及時注銷虛增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補足基礎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據託管人出具的基礎股票託管數據,提請中國結算注銷超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做出其他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章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風險與內部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風險管理制度與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部門層面與公司層面的風控機制,涵蓋市場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面,並具有應急預案及相應流程,確保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風險可測、可控。
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制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方案、風險指標設計、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與處置等。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科學、合理設計跨境轉換業務風險指標,並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包括但不限於跨境轉換資金指標、存貨風險指標、市場波動風險管理指標、操作風險管理指標、信用風險管理指標等方面。
二、公司層面風險管理機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制定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風險限額授權、風險監控、定期壓力測試、風險報告等機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發展狀況、資金狀況以及風險控制水平等因素對跨境轉換業務進行風險限額授權,授權內容包括累積盈虧限額等內容。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設立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監控系統,該風險監控系統與跨境轉換業務部門的風控系統保持獨立,並採用單獨的模型進行風險指標監控。公司層面針對跨境轉換業務每日實施獨立監控,包括但不限於對存貨、跨境轉換資金、極端情況等風險指標監控和預警,並製作風險監控日報。對於在監控中發現的超限、違規或者其他需關注的情形做出書面記錄,及時處理,如有必要應當向跨境轉換業務部門發出風險提示書,限期整改並持續跟蹤。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對跨境轉換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以度量極端不利市場環境(即壓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潛在損失風險,並將其結果運用於公司凈資本的計算和資本充足率的考量,確保在壓力情景下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續經營。
三、應急預案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包括可能的突發事件情形與分類、突發事件預警與響應機制以及應急處理方式和處理流程等,以應對開展跨境轉換業務過程中的突發事件,保障跨境轉換業務平穩開展。
四、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內部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建立嚴格、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業務運行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管理、公司對跨境轉換業務的監督管理以及額度管理等內容。業務運行管理應當包括跨境轉換業務運行管理的各要素;合規與內部控制管理應當包括授權管理機制、投資決策流程與業務隔離機制等。
第五章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備案管理
一、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倫交所全業務會員;
(二)自身或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較高的資產規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具備滿足本所監管要求與相關規則的意願和能力;
(六)具備相應的人民幣換匯能力;
(七)本所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申請材料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12)
(二)申請人或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證明;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五)申請機構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的證明文件;
(六)證明其凈資本的有關財務證明文件或經審計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
(七)經授權代表人簽署的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公司名稱及人名應為雙語)。
接受委託的本所會員,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經紀業務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格式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申請機構及接受委託的本所會員名稱。紙質版材料應同步委託本所
④ 我國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有哪些
國內只有2個交易市場,一個是上海交易所,另一個深圳交易所。
一般6打頭的股票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0打頭的股票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
3打頭的創業板股票也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⑤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存托憑證管理辦法》)、《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境內法律)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是指基於本所與倫交所的互聯互通機制,符合條件的倫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以及符合條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
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對交易事宜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股票交易的規定。
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在本所市場進行的跨境轉換、基礎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跨境轉換,包括將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以下簡稱生成),以及將存托憑證轉換為基礎股票(以下簡稱兌回)。
第三條 參與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下列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境內法律和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自律監管: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境內證券事務機構及信息披露境內代表、實際控制人、收購人;
(二)滬倫通存托憑證的存託人,中國存托憑證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三)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其委託的本所會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四條 境外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法律、規則的,應當充分披露與境內相關規定的差異,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中國存托憑證保薦人、存託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和協議,忠實、勤勉地履行各項職責和義務,不得損害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辦理登記、存管和結算。
第二章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
第六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
(二)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三)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
(四)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進行調整。
第七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應當向本所申請上市預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預審核申請書,其中應當包括對境外發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條件的說明;
(二)《監管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代境外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二項申請文件。
境外發行人申請調整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的,應當一並提交申請調整適用的具體規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八條 本所根據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上市預審核,在收到境外發行人提交的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後30個交易日內,形成上市預審核意見並通知境外發行人。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適當延長上述期限。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中國存托憑證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上市條件(其中,取得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的條件除外)進行審議,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並形成審議意見。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預審核意見。
上市預審核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九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境外發行人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的,應當與其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披露的內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十條 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獲得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後,應當在本所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發行保薦書、財務報告等發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初始生成的具體安排等事宜。
第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按前條規定披露相關文件後,可以通過現場、電話、互聯網等方式向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按本辦法、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過跨境轉換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並可以與合格投資者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進行初始生成過程中,應當依法合規,公平對待投資者。保薦人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初始生成計劃,並對相關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公平性進行有效監督和督促。
初始生成期間,存託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約定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不予辦理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
第十三條 初始生成期間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請。
第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公開發行的文件;
(三)中國存托憑證已由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文件;
(四)上市預審核後至上市申請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六)境內證券事務機構、信息披露境內代表的有關資料;
(七)上市保薦書;
(八)上市公告書;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後,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決定。除上市預審核期間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外,無須再次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因配股等行為而新增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應當提交上市申請書、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本次擬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已由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發行人應當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於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所規定披露上市公告書、公司章程、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文件。
上市公告書應當符合本所相關內容與格式要求,並包括以下事項: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概況,其中應當包括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數量上限、中國存托憑證初始生成情況等相關信息;
(二)上市公告書披露前10個交易日境外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個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成交量等相關信息;
(三)本次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相關信息,包括上市地點、上市時間、上市數量、上市首日前收盤價格的計算方式、跨境轉換安排、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和做市商等相關信息;
(四)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適用);
(五)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事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以及境外發行人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信息的更新(如有);
(六)境外發行人及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預審核和上市申請文件,可由其授權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聲明與承諾須由本人簽署。
境外發行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簡體中文,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在本所網站披露上市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負責辦理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聯絡事宜。信息披露境內代表應當具備境內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相應任職能力,熟悉境內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並能夠熟練使用中文。
