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昨天新買的股票今天怎麼賣不出去的
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眾假期除外。 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T+1"交收 「T」表示交易當天,「T+1」表示交易日當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資者當天買 入的證券不能在當天賣出,需待第二天進行自動交割過戶後方可賣出。(債券當天允許「T+0」 回轉交易。) 資金使用上,當天賣出股票的資金回到投資者賬戶上可以用來買入股票,但不能當天提取, 必須到交收後才能提款。(A股為T+1交收,B股為T+3交收。)
② 買股票當天在沒有成功交易的情況下還能撤單嗎
1、股票買賣委託單,有效期限是當日收市前,當日無成交就會失效,就不再延期到下一個交易日。撤單成功後即可再次掛單賣出。正常情況下股票只要沒有成交都是不收手續費的。
2、委託買賣股票又稱為代理買賣股票,是專營經紀人或兼營自營與經紀的證券商接受股票投資者(委託人)買進或賣出股票的委託,依據買賣雙方各自提出的條件,代其買賣股票的交易活動。代理買賣的經紀人即為充當股票買賣雙方的中介者。
3、現在國內股票交易都是T+1日交易模式,在當天交易時間內交易沒有成功是可以撤單的。下午15點後想撤單只有到第二天九點十五分撤單。
(2)股票當天交易不成功擴展閱讀: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以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後,如果上市公司還有利潤可供分配,就可根據情況給普通股股東發放紅利。
③ 股票今天怎麼交易不了
可能為以下原因:
【1】用戶購買股票時間處於股市不開市時間,收益才會出現股票不能買賣的情況。在股市,周末假期休市或者是在當天的非交易時間是無法賣出的。
【2】用戶沒有開通相應的交易許可權,沒有開通交易許可權則不能購買股票。
【3】如果是購買風險警示的股票,也需要將風險警示許可權開通,才能購買st或*st的股票。
【4】股票出現了停牌,股票停牌指的是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
【5】賣出時候的委託價格出現問題。如果進行委託賣出的價格比較高,一直沒有達到這一位置就不會形成成交,不能夠賣出。
④ 委託買入股票,當天成交不了是不是第二天委託單就自動失效了
是的,所持的委託申報當日有效,第二天自動作廢。
委託買賣股票的特點
1、一般不需要太多的營運資金:在我國,代理商為客戶代理買賣股票,一般不需為客戶墊付資金,故只需少量營運資金即可。
2、買賣股票的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向買賣雙方收取的手續費,即傭金:傭金的標准可以按成交額的一定比例收取。
3、股票買賣的風險由客戶自負,代理商的代理買賣業務不存在風險:代理商接受客戶委託代理買賣股票對委託人的名冊登記和委託事項負有保密的責任,未經委託者許可不得泄露,證券商須按客戶委託的具體要求辦理買賣交易,不得超越客戶委託的范圍和許可權。
(4)股票當天交易不成功擴展閱讀:
代理或委託買賣股票的具體方式有:
1、當面委託
當面委託是客戶到證券商的營業所,當面辦理委託手續,提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的要求。這是一種傳統的委託方式,具有穩定可靠的特點,中小額投資者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但對遠距離客戶和時間觀念強的客戶不方便。
2、電話委託
是客戶使用電話等電訊手段,通知證券商的營業所,由營業員按電話內容填制委託書,據以辦理委託業務。這種方式具有方便、分散和保密的特點,大數額的投資者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3、電報或信件委託
電報委託可以迅速明確地向證券公司發出指示,但電報內容往往過於簡單,可能產生理解上的錯誤。信件委託,可以詳細指示買賣內容,並可作必要說明,但這樣做較費時間,等信件到達證券公司時,股票價格可能已發生變化,會貽誤有利時機。
⑤ 當日買入的股票為什麼不能成交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必須符合這個交易規則的。沒有成交就說明委託的這個價格沒有人願意賣,所以沒有成交。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如果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做山: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純陪中假日)
(5)股票當天交易不成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1、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2、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3、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亂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5、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