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消息自由法案是什麼
應該叫《信息自由法案》:
1966年美國頒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項旨在促進美國聯邦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規。其主要內容是:聯邦政府的記錄和檔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於公開外,原則上向所有人開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詢、索取復印件的申請;政府機構必須公布本部門的建制和本部門各級組織受理信息咨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項目,並提供信息分類索引;公民在查詢信息的要求被拒絕後,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並應得到法院的優先處理;行政、司法部門必須在一定的時效范圍內處理有關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
自1966年頒布此法案後,美國又對該法案進行了數次的修改與修訂。1974年對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於公開范圍內縮小了執法豁免與國家安全豁免的范圍,並在程序方面進行了擴充,如收費、時限和法院的不公開審查等;1984年,國會廢除了由1966年法案規定的法院應優先處理由公民查詢信息引起的訴訟案件及司法部門應快速審查該類訴訟的規定;1986年的修正案則擴大了執法活動信息的豁免范圍,增加了特殊執法活動記錄的排除規定,並設立了新的收費與費率減免體系;1996年,美國政府頒布的《電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決的是電子信息的公開問題以及行政機關積壓信息申請等方面的問題。
本文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譯自美國司法部網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與1996年《電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訂。通過此法案,我們可以了解美國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做法,並從中得到一定的借鑒。
美國信息自由法案
(2002年修正本)
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節
第552節:公共信息;機關規則、意見、命令、記錄和程序:
(a)各機關必須使公眾能夠得到以下信息:
(1)作為對公眾的指南,各機關應在聯邦登記處將以下信息予以分別說明並及時公布:
(A)總部及分部的介紹以及公眾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過什麼方法,可以向該地方的雇員(如果是穿制服的機構,那麼為公職人員)獲取信息、提出要求或獲取答復;
(B) 闡明開發並確立本機關之各項功能的整體過程及辦法,包括所有現行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辦事程序之性質和必備的條件;
(C)程序規則,可獲取的表格介紹或獲取表格的地點及所有文件、報告或檢查記錄的范圍與內容的指導;
(D)本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普遍適用的實體規則,本機關制定和採取的基本政策的說明,或本機關採取的普遍適用的解釋的說明;
(E)上述各項的改正、修訂或撤消。
對於某些需要在聯邦登記處公布但還未公布的信息內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內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該信息內容的負面影響,除非此人已及時得到確切的關於使用此信息內容之條件的通知。某些對於相關人士應予以獲取的信息內容,在得到聯邦登記處主任的批准後,應視為已在聯邦登記處公布。
(2)依據已公布規則,各機關有義務提供給公眾進行查閱與復制的公開信息有:
(A)在案件裁決中做出的最後意見,包括贊成與反對意見及裁定書;
(B)那些被本機關所採納的未在聯邦登記處公布的政策聲明及其解釋;
(C)職員手冊和對職員的指示,其中影響公眾的部分;
(D)依據(a)分節第(3)款,向數人公開後,由於其內容的關系,本機構決定使他們成為或將成為今後公開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復製件;
(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綜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時地公布以及它們的副本供出售,對於1996年11月1日或此後形成的文件,本機構在一年之內應予以公布,包括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手段等設備向公眾公布,如果沒有該設備,可用其它的電子手段。在機構公開或公布意見、政策聲明或解釋、職員手冊及指示或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復製件時,為防止未經授權侵犯個人隱私, 機關可刪去有關暴露個人身份的細節,刪去的正當理由應書面詳細解釋清楚,且刪去部分要在公布的文件中標出,除非此類標識將損害到(b)分節中所提到的豁免保護的利益。如果技術允許,刪去的程度應在被刪處標出。