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問問券商工作人員可以炒股嗎
券商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因為我國法律明文禁譽型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由於券螞虛族商工作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悶弊供公平的交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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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有證券從業資格可以炒股嗎
考到了證券從業資格證,但沒有在證券行業從業,是可以炒股的。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羨虛開戶的,如果開戶的,需要在注冊證券從業資格證後銷戶。資悉腔金賬戶時必須要銷掉的,股東賬戶也撤銷。取得資格證後上崗保留資金賬戶和股東賬戶卡是不違法的,但是是違規的。
一個身份證對應一個股東賬戶號。銷掉之後重新再開,也是補辦,因為您的股東賬號是跟隨您的身份睜派衫證走的,直到您的身份證注銷 。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並社會公布。
⑶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⑷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炒股嗎
證券公司的員工是不可以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蠢凱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4)證劵工作人員能買股票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爛檔褲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⑸ 證券從業人員能否自己買賣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自己從事證券買賣活動的。
證_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拓展資料:
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證券從業人員-網路
⑹ 證券公司員工能買股票嗎
沒有錯,證券公司的職員是不能買賣股票、權證等具有權益性質的證券品種,主要原因是他們較容易取得相關上市公司的消息,造成內幕交易,又或者以其他形式牟取不合法收益,為防止這種事情發生,他們買賣股票是被禁止的,對於他們只允許買賣基金。而對於其親屬等則沒有這種限制。
一般來說在證券公司里做的職員通常是通過自已信任的親屬進行自己的股票買賣的,如通過配偶、父母等的名義來進行股票方面的買賣。
⑺ 證券從業者可以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做股票的,現行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拓展資料: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從廣義上講,證券市場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對象的交易關系的總和。從經濟學的角度,可以將證券市場定義為: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根據供需關系來決定有價證券價格的一種交易機制。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證券市場是完整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運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
它是聯系資金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的橋梁 證券市場所提供的經常性和統一性的市場,使證券發行者、證券購買者、證券轉讓者和中介機構得以在這個市場上聯系起來,使證券的發行與流通便利地進行。證券市場是企業籌集社會資金的另一渠道。銀行儲蓄存款,保險業吸收保險費等,都是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的渠道。但是,一般的企業不能經營存款業、保險業和金融信託業務,它們吸收資金的渠道,除證券市場外,只能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金融信託企業獲得。證券市場為一般企業提供了向大眾直接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方式,把一部分社會資金吸收到生產領域。為政府提供公開市場操作的調節杠桿 證券市場上證券交易可以用許多指標來衡量,其中一項指標是證券收益與證券價格之比,稱為證券收益率。
⑻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股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
1、《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2、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拓展資料:
一、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二、《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