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增發的股票怎麼申購是不是第一天一定會漲
增發跟新股可是不一樣。增發股上市的時候就變成跟原來的股份是一樣的了。在增發上市前,原來的那個股漲了,增發的上市時就可以賣更高的價格,要是原來的股跌了,也可以跌的比增發價還低,那增發的股票上市時就是虧損的。
⑵ 股票首次定向增發如果成功,需要多少時間可以再次啟動定向增發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沒有時間限制 ,
但是一般2年內不會再次啟動定向增發,
主要也看這家公司的來頭大不大啊,
來頭大,基本就是有事沒事圈圈錢啊。。
沒來頭,就算你想要增發,通過也要很久。
⑶ 定向增發新增股份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定向增發新增股份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
定向增發------對特定的機構或公司發行新股,普通股民無法參與。
不定向------向普通股民發行新股。
定向增發的優勢至少有三:一是定向增發極有可能給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比如說G鞍鋼向鞍鋼集團定向增發,然後再用募集來的資金反向收購集團公司的優質鋼鐵資產,可增厚每股收益,據資料顯示,G鞍鋼在定向增發後的每股收益有望達到1.03元,而2005年報只不過為0.702元;二是定向增發有利於引進戰略投資者,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三是定向增發也改變了以往增發或配股所帶來的股價壓力格局,這是因為定向增發有點類似於「私募」,不會增加對二級市場資金需求,更不會改變二級市場存量資金格局。另外,因為定向增發的價格往往較二級市場價格有一定溢價,這也有利於增加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持股信心。
⑷ 股票增發,有增發公告日,增發發行開始日,增發發行結束日,那產生影響是在什麼時候
1、股票增發的公告日。因為增發股票無疑會攤薄公司的每股收益,直接導致該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增高,從而導致股價被高估。
2、增發股票上市日。股票增發一般會在一年之後上市,如果增發數量很大,例如高於目前流通股總量的20%以上,當上市時將會對該股原股東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從而導致原股東拋售。
股票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價格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
⑸ 為什麼增發股份上市首日,股價漲跌幅無限制
國元證券此次增發5億股,增發前總股本為19.7億股,原股東可按10:3優先認購,所以理論上原股東一共可以認購19.7×3/10 大約6億股,超過本次增發總數。
增發價格每股19.8元,除權時價格23除權後(23×10+3×19。8)/13 每股約為22元 那你19.8元買進來22元賣出去立馬就賺了幹嘛不買配股,除權後肯定會有股東出手,一般短期內跌的比較多,以後還是會漲的。公司好的話原股東一般不虧的,股價跌並不影響股民賺錢。
認購要花錢的,但買的成本低,賣出去高 為啥不認購呢。再說控股股東為了保持股權比例一般都會全額認購的,有些人為了投資意圖也要保持一定比例的股權,所以肯認購的人還是蠻多的。呵呵 希望有用
補充:你20.9元的價格並非除權後的價格,除權後價格約為22元,但在11月13日國元證券是低開9%開盤,所以開盤價比除權價低,導致23元買進的虧損。
其實配股的人大部分都沒有虧損,畢竟在23元買入的及其之少,許多機構在之前就以不錯的價格買入,並參與了配股,他們的綜合成本在配股後遠低於22元,甚至低於20.9元,這導致了13號增發股上市時,被大幅拋壓。
交易信息也顯示,13日當天機構拋出7.7億元國元,而買入不到一個億。
總之,你若在23元買入,13號這天是虧損的,但之前買入的都不大會虧損;所以,理論上配股是會給股東讓利的,這也導致了配股前的股價一路飆升,但之後是否能在這次配股中賺錢就看你的綜合持股成本了。
⑹ 定增股票上市首日股價的表現
您好,要根據市場行情來判斷,還要根據公司定增目的。
目前市場大環境並不樂觀,定增並不會帶來炒作空間,預期也不是很大。
如果定增之前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漲幅,反倒應該迴避,注意風險。
⑺ 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請問是增發的那部分還是包含原來的那部分如何區分
全部上
⑻ 定向增發股票上市日一般是漲的多,還是跌的多
定向增發股票上市日的漲跌是一個很難判斷的迷。一般來說,影響其漲跌有多方面的因素,市場環境,主力倉位,增發對象和價格都可對其造成很大的影響。從該股圖形來看已基本走好,明天只要指數不是太糟的話,漲的概率要高一點。
⑼ 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股價會跌嗎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之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的股份按認購對象的不同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