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到現在為止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多少家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共1049家上市公司
600000
浦發銀行
600687
剛泰控股
601788
光大證券
600004
白雲機場
600688
上海石化
601789
寧波建工
600005
武鋼股份
600689
上海三毛
601798
藍科高新
600006
東風汽車
600690
青島海爾
601799
星宇股份
600007
中國國貿
600691
*ST陽化
601800
中國交建
600008
首創股份
600692
亞通股份
601801
皖新傳媒
600009
上海機場
600693
東百集團
601808
中海油服
600010
包鋼股份
600694
大商股份
601818
光大銀行
600011
華能國際
600695
綠庭投資
601857
中國石油
600012
皖通高速
600696
多倫股份
601866
中海集運
600015
華夏銀行
600697
歐亞集團
601872
招商輪船
600016
民生銀行
600698
湖南天雁
601877
正泰電器
600017
日照港
600699
均勝電子
601880
大連港
600018
上港集團
600701
工大高新
601886
江河創建
600019
寶鋼股份
600702
沱牌捨得
601888
中國國旅
600020
中原高速
600703
三安光電
601890
亞星錨鏈
600021
上海電力
600704
物產中大
601898
中煤能源
600022
山東鋼鐵
600705
中航資本
601899
紫金礦業
600023
浙能電力
600706
曲江文旅
601901
方正證券
600026
中海發展
600707
彩虹股份
601908
京運通
600027
華電國際
600708
海博股份
601918
國投新集
600028
中國石化
600710
*ST常林
601919
中國遠洋
600029
南方航空
600711
盛屯礦業
601928
鳳凰傳媒
600030
中信證券
600712
南寧百貨
601929
吉視傳媒
600031
三一重工
600713
南京醫葯
601933
永輝超市
600033
福建高速
600714
金瑞礦業
601939
建設銀行
600035
楚天高速
600715
*ST松遼
601958
金鉬股份
600036
招商銀行
600716
鳳凰股份
601965
中國汽研
600037
歌華有線
600717
天津港
601969
海南礦業
600038
中直股份
600718
東軟集團
601988
中國銀行
600039
四川路橋
600719
大連熱電
601989
中國重工
600048
保利地產
600720
祁連山
601991
大唐發電
600050
中國聯通
600721
百花村
601992
金隅股份
600051
寧波聯合
600722
*ST金化
601996
豐林集團
600052
浙江廣廈
600723
首商股份
601998
中信銀行
600053
中江地產
600724
寧波富達
601999
出版傳媒
600054
黃山旅遊
600725
雲維股份
603000
人民網
600055
華潤萬東
600726
華電能源
603001
奧康國際
600056
中國醫葯
600727
魯北化工
603002
宏昌電子
600057
象嶼股份
600728
佳都科技
603003
龍宇燃油
600058
五礦發展
600729
重慶百貨
603005
XD晶方科
600059
古越龍山
600730
中國高科
603006
聯明股份
600060
海信電器
600731
湖南海利
603008
喜臨門
600061
中紡投資
600732
*ST新梅
603009
北特科技
600062
華潤雙鶴
600733
S前鋒
603010
萬盛股份
600063
皖維高新
600734
實達集團
603011
合鍛股份
600064
南京高科
600735
新華錦
603012
創力集團
600066
宇通客車
600736
蘇州高新
603015
弘訊科技
600067
冠城大通
600737
中糧屯河
603017
園區設計
600068
葛洲壩
600738
蘭州民百
603018
設計股份
600069
*ST銀鴿
600739
遼寧成大
603019
中科曙光
600070
浙江富潤
600740
山西焦化
603020
愛普股份
600071
*ST光學
600741
華域汽車
603021
山東華鵬
600072
鋼構工程
600742
一汽富維
603022
新通聯
600073
上海梅林
600743
華遠地產
603025
大豪科技
600074
保千里
600744
華銀電力
603030
全築股份
600075
新疆天業
600745
中茵股份
603077
和邦股份
600076
青鳥華光
600746
江蘇索普
603088
寧波精達
600077
宋都股份
600747
大連控股
603099
長白山
600078
澄星股份
600748
上實發展
603100
川儀股份
600079
人福醫葯
600749
西藏旅遊
603111
康尼機電
600080
金花股份
600750
江中葯業
603118
共進股份
600081
東風科技
603123
翠微股份
600082
海泰發展
恆豐紙業
600753
603126
中材節能
600083
博信股份
國旅聯合
603128
華貿物流
600084
中葡股份
603158
騰龍股份
②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③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單。
上交所1990年12月:8隻股票
豫園商場、鳳凰化工、愛使股份、飛樂股份、飛樂音響、真空電子、申華電工、延中實業
深交所1991年7月:5隻股票
深發展、深萬科、深安達、深金田、深原野
我不是為了分,只希望能盡自己的微薄之力幫助有需要的你。
④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為其股東行使表決權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
(二)互聯網投票平台(網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履行股東大會相關的通知和公告義務,做好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相關組織和准備工作。
第五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體編制股東大會相關公告,並按規定披露。
第六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且有權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均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本所會員應當開發和維護相關技術系統,確保其證券交易終端支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由於會員相關技術系統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東無法完成投票的,會員應當及時協助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參與網路投票。
本所會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東的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者假借股東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東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股東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金公司」)等涉及網路投票的相關主體,可以分別與本所指定的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託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相關服務,並明確服務內容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 網路投票的通知與准備
第九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載明下列網路投票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的類型和屆次;
(二)現場與網路投票的時間;
(三)參會股東類型;
(四)股權登記日或最後交易日;
(五)擬審議的議案;
(六)網路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網路投票信息。
前款規定的參會股東類型,按照A股、B股、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優先股進行分類。上市公司發行多隻優先股的,還應區分不同的優先股品種。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及時編制相應的公告,補充披露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臨時提案;
(三)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補充或更正網路投票信息。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的,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議案組分別列示候選人,並提交表決:
(一)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
(三)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提交披露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公告時,應核對、確認並保證所提交的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兩個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數據,包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賬號、持股數量等內容。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和網路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兩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錄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務平台(網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對、確認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根據相關規則的規定,下列股票名義持有人行使表決權需要事先徵求實際持有人的投票意見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意見代徵集系統(網址:www.sseinfo.com),徵集實際持有人對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的投票意見:
(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二)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證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四)持有滬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司」);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股票名義持有人。
徵集時間為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徵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網路投票的方法與程序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現場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所交易日召開。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過股東賬戶登錄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本所交易時間段。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錄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並在辦理股東身份認證後,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十九條 A股股東、B股股東、優先股股東、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應當按照其股東類型及優先股品種分別進入對應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全部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數量總和。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下列登記信息,確認多個股東賬戶是否為同一股東持有:
(一)一碼通證券賬戶信息;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有效證件號碼。
前款規定的登記信息,以在股權登記日所載信息為准。
