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在證券市場上找不到達爾曼,深科技A,瓊民源A呀
真是笨到家了!呵呵
代碼未變只是名字改了!
B. 退市股票名單一覽表
截至2020年12月15日,A股已退市的股票共計124隻。
它們分別是:
股票代碼 股票簡稱
000003.SZ PT金田A
000013.SZ *ST石化A
000015.SZ PT中浩A
000018.SZ 神城A退
000024.SZ 招商地產
000033.SZ 新都退
000047.SZ ST中僑
000405.SZ ST鑫光
000406.SZ 大明退市
000412.SZ ST五環
000418.SZ 小天鵝A
000508.SZ 瓊民源
000511.SZ 烯碳退
000515.SZ 攀渝鈦業
000522.SZ 白雲山A
000527.SZ 美的電器
000535.SZ *ST猴王
000542.SZ TCL通訊
000549.SZ S湘火炬
000556.SZ PT南洋
000562.SZ 宏源證券
000569.SZ 長城股份
000578.SZ 鹽湖集團
000583.SZ S*ST托普
000588.SZ PT粵金曼
000594.SZ 國恆退
000602.SZ 金馬集團
000618.SZ 吉化退市
000621.SZ *ST比特
000653.SZ ST九州
000658.SZ ST海洋
000660.SZ *ST南華
000675.SZ ST銀山
000689.SZ ST宏業
000693.SZ 華澤退
000699.SZ S*ST佳紙
000730.SZ *ST環保
000748.SZ 長城信息
000763.SZ 錦化退市
000765.SZ *ST華信
000769.SZ *ST大菲
000787.SZ *ST創智
000805.SZ *ST炎黃
000817.SZ 遼油退市
000827.SZ *ST長興
000832.SZ *ST龍滌
000866.SZ 揚子退市
000916.SZ 華北高速
000956.SZ 中原退市
000979.SZ 中弘退
002018.SZ 華信退
002070.SZ 眾和退
002143.SZ 印紀退
002220.SZ 天寶退
002477.SZ 雛鷹退
002509.SZ 天茂退
002604.SZ 龍力退
002680.SZ 長生退
300028.SZ 金亞退
300090.SZ 盛運退
300104.SZ 樂視退
300156.SZ 神霧退
300186.SZ 大華農
300216.SZ 千山退
300372.SZ 欣泰退
300431.SZ 暴風退
600001.SH 邯鄲鋼鐵
600002.SH 齊魯石化
600003.SH ST東北高
600005.SH 武鋼股份
600065.SH *ST聯誼
600069.SH 退市銀鴿
600074.SH 退市保千
600087.SH 退市長油
600092.SH S*ST精密
600102.SH 萊鋼股份
600175.SH 退市美都
600181.SH *ST雲大
600205.SH S山東鋁
600240.SH 退市華業
600253.SH 天方葯業
600263.SH 路橋建設
600270.SH 外運發展
600286.SH S*ST國瓷
600296.SH S蘭鋁
600357.SH 承德釩鈦
600401.SH 退市海潤
600432.SH 退市吉恩
600472.SH 包頭鋁業
600553.SH 太行水泥
600591.SH *ST上航
600607.SH 上實醫葯
600625.SH PT水仙
600627.SH 上電股份
600631.SH 百聯股份
600632.SH 華聯商廈
600646.SH ST國嘉
600656.SH 退市博元
600659.SH *ST花雕
600669.SH *ST鞍成
600670.SH *ST斯達
600672.SH *ST華聖
600680.SH *ST上普
600700.SH *ST數碼
600709.SH ST生態
600747.SH 退市大控
600752.SH *ST哈慈
600762.SH S*ST金荔
600772.SH S*ST龍昌
600786.SH 東方鍋爐
600788.SH *ST達曼
600799.SH *ST龍科
600806.SH 退市昆機
600813.SH ST鞍一工
600832.SH 東方明珠
600840.SH 新湖創業
600842.SH 中西葯業
600852.SH *ST中川
600878.SH *ST北科
600899.SH *ST信聯
600991.SH 廣汽長豐
601268.SH *ST二重
601299.SH 中國北車
601558.SH 退市銳電
(數據來源:i問財)
C. 我國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是「瓊民源A」還是「PT水仙」,哪裡有資料查詢
PT水仙於2001年4月23日起終止上市,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被摘牌的股票,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我國第一家因連年虧損而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D. 急!關於挪用公款罪的定義
公私不分侵佔挪用
民營企業家都應該明白,個人投入企業的注冊資金,或者企業通過合法經營賺取的利潤,在企業沒有清算之前或者沒有進行利潤分配之前,都並不完全等同於企業家的個人資金。同一老闆參股或控股的許多企業之間,這家企業的資金也不能隨便用做另一家企業的資金使用。如果對這些問題缺乏清醒的認識,把企業資金錯誤地當作自己錢包里的資金,把民營企業錯誤地當作自己的金庫,把下屬這家企業的資金隨便當做那家企業的資金試用,那麼,就很可能遭遇牢獄之災。
如廣東金正集團老闆萬平。公訴機關指控萬平涉嫌犯罪共有兩宗事實: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萬平利用其為ST天龍總經理、ST天龍東莞分公司負責人、廣東金正集團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預付ST天龍東莞分公司上游供貨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貨款的名義,逃避公司監管,擅自將天龍集團東莞分公司2700萬元的資金挪用給廣東金正使用,至今未還。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 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一是犯罪客觀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標准,也是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具體標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體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這一問題上,刑法修訂前,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刑法修訂後,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符合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公款被他人用於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暫借的,具有公開性;最後,挪用公款的行為多數沒有手續和借據,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經過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憑證,有的在帳面上有記載。
例如,我們在偵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嚴格把握刑法384條的實質要件,注意區別挪用與借用公款的關系的界限,經過初查去偽存真,用挪用公款四個構成要件,逐條分析、研究、認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誤區
1、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認為它們的主體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條的規定,便不難發現二者的區別。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不同在於貪污罪的主體范疇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范疇。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在這條規定中,第2款單列一款,與第一款是並列關系,即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並列關系,並不包含在國家工作人員之列。而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包括此類人員。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做了具體規定,在這條規定中,國家工作人員並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3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體與貪污罪主體不同在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卻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這樣進一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主體的不同。
2、認為股份制企業中的人員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應以是否為國有控股企業來認定。
改革開放以後,所有制結構呈現多元化,隨之而來企業性質也日趨復雜,對這些企業中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有多種主張,最常見的是以國有權是否佔多數來劃分,即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資金罪。這種劃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頗之處。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便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性質,該性質不同於任何發起人或認股人,包括參股、認股、控股的國有公司、企業的性質。而公司的法人財產屬於獨立的法人財產,其性質也不同於任何出資者的財產性質。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此類犯罪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類行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來解決。此批復中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定職務侵佔罪。此批復雖未明確規定此類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罪,但已明確規定此類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體卻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錢款挪用給他人或自己使用時,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
3、認為承包國有企業的人員可構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承包是企業改制的一種重要形式,承包的確給一些企業帶來了效益,但同時帶來了很多法律問題。對於承包者挪用企業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便成為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承包一般分為二種:即風險承包和經營權型承包,風險承包是指無論是否有利潤,承包人必須上交一定利潤給發包方,如有剩餘利潤則歸承包人,這種承包因企業財產的歸屬已事先劃定;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如將款借給他人應屬其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如屬經營權承包,且發包人是國有單位,則承包人是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為承包既是一種委託關系,對於原來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為承包國有單位,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前所述這類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不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故筆者認為承包國有企業人員有挪用公款行為的,無論是風險承包還是經營權承包,都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還有一種特殊身份的承包國有企業人員,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有些人認為他們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中的必須利用職務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時,必須利用了他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因承包人進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間的挪用行為與原來的職務沒有關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利用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所以也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責任類型與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後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以定義的形式對於法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做出了闡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可以用經濟學來表述的字眼:「不利」與「補償」可以發現,法律責任具有兩方面的作用:(1)懲戒違法,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威懾作用。在下文中稱為懲戒的作用。(2)對於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個人來承擔違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在下文中稱為補償的作用。以法律責任的這兩種作用為依據,我們來考察不同情況下對於虛假陳述行為應有的處罰。
