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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a賬戶可以買國內所有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3-03-24 00:38:37

A. 滬A和深A的股東可以購買中小股嗎

滬A和深A的股東可以購買中小股嗎?

滬A和深A的股東可以購買中小股。但如果股票賬戶如果沒開通滬A,是不可以在本賬戶申購滬市新股的。以前因為有滬A單一指定交易賬戶的限制,只能多開深A,現在可以同時開多個滬A賬戶。
中小股就是。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機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 中小股是為中小型企業特別設立的一個市場,以區別主機板市場,這樣的企業一般規模比較小,較有發展潛力但經營風險也較大。

機構投資者可以為中小股東代理股權嗎

一、充分發揮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功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申請掛牌的公司應當業務明確、產權清晰、依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須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所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二、建立不同層次市場間的有機聯絡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在符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三、簡化行政許可程式
掛牌公司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證監會豁免核准。掛牌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且發行後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稽核流程,提高稽核效率,無需再提交證監會發行稽核委員會稽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建立與眾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業具有業績波動大、風險較高的特點,應當嚴格自然人投資者的皮局准入條件。積極培育和帶李發展空間機構投資者隊伍,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逐步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建成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證券交易場所。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於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迅速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全國股份燃行讓轉讓系統要制定並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建立市場監控系統,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設施,保障技術系統和資訊保安騰達,切實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六、加強協調配合,為掛牌公司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涉及外資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交易所市場及上市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國有股權監管事項的,應當同時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各省(區、市)人民 *** 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掛牌公司風險處置機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在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怎樣否決提案

達到規定的表決權才具有表決的效力,小股東當然要聯合起來才可能具有表決力

中小股東行使股東訴權有哪些方式

當股東個人權利或公司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股東享有請求法院進行保護的權利,這就是股東訴權。它包括了股東個人利益的直接訴權和為了公司的利益的代位訴權。 一、股東直接訴訟權 新修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股東的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他可以基於其作為公司所有權人的股東身份提起旨在保護自己利益的訴訟。此處侵犯股東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代位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於起訴的主體,而在於訴因和目的。 二、股東代位訴訟(間接訴訟)權 股東代位訴訟權也稱間接訴訟權,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為了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 新修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1)拒絕提起訴訟,或者(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3)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中小股東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的保護和行使,建議採取如下方略: (一)股東直接訴訟權的行使 1、准備股東代表訴訟之擔保 新修訂《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了費用擔保制度,即股東在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銷之訴時,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2、提起決議無效之訴 3、提起決議撤銷之訴 4、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5、提起查閱權請求之訴 6、提起股利分配權之訴 (二)股東代表訴訟權的行使 1、前置程式——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 修訂後《公司法》還引進了股東代表訴訟中的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盡量賦予董事會或監事會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機會,同時又規定了例外情形。 2、准備股東代表訴訟之擔保 3、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收購新規則如何保護中小股東