每個機構還應提供現行索引以供公眾查閱與復制,該索引應為公眾標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後發布的、採取的、或頒布的、根據(a)分節第(2)款規定的應對公眾提供利用或必須公開的全部文件。每一機關應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內,迅速公布並通過出售或其它方式散發每期的索引及其補編,除非該機關決定沒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這個決定必須在聯邦登記處公布,在這種情況下,該機關仍然必須根據公眾的請求,提供該項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過復制該索引的直接成本費。各機關應於1999年12月31日前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手段公布本法案(a)分節第(2)款(E)分款提及的現行索引。最終的裁定、意見、政策的聲明、解釋、對公眾有影響的職員手冊或指示,只在下述情況下才可以作為機關的依據,作為判例援引、使用、以對抗非機關的當事人:
(i)上述文件已被編入索引,並按本款的規定提供公眾使用或公布;
(ii)或者當事人已就文件的內容得到實際的及時的通知。
(3)(A)除按(a)分節第(1)、(2)款規定提供公眾利用的記錄及(a)分節第(3)款(E)分款規定的情況以外,每一機關在收到要求提供記錄的申請時,必須對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記錄,但公眾的申請必須:(i)合理地說明所需要的記錄;(ii)符合機關公布的法規中規定的時間、地點、費用(如果有的話)和應當遵守的程序。
(B)依據本款要求,為使公眾獲取信息,各機關應以任何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或格式提供文件,如果該文件易於以該形式或格式復制的話。各機關應盡適當的努力維持文件的形式或格式的原樣。
(C)在盡量不妨礙自動化信息系統運行的基礎上,各機關應盡適當的努力去查找電子形式或格式的文件。
(D)本款中的「查找」一詞是指用手工或自動的方法查找機關的材料,以發現申請人需要的材料。
(E)依據本款條款,隸屬於情報機構的機關或機關中的個別部門[該定義見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3(4)節條款],不對以下機構開放信息----
(i) 除州、地方、聯邦、美國地區或及其屬下的分部門以外的任何政府實體;
(ii) 條款(i)所指的政府實體的代理機構。
(4)(A)(i)為執行本法案的規定,各機關應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法規,具體規定適用於操作的處理信息申請的收費表,並設立放棄與減免收費的程序與准則。收費表的標准應符合行政管理與預算局局長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制定的指導方針,該方針必須規定一個統一的標准,以適用於一切機關的收費。
(ii)機關制定的法規中必須規定----
(I) 如果要求的文件是用於商業目的,文件的查找、復制和審查的收費應限於合理的標准價格;
(II)如果文件用於非商業目的,而是用於教育或非盈利的科學機構(其目的是用於學術或科學研究方面)或新聞媒體的代理機構,文件復制的收費應限於合理的標准價格;
(III)不屬於(I)或(II)類要求,文件查找與復制的收費應限於合理的標准價格。
(iii)如果信息的公開有利於公眾的利益,便於他們更能了解政府的活動與運行,而不僅僅只具有商業利益的話,機關應以不收取任何費用或低於第(ii)條收費標準的價格將文件提供給公眾。
(iv)價目表應規定只收取查找、復制或審查的直接成本費用,審查成本費用應只包括依據本法案,機關確定該文件是否須開放的初檢及依據本法案,機關收回豁免開放部分的文件的直接成本費用。審查費用不應包括解決依據本法案處理公眾信息申請過程中引起的法律或政策問題的任何成本費用。依據本法案,任何機關不得在以下情況收取任何費用----
(I)如果按常規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該款的手續,所花的費用等於甚至超過應收的金額,或者
(II)依本分款中款項(ii)中的(II)或(III)提出的信息申請,屬於可在2小時以內完成查找或復制的信息在100頁以內的。
(v)任何機關不得預先收取任何費用,除非申請人以前有過未及時付費記錄,或收費超過250美元的。
(vi)本分款中的任何一條都不得替代某一法律對特殊類型文件規定的收費標准。
(vii)法院對申請人關於本法案規定的放棄收費所提起的任何訴訟,應重新審理,但法院對案件的審查不能超過機關的記錄。
(B)原告起訴時,原告居住、商務所在地或機關文件所在地的美國地區法院或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有管轄權禁止機關封鎖機關的記錄,並可命令機關提供任何不正當地對原告封鎖的機關記錄。對這類案件,法院應重新審理,可以不公開地審查該機關記錄的內容,以決定該記錄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確實屬於本法案(b)分節中所規定的豁免范圍,該機關是否應承擔其行動的責任。除了對其它事宜給予足夠重視之外,對於機關就依據(a)分節第(2)款(C)分款、(b)分節的技術可行性及(a)分節第(3)款(B)分款中提及的可復制性所作出的決定的證明書,法院也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C)不論法律有任何其它規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據本法案(a)分節提出的任何控訴後的30天內,必須作出答復或答辯,除非法院基於正當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時例外。
