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明天分紅今天買明天能分紅嗎
股票明天分紅今天買明天不一定能分紅。如果股票分紅的前一天為股權登記日,它是區分投資者是否能參與上市公司分紅的重要日期,即投資者在股票登記日收盤時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則可以享受此次分紅,如果在股權登記日收盤時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在股權登記日之後買入上市公司股票,則無法享受此次分紅。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股票分紅前一天是是股權登記日,那麼買入以後,是可以享受分紅的。投資者如果想要某家上市公司的分紅以及配股權,就必須要清楚這家公司的股權登記日是在哪一天,否則就會失去分紅和配股的機會。
舉個例子來說明,某公司的股權登記日為4月20日,那麼只要是在4月20日當天或之前買入的股票,都可以享受分紅。工商銀行2018年的股權登記日為7月12日,而分紅日為7月13日,所以在分紅前一天買入股票是可以分紅的。
但是股票持有時間不足一個月需要收取20%的紅利稅,而且在分紅日當天還會除息,所以這樣操作只會虧錢。
拓展資料:
股票分紅之後,根據本次分紅相應的下調股價,使投資者總資產不變,同時,投資者在賣出分紅股票時,根據持有天數會收取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其收稅標准如下:
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包含一個月),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包含一年),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大於一年的,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免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登記日是指董事會規定的登記有權領取分紅的股東名單的截止日期,在股權登記日擁有公司股票的人就能夠分得分紅。
Ⅱ 股東分紅的財稅處理!
所謂的股東分紅,就是在分「凈利潤」,它是公司一年的經營成果的體現。一般凈利潤還要計提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分紅,是將稅後利潤進行分配,在分配中,不同的主體涉及分紅問題,所面對的財稅處理是天差地別!根據我國的公司法,股東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法人股東,而法人股東又分為「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
今天帶著大家一起看看股東分紅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目錄導讀
一、自然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二、法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三、股東分紅四個問題
一、自然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當然徵收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視同分配股息、紅利七種情形視同分配股息、紅利七種情形
今天我們來看看什麼是視同分紅?以下企業的六種行為形式上不是分紅,實質上是視同分紅!
視同這個概念,不僅僅存在於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其實,在個人所得稅中,分紅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特定情況下,即使企業並沒有做出真正的分紅行為,但也需要按「視同」分紅進行稅務處理。
情形一
股東將企業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以及財產性支出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所謂財產性支出,指的是購買汽車、房產並登記在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名下的行為。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財稅〔2008〕83號文規定,只要財產登記在企業以外的人員名下,「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在消費性支出方面,股東消費後將票據交給企業報賬,如果被認定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與行政處罰。2022年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下達了一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的內容是:淮安某駕校2019年5月取得一張從某汽車維修中心購買煙酒的收據,實為股東個人消費報賬,金額87000.00元。稅務機關認定該駕校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17400.00元。對其未代扣代繳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情形二
股東向公司長期借款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
【提示】
即只要超過當年的納稅年度未歸還,就要視同分紅繳納個稅!【財稅同行們敲黑板!要在當年歸還!!!!】在《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2015)黃中法行終字第00007號〕中,公司的股東在2010年借款後,雖然未能在當年退還借款,但在2012年5月退還了所有借款。2014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借款行為予以稽查,認為應當按照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本案經兩審宣判維持了稅務機關的認定。
情形三
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轉增注冊資本
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的行為,以及利用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都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需要對於其中屬於個人股東的部分,計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規定,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四
股票溢價以外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資本公積金指的企業因投入資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種增值形成的一種積累,主要包括兩種來源: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
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在該批復中明確,在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產評估增值數額,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情形五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同股利分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視同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改通過未分配利潤來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東是個人,那麼未分配利潤折股視同利潤分配,要為股東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情形六
應付股利通過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
如果企業未將應付的股息、紅利予以分配,但在企業的會計科目中將其掛賬,比如企業將應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股利掛在「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會計賬戶,雖然尚未支付,資金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個人股東也尚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但因為該筆資金本身特定化到股東名下,只是等待支取,因此視同已經分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應認為所得支付,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免稅情形
情形一
外籍股東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情形二
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
1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情形三
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
政策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確認分配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
支付股利時: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扣股東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提示】
個人股東取得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每次取得所得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支付方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法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內資企業分紅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到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其中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適用個稅的規定)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國家對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的企業並不免稅)
外資企業分紅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應以其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則免稅(與股東為內資企業相同)
2、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照章繳稅。
【提示】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並不是根據實際支付現金股利的日期確認收入。
法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舉例】
甲公司在2020年分配到的現金股利具體如下:
1.2018年2月以500萬投資設立A公司,占股70%,採用成本法核算;2019年A公司實現稅後利潤1000萬元,2020年1月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100萬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現金股利為100*70%=70萬元;
2.2018年6月以80萬購買B公司股票,占股30%,甲公司對B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重大的影響力,採用權益法核算;2019年B公司實現稅後利潤500萬元,2020年4月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萬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現金股利為20*30%=6萬元;
3.2020年10月購入C公司股票10000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2020年12月C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2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現金股利為10000*0.2=0.2萬元。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1.借:應收股利-A公司 70
貸:投資收益 70
【財稅處理一致】對於從A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會計上與稅法上都需要確認投資收益,稅會無差異,且符合免稅政策。填寫免稅申報即可!
2.借:應收股利-B公司 6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 6
【財稅處理有差異】而對於從B公司分配的股利在會計上並沒有通過「投資收益」科目,但是稅法上是需要確認投資收益的,所以產生稅會差異,要進行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這時有小夥伴就要說了,上面不是說B公司分配的股利是免稅的,不做調整最終的申報結果是一樣的,但這並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我們還是要按照稅法規定,納稅調整與免稅申報都要填報。
3.借:應收股利-C公司 0.2
貸:投資收益 0.2
【財稅處理一致】對於C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會計上與稅法上都需要確認投資收益,稅會無差異,但對於C公司的短期投資(不超過12個月)是不滿足免稅條件的。
三、股東分紅四個問題
1、關於分紅的問題一
年終了股東要分紅,請問分紅比例必須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嗎?
【答復】
不一定,全體股東簽訂《股東協議》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提醒】
1、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條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體股東約定一致,而不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