1、過失與欺詐的處罰原則
按照過錯人的主觀態度,虛假陳述行為主要分為過失與欺詐,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違法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則表明虛假信息的出現是故意而為之,違法行為屬於欺詐。反之,則虛假信息是由於過失而出現的。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不同程度主要是為確定製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過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區別。
(1)過失的處罰原則
從懲戒的作用來看,過失的特點在於過失人在違法時並未預料到自己行為會遭受懲戒,因此也不會去衡量行為的預期效用。因此,要使過失人對於違法產生不利的效用預期的意義不大。當然,對於過失也不能完全沒有懲戒,否則行為人會對其行為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懲戒,使得過失人感受到過失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們謹慎行為的作用了。
從補償的作用來看,補償的意義與違法者的主觀態度無關。就是說,無論違法者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應當予以消除。所以過失人應當承擔違法所帶來的成本。
(2)欺詐的處罰原則
欺詐具有顯著的特點:①欺詐是故意的行為。②欺詐人在行為時就已預料到可能遭受懲戒的後果,因此會考慮遭受懲戒的可能性,並且會掩飾其罪行。因此,對於欺詐行為來說,懲戒必須考慮概率的因素。③由於行為人希望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懲戒的目標不僅僅是使違法人的行為效用為負,而是應當使違法人感受到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基於欺詐的以上特點,對於會計報表欺詐來說,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處罰力度。
第一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大於或等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在這一情況下,處罰的主要目標是使得欺詐人不因欺詐而獲利。
第二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小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
之所以考慮這種情況,是因為很多違法行為的收益與社會成本極不相稱,違法行為的收益很低,但社會成本卻極大。誠如前述,對於故意的行為來說,懲戒的目的不僅僅是讓行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讓他體會到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這樣才能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會計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很可能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制裁力度應當怎樣確定呢?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由欺詐人承擔與欺詐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相當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種違法情節下的責任類型與處罰力度
根據上小節有關處罰原則的分析,本小節來討論一下虛假陳述行為在不同違法情節下的適當處罰方式。首先來看過失的情況。過失是不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力度依據的。過失的處罰完全以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因此,按照損失的程度,我們可以將過失分為以下幾種:
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失非常小,從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則來看,不值得去啟動制裁程序。
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高於輕微過失,但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金額較小,一般來說可以由過失人全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裁應當是由過失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過失造成的危害無法用貨幣來衡量或者受害人無法確定時,應當給予適當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補償的作用。
嚴重過失:在嚴重過失情況下,過失造成的損失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過失人的賠償能力范圍。這時,過失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出於警示的目的應當同時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對注冊會計師來說,還可以處以暫停執業的處罰。甚至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總體說來,對於過失行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應當是比較輕的,它畢竟是起到一個督促人們謹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麼,對於造成巨大損失的嚴重過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作者認為,這要看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如果這種過失案件的發生比較頻繁,則不排除有欺詐人隱瞞欺詐證據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應當考慮施以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目前對於虛假陳述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的刑事責任。
再來看欺詐,欺詐可根據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來確定製裁力度。按照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這兩種標准,我們可以將欺詐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討論其處罰:
社會危害小:對於這種情況。對其的制裁首先應當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比較容易發現的情況,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對於不易發現的情況則應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制裁。
社會危害大,且社會危害與違法所得相差數倍以內: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制裁應主要根據違法所得與發現概率來量刑。當然,既然觸犯了刑律,應當處以取消從業資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對虛假陳述在各種違法情節下的適當法律制裁進行了探討。當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其中的變數包括社會損害、處罰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標。而且,法律決定處罰力度與方式有很多法學上的考量,不是單純用效用就能解釋的問題。因此,本小節所作的討論是簡單化和理論化的,以上討論的目的僅僅是從總體上來解釋法律現象或做出理論推導。
3、民事責任的分擔
在虛假陳述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有數個責任主體:法人單位、單位主管、發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都可能負有責任,也就存在著如何將法律責任在責任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從法律責任的懲戒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懲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只能起到懲戒的作用,因此,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行政與刑事責任,而不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但從補償的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民事賠償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誰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影響補償的效果。對於民事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應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來進行,實際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則而進行,即:誰的行為越沒有效率,誰就應當承擔越多的責任。運用此原則,我們來分析各種情況下的責任分擔方法。
共同欺詐:從防止侵權的成本來看,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個責任方的行為都是欺詐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欺詐的各責任方的行為都是完全無效率的,他們都負有全部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各責任人的違法所得比例來分配賠償金額,如果存在有的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不足部分應由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多方過失:在多方都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夠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謹慎態度就可以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責任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共同過失情況下,應根據各責任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來分擔賠償額。相對嚴重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多的責任,相對輕微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少的責任。由於過失責任人的行為不像欺詐那樣是完全無效率的,所以過失的民事責任應只限定在過失人按相對過錯原則所確定的賠償金額范圍內,即按份責任或比例責任。就是說,對於多方過失不宜適用連帶責任。
