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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市場注冊制改革研究

發布時間: 2023-07-04 00:01:51

Ⅰ 如何理解中國的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要推動中國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首先,要掃除法律障礙。
其次,要盡量確保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之前證監會為改進監管工作提出「在發審會前對中介機構底稿進行抽查」,在目前階段,造假上市回報極其豐厚,抽查難以防止所有企業的造假行為,仍將可能讓部分造假企業矇混過關獲得上市資格,若指望通過抽查來威懾制止所有企業的造假動機,這對投資者而言仍然存在較大風險。實行注冊制,其核心是確保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為此必須對每家擬上市企業信息都進行常態化、制度化的嚴格審核,否則,發審人員既不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判斷,又不能盡量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性,發行審核的意義就不大。
其三,要推進退市制度等配套改革。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不能單兵突進,而要整體推進,需要大量的配套制度做支撐。比如說,現在國內不少互聯網企業盡管處於虧損階段,但也紛紛在美國成功上市,未來隨著注冊制的實行以及滬深交易所上市門檻的降低,A股市場也可能出現虧損公司上市的情景,只要投資者捧場,相信企業將來有發展前途,虧損企業同樣可以上市,但如果A股市場仍然維持目前上市公司隨意資產重組和借殼的局面,一些績劣公司上市後就會不思進取,反正可以賣殼或重組,所得利益同樣豐厚。事實上,實行注冊制的成熟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率都比A股市場高得多,注冊制與績劣公司高退市率其實相輔相成,不能割裂開來,這或需要在推進注冊制時予以明確。

Ⅱ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看法

了全面推行股票注冊制,相關部門已經准備了幾年,由之前的科創板注冊制到創業板注冊制,一步一步積累經驗再到現在的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全面注冊制工作一直是穩步推進的過程。
實行全面股票發行注冊制是非常好的事情,更有利於我們資本市場發展,也更能夠讓世界了解中國市場。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一、管理層角色發生變化。
全面實行股票注冊制會讓管理層的角色發生變化,全面注冊制中的管理層就是純粹的法律執行者和管理者,他們不用審核股票發行,擺脫了其中的利益關系,他們現在只需要監管違規,欺詐行為,由管理層變成直接的市場監管,這樣可以減少市場違規行為,同時能夠第一時間發現違規,欺詐等行為,從而對他們進行懲罰和處理。
二、讓中國資本市場給世界接軌。
世界是一體的,先進的金融知識和體系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世界上比較成熟的國家,股票基本上都是實行注冊制,我們完全可以借鑒他們的模式,開發出適合我們自己的注冊制方案,這樣可以發揮資本市場最大作用,為困難企業提供好的資金援助,也能夠讓世界更清楚,更明白了解中國資本市場。
三、為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帶來真正的資金援助。
現在融資比較難,成本比較高,很多有前途的企業沒有辦法融到足夠的資金,讓他們倒在黎明前,但是,現在全面注冊制可以解決他們資金問題,同時給它們更好的發展機遇,這樣可以真正帶動一批企業的成長,讓他們做大做強。
全面實行注冊制是中國股市制度改變的里程碑,每一次改革都會帶來歷史性的機遇,我們一定要好好把握,享受資本市場帶給我們的驚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Ⅲ 我國推行股票注冊制的意義