無論是目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時,還是將來進入全流通時代,購並無疑將成為全流通時代的一個熱點問題。近來,中石油要約收購旗下三家上市公司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就是一個明證。購並過程復雜,牽涉到各方主體利益,對於中小股東而言,最關心的是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否在購並過程中得到有效保護。新修訂的《證券法》再過一個多月就要實施了,與現行《證券法》相比,新法中有關上市公司的收購規則有哪些變化?對中小股東又是如何保護的呢?這里,我們請專業人士進行分析,供中小股東參考。
&nbsp&nbsp&nbsp&nbsp------編者&nbsp&nbsp&nbsp&nbsp一、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原則上須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nbsp&nbsp&nbsp&nbsp按照現行《證券法》,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基本上適用各自的法律規則(前者是第79-88條,後者是第88-89條),只有少數原則性規定(第91-94條)對兩者都能適用。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的重要的區別是它是收購方與目標公司的少數特定股東(主要大股東)在價格、數量等方面私下協商而不通過交易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由於各股東討價還價的能力等不同,協議收購更有可能損害目標公司小股東的利益。然而,就現行法對收購方的要求看,在協議收購中反倒比在要約收購中要寬松。這不盡合理。從國外的立法看,英國法不對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做出區分,兩者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美國通過判例法中的"股東沖擊試驗"理論對協議收購加以規制,也就是看該收購是否對股東產生了收購法律所欲防止的威脅,如果是,即應適用有關要約收購的規定。可見,對於上市公司收購的不同方式,原則上應以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為妥。新法在仍然保留個別針對協議收購的特別規則的同時,其第96條增加規定:"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協議收購中,一旦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達到了30%,原則上就應當與要約收購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即新法第89條至第93條的規定),除非經證監會豁免。&nbsp&nbsp&nbsp&nbsp二、刪除了要約收購中的強制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條款&nbsp&nbsp&nbsp&nbsp現行《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新法第88條第1款將"但"字以後的內容(所謂"但書")刪去。這樣,要約收購中的強制要約收購義務就不能夠再被證監會豁免了,豁免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情況僅限於協議收購中。&nbsp&nbsp&nbsp&nbsp三、增加有關"一致行動"的規定&nbsp&nbsp&nbsp&nbsp所謂"一致行動",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購過程中,相互配合以獲取或鞏固對某家公司控制權的行動。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常常以此種方式規避證券市場監管,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導致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從而產生內幕交易,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證券市場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購案即"寶延風波",就是一個典型的"一致行動"事件。為此,新法將現行法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中"持有"的表述均修改為"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這樣,某一上市公司的若干持股者一旦被認定為是"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而共同持有公司股票,就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他們所持目標公司股份的數量應累積計算,從而需要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和強制收購義務。法條中所謂的"其他安排",指的是雖無明確協議但在行動上又有某種一致行動的默契的情況。&nbsp&nbsp&nbsp&nbsp四、全面體現目標公司股東平等待遇原則&nbsp&nbsp&nbsp&nbsp目標公司股東平等待遇原則的基本含義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的所有股票持有人均需獲得公平待遇,而且屬於同一類別的股東必須獲得同等待遇。各國證券法一般都通過"全體持有人規則"、"按比例接納規則"和"最好價格規則"保障該原則的實現。現行法僅規定了全體持有人規則(第85條),對最好價格規則的表述(第88條)不盡合理,按比例接納規則完全未作規定。為切實保護目標公司廣大股東的利益,新法在保留全體持有人規則的同時,明確規定了按比例接納規則和最好價格規則,從而更加全面地體現了目標公司股東平等待遇原則。&nbsp&nbsp&nbsp&nbsp"按比例接納規則"是指如果目標公司股東接受要約的總數高於收購人擬購買的股份數,收購人應按比例從所有接受要約的目標公司股東手中購買股份,而不論其接受要約的時間先後(這與證券交易中通常遵循的"時間優先原則"明顯不同)。新法第88條第2款規定:"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從而正式規定了"按比例接納規則",有利於保證目標公司股東的待遇平等。當然,按比例接納規則的規定對收購人而言也是有益處的,因為這一規則明確認可了"部分收購要約"的合法性,如果收購人試圖將收購股份的比例控制的一定范圍之內,以避免目標公司終止上市,就可以採取"部分收購要約"的作法。&nbsp&nbsp&nbsp&nbsp"最好價格規則"是指收購人應對所有受要約人一視同仁,對同一類股份持有人應提供相同的收購條件,對不同種類股份持有人提供的收購條件也應類似;不得給予特定股東以收購要約中未記載的利益;如果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間變更要約條件,提高要約價格的,應向所有受要約人提供該變更後的要約條件,不論其是否在該變更前是否已接受了要約。現行法第88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這一表述存在的問題是"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的提法間接認可了收購人在買入目標公司股票的同時也可以賣出,這樣很容易使假借收購方式操縱市場者有機可乘。新法第93條將這一規定修改為:"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明確了買入與賣出目標公司股票的差別,從而避免了上述問題。&nbsp&nbsp&nbsp&nbsp五、強化收購結束後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nbsp&nbsp&nbsp&nbsp收購結束後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要約收購制度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各國法律對此採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買賣的方向上,有的國家規定控股股東有權強制購買小額股東持有的股票;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少數持股人有權向控股股東強制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反向強制要約")。在買賣的價格上,一些國家規定收購人必須以要約價格購買;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可以按股票復牌後的市場價格購買,也可根據協議價格購買。顯然,前一種立法例較有利於中小股東,後一種則較為有利於收購人。新法第97條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上述規定在維持現行法第87條所遵循前一種立法例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了"反向強制要約"的臨界點(觸發點),即由現行法的90%改為新法的75%。之所以說是75%,是因為新法第5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中的第(三)項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一旦收購人取得的目標公司股份超過75%,就不可能再符合這項條件了。按照現行法的規定,收購人取得的目標公司股份超過75%但不足90%的,中小股東既沒有向控股股東強制出售股票的權利,又無法通過正常的證券交易賣出股票(目標公司股票已終止上市交易),其境況是較為不利的。新法的規定克服了這一缺點。&nbsp&nbsp&nbsp&nbsp對於收購人在收購結束後轉讓股份的時間限制,現行《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股份超過50可以不和小股東商量嗎

