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眾籌的風險
法律分析:
一、持股方式的風險
1、眾籌特點之處是投資者為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人,而不是公司股東。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2、眾籌模式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3、股東維護普通合夥人利益的不完全性。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二、領投「陷阱」引發風險
1、融資中為項目「信用增級」。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2、用信用增級降息風險提高償付能力。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
3、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衍生問題:
股票可申購額度是多少?
投資者持有的市值確定其網上可申購額度。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資者為單位,按其T-2日(T日為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申購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每1萬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1萬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每一個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
❷ 股權眾籌可靠嗎
股權眾籌是合法的,但是存在法律風險。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的一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其法律風險包括欠缺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欠缺對沖動決策的保護、投後沒有信息披露和資金使用監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❸ 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有哪些眾籌風險大嗎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發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那麼。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呢?
定義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實質性差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
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股權眾籌網站沒有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去把項目進行推介,項目信息是創業者對自身項目認識而編寫,平台不做實質性判斷,而只是經過對虛假性、合適性的判斷後展示給投資人,中間並沒有參與對其大量宣傳、鼓吹或與項目方沆瀣一氣的做法,這與非法集資的宣傳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於股權眾籌信息的公開、透明、陽光,是利用了互聯網最好的功能,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風險控制的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而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項目的信息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
法律保護方面: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眾籌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❹ 股權眾籌有風險嗎能說詳細點嗎
一.法律風險:
困擾之一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要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則取決於其是否是公開發行。股權眾籌需要對其運作模式進行嚴格的管控或採取特殊方式才能規避《證券法》的限制,而這種規避方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畢竟要打好「擦邊球」可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構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批准、變相發行或超過人數限制,其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的可解釋空間較大,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很有可能便會被囊括其中,面臨著刑事制裁的風險。倘若真的走入「禁區」,按照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程序,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利益便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第二大困擾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著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該機制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人把更多沒有專業能力但有資金和投資意願的人拉動起來。但這樣一來,在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這種推薦引導的投資方式往往會試圖抓住投資者的投資心理,容易增加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惡意串通,對跟投人進行合同欺詐的風險。如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該領投人名氣很大或跟投的人數眾多,便會產生「羊群效應」,造成許多投資人在不明投資風險的情形下盲目跟風,那麼當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這種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往往是由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跟投人與融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融資人資金運作缺乏相應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應」的作用,會使這種風險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終會釀成慘重的後果。同時,對於單個投資者而言,存在因為小額的投資糾紛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現象,糾紛解決的成本過高。
二.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風險
一般來說,股權眾籌平台的作用在於發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並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屬於一般的居間合同。但具體來說,它又不完全屬於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如天使匯服務協議第4條規定若用戶有違反協議或法律的行為,則眾籌平台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斷其賬號、刪除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等行為。同時,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目前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這也是對用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服務雙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風險與收益,是投資活動中相伴相生的產物,只要參與了投資,就必然要承擔某種程度的風險,這屬於基本的商業常識。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帶著這類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由於目標公司大多處於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當然,有人指出既然選擇成為公司股東就要和公司共進退,只想著盈利分紅而不願承擔公司虧損屬於「耍流氓」。必須要指出的是,出於法律的安排,股東確實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分配利潤,法律當然不能承諾每一筆投資必然有回報。但我們並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資者加入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此種風險對於作出投資決定的與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試想,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願,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在現實中,長期不分紅的有限責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只須賣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一是股東股權轉讓受限於法律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受限於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其他條件,轉讓股權時須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過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謂之強流動性,而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有諸多不便,最為現實的困難就是誰購買股東欲轉讓的股權,導致股權要麼無人問津,要麼折價轉讓。當然,股東亦可選擇法律保留的股東退出機制,此前文已述,不贅。
以上這些風險涉及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並非眾籌所特有的風險,是普遍存在於「公司——股東」關系當中的,毋庸諱言我國在該領域上的表現並不能讓人滿意。而股權眾籌所面臨的更為尷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資者是以新增股東身份加入目標公司,不似傳統閉合的有限公司一樣股東之間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處於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並承擔信息公開、接受審計等義務。換言之,參加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既沒有基於社會人情關系的自力救濟,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面保護,這使得本來欠缺保護的投資者權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後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並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舉例說之,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後,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佔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中,一般投資方實力較強,也具備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作出正確評估,進而確定股權比例問題。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資其條件更為嚴格,由專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是必需條件,同時評估公司還要對評估報告真實性負責。總的來說,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資者是很難獲取有關公司資產、經營、負債等信息,故而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比例,這是保護投資者理念的必然體現。
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佔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通過檢索,筆者甚至發現一家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剛成立不久即發布融資需求30萬元,出讓股權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萬元。微信公眾號股票研究院通過檢索未找到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不知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佔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台如何管理融資款項。目前的眾籌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台,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於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台並且沉澱下來,平台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如融資成功把相應的融資款劃撥到目標公司,融資失敗把認繳款退回給相應的投資者等等,這都有賴於平台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繼出現的P2P借貸平台關閉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為中介的融資活動,平台本身也是極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雖然目前尚未有眾籌平台出現類似事件,但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後沒有監管。從法理來講,上市公司因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而具備公眾屬性,為公眾利益考慮故而需接受監管部門之嚴格監管,承擔法律規定的一系列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台對融資公司進行後續監管也於法無據。在現實中,眾籌平台真要對公司進行監管也恐非易事,受制於成本、專業、資質等因素。公司融資後,其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等方面,並沒有相應的制度要求其公開或接受監管,甚至投資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營業,這樣的「股東」連基本的信息都無從知曉,更遑論投資收益。投資者可曾想過如果公司融資後短時間內宣布破產,自己的投資又有何保障?