部分責任人負有欺詐責任,部分責任人負有過失責任:如果負有欺詐責任的責任人有賠償能力,則應當由欺詐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失人則只施以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欺詐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由過失責任人承擔,但以過失責任人應當受到的懲戒力度為限,即過失責任人不對欺詐責任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前面兩種情況下的原則,欺詐責任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過失責任人內部,按照相對過錯原則分配責任。
例如我國股市重大違規案例之一瓊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房地產和農業,1995年利潤僅為38萬元,是深市股價最低的垃圾股。該公司在1996年年報中稱其利潤為5.71億元。該公司股價也扶搖直上,從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創下漲升12倍的神話。
1997年2月28日下午,瓊民源召開1996年度股東大會,因末按時結束,董事會決定3月3日下午繼續舉行,並申請在開會期間「瓊民源A 『停牌,待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復牌。但3月3日董事會全體成員辭職,導致無法刊登股東大會決議,由此瓊民源長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國務院證券委、國家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在對瓊民源公司的1996年報涉嫌違規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調查之後,終於公布調查結果,瓊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來聲稱成功進軍北京房地產1996年利潤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將進軍通信領域並在美國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場騙局;在嚴重失實的數據背後,是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在二級市場獲取暴利。據統計,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瓊民源公司的在冊股東僅為4.9四萬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東人數已猛增到10.7萬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東為9.8萬人;換言之,在停脾前兩個月的時間里,把瓊民源由丑小鴨捧成天鵝的莊家,已陸續遠遠遁去,而根據瓊民源年報業績蜂擁入市的散戶成為該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主體。
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瓊民源1996年年報稱利潤中,有5.69億是虛構的,並且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稱被告人馬玉和為製造瓊民源有良好業績的假象,以達到接管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發行10億元可轉換債券的目的,遂於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間,以簽訂虛假的《合作建房合同書》、《權益轉讓合同書》、《關於北京民源大廈前期工作經濟補償協議書》,利用借款進行循環轉賬等手段,編造4項虛假利潤來源,虛構瓊民源1996年度利潤總額為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處理意見中稱虛構利潤5.4億),後授意被告人斑文紹(瓊民源財會人員)將這虛構的4筆利潤編入1996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上報給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被告人馬玉和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紹配合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虛編資本公積金增加6.57億元人民幣。並於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傳媒上公布,誤導廣大投資者,嚴重損害瓊民源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瓊民源」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原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民源大廈董事長、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董事長馬玉和,因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會計師事務所退休幹部、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聘用會計斑文紹因同樣的罪名被到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從上述案例看, 「瓊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有如此驚人的業績,略有會計常識的人都會提出懷疑。
首先,巨額利潤令人疑惑。現將「瓊民源」公司1995年業績與1996年業績對比如下:
從中可見,公司1996年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分別較1995年增長848倍和1290倍。而對這種超常增長,公司解釋為「公司投資北京的戰略決策獲得巨大成功,開啟和培育了公司獲得高收益的新利潤增長點,使公司今後穩健、持續獲得利潤有了可靠保證。」這種含糊其辭的解釋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實際情況是,在1996年利潤總額5.7億中有5.4億是虛構出來的,是「瓊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企業(香港冠聯置業)及其他公司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的。
其次,巨額資本公積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億的資本公積是從何而來的呢?年報在資本公積這一欄是這樣寫的:「資本公積金增加的原因可參閱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超過30%的解釋。」然而在第11項「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變化」的解釋中,卻隻字不提資本公積金。在東窗事發後,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發現,所謂的增加6.57億資本公積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進行評估而產生的。這6.57億資本公積顯然是虛增的。
那麼,「瓊民源」為什麼要這么做呢?不用說,是巨大的金錢利益在背後作祟。經查實,「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先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再以虛構的利潤來拋出「利好消息、」使股價大幅上升,然後伺機大量拋出,牟取暴利在這次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中,兩家公司分別非法獲利6651萬元和663O萬元。
盡管「瓊民源」的有關人員在這一案件中難逃其責任,而作為對「瓊民源」年報進行審計的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同樣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因為,面對「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利潤和資本公積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審計專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自然應該引起足夠的注意,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但事實是,注冊會計師不但沒有這樣做,相反,在眾多投資者對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提出疑問的情況下,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還站出來為「瓊民源」公司辯護,聲稱「報表的真實性不容置疑」。可見,「瓊民源」案會造成如此嚴重後果,很大程度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及某種意義上的推波助瀾有關。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除了採用一般的檢查、盤點、函證等取證方法外,還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所謂分析性復核程序,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 重要項目的各種數據比較分析,來檢查報表項目中有否反常現象。如果一旦出現異常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就必須追蹤審核,並掌握異常變動的根本原因及其證據。這是年報審計工作的基本常識。如果「瓊民源」案中的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這些要求,對有異常變動的「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並取得能夠說明異常變動原因的可靠證據,或者說認真檢查資本公積增加的相關會計記錄和原始憑證,審核對資產評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估價方法是否合規,然後再發表有關聲明,就不會出現上述後果。
四、假帳的治理與預防
會計假帳在現實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危害,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法治社會推進的一大公害,成為上至中央領導下至一般百姓密切關注並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
(一)假賬的治理
我國會計假帳越治越亂並成為社會公害的根源在於沒有構建一套真正有序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施以必要的刑事責任制裁。作者認為,必須建立以假帳民事責任為主導、以假帳刑事責任為重心、以假帳行政責任為補充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
1、假賬的法律責任建構
(1)、假帳民事責任
會計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行為。會計假帳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目前會計法律法規的一個重大缺陷是沒有融入會計契約的理念和條款,造成會計假帳民事賠償責任追究的法律根據不足,對會計假帳責任者處罰不力,無法樹立會計法律法規的崇高權威和尊嚴,使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益極低。主要是建立假帳違約責任和規范假帳侵權責任。
(2)、假帳刑事責任
會計假帳刑事責任是指會計行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假帳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盡管我國《刑法》對注冊會計師執業形成的虛假報告,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但由於處罰較輕、虛假標准難以認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冊會計師參與做假的趨勢愈演愈烈,給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和政府宏觀調控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3)、假帳行政責任
會計假帳行
E. 舉例說明某一隻股票的買賣時機是怎麼選擇的
決定股票的買賣還有一點就是分析主力的持倉成本。一些強勢股之所以能一漲再漲,和其主力收集籌碼的成本有重要關系,而這些都能從均量線上找出蛛絲馬跡。如主力成本較高且持倉量大增,則不易出局;如均量線和股價出現明顯背離,就要時刻防備主力因低成本而隨時可能出現的兌現。均量線的歷史高點處,即巨量成交處通常為該股的成交密集區域,如果有成交的二次確認,即使是均量線沒有創出歷史新高,但均值較為接近,亦可確認為主力的加倉區域。此處可積極持倉,理論空間不少於30%。而牛股漲升應達到100%,如(000625)長安汽車拉升前的均量線。多投資者經常對個股盤口的一些特殊現象感一.做收盤
1.收盤前瞬間拉高------在全日收盤前半分鍾(14:59)突然出現一筆大買單加幾角甚至1元,幾元把股價拉至很高位. [目的]:由於莊家(或主力,以下略)資金實力有限,為節約資金而能使股價收盤收在較高位或突破具有強阻力的關鍵價位,尾市」突然襲擊」,瞬間拉高.假設某股10元,莊家欲使其收在10.8元,若上午就拉升至10.8元,為把價位維持在10.8元高位至收盤,就要在10.8接下大量賣盤,需要的資金必然很大,而尾市偷襲由於大多數人未反應過來,反應過來也收市了,無法賣出,莊家因此達到目的.