(D)[依公法98-620號予以撤消]
(E)根據本法案的規定提起的訴訟案件,如果原告已經實質上勝訴,法院可以判決美國負擔合理的律師費用,和由案件產生的其它合理的訴訟費用。
(F)當法院命令對原告提交任何不適當地封鎖的機關記錄,並判決美國負擔合理的律師費和其它訴訟費用時,如果法院另外又發出一個書面的裁定,指出封鎖記錄的情況產生,機關工作人員的封鎖行為是否屬於專橫的或任性的行為時,特別律師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確定對拒絕提供文件負主要責任的官員或職員,是否需要採取紀律制裁,特別律師在調查和考慮提交的證據以後,必須向有關機關的行政當局提出自己的結論和建議,並將該結論和建議的副本送交應負責任的官員或職員或其代理人。行政當局應採取特別律師建議的矯正措施。
(G)如果發生不服從法院命令的情況,地區法院對負責任的職員可以科處藐視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機關,則處罰其負責的成員。
(5)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員的政府機關應保管好每次會議中每個成員的最後表決的記錄,以備公眾檢查。
(6)(A)各機關,對於依據(a)分節第(1)、(2)或(3)款提出的任何文件申請,應----
(i)在收到任何這樣申請後的20天內(星期六、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確定是否同意滿足這樣的申請,並應立即通知申請人機關的決定、作出該決定的理由、以及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時,有權向機關首長申訴;
(ii)機關在接到這樣的申訴後,必須在20天內(星期六、日與法定節假除外)作出決定,在申訴時,如果原來拒絕提供文件的決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維持,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對該決定可依(a)分節第(4)款規定申請司法審查。
(B)(i)在本分款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分款(A)中的條款(i)、(ii)規定的時間期限可延長,通過書面通知文件申請人說明延期的理由及預定作出決定的日期(一般不得延長10個工作日,除非是遇到如本分款第(ii)條所提及的情況)。
(ii)就依據分款(A)下條款(i)的規定而做出的延長時間期限的書面通知,如果機關不能在條款(i)規定的時間期限內處理申請的話,機關應在該書面通知中,告知申請人並提供申請人一個機會,讓其限定申請范圍,以便機關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完成處理工作,或提供申請人一個機會,使之可與機關商定安排一個處理申請(或修正後申請)的時間期限的機會。如果要求者不同意合理修正申請或協商安排時間期限,機關可將之作為決定其是否屬於分款(C)所提及的「特殊情況」之一。
(iii)本分款所說的「特殊情況」,僅限於適當處理特殊的申請時合理的需要,即:
(I)處理該申請的機關需要從遠離本機關的地方設施或其它的組織中,查找或收集所申請的文件;
(II)需要查找、收集與適當審查的是個人要求的不同類別的大批量文件;
(III)需要同決定該項申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它機關進行盡可能快的協商或者機關內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成單位之間有重大的管轄利益,需要盡可能快的協商。
(iv) 各機關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規章,規定如果機關認為這樣的申請實際上是同一性質的申請,這種申請又符合本分款提及的特殊情況,且這些申請的文件又都是明顯相關的話, 可對一個或多個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匯集。多種不相關的文件申請不在匯集之列。
(C)(i)依據本法案(a)分節第(1)(2)或(3)款條款,向任何機關申請文件的人,在機關不遵守本款規定的可實行的時間期限時,視為已經窮盡行政救濟。如果機關能證明有特殊情況存在,且機關正在作出應有的努力以滿足申請人的要求的話,法院可以保留管轄權,並允許機關延長時間以完成文件的審查,一旦機關決定提供所申請的文件要求,文件須馬上提供給文件申請人。拒絕依據本法(a)分節提出信息申請的任何通知書上,都應指明各負責做出此決定的人員的姓名、職稱或職務。
(ii)本分款提到的「特殊情況」不包括由可預見的依據本法案公眾對機關的文件申請量所引起的延誤,除非機關能證明正積極地在減少積壓的未解決的文件申請。
(iii)如果文件申請人不接受機關合理地修正申請的范圍或另外安排期限來處理申請(或修正過的申請)的建議,機關應將之作為本分款所考慮的一個「特殊情況」。
(D)(i)各機關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規章,規定在考慮處理申請的工作量或時間量(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情況下以多軌的方式去處理文件申請。
(ii)依據本分款公布的條例,機關須提供給那些不適合以最快速度多軌處理的申請人一個機會,讓其限定要求范圍,以便機關能較快地處理申請。
(iii)本分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分款(C)中所規定的機關應作的努力。
(E)(i)各機關應按照通知和收集公眾評論程序頒布規章,規定對以下文件申請應加速處理----
(I)由文件申請人證明這是一個緊迫性需求;
(II)由機關確定的其他情況。
(ii)除了(i)條款的規定外,本分款頒布的規章還應保證----