境外發行人應當建立與境內投資者、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有效溝通渠道,按照規定保障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與境內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暢通聯系。
第二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聘請符合要求的保薦人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可以聘請境外機構協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規定。境外發行人可以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
中國存托憑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本所可以為其提供轉讓服務,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應當按照《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存托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保護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中國存托憑證持續信息披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所市場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境內外投資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確保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者部分投資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場合,就境外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境外發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信息,也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市場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進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本所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其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信息內容一致。
境內外市場披露的信息內容出現實質差異的,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本所做出專項說明,並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第二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密切關注境內外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重大報道或市場傳聞,相關報道、傳聞可能對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實,並根據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
本所認為相關報道、傳聞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境外發行人予以核實、澄清。
第二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可能導致其難以符合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調整適用,但應當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本所認為依法不應調整適用的,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執行本所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採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關信息。本所對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
第三十條 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公平,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境外發行人申請,決定其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境外發行人在倫交所市場申請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所,並進行披露,本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節 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要求披露的內容。
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市場要求或者自願披露季度報告等文件的,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已經按照倫交所市場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季度報告的,在確保具備本條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內容、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繼續按照倫交所市場原有格式編制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者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境內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認可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審計准則或者財政部認可的其他審計准則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披露。
第三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進行日常經營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項,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者為准)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相關交易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准,但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與關聯人發生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金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且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0.1%以上的交易;
(三)境外發行人或者本所認為可能引發境外發行人與關聯人之間利益傾斜的交易。
境外發行人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應當參照境外發行人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時的披露標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發生下列重大事件,基於相關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對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涉案金額超過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重大對外擔保和財務資助事項;
(三)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四)投資設立重大生產經營項目或者重大生產經營項目取得重大進展;
(五)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六)確定新的發展戰略;
(七)監管機構新頒布的規則政策可能對境外發行人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八)基礎股票、存托憑證回購相關事項;
(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基礎股票或存托憑證發生變動;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本所認為相關事項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可以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境外發行人在倫交所市場披露上述信息的,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的,應當謹慎、客觀,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
第三節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開展本章規定的重大交易、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可以按照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和公司章程中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序執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應當及時披露。境外發行人根據倫交所市場有關規定編制的股東大會會議資料等,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披露。
第三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按照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以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積極履行職責或者發表意見。本所認為相關事項對境外發行人或者投資者影響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發行人董事會、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意見。
境外發行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境內有關規定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作出聲明或者承諾的,在不改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或者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對確認意見、聲明或者承諾的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條 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及時披露涉及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安排和權利行使相關結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項權利。
境外發行人、存託人通過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網路系統徵集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投票意願的,具體業務流程按照本所相關規定或者業務協議的約定辦理,並由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向市場公告。
第四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存托、託管相關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報告期末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
(一)存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
(二)中國存托憑證的基礎財產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其他權屬變化;
(三)對存托協議、託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四)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轉換比例發生變動;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境外發行人變更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轉換比例的,應當經本所同意。
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或者託管協議發生重大修改的,存託人應當及時告知境外發行人,由境外發行人及時進行披露。
第四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權益變動、收購和持有存托憑證變動情況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的股份或者存托憑證的,其所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存託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礎股票變動達到境外發行人股份權益變動標準的,不適用本所有關境外發行人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通過本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或者類似安排,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擬達到或者超過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5%後,通過本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或者類似安排,導致其持有的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每達到、擬達到或者跨過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5%的整數倍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因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增減,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比例被動出現本條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公告義務。但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其後又主動增減持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當按本條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第四章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
第一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會員應當制定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
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會員組織的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第四十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並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會員應當重點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中國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
⑥ 如何查看倫交所股票(個股)
我們能夠買進的歐美股票是指 國外在中國上市的股票(B股) 如果是想看這種股票 可以下載同花順 在選股中查看
至於倫交所上市股 可以通過精確查找股票代碼 直接在GOOLE上找到當日交易情況和個股信息 不過大多數是英文的
⑦ 滬倫通有什麼最新消息
滬倫通最新消息:證監會開徵求意見 。
形象地說,滬深港通是兩地的投資者互相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投資者」跨境,但產品仍在原市場。而滬倫通是將對方市場的股票轉換成DR到本地市場掛牌交易,「產品」跨境,但投資者仍在本地市場。
據介紹,上交所將盡快發布相關業務規則,開展准備工作。同時,繼續與倫交所、境內外主體緊密聯系,推動倫交所優質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資型CDR;大力支持境內藍籌企業藉助滬倫通業務渠道,充分利用倫交所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發行GDR,拓展國際業務,提升國際知名度。
來源:綜投網
⑧ 如何按行業類別查詢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倫敦上市的股票的查詢方法:
連接英國的股票網站查詢個股,國內不支持看國外各股,只能看FTSE富時100指數。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國公司直接到境外證券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國公司間接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並以該離岸公司的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股)三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