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指期貨交易時間是多少什麼是交割日
你好,股指期貨交易時間為早上9:30-11:30,下午13:00-15:00,沒有夜盤。
股指期貨,也是期貨,具有到期性,股指期貨因為是現金交割,所以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都是同一天,為合約月份的第3個星期五,遇到法定節假日則順延。
交割結算價由最後交易日最後2小時的加權平均價計算而來,未平倉的股指期貨持倉按照交割結算價、賬戶保證金比例計算出現值,然後再扣除交割結算費率,剩餘的資金返還到期貨賬戶上。
舉個例子,IF2209合約最後交易日2022年8月19日,交割結算價為4166.6點,合約乘數300元\點,期貨賬戶保證金比例為14%,結算費用為成交金額的1%%。
則計算出凈值=4166.6*300*14%*(1-1%%)=174979.7元。
❷ 什麼是股票交割日。
你好,
股票交割的含義
股票交割是指賣方向買方支付股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過程。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
二、股權交割與股權轉讓的區別
1、定義不同。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將其合法持有的股權權益,依法轉讓給他人。股權交割是指股權轉讓方協助股權受讓方取得新股東身份或持股憑證的過程。
2、復雜度不同。股權轉讓,涉及到盡職調查、協商定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款支付、股權交割等諸多環節,中國大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還須依法處理好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問題。股權交割,相對要簡單一些,通常股權轉讓方協助受讓方取得新股東身份或持股憑證即視為已交割完畢。
三、股票交割時間
我國的股票交割時間是什麼時候?國際上按交割日期不同,交割又分為五種:一是當日交割,又稱T+0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當天完成付款交割手續,這種方式可以使買賣雙方較快地得到股票或現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資者買進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賣出;賣出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買進;二是次日交割,也稱T+l交割。即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才能辦理成交的交割手續;三是例行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之後,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或慣例履行付款交割;四是選擇交割,即買賣雙方自主選擇交割日期,這種交割方式通常在場外交易中使用;五是發行日交割,這種交割方式適用於新股發行。
我國股票交割時間:我國目前實行T+1的交割制度,股民所查詢到的賬戶上的資金欠稅額及股票余額均為可用數,不包括因委託買入而凍結的現金余額、因委託賣出而凍結的股票數量和當日買入成交的股票數量。但股票賣出成交後的資金會及時存人資金所在的余額中,這部分資金可於當日使用。即當日買進不能當日賣出,當日賣出後資金當日到賬。
❸ 股票交割流程是怎樣的
交割含義
股票清算後,即辦理交割手續。所謂交割就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股票而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
交割方式
證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採用此種方式。
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交割程序
交割分為兩個程序:
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凈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凈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傭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7.交割相關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