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算夫妻共同的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股票部分屬個人財產,婚後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用婚前積蓄買股票獲利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㈢ 婚前財產投資股票收益屬於夫妻共有嗎
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的收益為夫妻共有。股票投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如果是在婚後才取得收益的,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前就取得的,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㈣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案例
【案情摘要】
李某(男)與黃某(女)戀愛二年後結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給李某10萬元,李某購買了股票。婚後,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利用家中部分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贏利後及時將挪用的家中積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賣買,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萬元。現李某與黃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劇惡化,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審理與判決】
本案在審理中,產生了二種分岐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部分可言,由於股票本金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黃某無權享受該筆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炒股有虧有贏,李某也有用家庭積蓄參與炒股的情況,雖然李某在贏利後將家庭積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贏利已無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產生,且該部分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共同財產,黃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財產。最後,法院作出了10萬元股金仍屬李某的婚前財產,其餘增值部分由雙方各半分享的判決。【評析】
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以及依約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同財產。按《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於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其本金仍歸個人所有。對於婚後這些財產的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規定,分別情況予以確定:1、對於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對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後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所得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權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過勞動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應認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3、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其只是原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價值的取得始於婚前,財產的性質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4、一方用婚前財產生產經營的負增值即虧損,依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應由其婚前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本案應屬上述第一種情況,李某婚前購買的10萬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個人財產,剩下的23萬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購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後投入的財產的增值,炒股期間虧損部分應算作婚前個人財產的虧損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部分的虧損,該10萬元中曾虧損了多少,已無法區分。而且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李某認為股票增值部分財產主要是自己婚前財產的增值,但其舉不出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這筆增值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㈤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屬於,婚前股票部分屬個人財產,婚後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案中,某男婚後不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積極的進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傾注了某男對A公司的智力和體力勞動和其他成本。同時,股票增值部分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為常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㈥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於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婚後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若婚後一方投資股票的,投資的股票與收益一般認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