有些事情肯定是不可以,比如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所以說,51%不是絕對控股,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才是絕對控股。

如何保護公司並購中中小股東利益保護

沒有具體的問題,建議委託律師提供具體的公司法律業務服務.

要續貸,而小股東不願簽字可以嗎

1、續貸還是要以前那個產品嗎?如果小股東不願意簽字,你可以找給你做貸款的中介想辦法。
2、另外,可以走其他產品,不一樣要小股東簽字。

小股民可以參加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嗎

可以
1.只要你持有該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當然是正當方式獲得的,都可以去參加股東大會,公司在開會之前都會發布通告的,只要你密切關注的話,都是可以找到的;一般股東大會的地點有可能字公司,有可能在外面,去了就會讓你進的。
您可以選擇親自出席股東大會;或者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辦法是:
1)親自出席股東大會的,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如果是法人投資者,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
2)投資者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表決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

中小股東「搭便車」到底什麼意思?

其實大家除了主力都在搭便車 就是你上了主力就拉 然後主力下了 你還在上面樂觀 呵呵

B. 銀河證券開通了滬A和深A的賬戶可以買上海股票嗎

要是正規證券公司開通的賬戶都可以買的。

C. 登錄證券買賣系統時,用資金帳號,滬A帳號,深A帳號三種不同的方式登錄有區別嗎

三種登陸方式都可以讓你登入交易系統,資金賬號是開戶所在券商營業部給你分配的。我是從事金融證券行業的,所以這一點我很清楚

D. 深A滬A的賬戶可以買賣操作哪些股票

深A滬A可以買賣滬深主板股票(代碼000 001 002 600 601 603 605開頭)創業板(代碼300 301開頭)科創板(代碼688開頭)三板(代碼400 430開頭)的股票。創業板 科創板 三板需要開通相應的許可權、

E. 深A滬A的賬戶可以買賣操作哪些股票

你好,只要不是ST股票和退市股票,都可以買賣交易。 另外購買創業板股票,需要單獨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

F. A股賬戶可以買哪些股票

您好,一般A股賬戶包含滬市A股賬戶和深市A股賬戶,可以交易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溫馨提示:部分股票(如:創業板、科創板等)需符合條件並開通相應許可權才可以交易。

G. 在國內任何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都可以買賣在中國大陸上市所有股票嗎

可以的。大陸上市有兩種A、B股。B股一共只有108隻。A股有2000多隻。一般投資者都是開A股的。所以基本上可以說開了A股,就可以買賣中國上市的所有公司的股票了。

H. 如果滬市開的戶,可以買深市股票嗎

股票開戶開通上海深圳股東賬戶就可以買滬a和深a的股票的,但是創業板的股票要想買的話還是需要單獨開的,祝您投資順利,望採納!

I. 上海證券和深圳證券都可以任意購買任何一家股票嗎

深圳證券的買深股(一般情況下是A股)(可以購買屬於深股的所有股票)
上海證券的買滬股(可以購買屬於滬股的所有股票)

補充答復:
你還是沒有看懂我們的意思,跟你是哪裡開的戶沒有關系
你在西北開的戶,也一樣可以買深股啊,你一個帳號開了兩個股東代碼戶,就代表你可以買深股,也可以買滬股
而且你開戶的時候,應該有相關人員跟你講得很清楚怎麼操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