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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國股票改革

發布時間: 2025-03-31 10:33:57

『壹』 股票注冊制什麼時候開始

股票注冊制於2019年開始實施。


股票注冊制是指企業發行股票時,將公開信息提交給監管機構進行審查,只要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即可獲得發行資格的一種制度。此舉旨在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下是關於股票注冊制開始時間的詳細解釋:


1. 股票注冊制的提出與試點


股票注冊制並非突然之舉,而是在長期的市場調研與改革探索中逐漸成形。在前期,中國資本市場進行了多次改革嘗試,並逐步為注冊制的推出奠定了基礎。2018年,股票注冊制首先在科創板試點,為後續全面推廣積累了經驗。


2. 正式實施時間


經過充分的試點和准備後,股票注冊制於2019年正式全面實施。這一改革舉措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從審批制向注冊制轉型的重要轉折點,大大提升了市場的活力和效率。


3. 注冊制的影響與意義


注冊制的實施,意味著企業發行股票的流程更加市場化,有利於優質企業快速融資,同時也加強了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了市場的透明度。這一制度的推行,是中國資本市場不斷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不僅促進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為廣闊的選擇空間。


總之,股票注冊制於2019年開始實施,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中的重要里程碑,為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貳』 招商策略:股權轉讓激增的原因、影響和投資機會深度分析

2018年以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事件大幅增加,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國有企業改革「兩類公司」後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件的增加,另一方面民企融資增速持續下行,股權質押枷鎖下民企通過股權轉讓來尋求出路。股權轉讓事件大量發生也改變了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 減少了二級市場的拋售壓力,而無償劃轉的出現背後代表著國企改革「兩類公司」政策的深入推進,此外在並購重組政策的放鬆的大背景下,部分資方會尋求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地位,從而為並購重組行情蓄力。

核心觀點

2018年股權轉讓的四大特徵:(1)整體股權轉讓的規模和次數明顯增加。 2018年以來共發生518起股權轉讓事件,合計交易金額為5321億元,大幅高於2016年的3500億和2017年的4100億的規模。 (2)民企股權轉讓的金額和事件大幅增加。 2018年至今,民營企業共272家存在股權轉讓,大幅高於2017年。其中,國有法人作為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受讓方的股權轉讓金額和上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2018年轉讓金額為317億,轉讓家數為35家;遠高於2011-2017年平均值。 (3)涉及控制權變更的股權轉讓事件數量增加。 2018年發生控制權變更的事件為87次,為2011年以來的最高值。 (4)股權折價轉讓的比例有所提升。近三年看,存在折價情況的股權轉讓事件大幅提升。 由2017年的80件折價轉讓事件上升至2018年的157件;折價比例也從56%上升至63%。

出現以上特徵的原因及背景: (1)在信用收縮的背景下,上市企業大股東大量通過股權質押尋求融資,隨著小市值上市公司股價持續下跌,質押風險的不斷暴露, 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謀求化解質押風險。 (2)國企改革政策背景。「兩類公司」帶來大量無償劃轉。隨著改革深化, 國企改革「兩類公司」的實施使得大量無償劃轉的出現。(3)產業集中度提升。

股權轉讓事件大量發生對市場的影響: (1)改變了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 簡而言之就是那些本來需要在二級市場拋售的股票被接盤方吸收,減少了二級市場的拋售壓力,如化解強行平倉帶來的賣盤壓力以及減少因直接減持對股價的沖擊。 (2)國企改革「兩類公司」的實施使得大量無償劃轉的出現,背後代表著國企改革「兩類公司」政策的深入推進。(3)為新一輪的並購重組行情蓄力。 股權轉讓事件的大量發生有助於推動2019年中小市值行情。主要在於並購重組政策的放鬆的大背景下,2019年很可能是並購重組的大年,部分資方可能會尋求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地位。

股權轉讓事件大量發生可能帶來的投資機會:(1)通過股權轉讓化解質押危機的公司可能迎來補漲。(2)更換實際控制人後可能面臨主營業務的變化。(3)「兩類公司」的實施帶來的投資機會。 受益「兩類公司」改革,目前2家運營公司(誠通集團、中國國新)已經無償劃轉了超過20家上市公司的股權,以幫助優化國有資本運營,或將大大地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效率。

風險提示:股權轉讓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目錄

01

2018年以來股權轉讓的四大特徵

1、 整體股權轉讓的規模和次數明顯增加

2018年以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事件頻頻發生。據我們統計,自2011年以來,股權轉讓的交易金額和次數總體呈上升趨勢;2018年以來共發生518起股權轉讓事件,合計交易金額為5321億元,大幅高於2016年的3500億和2017年的4100億的規模。存在股權轉讓的上市公司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18年共有445家上市公司發生股權轉讓,佔A股12.5%;大幅高於2017年的283家。

