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持股是怎麼一回事,是強制要求員工購買公司的股票嗎
不是。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託員工持股會(或委託第三者,一般為金融機構)作為社團法人託管運作,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作為社團法人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
包括兩種類型:
(1)企業員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而擁有企業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管理權;
(2)員工購買企業全部股權而擁有企業全部產權,使其職工對本企業具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1)管理層人員要求買股票擴展閱讀
實施步驟
1、 設立員工持股會,統一管理員工股東的出資
2、 界定員工持股會的職權,規范員工持股會的組織和行為
3、 員工持股計劃的設計
內容包括:
(1) 收益人的范圍與數量,主要是確定持股員工的資格。
(2) 員工持股總量控制和員工股票的分配。
(3) 員工股票的託管。
(4) 員工股票的出售。
⑵ 公司高管能不能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當然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但買了之後要公告的,而且交易所有規定,該帳戶該公司的股票是要被凍結的
⑶ 對於公司內部董事大量購買自己本公司股票怎麼看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我們簡稱董監高,這部分人對於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較為了解,所以市場上資金較為關注公司高管持股的變動情況,如果高管大量買入本公司股票代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如果高管出現大幅度賣出股票的情況,可能代表將來的業績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我們可以要注意後期的風險。
由於董事屬於公司的高管,如果其大量購買股票存在什麼意義呢,我們該如何看待。在分析之前我們參考最近市場的一個案例,最近道恩股份接收到管理層監管函,原因是公司獨立董事配偶在3月10日買入150多萬的股份,買入之後公司股票出現了連續兩日跌停,並未出現賺錢的情況,但仍舊受到監管層的監管,具體參考下圖事實:
通過以上四種情況分析,我們得知高管大量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存在很多因素,但我個人覺得大家盡量選擇第三種類似,雖然股價長時間下跌後會造成公司股價被低估的狀況,但本身長時間的下跌代表該股較弱,雖然你高管願意大量購買本公司股份,但市場資金普遍不認可目前的位置屬於低位,而且高管買入股票後可以持有幾年時間,但很多我們投資者根本拿不了那麼長的時間。
再次我們也講到很多高管大量買入股票僅僅可能就是想給股價提振信心,或許並未出現被低估的狀態,後期再次下跌的概率較大。但如果個股本身在上漲過程中,公司高管還願意大量買入公司股票,代表後期公司發展的會越來越好,不然不會選擇在上漲過程中買入股票,他們也是真金白銀買入股票,也是自己的資金。但很多投資者說為了故意買入發布利好,誘導其他資金買入呢,但我上面也具體解釋過,由於目前監管越累越嚴,此類現象較少,我們目前可以完全忽略。
總結:所以我們在投資過程中對於趨勢較好的個股大家可以參考下高管的持股變化情況,特別是短期大量買入的情況,對於個股長時間下跌後出現高管買入的情況,我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去碰,本身個股趨勢較弱短期很難起來,高管可以持有幾年,我們不會。再次個股趨勢較弱大概率會存在慣性的下跌,大部分資金被套,短期很難有資金選擇抄底給被套的解套。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⑷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⑸ 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可以投資炒股嗎
可以。只要不是國有券商企業就可以。而且最好不要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容易造成內幕交易。
⑹ 高管股票買賣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時間:2009-09-11來源:
1.《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內容如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第47條、第195條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②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④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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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一張紙上的規定!!
就像中國式過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減持的消息那時候也正是高管機構建倉的時候!!
