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王波明簡介
王波明是中國證券市場的關鍵人物之一,擔任過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總幹事、財訊傳媒集團董事局主席、中國國債協會理事、《財經》雜志總編和《證券市場周刊》社長。他持有哥倫比亞大學國際金融碩士學位,曾在紐約股票交易所擔任經濟師,參與中國初期資本市場的建立,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籌建,並設計了中國首個投資基金,開創了中國機構投資者的先河。此外,他曾被世界經濟論壇選為「全球未來領導」成員。
1988年3月,王波明與高西慶等人共同撰寫了一份關於促進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政策建議,這份「白皮書」為早期證券市場的創建提供了重要指導。1989年3月15日,證券交易所研究設計聯合辦公室成立,後改名為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並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籌備設立,建立STAQ(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在這一過程中,聯辦為早期證券市場的運行規范、豐富品種、市場培育做出了大量工作。1992-1993年間,聯辦參與籌備設立中國證監會,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步入了規范、健康的發展軌道。之後,聯辦創立了《證券市場周刊》、《財經》等在證券界和經濟界具有影響力的雜志以及和訊網,繼續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建設。
王波明的貢獻不僅體現在他的專業背景和豐富經驗上,更在於他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前瞻性和創新精神。他所參與的多個重要項目和創立的機構,不僅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創建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為後來者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啟示。王波明的成就和影響力,不僅在中國證券市場中得到廣泛認可,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1)深圳股票交易所領導成員擴展閱讀
王波明,畢業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國際金融專業,中國改革開放後最早的一批留學生之一,曾在美國紐約交易所任職。1987年回國後,積極推動、策劃並參與了中國證券市場的創建。1990年代初,親自組織和實施了許多重大項目的投資,開創了多項投融資先例,是中國投資方面資深專家和經濟學家,現任中國證券市場設計研究中心總幹事、《證券市場周刊》《財經》社長。
㈡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
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
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
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
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
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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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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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
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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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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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
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
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25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
關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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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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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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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任職要求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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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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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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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備本所認可的相關業務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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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申請重新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
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
恢復上市或者重新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
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
㈢ 深圳前隱形首富:神秘發家史曝光,真正的「資本大鱷」
在深圳,富豪遍地走。在大街上扔一塊磚頭,不小心就有可能砸中一兩富豪 。
普羅大眾所熟知的,如騰訊的小馬哥,比亞迪的王傳福,還有寶能的姚振華,都是聞名於全的深圳富豪。
然而,在深圳在富豪群體里,有一個叫林立的超級富豪,卻異常低調。
林立鮮少露面,幾乎不接受媒體采訪,這讓他越發顯得神秘和深不可測。
他曾經是深圳的首富,那是他第一次浮出水面;但他說不清道不明的發家史,更是讓外界議論紛紛。
隨後,林立消失在媒體的視線之中,將他的資本帝國越做越大。
近日,林立第一次接受了公開的采訪,人們才驚奇地發現,林立才是真正隱形的資本大鱷。
與此同時,林立的神秘發家史也終於曝光。
那麼,林立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神秘發家史?他的資本帝國到底又有多龐大?
一、
1963年,林立在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出生。
林立是家中長子,還有兩個弟弟和一個妹妹;其中有個弟弟叫林叢,妹妹叫林純青。幾個弟弟妹妹,後來都在林立創辦的企業中身居要職,出任高管。