2、 民企股權轉讓的金額和事件大幅增加

2011年以來,民營上市公司轉讓金額和次數大幅提升。2018年至今,民營企業共272家存在股權轉讓,大幅高於2017年的160家;2018年轉讓金額為1927億元,較2017年1616億元上漲19%。

其中,國有法人作為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受讓方的股權轉讓金額和上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2018年轉讓金額為317億,上市公司轉讓數量為35家;遠高於2011-2017年61億的年平均轉讓金額,8家的年平均轉讓上市公司數量。

3、 涉及控制權變更的股權轉讓事件數量增加

我們對所有股權轉讓事件進行統計整理,通過《權益變動報告》判斷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情況。(對於控股股東變更,但是實控人不變的情況,尤其是國有企業間的無償劃轉,我們將其視為不存在控制權變更)

2018年發生控制權變更的事件為87次,為2011年以來的最高值,從佔比上來看,發生控制權變更的佔A股上市公司的比例為2.44%,是2015年以來的最高比例,因此2018年股權轉讓事件中涉及控制權變更的數量也屬於近幾年以來最多的一年。

4、 股權折價轉讓的比例有所提升

我們分析了股權轉讓的折價情況,對比2017年和2018年的股權轉讓數據。

對比規則:剔除未註明轉讓價格的數據,對比轉讓價格與首次公告日價格,判斷是否存在折價出售情況。折價率=1 - 轉讓價格/首次公告日價格。

近三年看,存在折價情況的股權轉讓事件大幅提升。由2017年的80件折價轉讓事件上升至2018年的157件;同時2017年折價比例為56%,2018年折價比例上升至63%。對比2017和2018年的具體折價情況,2018年折價0-20%的事件個數遠高於2017年。

02

股權轉讓「四大特徵」出現的原因及背景

1、 市場走勢和融資環境——股東通過出讓股權尋求出路

2016年至2017年,市場風格偏向於大盤股。大盤指數(申萬)從2016年初的2300點上漲至2018年初的3600點,漲幅超過56%;與之相反,小盤指數(申萬)大幅調整,最高從5800點下跌至2018年10月的2900點。

小市值上市公司股價持續下跌,大股東股權質押不斷觸及平倉線。隨著質押風險的不斷暴露,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謀求化解質押風險。

另一方面,在去杠桿的大背景下,信用收縮。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期間,《資管新規》出台後,對銀行資產端的監管逐漸從「查」正式轉向「治」,開始實質性壓縮剛性兌付的銀行理財業務,部分社融項目開始轉正為負。上市企業大股東只能通過股權質押尋求融資。

伴隨「金融去杠桿」的常態化,政府開始施行結構性去杠桿。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只要還存在由於監管套利所形成的資金空轉,金融去杠桿就仍需繼續。因此在短期內,民營企業仍然較難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另一方面,A股市場遭遇「黑天鵝」,股價受挫,導致大股東通過股權質押方式融資觸及平倉風險。在質押風險疊加市場情緒低迷,A股持續下跌背景下,大股東只能通過股權轉讓尋求出路。

2、 國企改革政策背景——「兩類公司」帶來大量無償劃轉

隨著改革深化,國企改革「兩類公司」的實施使得大量無償劃轉的出現。國務院自2014年提出開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建設以來,不斷擴大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范圍。2017年下半年,地方國資委紛紛改建和組建國資投資、運營公司。2018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國有資產的改革方向,推進 「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建設,明確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從「管資產」向「管資本」方向轉變。

自2014年兩類公司試點啟動以來,已經在10家中央企業開展試點,同時在122家地方國有企業開展試點。目前的10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主要包括了2家運營公司(誠通集團、中國國新)和8家投資公司(開發投資公司、中糧集團、神華集團、寶武集團、中國五礦、招商局集團、中交集團和保利集團)。

從公司的運作模式來看,兩大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均在打造自己的基金系,通過發起設立基金進行股權投資,並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到國有資本的投資和運營中,實現資源整合、結構調整及優化產業布局。目前兩公司已經成立的基金總規模近9000億元。這些基金為國企改革提供了融資的新渠道,同時通過參與中央企業的IPO、市場化債轉股、股權運作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提高了資本的運營效率。

尤其在A股下跌導致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風險暴露的情況下,各地國資運營公司對上市公司施以援手,以紓解上市公司流動性壓力。

