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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發布時間: 2023-02-16 09:00:35

『壹』 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會怎樣

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其目是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

『貳』 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上交所會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新《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叄』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是否會提前發布相關風險提示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前一交易日按深交所相關規定和要求披露公告,說明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的起始日期、主要原因並提示相關風險。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肆』 創業板公司出現什麼情況會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處理:
1.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或者申請並獲准恢復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2.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3.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4.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5.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伍』 哪些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

樓主你好: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

『陸』 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告怎麼看

2012年,滬深交易所均出台的新的退市規則,並對風險警示等各方面的條件進行了調整,新機制對於ST類公司而言既是一個機會又是一大挑戰。
從歷史經驗看,ST類公司歷來都是年報公布時市場的投資熱點,這其中不僅有主業恢復正常所帶來的價值型機會,也有摘帽所帶來的交易型機會,更有潛在重大資產重組所帶來鳳凰涅磐的神話。
從2012年的市場表現看,ST和*ST股遠遠跑贏大盤及大部分滬深300指數成分股。值得注意的是,*ST天成2012年以來至今累計漲幅49.9%,從公司的公告可以看出,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是典型的一隻涅磐重生的公司。公司已完成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全部事項。公司董事會擬更改公司名為盛和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增添稀土相關業務。
同時,一些*ST上市公司通過自身努力,有望摘掉了公司虧損帽子。比如,2012今年以來漲幅第二的*ST銀河,預計公司2012年度凈利潤同比扭虧為盈,每股收益0.0343元至0.0400元,凈利潤2400萬元至2800萬元。
因此,從過去的經驗來看,ST類股票在一季度有著大幅的絕對收益和相對收益。雖然這種市場表現存在著不少的爭議,但確確實實的收益仍然吸引不少了資金面的參與。
進入到2013年,這種類似的情況已經開始有所體現了對於ST類公司而言,其未來的變化方向是驅動股價變化的背後邏輯。ST公司未來的變化無非有兩大方向:恢復正常和滑入深淵。

『柒』 上海退市風險警示相關規定

上海退市風險警示的相關規定如下:1、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2、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3、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風險警示,並按從嚴原則須滿足全部所觸及的風險警示撤銷條件,方可申請撤銷其風險警示。4、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5、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及時發布的公告的內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事項後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等等。

法律依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13.1.2 本章所稱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
13.1.3 本所設立風險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或者處於退市整理期的,進入該板進行交易。
風險警示板的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xST」字樣。
13.1.5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後,本所可以對公司實施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標准。
13.1.6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風險警示,並按從嚴原則須滿足全部所觸及的風險警示撤銷條件,方可申請撤銷其風險警示。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的實施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因第12.13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十一)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標准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2.2 上市公司預計將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發布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3.2.4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事項後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會計報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公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前款事項的,本所可以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及時發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滿一個交易日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5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停牌兩個月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在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七)項情形的,公司應當於交易日披露已經本所同意的對其股權分布問題的解決方案並提示相關風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7上市公司可能觸及第13.2.1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當日立即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相關事項披露日起開始停牌,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起開始停牌。
公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前款事項的,本所可以在獲悉相關情況後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向市場公告。
上市公司在前款規定的停牌期間,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相應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股票根據本條規定停牌後,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相應生效司法裁判,未觸及本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應當申請股票復牌。
本所作出不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公司應當在收到相應決定當日披露並申請股票復牌。
本所作出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將對其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應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及時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滿一個交易日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八)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應當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八)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自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繼續交易30個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交易期間,但停牌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13.2.10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九)項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事項後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十)項情形的,應當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裁定的當日向本所報告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十)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自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因第13.2.12條被停牌的,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或終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法院裁定書的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本所申請復牌。
第三節 退市風險警示的撤銷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第13.2.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13.3.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捌』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3.3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 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 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本條第13.3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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