(I)機關應於10日內作出是否加速處理文件申請的決定,並在此期限內通知文件申請人;與
(II)對申請人就機關作出的是否加速處理信息的決定而提出的行政訴訟做出迅速的補救。
(iii)只要可行,機關就應盡快處理本機關依據本分款的規定批準的可加速處理的文件申請,拒絕或未及時答復加速文件申請人的,將依據本法令(a)分節第(4)款條款受到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判決應依據機關的文件而作出。
(iv)一旦機關給加速處理文件申請人一個完整答復後,美國地區法院就不具備審查該機關拒絕加速辦理文件申請的管轄權。
(v)在本分款中,「緊迫性需求」是指----
(I)若不加速處理文件申請的話,可能會危及個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
(II)由主要從事向公眾傳播有關聯邦政府活動的信息、緊急情況等工作的人員所作出的文件申請。
(vi)申請加速文件處理的人員應以保證書作出證明,證明他的申請是真實與准確的。
(F)在完全或部分拒絕文件申請時,機關應盡適當的努力,估算出拒絕文件申請的數量,並把這一估算告知文件申請人, 除非提供這一估算會損害(b)分節豁免保護的利益。
(b)本法案不適用於下述文件:
(1)(A)為了國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依據總統頒發的行政命令規定的標准,特別授權保密的文件;(B)依據這樣的行政命令實際上已經劃定為保密的文件;
(2)純屬機關內部人事規則和制度;
(3)法律(不包括本法案552b在內)明文規定豁免公開的文件,但該項法律必須:(A)規定文件對公眾保密的方式如此嚴格,以致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力;(B)對應予保密的文件規定特定的標准,或列舉應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種類;
(4)商業秘密和從個人處所得到的應保密的商業或金融信息;
(5)機關以外的當事人和機關進行訴訟時,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機關內部或機關之間的備忘錄或函件;
(6)公開後,會明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人事、醫療檔案及類似檔案;
(7)對於為執法目的而建的文件或信息,只在下述情況之下才可以不公開這類執法的記錄或信息:(A)可以合理地預期會干擾執法程序;(B)會剝奪一個人的公正的審判或公平的裁決;(C)可以合理地預期會構成不正當地侵犯個人的隱私權;(D)可以合理地預期會暴露秘密的信息來源,包括州、地方政府、外國的機構或機關、或任何私人組織在秘密的基礎上提供信息的情況在內;以及在刑事偵查中,刑事執法機關根據秘密來源編制的記錄或信息,或者合法地執行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的機構由秘密來源所提供的信息;(E)可能泄漏執法的調查或追訴技術和程序,或者在這項公開可以合理地預期會發生逃避法律情況時,泄漏執法的調查或追訴的行動綱領;(F)可以合理地預期會危害任何個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文件或信息;
(8)負責管理或監督金融機構的機關所編制的或使用的檢查、業務或情況的報告;
(9)關於油井的地質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和資料,包括地圖在內。
在刪去本分節豁免公布的部分後,任何的文件的可以合理分割的部分,都應向公眾開放,並應在公布的文件部分上作出刪除標識,除非做出這樣的標識會危害本分節豁免保護的利益,如果技術允許,刪去信息的數量應於被刪處標出。
(c)(1)當一個申請涉及到取得(b)分節第(7)款(A)分款的記錄,而且:
(A)調查或處理程序涉及到可能違反刑法,以及
(B)有足夠的理由相信:(i)調查或程序的對象不知道程序正在進行之中,(ii)暴露記錄的存在有理由預料會干擾執法的程序。在這種情況存在的期間,而且只能在此期間,機關可以認為這些記錄不適用本法案的規定。
(2)一個執行刑法的機關,用告密者的姓名或個人特徵製作的告密記錄,被第三者根據告密者的姓名或個人特徵申請得到這項記錄時,機關可以認為這些記錄不適用本法案的規定,除非告密者的身份已經公開地被承認為告密者時例外。
(3)當被申請的文件涉及到聯邦調查局保持的關於外國間諜、反間諜或國際恐怖主義,而且這類記錄的存在已經按照本法案(b)分節第(1)款的規定劃分為保密的文件時,在這項文件仍然屬於保密事項期間,聯邦調查局可以認為這些記錄不適用本節的規定。
(d)除本法案有特別的規定外,不得以本法為由拒絕或限制向公眾提供記錄,本法也不允許對國會拒絕提供信息。
(e)(1)各機關應於每年的二月一日或以前,向美國司法部部長遞交前一年的財務年度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A)對依據本法案(a)分節向本機關提出的文件申請,該機關作出拒絕的次數及每次拒絕的理由;
(B)(i)根據(a)分節第(6)款提出申訴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訴及申訴的結果如何,每次申訴中拒絕提供信息的理由;和
(ii)依據(b)分節第(3)款的規定,機關拒絕提供信息所參照的法規名單,法院是否支持機關參照此類法規拒絕提供信息的決定的說明,並簡要介紹機關拒絕提供的信息的范圍;
(C)自前一年9月30日起本機關信息申請未處理數及拖延未處理的平均天數;
(D)機關收到的處理信息申請數及機關實際處理數;
(E)機關處理不同類別信息申請的平均天數;
(F)機關為處理信息申請而募集的經費總數;
(G)機關內依據本法令處理信息申請的全職工作人員數及用於處理文件申請的經費總支出。
(2)各機關應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手段或通過其他電子手段向公眾公布該報告。
