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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票交易所科創板

發布時間: 2022-07-16 04:09:07

Ⅰ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規范科創板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與受理,維護審核工作秩序,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Ⅱ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4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科創板股票發行活動,引導市場形成良好穩定預期,保障科創板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設立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並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詳見附件)。上述規則已經第一屆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討論和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四日

Ⅲ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

法律分析: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下,交易所是法定的發行審核主體,依法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但同時交易所又是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市場組織者,存在社會公共利益與交易所市場角色的沖突,這也是全球交易所監管面臨的共性問題。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通過建立證監會對於交易所的監督機制來解決利益沖突問題。

法律依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 二、設立上交所科創板 (三)准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設科創板,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和製造業深度融合,引領中高端消費,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具體行業范圍由上交所發布並適時更新。

Ⅳ 科創板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

科創板沿用A股的T+1交易機制,即當天買入,次一交易日起才可以賣出。我國資本市場仍不成熟,投資者結構中中小散戶的佔比較大,單邊市的特徵未發生根本改變,市場監控監測手段仍不夠充足,在現階段引入T+0制度可能引發多種風險。
拓展資料:
科創板存托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份為單位,以人民幣為計價貨幣,計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價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科創板股票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投資者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審慎開展股票交易,不得濫用資金、持股等優勢進行集中交易,不能影響股票正常交易的價格。
創業板許可權開通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以及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創業板實行注冊制以後交易規則也發生了變化,比如漲跌幅由原來的10%變為20%;新股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等,漲跌幅度的變化讓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面臨的風險更高。
創業板是T+1交易,即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當天賣出,要在第二天才能賣出的。創業板修改限制漲跌幅為20%,日後交易也會改為T+0,這都屬於創業板交易的國際規則。以這種方式將會增加股市活躍度,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
創業板是T+1交易,目前A股都實行T+1交易,創業板交易規則:實行注冊制,新股上市前5個工作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單筆交易數量為100股及其整數倍,有盤後定價交易。 目前創業板交易風險大於主板市場,需要開通創業板許可權才能交易,創業板開通條件:1、兩年及以上的交易經驗;2、C4及以上的風險承受能力;3、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10萬及以上。
個人建議:創業板是指為了協助一些高成長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公司籌資並進行資本運作的市場,有時也叫做二板市場。由於創業板風險較高,並不是每個投資者都適合,在買賣創業板股票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創業

Ⅳ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二十六)關於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

近日,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科創板監控細則》)。今天,天怡和儷儷將帶著大家一起了解《科創板監控細則》的相關內容,快來看看吧!
制定《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主要考慮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大制度創新,是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大舉措。為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等,上交所制定了《科創板監控細則》。制定過程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落實優化交易監管的總體要求。優化交易監管的要求貫穿於上交所市場監察工作全過程。為進一步提升監管規范性和透明度,明確市場監管預期,上交所以業務規則形式首次向市場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的定性定量標准,傳導合規交易監管要求,推動會員履行協同監管責任,以保障投資者公平交易機會,維護科創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細化創新交易機制的具體規定。科創板企業具有業務模式新、不確定性大等特點,為防止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保障市場流動性,需要在科創板交易機制上進行創新。上交所借鑒主板及國外成熟市場經驗,經過充分論證,建立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等交易機制。《科創板監控細則》對上述交易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是明確符合市場特點的監管安排。結合科創板企業特點及投資者類型,在主板成熟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審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則,制定了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准,並明確了股票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下將採取的應對措施。同時,為避免大單對二級市場交易形成沖擊,新增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監控情形。
《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主要內容
遵循「標准公開、綜合施策」的總體思路,《科創板監控細則》從交易機制完善、交易信息公開、會員協同監管、異常波動及異常交易監管等方面綜合施策,防範市場大幅波動。
《科創板監控細則》共6章,條文共計4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交易機制完善的具體要求。《科創板監控細則》在《交易特別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標准、適用情形,以及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條件、停牌時間等事項,並要求市價申報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保護限價。
二是細化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在《交易特別規定》關於異常波動認定標准及措施的基礎上,《科創板監控細則》進一步規定了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及可採取的針對性措施。
三是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准。通過總結、提煉和歸納現有監管經驗,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准向市場公開,並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壓實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責任。《科創板監控細則》規定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上交所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對於投資者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涉嫌參與過度炒作和市場操縱等情形,將予以從嚴監管。對於會員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上交所將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Ⅵ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第五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一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Ⅶ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並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採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Ⅷ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的通知

上證發〔2019〕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固定價格申報相關規定。

三、《交易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基準指數」,在科創板指數發布前為上證綜指。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