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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金融詐騙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9-27 10:13:05

1. 股票受害者被騙虧損經歷大揭秘!大家一定要警惕!

這個是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現在很多人打著推薦牛股的幌子讓你上當受騙,最好不要相信,有技術就玩,沒技術遇到好的牛市也可以瞎玩,跟著身邊的朋友干吧

2.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3.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4. 有哪些著名的金融詐騙

近年來全球重大的金融腐敗案首推2009年美國華爾街麥道夫案

伯納德·麥道夫(Bernard Madoff,1938年4月29日——),美國著名金融界經紀人,前納斯達克主席,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詐騙案——「龐氏騙局」的主犯,2009年6月29日被紐約聯邦法院判處150年有期徒刑。
[編輯本段]曾經靠白手起家的華爾街傳奇人物

伯納德·麥道夫出生在紐約一個猶太人家庭,1960年,從紐約赫福斯特拉私立大學法學院畢業後的他靠利用暑假打工當救生員和安裝花園噴水裝置賺來的5000美元,創立了伯納德·麥道夫投資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經過多年的摸爬滾打,麥道夫憑借其聰明才智漸漸成為華爾街經紀業務的明星。上世紀80年代初,麥道夫在華爾街積極推動場外電子交易,將股票交易從電話轉移到電腦上進行。當時,麥道夫公司已成為美國最大的可獨立從事證券交易的交易商。1983年,麥道夫公司在倫敦開設了辦事處,並成為第一批在倫敦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美國公司。1991年,伯納德·麥道夫成為納斯達克董事會主席。在其帶領下,納斯達克成為足以和紐交所分庭抗禮的證券交易所,為蘋果、思科、Google等公司日後到納斯達克上市做出了巨大貢獻。 到2000年,伯納德·麥道夫公司已擁有約3億美元資產。
麥道夫家族基金會主要捐助猶太慈善組織,幫助建設劇院、大學以及藝術事業。

「龐氏騙局」專殺熟

2000年功成名就後,麥道夫的人生軌跡發生了巨大轉變。他精心設計了一個巨大的「龐氏騙局」,以穩固的高投資回報率使自己再次成為華爾街的傳奇人物,直到2008年12月初露餡。
打入精英俱樂部拉客戶

棕櫚灘鄉村俱樂部成立於上世紀50年代,這是一個高端猶太人俱樂部,只有300名會員。要申請加入其中,不僅要足夠富有(會費30萬美元),還必須是品德高尚的人士,每年的慈善捐款記錄不少於30萬美元。
麥道夫很輕松地就打入了精英雲集的鄉村俱樂部,並吸引了眾多富有的猶太會員。麥道夫很會揣摩投資者的心理,他刻意營造出一種排外氣氛,並實行「非請莫入」的政策,只有經過邀請的投資者才能成為公司客戶。這意味著,成為麥道夫的客戶有點像加入一個門檻很高的俱樂部,光有錢沒有人介紹是不能進的。
這一策略非常成功。在很多人看來,把錢投給麥道夫已成為一種身份的象徵。麥道夫從不解釋投資策略,而且如果你問得太多,他會拒絕接受你的投資。
在俱樂部的高爾夫球場和雞尾酒會上,人們不時提到麥道夫的名字。一些猶太老人稱麥道夫是「猶太債券」,能給出8%至12%的投資回報,而且每年如此,不管金融市場形勢如何。麥道夫曾吹噓:「我在上漲的市場中賺錢,下跌的市場中也賺錢,只有缺乏波動的市場才會讓我無計可施。」
50年交情老友照樣騙

95歲高齡的俱樂部成員、服裝大亨卡爾·夏皮羅是此次騙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他認識麥道夫近50年了,曾邀麥道夫參加他的95歲生日宴會,和他一起旅行,甚至帶他的曾孫玩。夏皮羅旗下的公益基金向麥道夫的基金投資了1.45億美元。此外,夏皮羅及其家人還將另外4億美元交給麥道夫管理。
隨著客戶的不斷增多,麥道夫要求的最低投資額也水漲船高,從最初的100萬美元升至500萬美元,然後又到1000萬美元。至少有1/3的俱樂部會員投資了麥道夫旗下的基金。
由於回報穩定,麥道夫的名聲越來越大,會員都以擁有麥道夫投資賬戶為榮。