第二十一條 除採用累積投票制以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意見。但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股票名義持有人,根據有關規則規定,應當按照所徵集的實際持有人對同一議案的不同投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重復進行表決的,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表決意見,分別以各類別和品種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二十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對於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議案組下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
股東應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的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無效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照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總數為基準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金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需通過信息公司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投票平台(網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決權。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香港結算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其具體投票操作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本所網路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四章 網路投票結果的統計與查詢
第二十七條 股東僅對股東大會部分議案進行網路投票的,視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其所持表決權數納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數計算。該股東未表決或不符合本細則要求投票的議案,其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結束後,根據上市公司的委託,信息公司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取得網路投票數據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結果及其相關明細。
上市公司委託信息公司進行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結果合並統計服務的,應及時向信息公司發送現場投票數據。信息公司完成合並統計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數據、現場投票統計數據、合並計票統計數據及其相關明細。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議案的全部投票記錄,上市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披露的計票規則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一)需迴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二)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
(三)優先股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需要對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中小投資者等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分別統計並披露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提供相應的分類統計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律師應當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並最終形成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結束後,召集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並及時披露。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除下列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結束後第二天,股東可通過信息公司網站(網址:www.sseinfo.com)並按該網站規定的方法查詢自己的有效投票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本所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注意事項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發布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⑤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多少支股票
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954家
上市證券:1946隻
上市股票:998隻
⑥ 中國有哪些證券交易所
我國證券交易所有三個,分別是: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市和科創板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市和創業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和北京證券交易所(新三板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
證券交易所是有組織的有價證券交易市場,屬於非營利的事業法人,證券交易所的業務主要是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參與證券交易,在主管機關批準的范圍內管理證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證券市場的信息服務等。
拓展資料: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業,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歸屬中證監會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上海證券交易所致力於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上海證_交易所於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黃浦路15號浦江飯店成立。1993年1月27日在上海浦東新區奠基建造上海證_大廈;上海證_大廈竣工後,上海證_交易所搬遷至新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_大廈內營運。1.3億全國各地的股民,從遍布祖國五湖四海的證_營業部下單,通過網路匯總於這座大樓交易中心撮合成交。
上海證券交易所是國際證監會組織、亞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聯合會、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的成員。經過多年的持續發展,上海證券市場已成為我國內地首屈一指的市場,上市公司數、上市股票數、市價總值、流通市值、證券成交總額、股票成交金額和國債成交金額等各項指標均居首位。
深圳證券交易所位於深圳羅湖區,地王大廈斜對面。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於1991年7月3日正式營業,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證監會直接監督管理。深交所致力於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本所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中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04年 9月6日,實施《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
作為中國大陸兩大證券交易所之一,深交所與我國證券市場共同成長。16年來,深交所藉助現代技術條件,成功地在一個新興城市建成了輻射全國的證券市場。15年間,深交所累計為國民經濟籌資4000多億元,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傳播市場經濟知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
⑦ 上交所上市公司的數量是多少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有1144家。相關內容如下:
1、這1144家上市公司是一大批國民經濟中的支柱企業、重點企業、基礎產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通過上市籌集發展資金,改變經營機制。
2、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為前市,電話拍賣時間為9:15 - 9:25,連續拍賣時間為9:30 - 11:30。下午為售後市場,連續競價時間為13:00 - 15:00。市場在周六、周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布的休市日休市。
3、簡介:上海證券交易所是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非營利性法人。其主要功能包括: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受理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監督會員及上市公司;管理和發布市場信息。
拓展資料
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採用電子競價交易方式。所有上市證券的交易必須通過計算機主機進行公開申報和競爭,主機將根據價格優先順序和時間優先順序的原則自動匹配交易。2009年11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升級後的新一代交易系統,訂單處理能力達到80000交易高峰/ s,和每日雙邊交易系統的容量是不少於1.2億,相當於1.2萬億元人民幣的每日交易規模在一個單一市場中。上海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際組織成員,也是亞洲濟南揚州交易所聯合會和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的成員。經過多年的不斷發展,上海證券市場已成為中國大陸的領先市場。
2.其中,上市公司數量、上市股票數量、總市值、流通市值、證券總交易量、股票交易量、國債交易量排名第一。2013年3月11日,上交所共有上市公司954家,上市證券2214隻,總市值為16075071億元。上市公司累計融資25萬億元;一大批國民經濟中的支柱企業、重點企業、基礎產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通過上市籌集發展資金,改變經營機制。
⑧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購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適用本細則: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三)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除前兩款規定以外情形回購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意見》《通知》、本細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經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者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有回購股份意願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回購股份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購股份機制、依法實施回購股份,加強投資者回報;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依法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集中競價方式、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金額視同現金分紅,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第九條 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服務、出具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回購股份後,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採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購股份:
(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後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回購股份:
