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同股不同價處理案例
一.結論概述
1.證監會層面:能影響上市,需要說明;
2.稅收層面:可能存在被認定為逃稅的法律風險。
二。法律問題
同一家公司股權同時轉讓,對價差額巨大的情況是否存在風險?
三。支撐基礎
(1)規范性文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盯槐司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年10月26日修訂,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權利。同時發行的同種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
(2)實際案例
1.現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估值差距高達30%左右。
在中南重工(現中南文化,002445)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以8.7億元的價格購買上翔100%股權的交易中,現金支付與股份支付的估值差高達30%左右。比如同樣的轉讓價值還是互動的1%股權。如果選擇股價,交易對方可以獲得價值910萬元的中南重工股票;如果選擇現金對價,交易對方只能拿到696萬元現金。當然,考慮到並購中獲得的股票對價。a一般有鎖定期和股價下跌的風險,即使交易中獲得的現金對價需要「貼現」,仍有相當一部分交易對手選擇直接套現。
同一公司的股權所附帶的責任或義務是不同的。比如部分權益股以股代付,實際上減輕了上市公司的資金壓力。
2.不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同樣的股權,會比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優惠30%。
漢冶股份(600226)在交易預案中提到,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量子雲100%股權「不參與業績承諾的交易對方姬友粵泉、濱巢創投合計持有量子雲4.00%股權,交易對價初步確定為8960萬元,量子雲100%股權對應估值為2.24億元。也就是說,不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的股權是一樣的,比參與業績對賭的交易對手要低70%以上。業績承諾無疑是審計層判斷目標質量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規則,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需要逐年對目標公司的業績承諾進行專項審計,業績承諾人的壓旅團力不可謂不大。
同一公司的股份所附的責任或義務是不同的。由於部分股份承擔了對賭義務,實際上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價值保障,其本質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必然是不同的。
3.《公司法》對以往IPO案例中「同股同價」的規定有所突破。
例如,田慧橡膠工業(300041)在2001年增資時,就與這只股票的發行價不同。發行人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簡單回復,「本次增資是發行人股東大鵬創投和深圳興瑞海的真實意圖」。在後續審計中,該問題未對田甜橡膠工業的IPO構成障礙。
4.可能存在被認定為逃稅的法律風險。
江蘇M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中的90%轉讓給A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以簽訂轉讓協議時該公司上月的凈資產估值為基礎,股權轉讓價格定為9000萬元。張家港市地稅局調查人員在審查該交易過程中發現,在股權轉讓交易發生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陳某將A公司68%的股權以2.72億元的價格轉讓給與A公司無關聯的B公司,將5%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總價轉讓給4名無關聯的自然人。「這兩次交易的間隔很短,被交易公司的資產價值應該不會有太大變化,但為什麼被轉讓的價格
調查人員認為,這兩起看似獨立的股權轉讓交易之間可能存在某種聯系。調查人員立即調出這兩筆交易的全部卷宗,全面了解企業權益變動的時間節點、股權轉讓交易的定價依據以及企業與權益變動相關的財務信息材料。
經過分析,辦案人員判斷與M公司有關聯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在短時間內再次轉讓該公司股份,且轉讓前後價格相差較大。這些異常行為表明,M公司和陳某涉嫌通過第二次股權轉讓進行稅收籌劃和避稅。經過充分准備,拆則橘調查人員約談了陳某,並告知陳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陳某進行的股權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應按規定採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方法重新核定交易價格,並調整相應的稅收收入。但陳某堅稱,其轉讓並未違反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定價是基於資產評估值,不存在避稅行為。
調查人員告訴陳某記者,企業的財務報表等資料顯示,陳某的第一筆股權交易,A公司的價值是基於資產基礎法,而近期的第二筆交易是基於資產收益法。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不同評估方法下的股權價值會有很大的不同,
並不符合公允原則。陳某第二次交易時採取的資產收益法所確定的股權價格更符合A公司股權實際價值。面對調查人員出示的證據,陳某最終承認了與上級公司M公司籌劃,分兩次以不同價格轉讓A公司股權,以少繳企業所得稅的事實。隨後M公司認可並接受了調查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和利息。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本案中,企業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採取不同的定價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且受讓方具有關聯關系,明顯缺少合理的商業目的,是造成籌劃「失敗」的主要原因。
相關問答:同一支股票不同的價格買入,怎麼分開賣出
它是按照你成交的資金來計算收益與稅收的,假如說你第一次10.66和10.56元買入,11.55與12.35分別賣出,這裡面它就是單獨計算你每次成交資金的稅收和收益的,其實很簡單,就是按照你成交賣的價格減去你的成本價!稅收是按照你每次交易的金額來算的。如果你的稅收是千分之三,那麼就是你本次成交總資金乘以千分之三!是就稅收!成本是綜合計算的,還有一個是最低傭金的問題,一般最低傭金一筆是5塊,如果達不到也是按照5塊收取。要是不在意隨便怎麼賣都行。拓展資料:因為股票是撮合交易,要有買才能賣,有賣才能買!買一就是想要買這個股票的人能出的最高價,就是你直接賣出能賣到的最高價!賣一就是想要賣出這個股票的想要賣的最低價,也就是你直接買入能買到的最低價格!一般股票交易軟體上面會分別顯示買賣各五檔的價格,也叫做盤口!這是股票的買賣雙方委託單的價格排序!一、某隻股票叫「只」或者「支」,而股票的單位是:股或者手(1手=100股) 二、參考成本價的概念。 買入某隻股票,就產生了買入的費用,一般就是傭金。買入以後買入的費用已經產生,所以不用預估,它是時機存在的。需要估算的只是賣出的費用。 而賣出的時候不僅有傭金,還有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既然費用是以成交價格來計算,這里顯示的參考成本的計算依據是現在股票的價格。隨著股價的變動,這個成本也在不停變動。 比如:當前股價是10塊,一共100股,那麼當前估算的印花稅就是1塊錢。 如果價格漲到了100塊,那麼估算的成本裡面就包含了10塊錢的印花稅。 三、不管是以什麼價格成交,都跟預估成本關系不大,預估成本只是讓投資者參考,在哪個價位賣出開始盈利。最終的盈利情況和費用都以成交價格和數量計算。分批買賣法是基於克服人性的優柔寡斷弱點而應運而生的一種投資方法。股票投資者的良好願望是能夠在最低價買進和最高價售出。但真正能在市場上如願以償的投資者卻為數不多,通常發生的情形,在股價下跌到可以入市購進時,許多投資者還認為股價會繼續下跌,仍然持幣待購;而待股價強勁反彈上來時,又後悔莫及坐失入市良機。另外,當股價上漲到應該脫手時,還認為股價繼續上揚,而待股價下跌時,不僅賣不出好價錢,有時甚至還難脫手。個人建議:分批買賣法克服了只選擇一個時點進行買進和沽出的缺陷。由於分批買賣法進行的是多次買進和多次賣出。故而當股價下跌到某一低點時,投資者就可以毫不猶豫地予以購買。同樣,當股價漲至某一高點時,投資者也不會因貪心而捨不得賣出,因為即使股價繼續上漲,投資者仍可能通過不斷賣出獲利,故而不會錯失良機。❷ 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法律主觀: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作出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該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不準確。