2.收盤前瞬間下砸------在全日收盤前半分鍾(14:59)突然出現一筆大賣單減低很大價位拋出,把股價砸至很低位. [目的]: A.使日K形成光腳大陰線,或十字星,或陰線等較」難看」的圖形使持股者恐懼而達到震倉的目的. B.使第二日能夠高開並大漲而擠身升幅榜,吸引投資者的注意. C.操盤手把股票低價位賣給自己,或關聯人. 二做開盤
1.瞬間大幅高開-------開盤時以漲停或很大升幅高開,瞬間又回落. [目的]:
A.突破了關鍵價位,庄不想由於紅盤而引起他人跟風,故做成陰線.也有震倉的效果.
B.吸籌的一種方式. C.試盤動作,試上方拋盤是否沉重. 2.瞬間大幅低開-------開盤時以跌停或很大跌幅低開. [目的]: A.出貨. B.為了收出大陽使圖形好看. C.操盤手把籌碼低價賣給自己或關聯人.
三.盤中瞬間大幅拉高或打壓 類似與前者,主要為做出長上,下影線.
1.瞬間大幅拉高-------盤中以漲停或很大升幅一筆拉高,瞬間又回落.
[目的]:試盤動作,試上方拋盤是否沉重.
2.瞬間大幅打壓-------盤中以跌停或很大跌幅一筆打低,瞬間又回升.
[目的]:
A.試盤動作,試下方接盤的支撐力及市場觀注度. B.操盤手把籌碼低價賣給自己或關聯人.
看盤俗稱盯盤,是股票投資者主要的日常工作。但股道新手往往把看盤僅僅理解為及時跟蹤指數的漲跌,如此,是嚴重的失之偏頗,必然制約投資者把握稍縱即逝的逐利避險的機會。看盤要點:
一看量價匹配情況:通過觀察成交量柱狀線的變化與對應指數變化,判斷量價匹配是正匹配還是負匹配。具體是成交量柱狀線由短逐步趨長,指數也同步走高,則表明推高功能不斷加強,是正匹配,可跟進;反之,指數上漲,成交量柱狀線卻在萎縮,是負匹配。 無量空漲,短線還會回調。同樣,當成交量柱狀線由短逐步趨長,指數不斷下滑,表明有大戶、機構在沽壓,是危險信號,通常大盤短期很難再堅挺;成交量柱狀線不斷萎縮,指數卻飛速下滑,是買盤虛脫的恐慌性下跌,此時果斷介入,短線獲利豐厚。通過量價關系看盤的學問很大。由上述幾種情況又可以衍生出:當成交量柱狀線急劇放大,某一隻股票既未上攻又未下滑,則可能是莊家在倒倉,此時投資者可觀望;當某支股票股價處在高位,成交量柱狀線放大,股價逐步下滑,說明莊家在減磅;反之,當某支股票成交量柱狀線放大後持續萎縮,股價卻不斷下滑,此時有可能是莊家在震倉,此時投資者應「咬定股票不放鬆」。
二看熱點轉換情況:通過觀察當日漲跌幅排行榜第一版個股,判斷是長線資金在積極運作還是短線資金在游盪式沖擊。通常價值型個股,例如漲幅第一版多為中興通信、煙台萬華、寧波韻升等個股,則表明是中長線性質的資金在入市,可中長線跟隨該類個股,此時大盤漲升態勢往往也能維持一段時間;而漲幅第一版如果多為小盤殼資源股,則通常是短線熱炒資金介入,該類個股的強勢表現,往往無法扭轉大盤的疲態,因此,跟隨這些個股宜用短線速戰速決戰術,且入市之前先設好停損點。
三看指數異動原因: 盤口分時指數圖,有時突然會出現飆升或跳水走勢,因事先沒有徵兆,所以稱為異動走勢。如果不查出原因所在,而是跟隨分時圖走勢作投資決策,極易出昏招。 一般情況,應該快速搜尋招錄指標股,如寶鋼股份、申能股份、四川長虹、深發展等,是否因該類個股突遇大筆買單或大批拋單,影響大盤走勢。因現行市場規模已大幅擴大,一般一隻指標股突然變化走勢,雖然會影響即期指數升幅,但已難撼大盤趨勢走勢,所以可以不必理會。過些時間,大盤指數就會穩定。但是如果某天指數的突然跳水,是一批價值型的個股突然跳水引起,則往往意味著盤勢已在變盤或將有利空消息出台。同樣,某天指數的突然上漲,是價值型的個股,遭遇連續大批買單,則盤勢將可能出現一段升勢行情。到迷惑不解,這里來給大家做一個解析
在《意見》消息突然公布作用下,股市行情再現震盪,盤中個股活躍,一波大行情正在持續磅礴展開。突發消息來臨時,該如何選股是擺在每個投資者面前的課題,我們就此進行一些探討:
投資者常常碰到這樣的情況,一輪下跌行情跌幅甚巨,且跌期較長,完全具備了技術上超跌反彈的要求,此時猶如一堆乾柴,就缺一顆星星之火,一旦具備條件馬上就會燃成燎原大火,如果消息面、基本面或政策面一旦促使行情啟動,此時行情的上漲相當猛烈。歷史上「5·19」行情、「6·24」行情都是如此。
在長期下跌且跌幅甚大的情況下,一旦有政策面利好公布而行情勁升,表明市場在消息面前已突然轉強,基於按照順勢而為的原則,堅決擇股滿倉介入,選股的原則是:
一、最早放量沖撞漲停板之股; 二、封漲停板單量占流通量百分比大的股優先;
三、前期跌幅甚大的超跌板塊或個股; 四、在大盤跌勢後期成交量大,換手率高的個股。
有些投資者抱著空頭思路不敢追漲,在成交量巨放的情況下,認為放量是行情頭部特徵,從而使其錯過了第一天買進的最好時機,而在傳媒和消息一片叫好的情況下在第二天不該買股時買了股票。眾所周知,前期不斷逢低的抄底盤在大盤封殺漲停時惜售,而到了第二天這些獲利盤會大量湧出,市場的強勢將大打折扣。一般來說,在利好消息來臨時,原則上下述個股不能買入:
一、全線漲停的情況下,未封殺漲停或下跌的個股絕對不能買;
二、漲停時間越靠後個股慎買; 三、漲停板時封殺單量偏少的個股慎買;
四、前期抗跌的庄股慎買。 當行情已經走強後突發利好消息,則選股就應適當謹慎,此時根據以下原則:
1.可在突發好消息剛被人知道的第一時間買入成交量放大的強勢股;
2.如果利好消息突然在開盤前廣為公布,則應以先掛高拋售為主;
3.當開盤後應仔細觀察:大盤高開多少點?個股能否大漲?漲停板的股票比例有多少?盤面成交量放大多少?等等,以確認市場處於強勢還是弱勢。 4.如果確認行情強勢,且決意做短線的話,則應選擇換手率高,並在大盤震盪下跌時抗跌的強勢股。專業操盤手的核心機密法則:
法則一:買股票前先進行大勢研判
1、大盤是否處於上升周期的初期——是——選股買入。
2、宏觀經濟政策、輿論導向有利於那一個板塊,該板塊的代表性股票是哪幾個,成交量是否明顯大於其它板塊。確定5-10個目標個股。
3、收集目標個股的全部資料,包括公司地域、流通盤、經營動向、年報、中報,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告、市場評論以及其它相關報道。剔除流通盤太大,股性呆滯或經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暫時又無重組希望的品種。
法則二:中線地量法則
1、選擇(10,20,30)MA經六個月穩定向上之個股,其間大盤下跌均表現抗跌,一般只短暫跌破30MA。
2、OBV穩定向上不斷創出新高。
3、在大盤見底時地量出現,以3000萬流通盤日成交10萬股為標准。 4、在地量出現當日收盤前10分鍾逢低分批介入。 5、短線以5%-10%為獲利出局點。 6、中線以50%為出貨點。 7、以10MA為止損點。 法則三:短線天量法則 1、選擇近日底部放出天量之個股,日換手率連續大於5%-10%,跟蹤觀察。
2、(5,10,20)MA出現多頭排列。
3、60分鍾MACD 高位死叉後縮量回調,15分鍾OBV穩定上升,股價在20MA之上走穩。
4、在60分鍾MACD再度金叉的第二個小時逢低分批進場。
5、短線獲利5%以上逢急拉派發。
6、一旦大盤突變立即保本出局,以利再戰。 法則四:強勢新股法則
1、選擇基本面良好、具成長性、流通盤6000萬以下新股觀察。
2、上市首日換手70%以上。或當日大盤暴跌,次日跌勢減緩立即收較大陽線收復首日陰線三分之二以上。
3、創新高買入或選擇天量法則買點介入。
4、獲利5%-10%出局。 5、止損為設為保本價。
法則五:成交量法則 1、成交量有助於研判趨勢何時反轉:高位放量長陰線是頂部的跡象,而極度萎縮的成交量說明拋壓已經消失,往往是底部的信號。口訣:價穩量縮才是底。
2、個股成交量持續超過5%,是主力活躍其中的明顯標志。短線成交量大,股價具有良好彈性,可尋求短線交易機會。
3、個股經放量拉升、橫盤整理後無量上升,是主力籌碼高度集中,控盤拉升的標志,此時成交極其稀少,是中線買入良機。
4、如遇突發性高位巨量長陰線,情況不明,要立即出局,以防重大利空導致崩潰性下跌。例如,0508瓊民源,停牌前一天放量下跌,次日遭停牌,長達三年。
法則六:不買下降通道的股票
1、猜測下降通道股票的底部是危險的,因為他可能根本沒有底。
2、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下跌的股票一定有下跌的理由,不要去碰它,盡管可能有很多人覺得它已經太便宜了。
法則七:要敢於買入創新高的股票
1、95%的人不敢買創新高的股票,這是他們總抓不住大黑馬的原因,龍頭股然是率先創出新高的品種。
2、當某隻股票創新高時,其中必含重大意義——該股票一定有一些事情發生了改變,不論有多少人宣稱,基本面並未改變,而且也沒有理由漲到如此高位。這種故事幾乎每天都在上演,人們還是無法克服恐懼。
法則八:勇於止損
1、首先要明白沒有誰不曾虧錢,沒有睡是百發百中,因為要知道市場上有太多不確定的因素。
2、一旦出現與預想不同的情況,寧可錯失一次機會也要果斷止損出局,保持資金的自由,耐心等待下一個交易機會。
3、不設止損不買股。
法則九:分批買入一次買出
1、確定目標股票後結合盤口走勢,試探性買入,趨勢確立後再逐漸加碼,不可一次性滿倉買入,避免因分析不全面導致太大損失。
2、到達目標位則一次性了結,不可拖泥帶水,貽誤下一次交易機會。
個股在它上漲的每一階段,在每一種技術分析工具里,都有非常明確的量化標準的。如果對這些量化標准沒有準確的把握,只是憑簡單而抽象的感覺,那就很可能犯一些似是而非的錯誤,比如在上漲的中期時,市場上也是一片看多,那是市場的做多合力,才能帶動大盤向上走,這時候,如果反市場操作那就很可能賣得太早了。那怎麼樣才能准確把握賣點呢?我們用綜合技術分析體系的四個要點來確定牛市中的賣點:
量能:個股從中期下跌後的最低點連續放量上漲,當成交量放到這一波上漲的最大而不能再放大時,隨後再出現一根成交量比最大量要減小的背離上漲陽線時,就是賣點。技術形態:個股以震盪上行的上升通道的方式向上運行,當個股突破上升通道上軌,出現加速上漲時,就是賣點;或者是處於上升浪中的第五浪時,就是賣點。技術指標:個股在連續上漲的過程中,技術指標同步配合創新高,當個股再創新高,而技術指標不能同步創新高而出現背離時,就是賣點。
均線:當個股在13日均線支撐下,與13日均線同步上行一段後,突然出現加速上行偏離13日均線,當13日均線的正乖離達到10%以上時,就是賣點。以上就是個股在量能、技術形態、技術指標、均線這四個技術分析工具中出現賣出信好的相對量化標准,以上同時出現的信號越多,賣出的信號越准確……。以上信號提示的是以中期的賣點為主,在實盤中常有一些上升浪中的小調整浪,不會出現以上的中線賣出信號,只要進行短線的高拋低吸,不必進行中線減倉。
無論是錢龍還是匯金,或是其他股票軟體,在當日走勢圖的右邊(有的是左邊)都有一個「買賣情況窗口」,包括買賣盤、成交價格、分筆成交等。下面就具體地從這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買賣盤
在三檔買盤中,如發現大手筆的掛單,可以肯定是大資金所為。有以下幾種情況:①股價在大買單的推動下快速上漲,則說明大資金介入較為堅決,可以跟風。②股價並未因大買單的出現而上漲,這是莊家有意顯露,意圖讓散戶追捧。如果不漲反跌,且成交量並沒有大筆成交,這意味著大單已撤,剛才的掛單是莊家故意引誘散戶買入,大多為莊家誘多出貨。