(3)美國司法部部長應使已通過電子手段公布的報告可在單層電子存取系統上獲取,美國司法部長應於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眾議院政府改革與監督委員會及國務院、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主席和高層官員,通知他們可通過電子設備獲取此報告。
(4)美國司法部部長應在與行政管理與預算局局長協商的情況下,於1997年10月1日前對本分節要求的報告進展情況作匯報並對報告工作做好指導。如果司法部部長認為有必要,可對此報告提出補充要求。
(5)美國司法部部長應於每一日歷年的四月一日或以前遞交一份年度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一日歷年依據本法案公眾所作信息申請案例數及豁免信息申請數,豁免信息案例的處理情況,根據(a)分節第(4)款(E)、(F)、(G)分款負擔的支出和費用及罰款金額。此報告還應包括介紹司法部為鼓勵機關遵守此法案而付出的努力。
(f)本法案中某些名詞的釋義----
(1)正如本章第551(1)條中所定義的,「機關」是指任何行政部門,軍事部門,政府公司、政府控股的公司,或政府行政部門所屬的其它機構(包括總統行政辦公室),或任何獨立的管制機構;
(2)「文件」及其他在本法案中使用的與信息有關的名詞,是指機關所保持的符合本法案要求的各種格式(包括電子格式)的任何信息。
(g)在遵循本法案(b)分節的豁免規定下,各機關首長應為信息申請人准備及公布有關的參考資料、信息指南,包括----
(1)機關所有的主要信息系統索引;
(2)機關所有的主要信息文件定位系統介紹;
(3)依照本法案及美國法典第44篇第35章法案而制定的可從本機關獲取的各種類型的公共信息指南。
『貳』 2022年美國基金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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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銀行:預計美國聯邦基金目標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 ; 鑒於5月份的FOMC會議明確表示將繼續加息以對抗通脹,且鮑威爾明確表示未來幾次會議考慮進一步加息50個基點。我們現在預計,6月和7月將更快地加息50個基點。仍預計今年餘下的每次會議將加息25個基點。這次上調利率意味著2022年將累計上調250個基點,使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區間(此前預測為上調200個基點至2.00-2.25%)。保持對2023年兩次加息25個基點的預測,到2023年年中,最終利率將達到3.00-3.25%(此前預測為2.50-2.75%)
2022
05-06
19:36
大華銀行:預計美國聯邦基金目標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 ;
鑒於5月份的FOMC會議明確表示將繼續加息以對抗通脹,且鮑威爾明確表示未來幾次會議考慮進一步加息50個基點。我們現在預計,6月和7月將更快地加息50個基點。仍預計今年餘下的每次會議將加息25個基點。這次上調利率意味著2022年將累計上調250個基點,使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區間(此前預測為上調200個基點至2.00-2.25%)。保持對2023年兩次加息25個基點的預測,到2023年年中,最終利率將達到3.00-3.25%(此前預測為2.5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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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桂銘12-03 19:46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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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美女老師,這波黃金極限可以看到什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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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萍萍12-03 19:36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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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萍萍12-03 19:36黃金
fe:方老師,黃金這波上漲極限你還是看1820嗎
方萍萍: 是的,親
方萍萍12-03 19:36黃金
福通天下:老師,下周一黃金還會繼續漲嗎?
方萍萍: 是的
方萍萍12-03 19:36黃金
隱然:老師,原油這個走勢,下周要上漲也得先回踩74.5-76.3確認底部再重新開啟漲勢吧?
方萍萍: 下來了都是機會
方萍萍12-03 19:36黃金
文子123456:萍萍老師,昨晚的低位多單拿住就好了,竟然又漲回來了,看來美元這個雙低還不成立吧?
方萍萍: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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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基金市場發展回顧
