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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盤交易 2024-11-22 20:41:19

中國向國外投資者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4-10 03:42:37

⑴ 公司在國外上市和國內上市有什麼區別

1、再融資能力不同:國外上市比國內上市有更大的市場,持續再融資能力非常強,市場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和監管的便利,讓企業不斷去獲得再發展的資金支持。

2、面對環境不同:國際管制環境比國內要求更高,能夠給企業提供一個比較規范的,公司管制的外部環境,在美國每個季度都一報一次帳。

3、市場不同:境外資本市場,幾個主要交易市場,它的投資者是相對比較成熟的,這跟中國交易市場有一個很大的融資區別。我理解香港市場投資者90%是機構投資人,散戶可能不到10%,而這10%里頭還包括一大部分是大的投資者。

但是在中國市場,機構投資者佔到40%—50%,大部分是小的投資者,他受市場波動,受信息的影響非常大,而且散戶投資者本身不具有像機構這么多的分析能力,所以他對市場,對一個企業的判斷,更多局限於表面的影響。

⑵ 我想知道國內企業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公司內股東持有的股票如何進行流通的方式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⑶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可以投資中國股市嗎

中國大陸股市分A股和B股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
所以外國人不能投資,當然你想做,可找境內朋友代開戶。

B股是指以人民幣為股票面值,以外幣為認購和交易幣種的股票,它是境外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向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流通.(以前只對國外投資者開放,現國內投資者只要有美元就可以開戶投資)
這個是可以的。

⑷ 中國投資者可買賣英國股票了嗎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表示,經中英雙方共同努力,目前滬倫通准備工作進展順利,將爭取於2018年內開通「滬倫通」。

中銀國際研究公司董事長曹遠征:從機會來說,中國企業現在走出去也需要中國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服務,所以要對等開放,只有開放市場,外國機構准入,你的機構才能在對方設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開放是雙向的,也是必要的。

⑸ 在中國大陸可以買國外的股票嗎

可以,以美股為例
在大陸買美股方法:
第一步:沒有護照的話先辦理一個護照。美股顧名思義是美國市場的股票,大陸居民的身份證不能作為相關的證明證件,所以需要辦理一個護照。護照辦理可以在所在戶籍地(去戶籍所在地辦理的話,最好通過網上先預約,這樣就可以直接到市局公安局去辦理,而不用經過村鎮派出所——縣公安局——市公安局這樣繁瑣的步驟),也可以在北京等工作所在地辦理,從申請到下發一般10來天左右。
第二步:選擇一個券商。在中國炒股需要券商,投資美股當然也需要找個靠譜的券商,美股券商大部分都有網站可以進行在線申請開戶,可惜大部分網站都是英文的。所幸的是,近年來隨著中國炒美股一族的逐漸壯大,也有一些券商是支持簡體中文的,然後在券商的網站進行賬戶申請,這個時候可以把在線聊天的窗口打開,對方會免費進行全程的中文的指導,來完成注冊環節。
第三步:給選定的券商快遞資料。這是因為快遞的資料需要簽字,而且美國法律規定W-8BEN表格這樣的資料也得簽字快遞。按照券商的提示(不同券商需要的資料可能不一樣),把資料快遞給指定的地址。有人可能不會給美國發快遞,也不知道價格如何,更不知道該選擇哪個國際快遞公司。可以到淘寶網或者58同城,搜索聯邦或者DHL留學這樣的關鍵詞,而且這些快遞公司在北京都有辦事處會上門取件,會幫忙進行地址的填寫。然後,大概3—7天不等的時間就可以送達目的的了。一般從北京到紐約也就2天時間。
第四步:給美股賬戶注資。把快遞資料送出去的時候,就可以使用國內的銀行賬戶進行跨境匯款了。大部分的商業銀行都支持直接在網上銀行跨境匯款,可選擇的是中國工商銀行的網上匯款,現在中國境內公民給美國匯款,一年只有5萬美元的額度,錢多的朋友可以和親戚朋友多借幾個身份證就可以了。
第五步:開始買進股票。這個步驟非常簡單,前文提到的第一理財這樣的券商支持中文,界面非常友好,總之這個環節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都可以操作買賣股票了,蘋果、谷歌、網路、Facebook等優質的股票在A股市場根本買不到,但在美股市場動動滑鼠就完成了,而且美股市場沒有T+1的限制,在一個小時內我曾經對單股多次進行買進賣出。值得一提的是,美股沒賣沒有「一股幾手」的限制,也就是說一次可以最少買1股,比如58同城,花20幾美元就可以投資這家企業了,成為58同城的小微股東了。

⑹ 在中國怎麼樣才能買到國外的股票

1、正常的渠道應該使用CDR也就是存托憑證,就是在中國國內發行外國股票,如聯通、中石油等等的H股回歸就是。可以想像,如果摩根士丹利想在中國發行股票,也可以通過CDR的途徑。只是現在沒有一隻國外的股票這樣做。

CDR有很多好處,譬如避免了匯率兌換的麻煩,同時投資者的權益受當地法律保護。相反如果在美國發行美國以外的股票,就是ADR了,CDR的就是ADR的針對中國的翻版。

2、可以去香港開戶,因為香港是全球著名的經濟自由港,金融業十分發達,證券公司提供了許多的交易產品,不僅僅是香港本土的,還有其他國際市場的股票。沒有親身嘗試,不清楚運作機制罷了,是否有很高的成本。

⑺ 上市公司向境外戰略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需要哪個部門批准

《管理辦法》自8日起開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抄錄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決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於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以外幣認購的證券的辦法、上市公司向員工發行證券用於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43號)、《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號)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15號)同時廢止。