在三檔賣盤中,如發現大手筆的掛單,則情況較為復雜。如果賣盤只在2萬股以內,並且密度小,這有可能只是大戶所為,不必擔心。當賣盤數量大而且密度也大,這才是莊家所為:①在大賣單的拋壓下股價連續下跌,說明莊家正在出貨。②賣單雖大但股價不跌,說明是是莊家刻意打壓,目的是洗盤。
有時買賣盤中並沒有大單出現,但是成交中卻出現了大筆成交,這種情況是莊家對倒所致辭。
二、成交價格欄
該欄中包括成交價、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均價、總手、現手、漲跌、幅度、量比等。其中均價、量比比較重要。
均價即用加權平均計算得出的當日的平均價,在當日走勢圖中表現為黃色線。其作用與K線圖中的均線相同,對股價形成支撐和阻力。另外其還並對股價有一種引力作用,即當股價漲得過高而均價並沒有跟上時(這是由於成交量沒有同步放大)股價就會回落到均價附近,再謀求上漲;反之當股價跌得過快,其離均價遠時應該有一個反彈出現。投資者可利用這一規律進行短線的操作。
量比是即時成交量與過去五天平均每分鍾成交量之比,它反映了當日成交量的變化。量比大說明成交量比前幾日放大,也說明該股比前幾日活躍,是買入點的參考指標之一。
實戰解讀盤口語言的核心機密是觀察委買盤和委賣盤,股市中的主力莊家經常在此掛出巨量的買單或賣單,然後引導股價朝某一方向走。許多時候,大資金時常利用盤口掛單技巧,引誘投資人做出錯誤的買賣決定,委買 賣盤常失去原有意義,例如有時刻意掛出大的賣盤動搖持股者的信心,但股價反而上漲,充分顯示主力刻意示弱、欲蓋彌彰的意圖。因此,注重盯住盤口是關鍵,這將使我們有效的發現主力的一舉一動,從而更好的把握買賣時機。1、上壓板、下托板看主力意圖和股價方向。
大量的委賣盤掛單俗稱上壓板;大量的委買盤掛單俗稱下托板。無論上壓下托,其目的都是為了操縱股價,誘人跟風,且股票處於不同價區時,其作用是不同的。
當股價處於剛啟動不久的中低價區時,主動性買盤較多,盤中出現了下托板,往往預示著主力做多意圖,可考慮介入跟庄追勢;若出現了下壓板而股價卻不跌反漲,則主力壓盤吸貨的可能性偏大,往往是大幅漲升的先兆。
當股價升幅已大且處於高價區時,盤中出現了下托板,但走勢卻是價滯量增,此時要留神主力誘多出貨;若此時上壓板較多,且上漲無量時,則往往預示頂部即將出現股價將要下跌。
2、連續出現的單向大買賣單
(1)盤口意義:連續的單向大買單,顯然非中小投資者所為,而大戶也大多不會如此輕易買賣股票而濫用自己的錢。
大買單數量以整數居多,但也可能是零數。但不管怎樣都說明有大資金在活動。比方如用大的買單或賣單告知對方自己的意圖,像666手、555手,或者用特殊數字含義的掛單比如1818手(要發要發)等,而一般投資者是絕不會這樣掛單的。
大單相對掛單較小且並不因此成交量有大幅改變,一般多為主力對敲所致。成交稀少的較為明顯,此時應是處於吸貨末期,進行最後打壓吸貨之時。大單相對掛單較大且成交量有大幅改變,是主力積極活動的徵兆。如果漲跌相對溫和,一般多為主力逐步增減倉所致。
(2)掃盤:在漲勢中常有大單從天而降,將賣盤掛單連續悉數吞噬,即稱掃盤。在股價剛剛形成多頭排列且漲勢初起之際,若發現有大單一下子連續地橫掃了多筆賣盤時,則預示主力正大舉進場建倉,是投資人跟進的絕好時機。
(3)隱性買賣盤:在買賣成交中,有的價位並未在委買賣掛單中出現,卻在成交一欄里出現了,這就是隱性買賣盤,其中經常蘊含莊家的蹤跡。
單向整數連續隱性買單的出現,而掛盤並無明顯變化,一般多為主力拉升初期的試盤動作或派發初期激活追漲跟風盤的啟動盤口。
一般來說,上有壓板,而出現大量隱性主動性買盤(特別是大手筆),股價不跌,則是大幅上漲的先兆。下有托板,而出現大量隱性主動性賣盤,則往往是莊家出貨的跡象。
3、無徵兆的大單解讀
一般無徵兆的大單多為主力對股價運行狀態實施干預所致,如果是連續大單個股,現行運作狀態有可能被改變。如不連續也不排除是資金大的個人大戶或小機構所為,其研判實際意義不大。
大單吸貨:股價處於低位,買單盤口中出現層層大買單,而賣單盤口只有零星小單,但突然盤中不時出現大單炸掉下方買單,然後又快速掃光上方拋單,此時可理解為吸貨震倉。
F. 法規分析
公私不分侵佔挪用
民營企業家都應該明白,個人投入企業的注冊資金,或者企業通過合法經營賺取的利潤,在企業沒有清算之前或者沒有進行利潤分配之前,都並不完全等同於企業家的個人資金。同一老闆參股或控股的許多企業之間,這家企業的資金也不能隨便用做另一家企業的資金使用。如果對這些問題缺乏清醒的認識,把企業資金錯誤地當作自己錢包里的資金,把民營企業錯誤地當作自己的金庫,把下屬這家企業的資金隨便當做那家企業的資金試用,那麼,就很可能遭遇牢獄之災。
如廣東金正集團老闆萬平。公訴機關指控萬平涉嫌犯罪共有兩宗事實: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萬平利用其為ST天龍總經理、ST天龍東莞分公司負責人、廣東金正集團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預付ST天龍東莞分公司上游供貨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貨款的名義,逃避公司監管,擅自將天龍集團東莞分公司2700萬元的資金挪用給廣東金正使用,至今未還。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 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一是犯罪客觀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標准,也是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具體標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體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這一問題上,刑法修訂前,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刑法修訂後,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符合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公款被他人用於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暫借的,具有公開性;最後,挪用公款的行為多數沒有手續和借據,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經過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憑證,有的在帳面上有記載。
例如,我們在偵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嚴格把握刑法384條的實質要件,注意區別挪用與借用公款的關系的界限,經過初查去偽存真,用挪用公款四個構成要件,逐條分析、研究、認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誤區
1、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認為它們的主體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條的規定,便不難發現二者的區別。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不同在於貪污罪的主體范疇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范疇。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在這條規定中,第2款單列一款,與第一款是並列關系,即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並列關系,並不包含在國家工作人員之列。而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包括此類人員。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做了具體規定,在這條規定中,國家工作人員並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3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體與貪污罪主體不同在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卻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這樣進一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主體的不同。
2、認為股份制企業中的人員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應以是否為國有控股企業來認定。
改革開放以後,所有制結構呈現多元化,隨之而來企業性質也日趨復雜,對這些企業中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有多種主張,最常見的是以國有權是否佔多數來劃分,即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資金罪。這種劃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頗之處。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便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性質,該性質不同於任何發起人或認股人,包括參股、認股、控股的國有公司、企業的性質。而公司的法人財產屬於獨立的法人財產,其性質也不同於任何出資者的財產性質。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此類犯罪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類行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來解決。此批復中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定職務侵佔罪。此批復雖未明確規定此類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罪,但已明確規定此類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體卻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錢款挪用給他人或自己使用時,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