(一)自有資金;
(二)發行優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
(三)發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款;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用途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擬用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確並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回購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前款規定的交易均價按照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計算。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回購的具體實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申報;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回購專用賬戶僅限於存放所回購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擬予以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
上市公司已發行公司債券的,還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的同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並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相關股東未回復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減持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申領股東名冊、開立回購專用賬戶、查詢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買賣股票情況、注銷回購股份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回購股份情況復雜、涉及重大問題專業判斷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相關問題出具專業意見,並與回購股份方案一並披露。
第三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項,並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於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等措施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會、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提議人的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至少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
提議人擬提議上市公司進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股份回購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條規定的回購股份提議後,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回購股份提議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議人的基本情況及提議時間;
(二)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方式、價格區間、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回購股份數量、資金總額至少有一項明確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五)提議人將推動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事項,並對公司回購股份議案投贊成票的承諾(如適用);
(六)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提議的意見及後續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評估公司經營、財務、研發、現金流以及股價等情況,審慎論證、判斷和決策回購股份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就公司的財務和資金等情況是否適合回購、回購規模及回購會計處理等相關事項與公司會計師進行溝通,並在聽取會計師意見後,審慎確定回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價格區間和實施方式等關鍵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股份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作出授權的,應當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授權議案及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授權的具體情形和授權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應當及時對外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回購股份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及時發布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方式、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三)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五)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六)管理層關於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八)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提議時間、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如適用);
(九)回購股份後依法注銷或者轉讓的相關安排;
(十)防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適用);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見》《通知》等相關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公司的經營、財務、研發、資金狀況及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和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後5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披露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後,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回購報告書。
第四十條 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與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最終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回購股份執行情況與方案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股份回購方案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買賣情況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注銷所回購的股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和公告,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用賬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回購股份注銷公告確定的注銷日期,及時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已回購股份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應當根據披露的回購用途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或者注銷事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稱的減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所得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前款規定的減持預披露應當至少公告以下內容:
(一)減持已回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
(二)減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擬減持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四)減持的價格區間;
(五)減持的實施期限(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六)減持所得資金的用途及具體使用安排;
(七)預計減持完成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於本次減持已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等情況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在董事會作出減持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三)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減持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減持進展情況:
(一)首次減持已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減持已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減持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已減持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減持最高價和最低價、減持均價、減持所得資金總額。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減持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減持期限屆滿或者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減持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減持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減持所得資金總額與減持計劃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減持執行情況與減持計劃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本次減持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擬按有關規定在3年持有期限屆滿前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並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股份回購的日常監管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回購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的同時,向本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的相關知情人信息。
前款規定的相關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
(三)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及其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如適用);
(四)為本次回購股份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適用);
(五)前述(一)至(四)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購股份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購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條 本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等交易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