1.1 歷史回顧
種子期(1907 年-1929 年):1907 年,美國第一隻封閉式基金成立, 1924 年,美國成立世界上第一隻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馬薩諸塞投資 信託基金,開放式基金開始走向普通投資者,標志著美國現代基金業 的開始。一戰後經濟開始復甦,科技快速發展,20 年代美國經濟和股 市持續繁榮,至 1929 年美國股市「大崩潰」前,封閉式基金的總資 產規模達到 45 億美元。在此階段,基金業雖有發展但美國市場及監 管均不完善,投資公司的規模普遍較小。
萌芽期(1929 年-1950 年):由於 20 年代美國證券市場的迅速膨脹, 且伴隨著藍天法的執行不力,各類金融投機活動橫行,導致了自 1929 年開始長達 10 年的經濟大蕭條,封閉型基金嚴重受挫,市場將目光 逐漸轉向開放型基金。自此,美國政府監管機構分別於 1933 年、1934 年、1940 年修訂了《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和《投資 顧問法》,提高了基金在發售、承銷和售後三個階段的信息披露和代 理人服務的要求,其中《投資顧問法》是美國投顧行業發展的開始。 為了統一並集中監管權力,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直達對基金 企業各個部門的監管,期間由於法規禁止封閉基金過度杠桿操作和內 幕交易,開放式基金在此階段大規模發展。
蓄力期(1951 年-1979 年):1950 年開始,伴隨著二戰後美國經濟的 復甦,美國進入了經濟繁榮的時代,個人閑散資金增加,帶動基金規 模持續擴張,同時國會頒布《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初步推 行定額退休福利計劃(DB Plan)和個人退休賬戶(IRAs),1978 年《國內 稅收法》中的 401(k)、403(b)計劃還為 IRAs 的供款及資本利得予以免 稅。政府通過建立養老金的投資擔保和相應的稅收優惠,為基金帶來 了穩定的資金來源。1978 年《國內稅收法》401(K)、403(B)及 457 條 款,規定政府機構、企業及非營利組織等不同類型僱主,需為員工建 立積累制養老金賬戶,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此後,僱主養老金計劃 特別是 DC 計劃規模實現了快速的增長。
擴張期(1980 年-2000 年):80 年代初,美國養老體系改革為美國基 金業帶來了大量長期而穩定的資金。美國國會於 1986 年、1997 年頒 布《稅改法案》和《納稅人救濟法案》,對中高收入人群實行嚴格的 IRA 扣除政策,並為低收入人群引入 Roth IRAs、兒童稅收抵免和教 育儲蓄賬戶。1996 年,證監會(SEC)被授予對證券行業的專屬管轄權。 隨著美國利率實現自由化,疊加美國經濟回暖,債券型基金比重逐步 回落。90 年代,美股牛市開啟,市場迎來機構投資者崛起的時代,共 同基金也迎來進一步的繁榮。
成熟期(2000 年至今):21 世紀初,美國經歷兩次經濟衰退,基金市 場的發展有所滯緩,投資者風險偏好下降,被動型產品加速擴容。在 此期間,政府再次集中加強對基金的監管,1999 年頒布《金融服務法 現代法案》強調金融機構對客戶數據安全的保障,2002 年的《薩班 斯·奧克斯利法案》完善財務方面的監管,並成立公司會計監管委員 會(PCAOB)。2006 年,《養老保護法》放寬投資顧問的許可權,養老金 計劃與投顧業務共同走向成熟。2010 年,《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金融 監管的全面完善標志著美國基金發展步入成熟期。世界各地的投資者 都表現出對受監管的開放式基金(也稱受監管基金)的強烈需求。過 去十年,全球受監管基金的凈銷售額總計 20.1 萬億美元。這種需求受 到幾個長期和周期性經濟因素的影響。截至 2021 年底,受監管基金 的總凈資產為 71.1 萬億美元。
相比之下,中國第一支基金創立於 1989 年,於 1997 年 11 月,頒布 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發展 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礎,標志著我國基金業進入了規范化發展時代, 中國基金正式進入了萌芽期。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次年 9 月,中國第一支開放式基金— —華安創新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誕生,其規模保持穩定增長,為我國 基金業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並於 2003 年底超過了封閉式基金數量 而成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形式。2003 年 10 月 28 日,《證券投資 基金法》頒布並於 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我國基金業的法律規范得 到重大完善,引導中國基金業進入蓄力發展期,新產品層出不窮。2003 年 12 月首支貨幣市場基金誕生,2004 年我國又分別發行了上市開放 式基金和 ETF 基金,2006-2007 年基金規模實現跨越式增長,2007 年 年底基金規模已達到 3.2 萬億元。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中美基金規模 同樣進入停滯徘徊狀態。2012 年 12 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 並實施,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完善,我國基金業進入高速成長期, 2012 至今,中國基金規模已實現接近 9 倍的增長,2021 年總規模相 當於美國的七分之一。