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鏈李跡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棚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對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准則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明顯差異:《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准則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2號——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規定,股份支付在一個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是確認為費用,但在後面的某個會計期間內進行稅前扣除,如果後續扣除時企業有足夠的應稅利潤,則應該確認這個可抵扣時間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是基於稅務機關對於股權激勵在未來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要基於對未來股份支付可稅前扣除的估計。如果股票價格的變動影響未來稅前可扣除金額,則對未來可以稅前扣除金額的估計就基於目前的股票價格。但是,當確認的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財務報表確認的費用時,超過部分要直接進入權益。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得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擾純,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出台後,稅法上允許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得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問題的核心。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value)。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又包括內在價值。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案例**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見文尾表格。**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元/股。**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014年為4.1%,2015年為4.2%。**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B:只有當**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個人都未離開**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013年、2014年**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析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分別在2013年和2014年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2013年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借:管理費用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要確認2013年12月31日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125000(元)。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45000(元)。內在價值為8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0000元。2013年度,**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00(80000-50000)×25%所得稅費用2014年度:對於乙個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元);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費用150000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0。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價值:甲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20000×12=24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公允價值50000×12×1/3=200000(元)。合計為440000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甲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20000×4.5=90000(元)。乙個人部分的行權價格50000×6×1/3=100000(元)。合計為190000元。內在價值為25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納稅金額為62500元。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元。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2500元。同樣,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元部分,應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20000×25%)所得稅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❸ 原來持有中科曙光變成dr中科曙怎麼算股
DR中科曙光的意思是中科曙光的股票除權除息了,股票的除權除息參考價的計算公式有兩種,滬市、深市各不相同。
1,滬市方式:除權參考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率-派息率)/(1+送股率+配股率)(結果四捨五入至0.01元)。
例: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為每10股送3股,派2元現金,同時每10股配2股,配股價為5元,該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2元,則該股除權參考價為:(12+0.2×5-0.2)/(1+0.3+0.2)=8.53(元)
2,深市方式:除權參考價=(股權登記日總市值+配股總數×配股價-派現金總額)/除權後總股本(結果四捨五入至0.01元)。
例:深市某上市公司總股本10000萬股,流通股500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0元,其分紅配股方案為10送3股派2元配2股,共送出紅股3000萬股,派現金2000萬元。
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東放棄配股,實際配股總數為1000萬股,配股價為5元,則其除權參考價為:(10×10000+1000×5-2000)/(10000+3000+1000)=7.36(元)。
(3)2000股股票股權執行價格1460擴展閱讀:
除權除息形成影響:
1,形成:導致上市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化的情況有很多,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實施送股、轉增、增發、配股、回購注銷等。其中,送股和轉增是比較常見的會導致除權的情況。
由於目前在公開和定向增發的定價方面,都有「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的規定,即和市場價頗為接近,因此上市公司均未進行除權處理。
2,作用:實際上,除權、除息的目的就是調整上市公司每股股票對應的價值,方便投資者對股價進行對比分析。試想一下,如果不進行除權、除息處理,上市公司股價就表現為較大幅度的波動。
而進行了除權、除息,投資者在分析股價走勢變化的時候,就可以進行復權操作,而使得除權、除息前後的股票走勢具有可比性。
3,影響:除權、除息一方面可以更為准確地反映上市公司股價對應的價值,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股東調整持股成本和分析盈虧變化。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實施高比例的送股和轉增,會使除權後的股價大打折扣,但實際上由於股數增多,投資者並未受到損失。除權、除息對於股東而言影響是中性的。
❹ 股票價格計算
例題:某人在深圳購買了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1000股,每股票面金額10元,預期每年可以獲6%的股息,而當時銀行存款的年利率為5%,貸款的年利率為6%,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影響,一年後該同志購買的每股股票價格是多少?