3、 企業經營環境——產業集中度提升

我們對比了統計局公布的利潤總額累計同比和利用利潤總額累計值計算的同比,在2017年8月以來,工業企業利潤總額的「累計同比」和「累計值同比」出現了嚴重的偏離,而且這一差值越來越大。2018年10月,利潤總額累計同比為13.69%,而利潤總額累計值同比為-11.59%。

事實上,統計局公布的利潤總額累計同比是規模以上(年收入2000萬以上)的工業企業,而隨著企業盈利特別是中小企業經營情況的波動,部分營收規模降至規模以下的企業則被剔除了統計范圍,而「累計同比」是按照可比口徑計算,意味著可比口徑下增速尚可,但大量退出統計范圍的企業經營出現了惡化,背後代表著產業集中度的提升。

03

股權轉讓事件大量發生對市場的影響

1、 改變了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

股權轉讓為市場供求提供了一種可行的方式,從轉讓方角度,大股東減持或股權轉讓作為市場的供給端;從受讓方角度,國資接盤或者引入戰略投資者,作為市場新的需求端,而股權轉讓事件的大量發生使得微觀股票供需出現了一些變化, 簡而言之就是那些本來需要在二級市場拋售的股票被接盤方吸收,減少了二級市場的拋售壓力。

(1) 化解強行平倉帶來的賣盤壓力

伴隨「去杠桿」的不斷深化,民營企業融資難導致大股東通過股權質押來獲得融資,但受市場波動,出現了大量股權質押風險,而大股東一旦資金鏈緊張就會導致股權質押風險實質性暴露,帶動股價下跌從而進一步增加了大股東的資金壓力,而在外部資金無法馳援的壓力下,尋求股權轉讓來化解股權質押危機成為了為數不多的方法之一,並且通過這樣的方法化解危機具有幾大好處: 第一,市場因股權質押風險帶來的拋售壓力減少;第二,新的接盤方可以給市場帶來新的想像空間。

2018年股權轉讓一共518起,其中大股東質押比例為100%的共30起,質押比例超過50%的共232起。我們可以看出,隨著公司質押比例的提高,大股東的質押比例也通道上移。上市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化解了部分質押風險,例如:

上市公司質押比例最高的為印紀傳媒80.71%,其大股東質押比例為98.46%;2018年1月,印紀傳媒控股股東將其部分股權轉讓給安信信託,以化解其面臨解壓的質押風險。

另一方面,地方國資接盤,對於民營企業而言,在「去杠桿」的大環境下,取得政府信用背書,方便企業融資。前文我們統計過,2018年民營企業轉讓給國有法人的股權轉讓事件共40起,大股東質押比例超過50%的35起。例如:

永清環保質押率為63.33%,大股東質押率為99.36%,其大股東通過向地方國資平台湖南金陽投資集團轉讓質押股權,一方面化解了部分股權質押風險同時並未改變公司大股東控股情況,另一方面為公司引入新的國有資本戰略股東,從而優化和完善股東結構,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高公司資信等級。

(2) 減少因直接減持對股價的沖擊

除了因為股權質押風險暴露帶來的被迫轉讓,對於那些具有資金需求而需要減持的重要股東來說,在今年的市場環境下,相比於二級市場直接減持,股權轉讓可能是更優的選擇。 從數據上來看,2016年總減持規模為2597億元,而2018年減持規模僅為1735億元,如果股東在股價下跌的情況下進行減持,或將造成股價進一步下跌, 因此股東不如將股權折價轉讓給實力較強的受讓人,資本市場反而會給出想像空間,對於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可能是雙贏的局面。

2、 「無償劃轉」激發國有企業活力

2018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國有資產的改革方向,推進 「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建設,明確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從「管資產」向「管資本」方向轉變。目的就是要打破政府--企業的兩層架構,變成政府--資本運營平台--實體企業的三層架構組織形式,實現政企分離。

受益於考核機制的轉變,今年以來國資運作活躍,國資受讓上市公司股權事件明顯增加。

總體上看,從2017年初至今,以國有法人為受讓人的股權轉讓事件,股權轉讓市值和事件數量在逐步提高,尤其是在2018年7月份之後,國有法人受讓的事件大幅提高,僅11月就有23起。國資收購上市公司控制權的事件也大幅提升。國企改革「兩類公司」的實施使得大量無償劃轉的出現,背後代表著國企改革「兩類公司」政策的深入推進。

同時,自今年9月以來,多地政府加快推進國企改革方案,各部委積極發聲支持國企改革方案。

3、 為新一輪的並購重組行情蓄力

股權轉讓事件的大量發生有助於推動2019年中小市值行情。主要在於並購重組政策的放鬆的大背景下,2019年很可能是並購重組的大年,部分資方可能會尋求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地位。

