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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股票刑事案件

發布時間: 2023-05-12 00:41:14

❶ 犯刑事案如果不出錢,股票給凍結嗎

刑事案件分為侵犯財產的刑事案件和非侵犯財產的刑事案件;
如果是侵犯財產的刑事案件,非法所得購買了股票,股票會被凍結,而如果是正當收入用來買股票,不會凍結,這是你的私人財產;
如果是非侵犯財產的刑事案件,不會凍結股票;但若對方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你的股票會被凍結或被對方申請強制執行。

❷ 炒股是不是犯法的

肯定是合法的。
股票投資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股票的作用:股票是籌集資金的有效手段。通過發行股票來分散投資風險。通過發行股票來實現創業資本的增值。通過股票的發行上市起到廣告宣傳作用。

❸ 回顧徐翔案:為何被定操縱證券市場罪而非內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經萬人膜拜一代股神徐升空翔因犯操縱股票市場罪而跌落神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110億人民幣(3被告共計120億),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新紀錄。

徐翔,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中國「私募一餘殲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獄,「中國股神」的故事暫告結束,但是,其判決也為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其中討論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時官方媒體發布消息指其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為何最終徐翔只受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罰?在普通公眾眼裡,徐翔與此前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主要罪行類似,都是通過個人控100多個證券交易賬戶進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眾會發出疑惑,為何「同行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等一系列公司,通過信託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投資。在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吵毀瞎操縱中,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游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135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毀雙方簽署的協議。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動用澤熙產品或以他人名義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視文化」、「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升股價,將定向增發股票拋售獲利或實現股票增值。

公訴方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材料,相關交易記錄、交易時間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達3000多頁,光是起訴書宣讀就花去1個多小時。

為什麼不是內幕交易而是操縱市場?

根據案情可知,徐翔觸犯的是較為新型的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其與內幕交易罪同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及客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兩罪的區別卻也顯而易見。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見《刑法》第180條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而根據《刑法》第182條之相關規定: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兩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質不同

內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則是依靠了所謂的「信息優勢」,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即「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詳見《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規定。

在震驚全國的黃光裕案中,黃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關村重組的內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賬戶大量買入,在消息公布之日獲得了348萬元人民幣的賬面 收益 。

而操縱證券市場罪所利用的「信息優勢」,通常是指操縱者自己製造的信息,大多數為虛假信息,足以影響股價漲跌和股票市場波動。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預計年中虧損,為了達到徐翔「高送轉」要求,通過集團內部轉讓房產的方式,使公司賬面扭虧為盈;同時該公司自己幕後出資2億元購買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要轉型到新興的「石墨烯」項目,這就是明顯的有意製造的虛假信息;還有一家上市公司東方金珏,為了達到徐翔提出的釋放業績利好的要求,將翡翠原石以2.8億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0%到330%。

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對於內幕交易罪,其特點是利用信息時間差,在投資者不知道內幕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買進後售出的行為,然後「消極的」等待相關信息的公布,從而引發證券波動,從中獲利。

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則是通過聯合或連續買賣、虛買假賣、自買自賣等非法交易行為,利用某些自己製造出來的信息,將自己的意志積極的體現到某個證券的行情中,讓其價格隨自己的意願上漲或下跌。《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制范疇;在《刑事立案追訴標准(二)》中,第39條第(六)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也對此類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徐翔案中,起訴書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長有減持意向,經過多次見面合謀達成一致,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某某董事長控制公司發『高送轉』等利好。拉升股價後,某某某減持股票,徐翔接盤。」而徐翔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獲利方法不僅僅是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其還通過拋售定向增發股票和直接參與上市公司高管減持後分成獲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飾的操作中,在二級市場買賣僅僅獲利500多萬,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後的拋售,卻讓其賺到了6.9個億;其在華麗家族的大宗交易減持中賺了1458萬,但是其在二級市場買賣該股賺了5586萬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華麗家族高管支付的好處費為8502元。公訴人為此提供了詳實的證據,比如勾兌雙方約定的股票價格、股票數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來交易、轉賬記錄,公訴人據此認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因此,從徐翔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公訴方依據現有證據只起訴徐翔等操縱證券市場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證券業相關訴訟行為也越來越多,而司法部門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專業度也越來越高,辯護律師唯有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專業水準,才能更好的應對這一趨勢。

❹ 股票詐騙被抓怎麼判刑

股票詐騙的判刑:構成詐騙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則判十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❺ 股票詐騙刑事案件最長會判多久

股票詐騙在刑法中表述為欺詐發行股票罪,行為人犯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的,法院會判處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❻ 股票涉嫌違規操作,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行為人背離市場自由競價和供求關系原則,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❼ 我國刑法對股票詐騙罪的立案規定

法律分析: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❽ 股票內部交易屬於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觸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在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❾ 貸款炒股算犯法嗎

貸款炒股是會犯法的。一般來說,個人在申請貸款時,需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途徑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如:股票、債券等投資。根據銀行的相關規定確實是不可以拿來炒股票的。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用戶只要用貸款的資金炒股就是違規的行為,但是並不違法,只能說用戶的貸款資金用途不友啟合規。當然,除非用戶存在騙貸的情況,貸款機構去起訴用戶,那麼這時候才會涉及到刑事案件,也就是說用戶存在違法的行為。大部分時候,貸款機構會強制用戶提前還清欠款而不是起訴用戶。

因此,借錢炒股雖然不違法,但是只要被貸款機構監衫姿測到,那麼後續的負面影響是比較多的。
拓展資料
1.個人借貸炒股算非法經營罪嗎
個人借貸炒股是違法行為。但不算非法經營罪。
2、個人借貸要有明確的用途,且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交易背景真實,不得虛構交易背景和貸款用途
3、個人借貸的使用應遵循誠信原則,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根據國家現行規定,貸款資金不得違規進入股市、房地產開發等國家明令好塌如禁止進入的領域;
4、另外貸款購買住房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根據國家現行規定,消費性貸款禁止進入住房貸款。 而非法經營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限定為: 除《刑法》第2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以外的,違反國家規定,侵犯國家經營許可制度,破壞市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