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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記錄屬於什麼證據

發布時間: 2023-08-21 10:51:49

⑴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⑵ 以第三方誘騙客戶投資股票,每次行情都是虧損,是屬於詐騙嗎

兄弟,這事沒那麼好定性,要看聊天記錄有無明顯的誘導性語言等等
如僅是建議、意見什麼的,決定權在客戶手裡,肯定和你說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最後說一句,炒股還是自己把握,多想想人家非親非故的憑什麼幫你,他們靠什麼賺錢

⑶ 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如何取證。

可以查詢違法人員的操作記錄,或者打大數據的交割單。股票非法經營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⑷ 銀行對賬單丟了怎麼證明自己股份實繳了

如果銀行對賬單丟失了,你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重新列印對賬單或者提供證明,證明你的股份實繳了。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1.向開戶銀行申請列印對賬單,提供賬戶信息和賬戶開戶人身份證明等必要材料,讓銀行重新租脊碧列印對賬單。

2.如果銀行不願意重新列印對賬單,你可以要求銀行出具證明,證明股份已經實繳。你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如交易記錄野兆、轉賬憑證等等,讓銀行出具證明。

3.如果開戶銀行無法提供證明,你還可以向股份所在公司的股權弊舉管理部門出具證明,證明你的股份已經實繳了。

總之,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在每次進行轉賬等金融交易時,最好將對賬單和交易憑證列印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⑸ 股票虛擬盤詐騙如何追回損失

所謂的場外配資平台均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質,有的涉嫌從事非法證券業務活動,有的甚至採用「虛擬盤」等方式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請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遠離場外配資,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如果您被騙,請保留好相關證據,達到以下幾點基本上都是可以追回的:
1、相關聊天記錄
與分析師或代理商或喊單人員的聊天記錄是最基礎的證據。因為這類證據能夠充分反映我們受騙者受騙的整個過程,相關分析師或代理商在聊天過程中產生的違法違規的地方,能夠在聊天記錄中得到充分反映。通常而言,相關的外盤都不允許會員單位或代理商進行喊單,但事實上很多會員單位或代理商都存在喊單的情況,這是違規的。有的還存在代客理財的情況,這更是違規的。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是,這類證據很多當事人只有部分或全部刪除了,導致關鍵證據缺失,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當然沒有了這類證據,不代表不能維權,仍然可以維權,只是維權難度會高一點而已。
2、相關交易記錄
投資者或受騙者在交易軟體上的整個交易過程,都能在交易記錄中得到反映,這份證據能夠證明在交易所或粗唯平台交易資金損失的過程,只要能夠登上相關的交易軟體,此交易記錄基本都能夠下載下來。但實踐中,許多受騙者無法取得相關交易記錄,主要是因為無法登錄交易軟體,有的交易記錄已經被平台刪除,也是部分原因。交易記錄也是關鍵證據,在維權過程中也是很重要的,因為這是證明平台非法交易的證據。
3、相關銀行出入金記錄
此類證據是投資者或受騙者自己銀行賬戶的出入金情況,能夠反映受騙者投入的資金情況,以及出金情況,兩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資者的全部資金損失。這類證據受騙者基本都能保存,只需要弊凳棚去銀行列印一下銀行流水即可。
法律依據
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股票屬於公私財物之一,股票詐騙罪歸類於詐騙罪。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租則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簡要總結:
股票虛擬盤詐騙如何追回損失?如果您被騙,請保留好相關證據:
1、相關聊天記錄
2、相關交易記錄
3、相關銀行出入金記錄

⑹ 90年代的股票拿什麼證據證明自己有股票

股票就是證明呀 比如你有房子房產證就是證明 你是企業股東股票就是找證書就是證明 那時候應該是一張紙或者一個小證書

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的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