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股票非公開發行
股票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
股票的非公開發行不同於公開發行,它的主要特點是發行過程不公開透明,不對公眾廣泛宣傳,並且發行的對象也是特定的,並非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參與。接下來將詳細解釋這一概念:
1. 定義與特點
股票的非公開發行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手段。與公開發行股票相比,非公開發行的對象主要是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例如大型的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或戰略投資者等。這些特定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在市場上自由交易,其流通范圍受到限制。
2. 發行過程
非公開發行的流程相對簡單,信息披露要求較低。上市公司一般不會公開宣傳,而是通過與特定投資者的私下協商來確定發行條件。由於參與的對象是特定的,因此這種發行方式更加靈活,能夠根據公司的具體需求來定製融資方案。
3. 作用與意義
非公開發行的目的是為了籌集資金或實現企業的擴張戰略。通過這種方式,上市公司能夠直接從特定的投資者那裡獲取資金,有助於優化公司的股權結構,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同時,對於特定的投資者而言,這也是一個投資優質企業的機會。由於這種發行方式的風險相對可控,因此往往受到大型機構投資者的青睞。
總的來說,股票非公開發行是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的一種融資方式。由於其針對性強、流程簡單、靈活性高等特點,成為上市公司重要的資本運作手段之一。
Ⅱ 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後多久有批復
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後即發批復函件,上市公司收到批復後一般第一個交易日就要告並復牌。但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證監會受理到召開發審會審核是沒有時間表的,按證監會內部安排進行。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指引》有關內容:
上市公司應在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向深交所報告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的召開時間,並可申請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於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起停牌。
審核結果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Ⅲ 為什麼股票要非公開發行呢
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發價格如果與二級市場聯動,將會推動股票股價。股價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並購重組對股價的影響、股票價格與股票成交量的關系、稅收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等。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優點是給予非公開發行一定的監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證券法的功能、目標受損的前提下,使發行人大大節省了籌資成本與時間,也使監管部門減少了審核負擔,從而可以把監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監管、查處違法活動及保護中小投資者上,這在經濟上無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對非公開發行給予審核豁免。由於可以獲得審核豁免,從而大大降低籌資成本,因而對於許多企業來說,非公開發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創業企業」(START-UPENTERPRISES)盡管擁有某種新技術,但由於其高風險性,使得普通投資者往往不願對這樣的企業進行投資。這種企業的價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們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其成功的可能性將不高,復雜、耗時、費用高昂的審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而非公開發行則可以為它們提供一條有效的直接融資捷徑。有資料證明,美國非公開發行豁免制度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註:Jennings,Marsh, Coffe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d.pp.340—343.)再比如,當外國企業希望到其他國家的股票市場上籌資時,他國的股票發行審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礙。而非公開發行則可以使其克服這一障礙。近年來,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進入外國股票市場,已經成為證券市場全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Ⅳ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好事還是壞事
其屬於利好,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股票非公開發行,只是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不能籠統的說是利好還是利空。這還要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最終是否落到實處。但股票非公開發行,對於股價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募集對象的特定性;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為特定的,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那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賣?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一般是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股票。通過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來看,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有專門規定的,比如:如果發行對象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那麼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該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並且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是不得轉讓的:(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二)是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三)是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後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發行對象屬於以上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規定以競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並且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等限售期過了以後,並且上市公司提前通過市場公告宣布非公開發行股解禁上市日以後,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