1.2 產品演變及現狀
1.2.1 美國基金產品發展
美國共同基金發展已近百年歷史。1924 年,美國第一隻開放式基金誕 生,也是第一隻現代意義上的共同基金,由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 發行,後面高收益債券基金、對沖基金、國際投資基金、REITs 基金 等相繼問世,基金產品與美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發展密切相關,由於當 時美國證券市場交易活躍,道瓊斯指數繼續一路攀升,1969 年時已經 接近 1000 點,在 20 世紀 70 年代之前,美國大多以股票型基金為主, 基金管理規模得到了長足發展,1970 年達到 476 億美元,是 1940 年 的 100 倍,但是產品種類較少。
高通脹與 Q 條例的矛盾催生貨幣基金。1933 年,美國頒布了《Q 條例》, 《Q 條例》主要是禁止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並且對多種銀行存 款設定了利率上限。《Q 條例》對美國維持和恢復金融秩序起到了積 極作用,但在 20 世紀 60 年代,美國進入高通脹期,通貨膨脹率曾一 度高達 20%,彼時《Q 條例》沒有廢除,這使得商業銀行無法使用利 率來吸引儲戶的資金。為規避此條例帶來的負面影響,1971 年,美國 建立貨幣基金,它將投資者的資金匯聚成資金池,然後將資金池投向 一些期限較短的證券,如美國國庫券、商業票據等。貨幣基金具有無 利率上限約束、可開支票、門檻低、流動性高等特徵,成為了銀行活 期存款的一種替代品,迎來高增長時代,1981 年,貨幣基金佔美國基 金市場 77%左右的份額。 由於大量存款流向了貨幣市場基金,銀行推出貨幣市場存款賬戶 (MMDA),這類賬戶兼具活期存款的便利性和儲蓄存款的高利率, 以此與貨幣基金進行競爭,同時 1980 年,美國政府制訂了《存款機 構放鬆管制的貨幣控製法》,逐步取消《Q 條例》,推進利率市場化改 革,貨幣基金增速放緩。
債券牛市推動債券型基金增長。20 世紀 80 年代,美國經濟增速下滑, 利率水平持續回落,債券價格上行,金融管制大大放鬆,為零息債券、 可變期限債券、保證無損債券等新型債券產品的創造提供良好的金融 環境,同時美國養老金相關法案的出台,稅優稅延政策推動了普通民 眾對於基金市場的投資,債券基金規模得以快速增長,1986 年債券基 金占共同基金比例達到 34%。 隨著美國經濟回暖,利率水平回升,債券市場下行,債券基金受挫。 自 1986 年開始,債券基金佔比有所回落,而經濟的增長使得股票市 場上漲,股票收益率顯著高於債券,股票基金優勢顯現,迎來上漲。
美股牛市持續,重回股票型基金時代。20 世紀 90 年代,以智能信息 技術、生物工程技術等為代表的基礎技術創新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美 國作為基礎技術創新第一大國,依託技術資源,進行生產要素的全球 化配置,經濟上同時表現出低通脹、低失業率、高增長的特徵,推動 了近 10 年的「新經濟時期」。為配合產業結構升級,為新興產業提供 充足資金,美國股權融資發展迅速,推動股票市場進入牛市。同時, 隨著 80 年代的養老體制改革持續推進,DC 計劃和 IRA 持有的共同基 金中的股票資產基本在六成以上,成為美國股市的長期資金來源,助 推美國股市持續上漲,股票型基金也相應重回高增長時代,1999 年股 票型基金占共同基金比例達到 59%。
被動型基金逐步替代主動型基金。早在 1971 年,約翰·麥奎恩利就建 立了世界上第一支被動管理的指數基金,但由於當時技術受限,未能 有良好發展,1976 年先鋒集團發行第一隻真正意義上的指數基金—— 以標普 500 為標的的先鋒 500 指數基金,但直至 80 年代,指數基金 都發展緩慢。20 世紀 90 年代,得益於美國股市的有效性提升,投資 者發現主動管理策略難以戰勝指數化的投資策略,指數基金得以快速 發展,同時,1993 年,美國證券交易所推出了美國第一隻 ETF——標 准普爾存托憑證(SPDRs),被動型基金進入快速發展軌道。2008 年 金融危機後,美國被動型基金加快擴張速度,相比於主動型基金,其 具有費率較低的優勢,使得其備受投資者青睞,截至 2021 年,共同 基金中被動型基金(股指基金+債指基金)管理規模達到 5.7 萬億美元, ETF 達到 7.2 萬億美元,與主動型基金差距不斷縮小,且態勢不減。
相比於美國,中國基金行業發展歷程較為短暫。中國的基金業起源於 1989 年,我國第一隻概念基金新鴻基中華基金由香港新鴻基信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推出,1991 年,我國基金業正式起步,但處於較為無序 的狀態,1997 年,我國出台《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 產品進行規范改造,2001 年中國首隻開放式基金成立,由此中國基金 業進入了一個規范化發展的新時代。
1.2.2 美國基金產品分類
目前美國的基金產品種類已非常的豐富,按照美國投資公司協會(ICI) 的分類,美國共同基金可分為長期型、短期型 2 類,長期型為股票型 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短期型為貨幣市場基金,進一步可 細分為 42 小類基金。相比之下,我國基金產品在大類上已基本覆蓋 完善,但細分品種較少,較美國仍有一定的差距。
1.2.3 美國基金產品結構
共同基金、ETF 在美國基金中佔有絕大部分份額,根據 ICI 披露的 2021 年數據來看,共同基金、ETF、封閉式基金、單位投資信託凈資產規 模分別為 27.0、7.2、0.309、0.095 萬億美元,佔比分別為 78%、21%、 1%、0.3%,共同基金和 ETF 的佔比合計達到 99%。