決定原文: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股票發行注冊制定義:
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董登新[微博]:IPO注冊制將帶來A股慢牛短熊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微博表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為資本市場改革定調: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其中,最大亮點或重中之重就是IPO注冊制的試點與推行,這將引發A股市場革命性的深刻變化,值得投資者興奮、期待!
董登新還表示,A股市場IPO推行注冊制,將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其一,證監會不再直接干預股市漲跌;其二,證監會不再干預IPO節奏,更無權暫停IPO;其三,證監會監管重心將從IPO後移至二級市場,嚴厲打擊違規者及證券犯罪行為;其四,投資者將會真正自覺地學會用腳投票。這是真正意義上的還權於市場,還權於投資者。推行注冊制,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接近尾聲、最後階段的臨門一腳。這一腳、這一刻已無退路,別無選擇。十八屆三中全會已十分高調、明確指出:要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去行政化」已成為當前中國股市最重大的改革任務,而一級市場IPO則是過度行政干預的重災區,因此,推行IPO注冊制將是唯一選項。
董登新最後稱,注冊制的推行,將會迎來A股市場「慢牛短熊」的新格局、新時代。美國股市是典型的「慢牛短熊」,它的牛市一般持續5——7年,而熊市至多為1——2年;與此相反,中國一貫的「快牛慢熊」格局則是:牛市至多1——2年,熊市則長達5——7年。這就是中國股市與成熟市場的巨大反差。IPO注冊制將改寫這一格局!
李迅雷[微博]:IPO注冊制將壓低股價 短期難推行
海通證券(10.75, 0.70, 6.97%)副總裁、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對新浪財經表示,這次金融領域的一大看點就是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改革,但從核准制到注冊制的過渡有一定難度,明年推行可行性也不大。他認為如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上市公司發行規模將會擴大,發行價格將會降低,未來股市更加市場化,而中國股票市場表現不好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發行價格過高。對券商而言整體利好,但是未來保薦風險將加大。對普通投資者而言這不是特別好的事情。
孫立堅[微博]:上市公司好壞將由專業投資者決定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孫立堅認為,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將讓那些無資產支持的好公司獲得更強的融資能力,抑制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尋租現象,上市公司的好壞由投資者尤其是專業化的投資者來決定。
華生:中小盤股將受發行注冊制沖擊
據深圳商報報道,燕京大學校長、經濟學家華生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等內容寫進《決定》里,意味著證券市場改革非常重大。中國證券市場成立20多年來,新股發行一直都是審批制、核准制。這次的改革提出從審批制、核准制轉向注冊制,應該說這個改革是非常具有實質性的,等於要對新股發行審核制度進行根本改革,這個市場化方向改革是對的,市場起決定性的作用了。
但什麼是注冊制?是不是什麼企業注冊了就可以上市?那恐怕也不行。這個注冊制指的是什麼?美國IPO也叫注冊制,但和我國的工商注冊是兩回事。華生說,不管怎麼理解吧,目前來看這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力度是空前的。實際上過去還沒有認真研究過,一下子就將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寫進了《決定》里,這個步子邁得非常大的,肯定股票市場直接融資方面,力度會是空前的。但是,希望在制度設計上,要有大智慧(6.66, 0.17, 2.62%),不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也將非常大。
過去20多年,政府負責審批審核,但政府也在保護這個市場。一下子市場化了,全面放開了,這個沖擊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A股股價,中小盤股比起香港市場仍然高高在上,對這個沖擊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因此,在制度設計上要有大智慧,不能因為改革給投資者造成太大的傷害,要有一個過渡。總體來說,《決定》指明了方向,看來證券市場配合整個國家市場化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老艾:券商股是最受益的
新浪財經評論員老艾稱,審核制改注冊制是中國股市一項革命性的突破,上市公司數量將大大增加,此項規定最受益的是券商,投行業務有望再次成為最賺錢的一塊,這也是周五券商股集體井噴的直接原因。
劉紀鵬[微博]:IPO不宜從核准制直接過渡到注冊制
據華夏時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表示,需要強調的是,盡管一直提到新股發行的改革,但我並不太主張一步就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證監會未來有可能放鬆審批,可太快變成注冊制也並不適合中國的市場。舉個例子,美國實行注冊制,因為它是有前提的:一是因為美國有強大的訴訟文化,很多納稅人都有自己的律師;二是美國股市機構投資者居多,比較理性;三是它的事後懲罰很嚴格,公司一旦發生問題需要追索,保薦人有的要終身取消保薦資格等。而這三點我們的市場直到今天還都未完全具備,所以監管層當下的改革重點,應該是監審分離,變實質性的核准為程序上的核准,然後把審核的權利下放到交易所。此外,證監會在人員配置上,也應該把90%的力量著重放在監管上, 只留10%的力量用在審批上即可。用16個字來形容,就是「監審分離,下放發審,程序核准,保留否決」。

Ⅳ 比較股票發行的注冊制和核准制,並簡要闡述我國歷年來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概念
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注冊。注冊制主張事後控制。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二、評價
1、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2、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
倫敦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
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 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
三、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比較
1、發行指標和額度


2、發行上市標准


3、主要推薦人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4、對發行做出實質判斷的主體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5、發行監管性制度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
6、市場化程度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7、發行效率:後者更高
8、制度背景:後者實現的國家一般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

四、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