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後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於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歸根到底,這是由於目前國內法律未明確眾籌的法律地位及監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監管、第三方監管還是由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已有的法律技術都堪當其責。但問題在於,在相應法律出台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中,如何將此風險控制,實乃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劃。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這種利用法律技術設計出來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但選擇制度的合理與否更要看該制度的宗旨與其適用環境的目標是否相一致。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籌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有權利不行使和權利被剝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綜上,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設計該模式的原意雖不可考,但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有限合夥形式在近年來頻頻被運用到融資領域中,比如地產項目的信託計劃、定向借貸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筆者猜測,或許眾籌業界是從其中得到啟發並引入到股權眾籌中,一方面可以解決《公司法》關於股東數量的規定,另一方面保證新增股東不至於過於分散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股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而股東一旦出資則資金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請求權,這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的具體表現之一,而有限合夥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資者主張股東權利。這正是有限合夥之於股權眾籌最大的悖論。
2.領投「陷阱」。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資經驗、工作經歷、個人資產等等)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籌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也許領投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功能,向投資者展示該公司在某個領域被認可的程度。但必須要指出,在我國社會徵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部分眾籌平台要求領投人對融資方進行擔保,但從已有P2P經驗來看,這種擔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在美國一部描述華爾街的電影里一位投機者這樣表述:「道德風險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錢,但卻不用為此負責。」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如果說在地產項目信託計劃和P2P借貸領投人所獲融資方的「報酬」還處於暗處的話,那麼一些眾籌網站明確建議融資方給予領投人的股份回報則把此種利益公開化、固定化。雖然說沒有法律禁止這類行為,但領投人優先實現或多獲得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來源於其他投資者,這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融資方和領投人惡意串通,那投資者風險將會迅速放大,後果不言而喻。
❺ 眾籌的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眾籌,顧名思義就是向大眾籌集資金,這種模式主要是初創企業或者新項目通過網際網路將自己的創意或設計展示給普通大眾,吸引大眾的眼球並爭取能夠獲得大眾的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的股權眾籌運作模式主要有兩種:「領投+跟投」和「無領投」。「領投」顧名思義就是由具有一定該領域業務經驗和風險防控能力的投資人帶領大家一起投資,他們需要事先對項目進行考察並向大家介紹項目的相關內容,傳授自己積累的投資經驗,同時有些項目中有獲得該項目獎勵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權利。
而「無跟頭人」的模式中各個投資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並沒有領投人進行經驗介紹,一切均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或者投資經驗進行收益和風險的管控,因此在實際的投資中這種模式的投資人大多是有經驗的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等。