3、認為承包國有企業的人員可構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承包是企業改制的一種重要形式,承包的確給一些企業帶來了效益,但同時帶來了很多法律問題。對於承包者挪用企業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便成為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承包一般分為二種:即風險承包和經營權型承包,風險承包是指無論是否有利潤,承包人必須上交一定利潤給發包方,如有剩餘利潤則歸承包人,這種承包因企業財產的歸屬已事先劃定;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如將款借給他人應屬其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如屬經營權承包,且發包人是國有單位,則承包人是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為承包既是一種委託關系,對於原來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為承包國有單位,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前所述這類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不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故筆者認為承包國有企業人員有挪用公款行為的,無論是風險承包還是經營權承包,都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還有一種特殊身份的承包國有企業人員,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有些人認為他們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中的必須利用職務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時,必須利用了他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因承包人進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間的挪用行為與原來的職務沒有關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利用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所以也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責任類型與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後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以定義的形式對於法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做出了闡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可以用經濟學來表述的字眼:「不利」與「補償」可以發現,法律責任具有兩方面的作用:(1)懲戒違法,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威懾作用。在下文中稱為懲戒的作用。(2)對於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個人來承擔違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在下文中稱為補償的作用。以法律責任的這兩種作用為依據,我們來考察不同情況下對於虛假陳述行為應有的處罰。
1、過失與欺詐的處罰原則
按照過錯人的主觀態度,虛假陳述行為主要分為過失與欺詐,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違法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則表明虛假信息的出現是故意而為之,違法行為屬於欺詐。反之,則虛假信息是由於過失而出現的。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不同程度主要是為確定製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過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區別。
(1)過失的處罰原則
從懲戒的作用來看,過失的特點在於過失人在違法時並未預料到自己行為會遭受懲戒,因此也不會去衡量行為的預期效用。因此,要使過失人對於違法產生不利的效用預期的意義不大。當然,對於過失也不能完全沒有懲戒,否則行為人會對其行為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懲戒,使得過失人感受到過失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們謹慎行為的作用了。
從補償的作用來看,補償的意義與違法者的主觀態度無關。就是說,無論違法者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應當予以消除。所以過失人應當承擔違法所帶來的成本。
(2)欺詐的處罰原則
欺詐具有顯著的特點:①欺詐是故意的行為。②欺詐人在行為時就已預料到可能遭受懲戒的後果,因此會考慮遭受懲戒的可能性,並且會掩飾其罪行。因此,對於欺詐行為來說,懲戒必須考慮概率的因素。③由於行為人希望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懲戒的目標不僅僅是使違法人的行為效用為負,而是應當使違法人感受到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基於欺詐的以上特點,對於會計報表欺詐來說,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處罰力度。
第一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大於或等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在這一情況下,處罰的主要目標是使得欺詐人不因欺詐而獲利。
第二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小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
之所以考慮這種情況,是因為很多違法行為的收益與社會成本極不相稱,違法行為的收益很低,但社會成本卻極大。誠如前述,對於故意的行為來說,懲戒的目的不僅僅是讓行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讓他體會到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這樣才能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會計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很可能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制裁力度應當怎樣確定呢?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由欺詐人承擔與欺詐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相當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種違法情節下的責任類型與處罰力度
根據上小節有關處罰原則的分析,本小節來討論一下虛假陳述行為在不同違法情節下的適當處罰方式。首先來看過失的情況。過失是不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力度依據的。過失的處罰完全以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因此,按照損失的程度,我們可以將過失分為以下幾種:
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失非常小,從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則來看,不值得去啟動制裁程序。
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高於輕微過失,但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金額較小,一般來說可以由過失人全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裁應當是由過失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過失造成的危害無法用貨幣來衡量或者受害人無法確定時,應當給予適當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補償的作用。
