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並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採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⑵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9.3.11
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2.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5.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⑶ 公司業績預告披露流程7
摘要 你好,親,披露規則和流程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進行。[鮮花]
⑷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⑸ 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持股比例跟表決權比例是一致的。
根據《公司法》,持股比例達到10%,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也有權申請解散公司;持股比例達到34%,對公司重大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持股比例達67%,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而表決權是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計算,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沒有另外約定的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表決權是一股一權,持股比例就代表表決權比例。表決權行使包括以下幾種: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3、累計投票制。
因此,持股比例與表決權還是有區別的。
⑹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2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和持續監管事宜,支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維護科創板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⑺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與預計市值應該怎麼理解
注意區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後的市值,還未上市只能預計。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規則中的「預計市值」,預計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即預計上市後的公司市值。
一個是上市前「籌集到的資金總額」,一個是上市後「資本價值」。
以下幾個相關概念有助於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統計期末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數量合計。 基本計量單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僅指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的股份數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內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數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人民幣標示面值,以外幣購買和交易的股票)數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純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數量。
股票市值是指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
股票籌資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上市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⑻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19〕10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明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納入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體安排,持續優化完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本所於2018年9月7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8〕7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⑼ 科創板掛牌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具體科創板條件,請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