在這樣一種情況之下,我們需要從多個方面持續推薦徵信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一方面,要加強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依法建立信用檔案,並盡可能將其納入央行徵信系統,擴大信用記錄的覆蓋面並加強信用記錄的共享,有效化解風險信息的不對稱並強化對守信者的激勵和失信者的約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勵專業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類似於美國的FICO等)的快速發展,准確得揭示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等級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
❻ 眾籌炒股是什麼 眾籌炒股有什麼風險
所謂眾籌炒股,就是由「炒股牛人」在平台上發起股票眾籌項目,然後其他投資人選擇對此進行跟投。平台充當「中介」角色,提供居間服務,由操盤手和投資者共同承擔項目的收益和風險。
懂得投資的人都知道,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一味追求高收益,容易掉進陷阱,所以說投資還需謹慎。
眾籌炒股,靠的是操盤手,而「股市牛人」再牛也牛不過股市,一旦投資失敗,投資者的錢就會化為烏有。而操盤手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並不對稱,目前此類平台上的操盤手資料都是模糊化,投資者根本沒有掌握有關操盤手的資料。
眾籌炒股是新生的模式,尚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對其進行監管。平台僅僅是提供居間服務的居間人,面對動輒百萬以上的項目資金,很難保證不會發生捲款跑路的事情。另外,眾籌股權可能存在著違規乃至涉嫌非法集資的風險。
所以說,投資理財不能只看著著眼前的高收益,資金安全穩定才是投資的真理。發展成熟的眾籌模式才是投資的正確方向。
❼ 股票、黃金、p2p、眾籌都有什麼優缺點
股票的優缺點
缺點:
時間性: 購買股票是一項無確定期限的投資,不允許投資者中途退股。
價格波動性:股票諸多因素影響,股價經常處於波動起伏的狀態,
投資風險性:股票一經買進就不能退還本金,股價的波動就意味著持有者的盈虧變化。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多少。一旦公司破產清算,首先受到補償的不是投資者,而是債權人。
優點:
每年有可能得到上市公司回報,如分紅利、送紅股。
能夠在股票市場上交易,獲取買賣價差收益。能夠在上市公司業績增長、經營規模擴大時享有股本擴張收益。這主要是通過上 市公司的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來實現。
在通貨膨脹時期,投資好的股票還能避免貨幣的貶值,有保值的作用。
現貨黃金的優缺點
現貨黃金的缺點主要是:高收益伴隨高風險
但是嚴格設置止損與合理控制倉位是收益關鍵,所以這個要把握好!
同時它還是有很多優勢的,比如:
一、黃金投資是世界上稅賦負擔最輕的投資項目;
二、黃金市場沒有專家,國際化;價格透明,無人能操縱;
三、雙向交易,做空機制,主動靈活應對多種市場行情,無需被動等待等等,其他的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眾籌有點像P2P,但又不完全像,它們的特點是資金採用第三方保管,資金透明陽光化
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誰創辦了這個平台;2.風控做得怎麼樣;3.標的金額怎麼樣(越低越好,最高不要超過100萬);4.利率范圍(10-15%合理,高於這個值都要警惕了);5.透明度如何。等等這些都要綜合考慮。
❽ 眾籌炒股的風險有哪些
什麼是眾籌炒股?
眾籌炒股又名「集資炒股」、「股票合買」,即由一位「炒股牛人」或「資深投資人」發起一項股票眾籌,然後其他投資人選擇對此進行跟投。在約定時間結束後,按照盈虧比例進行分紅。
有哪些風險?
一、最明顯的:投資失敗,因為「炒股牛人」就算再「牛」,也是人,不是神,他也無法完全避免操作失敗。而一旦投資失敗,投資者的歷史收益將會化為烏有。
二、跑路:由於眾籌炒股平台的定性比較模糊,按照平台給的說法,它們僅僅是提供居間服務。但實際上,單個眾籌項目的資金規模至少在百萬以上,誘惑較大,再加上監管的缺失,使得平台跑路成本很低。
三、政策:
1、參與跟投的投資人為非熟人關系,應該以非公開的形式來募集,即走私募路線,受證監會監管,那麼這將會要求平台必須限制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和投資人數。如果沒有,很可能涉及非法集資;
2、操盤手為領投人,投資者為跟投人,已形成為實質的代客理財模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客理財需要獲得相關的金融牌照,以公募或私募的方式進行募資。
這三點是需要我們眾籌炒股必須要注意的,每一點都是我們應該去學習研究的。其中第三點政策來說是重中之重。小編覺得:投資是一定會有風險的,但是怎麼做可以減少風險,這就是學問,只有努力去學習這方面的知識,關注這方面的實事,才能做到盡量規避風險。
❾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1、項目信息虛假或不完善。
2、欠缺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
3、欠缺對沖動決策的保護。
4、欠缺股東權利的保護。
5、投後沒有信息披露和資金使用監管。
6、缺乏投後管理而導致的退出無望。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