嚴重過失:在嚴重過失情況下,過失造成的損失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過失人的賠償能力范圍。這時,過失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出於警示的目的應當同時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對注冊會計師來說,還可以處以暫停執業的處罰。甚至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總體說來,對於過失行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應當是比較輕的,它畢竟是起到一個督促人們謹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麼,對於造成巨大損失的嚴重過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作者認為,這要看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如果這種過失案件的發生比較頻繁,則不排除有欺詐人隱瞞欺詐證據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應當考慮施以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目前對於虛假陳述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的刑事責任。
再來看欺詐,欺詐可根據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來確定製裁力度。按照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這兩種標准,我們可以將欺詐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討論其處罰:
社會危害小:對於這種情況。對其的制裁首先應當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比較容易發現的情況,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對於不易發現的情況則應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制裁。
社會危害大,且社會危害與違法所得相差數倍以內: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制裁應主要根據違法所得與發現概率來量刑。當然,既然觸犯了刑律,應當處以取消從業資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對虛假陳述在各種違法情節下的適當法律制裁進行了探討。當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其中的變數包括社會損害、處罰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標。而且,法律決定處罰力度與方式有很多法學上的考量,不是單純用效用就能解釋的問題。因此,本小節所作的討論是簡單化和理論化的,以上討論的目的僅僅是從總體上來解釋法律現象或做出理論推導。
3、民事責任的分擔
在虛假陳述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有數個責任主體:法人單位、單位主管、發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都可能負有責任,也就存在著如何將法律責任在責任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從法律責任的懲戒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懲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只能起到懲戒的作用,因此,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行政與刑事責任,而不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但從補償的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民事賠償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誰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影響補償的效果。對於民事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應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來進行,實際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則而進行,即:誰的行為越沒有效率,誰就應當承擔越多的責任。運用此原則,我們來分析各種情況下的責任分擔方法。
共同欺詐:從防止侵權的成本來看,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個責任方的行為都是欺詐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欺詐的各責任方的行為都是完全無效率的,他們都負有全部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各責任人的違法所得比例來分配賠償金額,如果存在有的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不足部分應由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多方過失:在多方都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夠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謹慎態度就可以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責任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共同過失情況下,應根據各責任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來分擔賠償額。相對嚴重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多的責任,相對輕微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少的責任。由於過失責任人的行為不像欺詐那樣是完全無效率的,所以過失的民事責任應只限定在過失人按相對過錯原則所確定的賠償金額范圍內,即按份責任或比例責任。就是說,對於多方過失不宜適用連帶責任。
部分責任人負有欺詐責任,部分責任人負有過失責任:如果負有欺詐責任的責任人有賠償能力,則應當由欺詐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失人則只施以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欺詐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由過失責任人承擔,但以過失責任人應當受到的懲戒力度為限,即過失責任人不對欺詐責任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前面兩種情況下的原則,欺詐責任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過失責任人內部,按照相對過錯原則分配責任。
例如我國股市重大違規案例之一瓊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房地產和農業,1995年利潤僅為38萬元,是深市股價最低的垃圾股。該公司在1996年年報中稱其利潤為5.71億元。該公司股價也扶搖直上,從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創下漲升12倍的神話。
1997年2月28日下午,瓊民源召開1996年度股東大會,因末按時結束,董事會決定3月3日下午繼續舉行,並申請在開會期間「瓊民源A 『停牌,待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復牌。但3月3日董事會全體成員辭職,導致無法刊登股東大會決議,由此瓊民源長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國務院證券委、國家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在對瓊民源公司的1996年報涉嫌違規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調查之後,終於公布調查結果,瓊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來聲稱成功進軍北京房地產1996年利潤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將進軍通信領域並在美國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場騙局;在嚴重失實的數據背後,是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在二級市場獲取暴利。據統計,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瓊民源公司的在冊股東僅為4.9四萬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東人數已猛增到10.7萬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東為9.8萬人;換言之,在停脾前兩個月的時間里,把瓊民源由丑小鴨捧成天鵝的莊家,已陸續遠遠遁去,而根據瓊民源年報業績蜂擁入市的散戶成為該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主體。
