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資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為客戶代理買賣股票嗎
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為客戶代理買賣股票前,要簽訂全面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以後按照協議執行,中途遇到的問題可再協商解決,股票市場是有風險的,雙方都要考慮清楚。
投資管理公司是一種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其主旨是為其它公司提供戰略策劃以及資金引進等一些限制其公司發展的不利因素,從而實現公司的復興,體現了競爭合作求雙贏的合作原則。投資管理公司是一種法定的合作管理機構,涉及衛生、環保、消防、海關、進出口權、煙酒經營等多個行業。因其在運行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來講,它在公司的成敗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也就導致了法律上也對其成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因其在法理上的嚴格規定,也就決定了法定投資管理公司的可靠性。投資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項目投資、項目融資、資產重組和融資上市等。
❷ 股票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1、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原本的規定只要求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但這次討論稿增加了對質押集中度的要求,未來可能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2、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此前的規定並未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而這次討論稿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這也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杠杠。
3、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單只股票的融資額與數量分別不能超過產品規模和股票數量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❸ 證券公司能否買賣關聯公司股票,比如中信證券自營資金買賣中信銀行股票,或中信證券資管產品買賣中信銀行
證券公司也是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它與基金公司一樣,可以買賣市場中的所有股票,但是不能利用自己公司的內部信息進行投機,這方面最近證監會有一系列的規定。
❹ 為什麼現在大股東增持都採用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
資管計劃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集合資管計劃和定向資管計劃。
如果是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增持的話,大股東可以配資,這是一個主要動因; 現在的大股東增持主要是通過定向資管計劃的,這個方式無法通過資管計劃配資的,那為什麼還要通過資管計劃呢? 去年6月中下旬,股市大跌。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少公司的董監高加入了增持陣營。在護盤的同時,部分增持的董監高人員出現誤操作,觸碰了「短線交易」的紅線,違反了證券法規。 (違反的法規是:《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少曾經在6個月內減持過的上市公司在進行增持時忽略了上述條款,紛紛「中招」。 控制「短線交易」最初的目的是防止大股東通過內幕信息獲取經濟利益。但在證監會鼓勵增持的大背景下,原本屬於利好消息的大股東增持,卻反而成為了違反證券法規之舉。 所以證監會在7月8日出台了這個:《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在6個月內減持過自家公司股票的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定向資管方式買入自家公司股份,其行為不屬於「短線交易」。
然後各大券商資管們嗅到了這個商機,紛紛推出了大股東增持系列產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