答案:每股股票價格= (元)
而不能計算為:每股股票價格= (元 )
最後,在具體的股票價格計算中,我們還要注意到:當預期股息如果是用百分數表示時,就必須乘上每股的票面金額,當預期股息是用多少元錢的形式表示(而不是用百分數的形式表示)時,就不需要乘上每股的票面金額了。
例1:2003年9月5日,王某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北生葯業股票2000股,每股票面金額16元,預期每年可以獲得5%的股息,而當時銀行存款的年利息率為1.98%,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年後他購買的2000股股票價格是多少?
答案:2000股股票價格= ×16×2000=80808.08(元)
例2:2003年7月16日,燕京啤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發行7200萬股,2003年每股預測收益0.48元,發行價7.34元,上市首日開盤價16.50元,上市首日最高價17.00元,上市首日收盤價15.20元,當年銀行存款利息率4%,假如:你買到100股燕京啤酒股票發行價。請問:
(1)如果你在股票上市的第一天就以最高價把100股全部賣掉,可以獲得多少收入?
(2)如果在持股一年後,這100股股票的價格是多少?
答案:
(1)(17.00×100)-(7.34×100)=966(元)
(2)100股股票價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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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中百集團2000股票能分紅多少
000759中百集團是一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一隻百貨,連鎖超市一隻股票,業績不大,理想2020年分配預案是每十股派0.5元含稅,股權登記日為2020年7月8日,就是今天,明天是除權日,也就是在今天收盤的時候,你還有2000股,明天漲上會多出100塊錢,注意是含稅的,如果持有的不到一年,將有可能還要扣稅
❻ 員工股權激勵方法
員工股權激勵方法
引導語: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讓企業發展和員工個人發展緊密結合,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休戚相關。下面是我為你帶來的員工股權激勵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XXXX計劃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使員工成為企業真正的主人,並分享企業成長。
本股權激勵方案本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進行員工持股數額的分配,以期客觀反映管理層和員工對公司發展的貢獻,同時有效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為企業的持續發展提供動力。
一、股權激勵方案
(1)入職公司滿三年且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員工;
股權分配次數:1次
股權分配數量:2000股
股權成本價格:3.2元/股
股權分配時間:每月由綜合管理部對符合條件的員工進行匯總登記。 股權兌現時間:鎖定期2年,每年可申請兌現50%
(2)年終考核評級為A、B類的員工;
股權分配次數:每年1次
股權分配數量:
股權成本價格:3.2元/股
股權分配時間:每年4月份由綜合管理部和財務部對在職員工作上年度考核結果匯總,5月份完成員工股權登記
股權兌現時間:鎖定期半年,解鎖期11月份
(3)其他經公司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
二、員工股權的行使
員工獲得公司股權後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行使股權:
1、員工尚在公司就職,離職後所持有的所有股權做自動放棄處理;
2、遵守公司《員工手冊》等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無損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的事件發生;
3、股權持有人因持有股權而獲得的各種收益(包括分紅及兌現收益),均需按國家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該項稅款由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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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勵體系,激勵員工創造長期價值,吸引和保留關鍵技術人才,增強公司競爭實力。股權激勵可以分為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經營者持股、管理層收購、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延期支付、賬面價值增值權。
虛擬股權激勵是在不用大幅度增加薪資福利的情況下,對公司核心員工的最佳激勵方式。
虛擬股權:指XXXX及其實施虛擬股權激勵的獨資和控股公司對內名義上的股權,虛擬股權擁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權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凈利潤的分配權,而不享受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如:表決權、分配權等),擁有者不具有股東資格。原則上此虛擬股權對內、對外均不得轉讓、贈與,不得繼承。虛擬股權作為集團的激勵措施,獲得者不需出資購買。
虛擬股權激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股權形式的虛擬化。虛擬股權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股權。公司為了很好地激勵核心員工,在公司內部無償地派發一定數量的虛擬股份給公司核心員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
第二,股東權益的不完整性。虛擬股權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紅收益權,即按照持有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權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如表決權、分配權等),所以虛擬股權的持有者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經營狀況及企業利潤的情況。
第三,與購買實有股權或股票不同,虛擬股權由公司無償贈送或以獎勵的方式發放給特定員工,不需員工出資。
作為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虛擬股權激勵既可以看作是物質激勵,也可以看作是精神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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