進一步看,相比於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股票基 金是風險較高、管理難度較大的,因此,如果股票型基金能夠佔有一 個國家主要的基金資產份額,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該國的基金公 司管理水平較高、實力較強,基金行業發展成熟。美國的共同基金和 ETF 主要集中在長期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佔比 60%,為主要構成部 分,國內股票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公司股票的基金)占 46%的凈資產, 全球股票基金(大量投資於非美國公司股票的基金)占 14%,其次是 債券型基金,佔比 20%,混合基金和其他基金佔比 6%,短期基金主 要是貨幣市場基金,佔比 14%,美國的長期基金為其資本市場提供了 龐大的資金支持,推動資本市場上漲,資本市場上漲又進一步確保基 金收益率,助推基金行業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相比之下,我國基金主要以貨幣市場基金這種短期基金為主,截至 2021 年末,我國貨幣市場基金佔比 37%,其次是債券型基金,佔比 27%;股票型基金佔比僅 9%,遠低於美國基金市場。
1.3 美國基金投資者結構分析
美國家庭的共同基金擁有
『叄』 美國股市有那些特點
你好,美股,即美國股市。美國股票市場是規模最大、最開放的市場,各種制度完善,上市的公司基本上涵蓋了美國乃至國際上全部著名、知名品牌的產品公司和企業。目前主要由道瓊斯工業股票指數、納斯達克指數和標准普爾500指數三大股指構成。
美股有如下特點:
1.由機構投資者主宰,散戶日均成交量僅占總體成交量11%;
2.美股採用T+0交易機制。當日可以自由買賣;
3.美股不設漲跌停板,10分鍾之內漲跌幅超過10%,則停盤5分鍾,5分鍾後可以繼續漲或者跌;
4.美股有做市商,電子化交易,實際交易中充斥著大量的電子單;
5.美股可以做空。當日股票跌幅達到10%,當日及次日,股票不能直接做空,只能把單子掛在上面等待被動成交。
【交易市場】美股有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美國證券交易所、櫃台交易市場等交易市場。
『肆』 簡述美國股市發展歷史。
美國股票市場和股票投資的200年多的發展大體經歷過了四個歷史時期。
一、第一個歷史時期是從18世紀末到1886年,美國股票市場初步得到發展。1811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建立標志著嚴格意義的美國證券市場真正形成。1850年代,華爾街成為美國股票和證券交易的中心。
二、第二個歷史時期是從1886年——1929年,此一階段美國股票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情況非常嚴重。這一時期,美國逐步發展成為世界政治和經濟的中心。
從19世紀的後期開始,當時為了給鐵路、製造業和礦業融資,企業紛紛發行股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場成為美國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1896年道瓊斯指數成立。
三、第三個歷史時期是從1929年大蕭條以後至1954年,美國股市開始進入重要的規范發展期。
1929年8月美國道瓊斯工業指數最高超過到380點,而1932年該指數最低下跌到42點,跌幅接近90%,道瓊斯指數再次回到380點是在25年之後。1929年到1933年,美國股市下跌的同時,大量的債券被拒付,美國約有40%的銀行倒閉。
這一歷史時期,美國股市真正進入投資時代,價值投資思想是這一時期主流的投資思想。
四、第四個歷史時期是從1954年至今,機構投資迅速發展、美國股票市場進入現代投資時代。
(4)美國多領域無約束債券的股票分析擴展閱讀
NYSE(紐約證券交易所) 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有名的交易所。於200多年前的1792年,隨著24位股票經紀人和商人簽訂的《梧桐樹協議》而成立。世界上的許多大型公司都在NYSE上市,例如可口可樂、通用電氣和沃爾瑪。
紐約證券交易所是實體交易所,交易都是面對面進行。無論何時您聽到「上市交易所」,指的都是紐約證券交易所。訂單操作是由提交交易的交易所成員和場內經紀人在特定位置(也被稱為交易現場)來完成的。
採用簡單的拍賣法,以買方願意購買的最高價格,結合賣方願意出售的最低價格(被稱為出價和問價)進行。股票要麼是通過上次的售價,要麼是出價和詢價的價格來進行報價。
NASDAQ(納斯達克)市場是一個虛擬的市場 ,如同OTC(場外交易)市場一樣。這里沒有交易大廳,沒有專家,也沒有中心地點。相反,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交易商的電腦化網路來進行。這就把電腦癱瘓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因為網路是獨立的(如果一台電腦壞了,其它的則繼續連接)。
納斯達克在以前被認為是次於NYSE的,但自從高科技繁榮,像微軟和Intel這樣的眾多公司快速成長,納斯達克已經被認為是NYSE主要的競爭對手,無論是在聲譽還是成交量方面。納斯達克系統的經紀業務由造市商來執行。
與NYSE的專家不同,造市商只控制他們自己的出價和問價,而不是控制某個股票的整個交易過程。某個股票可以有許多的造市商,都在同一時間交易。
AMEX(美國證券交易所)是美國第三大交易所。在納斯達克出現以前,是第二大交易所。1998年,AMEX被實際上是納斯達克的母公司NASD買下。AMEX主要進行小型股(市值將在下部分進行解釋)和期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