就像這票
⑺ 對於高管持有的股票買賣有哪些規定
如果高管持有的是原股東上市的限售股,參考以下規定:
首先是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如果是IPO限售股: 則新股上市日起3個月,網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東的限售流通股陸續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結束後,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價減持,不需要支付對價。
至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關法律及責任如下: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證監會《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證監會《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深交所《業務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⑻ 我們公司還未上市,但是公司讓我們買股票,這是什麼行為,合理嗎,是否合法
判斷這個問題要三個層次
一是公司能不能上市,這是前提。上市需要很多條件,業績是重要方面,還要綜合判斷行業發展、成長性、歷史沿革、財務規范、守法經營等好多問題。樓主可以比較《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去看一下企業有沒有什麼硬傷。樓主沒有提供凈利潤數,所以還沒法判斷公司業績。如果年凈利潤在3000萬以上,而且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那上創業板還是有希望的。如果在5000萬以上,那可以上中心板。
二是讓樓主買的是什麼樣的股份。如果是敞開了所有員工都能買,那就算了,因為這樣上不了市,超過200人的內部職工股是不允許的。通常情況下只會讓核心管理層買。如果已經擴大到中層這個范圍了,那就必須要弄清楚是讓你直接買要上市的公司的股份,還是公司的股東公司的股份,也就是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的意思。間接持股的問題是即使公司上市了,樓主也不能自由套現,因為你手裡沒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只有你持股的那家上市公司股東公司把股票賣了,你才能分錢。或者把你的股票轉讓給其他內部員工,當然就沒法按照市價轉了,范圍也很有限。
三是如果能上市,以何種價格入股比較合理的問題。沒有給凈利潤數,所以也沒法算。通常情況下是用凈利潤乘以一個倍數,最多6-10倍吧,得出公司價值,然後再除以總股本,得出每股價格。對內部員工來講,很多都乾脆參照每股凈資產定價,算是給員工的股權激勵了。但是最近證監會新出台了關於股份支付的規定,通俗的意思就是說以後給員工的股份價格不能太低了,否則在計算上就要扣減公司凈利潤數。
現在上市其實挺不容易的,通過率不像以前那麼高了。兩個比較直觀的辦法,一是找找最近有沒有跟你們公司差不多的企業上市,比較一下;二是打聽一下給你們做上市的中介機構,尤其是券商是哪家,如果不太有名,那風險就比較大了。
最後要提醒,買原始股是有風險的,上不了市就基本算打水漂了,最好問問老闆有沒有回購協議,如果上不了讓他再從你們手裡把股權買回去。
由於不知道詳細信息,只能抽象的說說了
⑼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但除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獎勵所持有的之外,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方式持有
⑽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切莫觸碰紅線的心得體會
情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涉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的案件較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剛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姚剛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政治規則淡漠,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和證券監管部門政治生態。法院經審理認為,姚剛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該股票,後將其賣出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浙敗手江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隱瞞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沉迷股票向管理層和客戶借巨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成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分析與啟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買賣股票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投資方式。同時,證券市場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的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政官員買賣股票也經歷了一個從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黨員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103010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列舉了「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證券投資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員幹部的證券投資行為劃了一條紅線,提供了根本遵循。103010第三條規定,「嚴禁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同時明確列出了四類不能炒股的人員,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在上述案例中,中國證監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利用其知曉股票內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股票,然後賣出非法獲利。其行為觸犯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構成內幕交易罪。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違反《規定》第三條規定,即嚴禁「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借用本單位公款,或者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含枯指此外,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的情況。林康隱瞞個人持股情況,不向組織如實報告,違反了黨的政策
「當官有兩條發財的路。當官不要發財,發財不要當官。」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幹部想當官發財,卻經不起高回報的金錢誘惑,過度追求金錢,最後被貪欲所困。領導幹部違規買賣股票的本質是以權力為資本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從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此外,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容易產生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其中,政治素質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對黨忠誠是共產黨人的首要政治品質」。在上述情況中,隱瞞不報買賣股票的情況,不向組織如實說明問題,也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口是心非、兩面派、兩面派的表現。
黨員違規炒股,不僅損害了他們清正廉潔的政治品質,嚴重玷污了他們的形象,侵蝕了黨的肌體的純潔性,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一旦官商勾結形成「黑色利益共同談配體」,將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給金融安全、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要從源頭上治理黨員幹部非法買賣股票的腐敗行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導,同時加強法律紀律和制度約束,為黨員幹部正確投資理財構築安全有效的「防火牆」。一是築牢思想防線。黨員要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初心和初心,永遠對黨忠誠。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權力觀、金錢觀。「收了錢的人家,只吃錢,不與民爭商。」身份決定責任。黨員幹部不能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搶錢,而應該真正把權力用在為人民謀福利上。要遏制自私貪婪,不為金錢所誘惑,在誘惑面前不變色,堅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二是守住法紀底線。黨員要認真學習、理解和把握《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1030101《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法律法規精神並在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堅決不觸碰底線和紅線,確保個人證券投資行為始終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證券投資環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三是加強權力監督。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是預防腐敗的第一道屏障。要對證券市場公權力進行有效監督,注重黨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力,注重對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的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跟進到哪裡。運用綜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預防,做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第四,加大查處力度。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地方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金融領域黨員幹部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
,加大違法違紀線索排查和查處力度,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濃厚氛圍。
相關問答: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