騙局被曝光

2008年12月初,麥道夫向兒子透露,客戶要求贖回70億美元投資,令他出現資金周轉問題。12月9日,麥道夫突然表示提早發放紅利。12月10日,麥道夫向兒子坦白稱,其實自己「一無所有」,而是炮製了一個巨型金字塔層壓式「龐氏騙局」,前後共詐騙客戶500億美元。10日當晚,麥道夫被兒子告發,引爆史上最大欺詐案。12月11日,麥道夫被捕。
在案發前,人們信任麥道夫,麥道夫也沒有讓他們失望;他們交給麥道夫的資金,都能取得每月1%的固定回報,這是非常令人難以置信的回報率。但事實上,麥道夫並沒有創造財富,而是創造了別人對他擁有財富的印象。顧客們並不知道,他們可觀的回報是來自自己和其他顧客的本金——只要沒有人要求拿回本金,秘密就不會被拆穿。但當有客戶提出要贖回70億美元現金時,游戲結束了。
截至2008年11月30日,麥道夫的公司帳戶內共有4800個投資者賬戶,這些受騙的投資者包括對沖基金、猶太人慈善組織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資者。

受到法律嚴懲

2009年3月,麥道夫表示對包括證券欺詐、洗錢等在內的11項刑事指控認罪,欺詐金額累加起來達到650億美元。
2009年6月29日,紐約聯邦法院判處麥道夫15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麥道夫將在監獄中度過餘生;法院同時判決沒收麥道夫約1700億美元財產,麥道夫的妻子也將上交名下8000多萬美元資產,但獲準保留250萬美元財產。

5. 90後女孩進群炒股砸進102萬,結果瞬間傾家盪產是怎麼回事

90後女孩何夏常在微博和各種渠道里搜索「股票」「炒股」,想看看有沒有一些KOL或是資源,能夠學一波操作。隨後,她關注到了一個微博上就有300多萬粉絲的財經大V徐某峰,之後進了「炒股經驗分享」的微信群,在群內管理員李樹某會推薦一些股票,在何夏嘗到一些甜頭後,開始不斷被「洗腦」,前後投進102萬,後來她所在的微信群裡面的管理人員「統統消失」,才知被騙,只是為時已晚。

其實時間長了,何夏當然也發現,其實李樹某推薦的股票也有些是賠錢的。但每當出現這種情況,李樹某總能搬出一些貌似「合理」解釋,比如:買入的散戶過多,導致盤面出現異動,驚動了該股票操盤的主力莊家。莊家不願意和散戶共享盈利,於是拚命靠洗盤打壓股價……

李樹某告訴這些小股民們,甘心當個小散,最後只能被莊家玩弄於股掌之間。而他的計劃,則是把散戶們集結起來,帶著大家一起吃肉,一起賺錢。

(5)股票金融詐騙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手法不是新手法,股場卻總有新股民

據受害者群的不完全統計,當前,受害者人數已經達到160餘人,來自全國多地,總金額在4000萬元以上,其中除了像何夏這樣的新股民,還有一些曾在股場失意的老股民們。

不少受害者聯系原先發布廣告的財經大V徐某峰,但此時他已刪除了當時發布的推薦微博,並表示「所謂的融資融券、機構通道,都是騙局,王紅某、李樹某這些都是騙子。提醒了整整兩天,如果還有上當受騙的,趕緊去報警。」

雖然手法並不算新手法,但奈何股民總是新股民。警方提示廣大市民,在投資理財時一定要認准正規渠道,投資理財類詐騙往往有很強的欺騙性,那些所謂的「穩賺不賠」「高額回報」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事先布下的圈套。

6. 炒股被騙的真實經歷為你揭秘真正虧損騙局內幕

投資詐騙廣告提問信息,不要被騙
杜絕二次維權被騙,建議到公安機關報警。
切勿相信網上維權公司,套路滿滿,費用多
謹防金融詐騙,不要被騙啊。

7. 我有幾個朋友股票詐騙,金額39萬這樣要怎麼定罪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准確的量刑標准。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

8.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