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瓊民源1996年年報稱利潤中,有5.69億是虛構的,並且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稱被告人馬玉和為製造瓊民源有良好業績的假象,以達到接管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發行10億元可轉換債券的目的,遂於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間,以簽訂虛假的《合作建房合同書》、《權益轉讓合同書》、《關於北京民源大廈前期工作經濟補償協議書》,利用借款進行循環轉賬等手段,編造4項虛假利潤來源,虛構瓊民源1996年度利潤總額為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處理意見中稱虛構利潤5.4億),後授意被告人斑文紹(瓊民源財會人員)將這虛構的4筆利潤編入1996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上報給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被告人馬玉和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紹配合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虛編資本公積金增加6.57億元人民幣。並於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傳媒上公布,誤導廣大投資者,嚴重損害瓊民源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瓊民源」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原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民源大廈董事長、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董事長馬玉和,因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會計師事務所退休幹部、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聘用會計斑文紹因同樣的罪名被到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從上述案例看, 「瓊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有如此驚人的業績,略有會計常識的人都會提出懷疑。
首先,巨額利潤令人疑惑。現將「瓊民源」公司1995年業績與1996年業績對比如下:
從中可見,公司1996年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分別較1995年增長848倍和1290倍。而對這種超常增長,公司解釋為「公司投資北京的戰略決策獲得巨大成功,開啟和培育了公司獲得高收益的新利潤增長點,使公司今後穩健、持續獲得利潤有了可靠保證。」這種含糊其辭的解釋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實際情況是,在1996年利潤總額5.7億中有5.4億是虛構出來的,是「瓊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企業(香港冠聯置業)及其他公司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的。
其次,巨額資本公積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億的資本公積是從何而來的呢?年報在資本公積這一欄是這樣寫的:「資本公積金增加的原因可參閱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超過30%的解釋。」然而在第11項「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變化」的解釋中,卻隻字不提資本公積金。在東窗事發後,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發現,所謂的增加6.57億資本公積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進行評估而產生的。這6.57億資本公積顯然是虛增的。
那麼,「瓊民源」為什麼要這么做呢?不用說,是巨大的金錢利益在背後作祟。經查實,「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先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再以虛構的利潤來拋出「利好消息、」使股價大幅上升,然後伺機大量拋出,牟取暴利在這次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中,兩家公司分別非法獲利6651萬元和663O萬元。
盡管「瓊民源」的有關人員在這一案件中難逃其責任,而作為對「瓊民源」年報進行審計的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同樣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因為,面對「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利潤和資本公積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審計專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自然應該引起足夠的注意,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但事實是,注冊會計師不但沒有這樣做,相反,在眾多投資者對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提出疑問的情況下,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還站出來為「瓊民源」公司辯護,聲稱「報表的真實性不容置疑」。可見,「瓊民源」案會造成如此嚴重後果,很大程度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及某種意義上的推波助瀾有關。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除了採用一般的檢查、盤點、函證等取證方法外,還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所謂分析性復核程序,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 重要項目的各種數據比較分析,來檢查報表項目中有否反常現象。如果一旦出現異常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就必須追蹤審核,並掌握異常變動的根本原因及其證據。這是年報審計工作的基本常識。如果「瓊民源」案中的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這些要求,對有異常變動的「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並取得能夠說明異常變動原因的可靠證據,或者說認真檢查資本公積增加的相關會計記錄和原始憑證,審核對資產評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估價方法是否合規,然後再發表有關聲明,就不會出現上述後果。
四、假帳的治理與預防
會計假帳在現實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危害,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法治社會推進的一大公害,成為上至中央領導下至一般百姓密切關注並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
(一)假賬的治理
我國會計假帳越治越亂並成為社會公害的根源在於沒有構建一套真正有序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施以必要的刑事責任制裁。作者認為,必須建立以假帳民事責任為主導、以假帳刑事責任為重心、以假帳行政責任為補充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
1、假賬的法律責任建構
(1)、假帳民事責任
會計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行為。會計假帳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目前會計法律法規的一個重大缺陷是沒有融入會計契約的理念和條款,造成會計假帳民事賠償責任追究的法律根據不足,對會計假帳責任者處罰不力,無法樹立會計法律法規的崇高權威和尊嚴,使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益極低。主要是建立假帳違約責任和規范假帳侵權責任。
(2)、假帳刑事責任
會計假帳刑事責任是指會計行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假帳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盡管我國《刑法》對注冊會計師執業形成的虛假報告,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但由於處罰較輕、虛假標准難以認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冊會計師參與做假的趨勢愈演愈烈,給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和政府宏觀調控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3)、假帳行政責任
會計假帳行
G. 在中國這十幾年的股票歷史中有幾只股票被真正的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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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淺談企業財務報表分析
張新民《企業財務報表分析》(標清視頻)網路網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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