今年以來,市場持續下調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風險暴露,為緩解流動性壓力,政策回暖。其中關於並購重組松綁的政策短期內密集出台,並且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在講話中也多次明確表示要積極支持上市公司進行並購重組,充分彰顯出監管層對並購重組市場的鼓勵與支持。

近期並購政策的調整主要包括:支持上市公司在發新股份購買資產中通過價格調整機制保護公司利益;並購非金融類資產少數股權的,取消財務指標限制;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並購重組開通快速通道(小額快審、新增符合條件的特定行業);放鬆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資金用途限制;縮短I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的時間期限;擴大並購重組參與主體范圍(包括允許私募股權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對方涉及200人公司的明確經中介機構合規性核查後可以依法參與並購重組活動)。

在2018年中,涉及控制權變更的股權轉讓事件共87起,市值主要分布於10-50億區間:國有受讓事件分布較為分散,而非國有受讓事件主要集中於10-50億區間。主要是因為伴隨並購重組政策的放鬆, 中小市值企業作為「殼」的價值被重新考慮,部分資方可能會通過股權轉讓尋求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地位。

04

股權轉讓事件大量發生可能帶來的投資機會

1、通過股權轉讓化解質押危機的公司可能迎來補漲

我們篩選了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大幅降低了質押比例的上市公司:

2、 更換實際控制人後可能面臨主營業務的變化

我們整理了實控人變化後可能面臨主營優化或者改變的上市公司:

3、 「兩類公司」的實施帶來的投資機會

受益「兩類公司」改革,目前2家運營公司(誠通集團、中國國新)已經無償劃轉了超過20家上市公司的股權,以幫助優化國有資本運營,或將大大地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效率。

(文章來源:招商策略研究)

『叄』 近年來的退市股票一覽

一、ST吉恩、ST昆機
2018年5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布終止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這兩家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成為了2018年嚴格執行退市制度下首批被淘汰的個股。
二、ST烯碳
2018年5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ST烯碳的上市地位。由於2014年、2015年、2016年連續三年凈利潤為負,ST烯碳自2017年7月6日起被暫停上市。ST烯碳是首隻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而觸發終止上市的股票。
三、中弘股份
2018年11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中弘股份終止上市,並自2018年11月16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中弘股份成為A股市場上首個因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四、長生生物
2018年10月16日,長生生物的主要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違法違規生產疫苗,受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嚴厲處罰,包括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和處罰款91億元等。其違法行為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觸發了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規定。
五、上海普天
2019年4月9日,上海普天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決定,是否主動撤回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A股和B股股票,並在取得上交所終止上市批准後,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同日,有4家上海A股公司被終止上市,這些事件透露出證券市場嚴格監管的趨勢。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您應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性質和風險,並在詳細了解和評估後,自行判斷是否進行交易。

『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2018)

一、將第一段修改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於實現發展戰略、維護合理估值、穩定控制權以及成本效益法則等方面的考慮,認為不再需要繼續維持上市地位,或者繼續維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於公司發展,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終止交易。另一方面,證券交易所為維護公開交易股票的總體質量與市場信心,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依照規則要求交投不活躍、股權分布不合理、市值過低而不再適合公開交易的股票終止交易,特別是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強制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二、刪除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三、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借殼上市」修改為「重組上市」。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明確強制退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的工作要求。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及公開承諾要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後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原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證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制定各方聯動的工作方案。要進一步加強與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上市公司退市維穩工作有機納入地方維穩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職工、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安置安撫、解釋疏導與糾紛處置等工作,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與社會穩定。要高度重視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及時掌握媒體及市場各方的反應,並通過有理有據、務實高效的措施綜合應對處理。要及時分析、研判退市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六、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職責。證券交易所是實施退市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及時完善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並嚴格執行。對於應當退市的公司,必須按照「出現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則,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時、准確、完整地披露與退市有關的信息。證監會要切實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督檢查,確保本意見各項工作要求的嚴格執行和落實。七、本決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本決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發布。

『伍』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
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
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
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
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 4 —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 5 —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 6 —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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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 8 —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 10 —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 11 —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 12 —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3 —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
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
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
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4 —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恢復上市除外)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和相關保薦
代表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和授
權委託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保薦人推薦股票恢復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及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四
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4.5 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 申請上市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
行情況;
(三) 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四)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 保薦人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 保薦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

『陸』 股票的注冊制是啥意思呀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2016年3月1日,國務院對注冊制改革的授權將正式實施。



(6)2018年中國股票改革擴展閱讀:

進展

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表示,注冊制是不可以單兵突進的。研究論證需要相當長的一個過程。這也意味著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將暫緩施行。

2018年11月5日,習近平出席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並發表主旨演講,宣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將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