⑻ 在中國可以買國外的股票嗎

目前,普通股民還不能直接購買H股或美股,需要委託中國境內有合法經營牌照的證券公司代辦。具體事宜可咨詢那個地區的證券公司營業部,但一定要查明這家證券公司的經營合法性,以免上當。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購買QDII基金 ,QDII指的是合格境內投資者,有資格投資H股或美股。
可以找幾家對比一下 看看哪家的QDII基金的主攻方向一致。近期QDII雖然盈利漸漸趕上國內其他基金,但總體上還是不景氣 。
怎樣購買國外股票
1。正常的渠道應該使用CDR也就是存托憑證,就是在中國國內發行外國股票,如聯通、中石油等等的H股回歸就是。可以想像,如果摩根士丹利想在中國發行股票,也可以通過CDR的途徑。只是現在沒有一隻國外的股票這樣做。
CDR有很多好處,譬如避免了匯率兌換的麻煩,同時投資者的權益受當地法律保護。相反如果在美國發行美國以外的股票,就是ADR了,CDR的就是ADR的針對中國的翻版。
2。可以去香港開戶,因為香港是全球著名的經濟自由港,金融業十分發達,證券公司提供了許多的交易產品,不僅僅是香港本土的,還有其他國際市場的股票。沒有親身嘗試,不清楚運作機制罷了,是否有很高的成本。

⑼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嗎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證監基金字[2006]176號

日期:2006-08-24

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⑽ 在中國境內能投資外國的股票嗎像美國的……

中國百姓可買外國股票了

http://www.bond-china.com 2006-4-19 13:50:00 中國國債投資網

從5月1日起,中國老百姓的投資組合里,將可能出現美國股票、歐洲債券等洋玩意兒,中國老百姓購買外匯的額度,也將放寬到2萬美元了。這是中國人民銀行4月13日在新的外匯管理政策中宣布的。新政策大大放寬和簡化了國內機構和公眾購匯、投資的限制。美國《華爾街日報》評價說:這次的政策調整意義重大,「為中國居民進行境外投資開辟了一條通道……影響可能不亞於去年的人民幣升值」。
每人每年可買2萬美元外匯
新政策中,與老百姓直接相關的是,個人購匯額度提高,手續簡化。新政策規定,對境內居民購買外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可購買2萬美元或等值外匯,這個規定對於中國居民今後留學、旅遊、投資都有好處。現在出國要拿護照才能買6000美元外匯,以後拿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向銀行說明用途後就可購買2萬美元了。
公眾最關注的境外投資問題,根據已公布的政策,個人可以使用「自有外匯」,委託證券機構代理購買境外的股票、基金等,也可以通過銀行,將自己的「人民幣資金」換成外匯後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但具體額度是多少,如何操作,目前還不明朗。外匯管理局官員對媒體表示,將會在5月份以後陸續出台一些實施細則。金融專家普遍認為,對機構境外投資的真正放行時間應該「是下半年、接近年底的時候」。
企業:行政審批手續大大簡化
對於企業用匯而言,變化來自於行政審批手續的簡化,沒有業務的延伸。新政策規定,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提高賬戶限額並可提前購匯;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許可權。
一位從業近30年、不願透露姓名的外貿企業老總16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國家針對企業用匯的管理是「逐步放開的」。早些年,外貿企業貿易用匯手續很煩瑣,要先拿合同到外匯管理局審批用匯額度,然後去銀行辦理購匯,全部手續辦下來要花一個多月的時間,現在是一周左右,「五一」之後,就會更加便捷了。
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影響最大
相對來說,這次外匯新政策影響最大的還是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新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買外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但購匯額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
對此,業界簡稱為QDII(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政策。最近兩年來,機構投資服務商一直在躍躍欲試,想用境內外匯到境外投資,國內高層也多次放話,將開放QDII政策。但參與國際資本市場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及這些風險可能對國內經濟帶來的沖擊等因素,是QDII政策延遲到現在才出台的重要原因。從目前的政策來看,還需要出台很多配套措施及實施細則。例如,現在的「一定額度」到底是多少?什麼樣的機構才符合QDII的條件?配套監管政策底線在哪裡?在這些問題明朗之前,機構投資者只能「繼續准備著」。
是國家「藏匯於民」政策的具體體現
外匯管理局的政策剛一出台,就受到海內外各方的密切關注。國內證券投資機構首先表達了「樂見其成」的積極態度。記者隨機采訪的三家國內知名證券公司都表示,「正在對政策進行研究」,分析相關細節和可能的業務模式。中國國際金融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哈繼銘說,新政策可為國內機構和個人提供更多投資機會,資金的有序流出也可緩解人民幣壓力。來自銀行業的金融專家譚雅玲認為,這是國家「藏匯於民」、釋放外匯儲備壓力的具體政策體現,對國內金融改革有好處。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研究員認為,這項新政策是中國實行外匯管理市場化的重要步驟,今後還要做更多的事情。針對中國外匯管理制度,周教授提出了四點建議:外匯幣種結構合理化,適當減持美元;外匯儲備實物化,如用於增加能源戰略儲備等;外匯管理市場化;國際收支平衡化。
在外匯管理市場化方面,周茂清建議,在目前的基礎上,繼續降低國內機構和個人持有外匯的門檻,增加機構和個人外匯投資工具,同時增加市場風險對沖工具,讓原來由國家獨自承擔的風險,交給公眾和機構共同承擔,也就是由市場承擔。另外,應該由政府和機構成立外匯基金,向公眾開放,支持和鼓勵國內企業到國外投資能源儲備型、科技創新型項目。「這種基金也將為國人提供很好的外匯投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