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哪些情況下股票會停牌
股票停牌是股票市場正常運做的一個組成部分。 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一般來說,股票停牌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購兼並,投資以及股權變動等;其次是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時,至於停牌時間長短要視情況來確定。 當某家上市公司因一些消息或正在進行的某些活動而使該公司股票的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這家公司就可能需要停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報請主管機關給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2)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3)公司因財政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 (4)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於交易所規定。 (5)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作解釋者。 (6)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業務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8)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核准後,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的。 (9)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10)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11)公司組織及營業范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則應要求停止上市買賣: (1)上市公司計劃進行重組的。 (2)上市證券計劃發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計劃供股集資的。 (4)上市公司計劃發股息的。 (5)上市公司計劃將上市證券拆細或合並的。 (6)上市公司計劃停牌的。
2. 深市停牌規則
新股停牌規則:滬市沒有新股停牌機制。深市新股日內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10%時,本所對其臨時停牌30分鍾,創業板、科創板股票市場新股日內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30%。停牌10分鍾,復牌後如果漲到60%,再停10分鍾。但無論停牌多久,14:57復牌。
異常停牌規則:1。該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漲跌幅限制達到20%;2.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在「股票與基金」公開信息中掛牌;3.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價格漲幅達到15%;4.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增長50%;5.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3. 新股上市臨時停牌規定
新股上市第一天臨時停牌規則:
1、上交所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規則: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將停牌30分鍾,且只會停牌一次;當復牌之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將停牌持續到14:55。
2、深交所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規則: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10%,將臨時停牌1個小時;當復牌之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者下跌超過20%沒講臨時停牌持續到14:57。
3、北交所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規則:股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30%、60%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10分鍾,臨停結束就可以重新交易,但是臨停之後復牌時採取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4、創業板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規則:當盤中交易價格較開盤價上漲或下跌幅度首次達到30%、60%時,會臨時停牌10分鍾。停盤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5、科創板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規則:新股上市首日漲跌30%臨時停牌,單次盤中臨停持續時間為10分鍾;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盤中臨停期間,可繼續申報,也可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4. 深市股票停牌新規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一)僅在本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
(二)僅在本所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
(三)在本所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盤價達到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人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天少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一)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200萬股;
(2)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日收盤價低於1元;
(三)本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4)連續20個交易日日均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科技創新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二,金融強制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3.1
上市公司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金融類強制退市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金融類強制退市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經追溯重述後,下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經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第(一)項和第(二)項的;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公司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上述期限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停牌後2個月內未披露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准確、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更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作出更正的;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進行改正的;
(五)因公司總股本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之後公司在股票及衍生產品停牌後一個月內仍未解決問題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未披露經更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未能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因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半數以上董事仍不能保證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准確、完整;
(四)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未按要求整改;
(五)因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公司股票總股本或權益分派問題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公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並達到其他強制解散條件,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申請未獲本所批准。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四、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違法行為。,且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13.5.2
上市公司有13.5.1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法行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生效有罪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已經實際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業務收入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業務收入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業務收入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連續兩年披露的資產負債表存在虛假記載,且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每年年末凈資產總額的50%(計算上述總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數的,先取絕對值再合並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認定的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為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
13.5.3
上市公司出現13.5.1條第(二)項所列重大違法行為,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合法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認為應當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動詞 (verb的縮寫)主動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市,並決定停止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4)公司股東向其他所有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五)公司股東以外的購買者向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6)公司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因新的合並或吸收而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自願終止上市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