父親林錫照,一直在紫金縣下面的一個鎮政府部門工作,母親則長期在鄉鎮企業工作。
林立還小的時候,父親被下放到了農村,一家6口人,靠著微薄的工資過活。
林立學習成績還不錯,考上了大專,學的是財會。
1979年,16歲的林立畢業之後,進入了人民銀行紫金縣分行工作,當上了一名會計員。
第二年,深圳成立特區,人們爭相湧入深圳;那時,林立的家人們,也來到深圳發展。
1980年的深圳
但林立沒有第一時間來到深圳,而是在紫金縣的人民銀行和農業銀行,都幹了幾年。
直到1985年,22歲的林立輾轉來到深圳,在中國銀行上步路支行,擔任會計科長。
來到改革開放最前沿的深圳,而且從事最新興的金融行業,這讓林立遇到了常人難以企及的機會。
1990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深圳的老五股中的深金田、萬科、深原野和深安達,都是中國銀行參與發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
那時的林立,正好參與了編寫了這四隻股票的會計核算。
這讓林立比別人更早接觸中國的股票市場,也更早認識到股票的價值。
下班沒事的時候,林立就騎著摩托車,到紅荔路園嶺路邊攤買股票。
當時有規定一個身份證,只能領取一張新股認購憑證。
林立就讓在紫金縣做鎮書記的父親,打了當地派出所幫忙,拉了一車人過來幫忙買股票。
林立投入了幾千元,隨著老五股的價格暴漲,林立清倉之後,賺到了三百萬元人民幣。
賺到人生第一桶金後,林立嘗到了股票市場神奇的造富力量,再也沒法打工了。
二、
1995年,林立辭去了銀行的工作,成立了立業集團。
除了炒股,林立還將賺來的錢,投入到了房地產和餐飲行業。
深圳的富華酒樓,還有金龍閣餐飲,都是林立投資的產業。
林立還開發了包括航天立業華庭等幾個樓盤,這些投資無一不暴賺,讓林立的身價翻了幾倍。
當時,林立意識到:在實業中賺1個億,很難;但在實業中賺到1個億,投資到有潛力有股權上,獲得的利潤要遠遠高過實業。
2002年,只有5個營業網點江門證券,有200多名員工,陷入了虧損的經營困境。
林立意識到了證券牌照的稀缺,趁著江門證券虧損尋找買家之時,低價收購過來。
這筆交易,將在十幾年之後,給他帶來幾百億元的收入。
一年之後,林立又等到了一個極具潛力的股權投資機會,平安保險推出的投連險,由於資本市場低迷,引發了退險潮。
深圳投資管理公司是平安保險的第一大股東,持有了16%,佔比太多,再加上平安保險虧損,需要出售一部分股權。
8800萬股平安保險股票,占總股本3.6%,以每股5.93元的價格,在深圳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出售。
但第一次,居然沒有賣出去。得知這個消息之後,林立覺得這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
於是,林立把所有的房地產項目,以及酒樓生意,悉數賣盡套現。湊齊5個多億,林立將平安保險的股權一舉拿下,成為了十大股東之一。
第二年,平安保險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平安保險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高溢價,讓林立的財富一飛沖天。
也正是2007年,林立以170億元的身家,成為了深圳的首富。
隨著平安保險市值的膨脹,林立當時5億的投入,最高暴漲到了600多億。
林立逐步減持了400多億,還剩下200多億的平安股份。
但林立並沒有止步於在金融市場上賺快錢,他立馬將投資所得,大部分拿去收購了實業。
林立從平安大筆套現之後,剛好遇到了不少地方國企經營困難,很多國企的股票每股1元就能買到。
於是,林立在全國范圍內,開始了瘋狂低價掃貨。
南京立業電力變壓器、四川立業電子、湖北立業生物等集團的子公司,都是那個時候,林立收購而來。
這讓立業集團,短時間內迅速膨脹,成為了全國有30家工廠,3萬名員工的實業巨無霸。
如果將這些企業整合在一起,立業集團可以成為一家不折不扣的世界500強企業。
但務實、低調的林立,並沒有這么做,而是將這些公司打散,沉入水底,消失在大眾媒體的視線之外。
時至今日,依然沒有多少人知道立業集團,更不知道它是如此龐大的實業集團。
三、
被林立收購的江門證券,實力同樣不可小覷。
為了把江門證券做大,林立將其改名為「華林證券」,擺脫一家地方證券公司束縛。
隨後,林立將華林證券的總部,分別搬到過珠海、深圳、北京;每一次搬家,都能夠讓華林證券的網點數量翻倍。
林立還給華林證券引入有經驗的人才,前後聘請了國泰君安的副總、國信證券的副總以及平安證券的副總,過來操盤華林證券。
直到2014年,原平安的團隊從華林證券出走之後,林立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了華林證券的董事長。
林立
那個時候,林立發現在自己的華林證券,居然沒有幾個認識的人。
面臨沒有信任的人可用,林立不得不將妹妹林純青,從中國銀行挖來做人力資源總監,主抓人力;然後又將妻子潘寧,一個80後金融金領,任命為副總裁,主抓財務。
這種任人唯親的做法,也讓華林證券陷入了爭議,被外界認為是一個家族證券公司。
林立主政華林證券後,利潤水平開始迅速提升,5年的時間,就賺了30個億的利潤。
從入主華林證券那一天起,林立就在謀劃上市。
2016年,林立任華林證券董事長剛滿三年,符合了上市的條件,就向證監會提交了上市申請。
2019年1月17日,華林證券如願上市,林立的資本版圖再一次擴大。
華林證券上市
目前,華林證券的市值高達341億,而61%的股權,都歸屬於林立的立業集團。
也就是說,十幾年前的一筆廉價交易,給林立帶來200多億元的回報,實屬驚人!
四、
根據現有公開資料,我們無法將林立的資本版圖完全摸索清楚。
我們所知道的,還只是林立資本帝國的冰山一角。
騰訊發起的微眾銀行,立業集團同樣是20%的大股東;此外,無錫銀行等一些銀行資產,同樣是林立的資本版圖之中。
毫無疑問,相比一些浮出水面的資本大佬,林立才是真正的資本大鱷。
更為關鍵的是,他是一隻沉在水底的鱷魚。
不為眾人所熟知,靜靜地等待著屬於他的獵物。
這也是務實的南方富豪,特別是廣東富豪的典型特點。他們喜歡藏財富於無形之中,不為人知,也不讓人惦記。
㈣ 什麼是上交所與深交所
上交所只有主板市場,深交所分為主板,中小,和創業板;
上交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位於上海浦東新區,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並稱中國大陸兩所證券交易所,同時也是國際證監會組織、亞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聯合會、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的成員。
上交所的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以及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等等。
拓展資料
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區別是什麼?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不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反之也是一樣,而且買賣時候的成本和規則也略有不同。其最主要的區別就是交易品種的不同和託管券商的不同。
交易品種的不同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一些大型公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大盤股,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則大多是中小型公司,更加側重於創新,其中包含的中小板指的就是中小型企業。
託管券商的不同
上交所只能是託管一家券商,但是深交所則可以託管多家券商,現在上交所的託管制度是與指定交易相聯系的,我們買賣上交所的股票,辦理的指定交易一旦確認之後,與指定交易券商的託管關系也就建立了。而沒有辦理指定交易的證券,則暫時是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託管,紅利和股息也都是在辦理指定交易之後才能領取。沃恩必須在某個券商營業部開了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之後,才能進行股票買賣。如果要換券商營業部,那就必須在原來的營業部申請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然後再到新的券商營業部去辦理指定交易。所謂的指定交易,指的就是我們和券商營業部簽訂協議之後,指定這個機構是自己買賣股票的唯一交易點。
而深交所的交易證券託管制度,在我們選定了證券經營機構買入股票之後,與其就建立了託管的關系。深交所的制度是自動託管,隨處買賣,轉托不限。我們可以將託管在一個證券營業部,也可以隨時轉移到另外一個營業部去託管,這就是證券轉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