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債券承銷與公司股票承銷的不同之處
以國內的情況來說(需要指出,國內一般所指的公司債是指在交易所市場上市的債券,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券被稱為企業債):
1、承銷商面對的投資群體不同:固定收益產品的投資人和權益類產品投資人,其投資風格有很大差異。
2、承銷商採用的定價機制不同:公司債可採用參考定價法和招標法,也有採用市場詢價法發行;公司股票目前一般採用市場詢價法。
3、承銷商承擔的盡職調查內容和監督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責任不同:債券承銷主要關注發行人的信用情況、擔保情況和償債能力;股票承銷關注的公司信息要全面、復雜得多,涵蓋了與公司價值判斷有關的方方面面。
4、承銷商在發行後的角色不同:A股股票的承銷商往往在發行後擔任公司的保薦機構,有長期的持續督導義務;公司債的承銷商後續責任則較少,可能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
5、承銷費率水平有較大差異:一般來說,股票承銷費率較高。
此外,還有很多細節上的不同,比如產品設計上的不同:公司債券產品的設計要更復雜一些;以及承銷前面對的審核程序不同,等等。
希望能幫到你。
Ⅱ 包鋼股份債券受託管理是利好嗎
算是吧,利用閑置設備產生利潤。不過,和其虧損的業務相比,杯水車薪,屬於沒什麼卵用的情況
Ⅲ 債券臨時受託管理是利空嗎
不是。債券託管是指債券投資人基於對債券託管機構的信任,將其所擁有的債券委託託管人進行債權登記、管理和權益監護的行為;利空指的是給金融市場或者股票市場帶來不好影響的消息,引起股票下跌;兩者是不同的。
Ⅳ 股票解凍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股東持有股票的狀態對上市公司沒什麼影響的。股東持有股票只是表明股東在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和上市公司的運營沒什麼關聯。除非該股東之前已經有了公告准備減持。如果該股東之前已經有公告准備減持,那麼股東股票解除凍結,很可能就是減持的前奏,這是利空。如果該股東之前並沒有減持計劃,那麼解除凍結就是一般的事件,不算利好,也不算利空。有的是利空;有的則是中性的,比如公司急需流動資金,一時又沒有現金,公司會拿公司股票到銀行去質押貸款,只要在貸款期限以內,這些被質押的股票是被凍結的,這種凍結是分不出利空還是利多的。股票解凍從心理上來說是利空,大股東股票被凍結,一定有個股下跌的過程。所以明天股票開盤跌的概率幾乎百分之百。事實上是利好,大股東股票被凍結,相當於沒有大小非。而且涉嫌內幕交易,那說明這只股票有發展潛力,好的操作就是明天開盤低價買進。這應該不能算做利好。股權質押,是股東出於自身需要出質股權,比如個人貸款;解除質押,是股東達到解除質押要求,比如貸款完成還款。的確,解除質押比出質股權好很多,至少股權處於自由可交易狀態,但是這和股票價格走勢關系不大,二級市場也不太關注個別股東的這種行為,算利好,但是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並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會議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受託管理人應當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衍生問題:
股權質押如何辦理?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4、股權質押合同;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Ⅳ 債券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怎麼解讀是利好還是利空
私募債受託管理人出具的《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分為年度和臨時兩種
報告,前者是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對發行人的 持續跟蹤情況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報告;後者是在私募債券存續期 內,如出現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受託管理人應當自
其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臨時報告。
《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應當及時通過交易所網站專區、受託管理人或發
行人網站、郵寄或者電子郵寄等方式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並通過「固定 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欄目 向交易所報備。
Ⅵ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 法規 、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以下簡稱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規定開展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業務。其他證券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准則是對受託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託管理人可以與發行人在本准則要求基礎上約定其他條款。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受託管理人開展受託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訂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受託協議)。 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受託協議。 第五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根據本准則規定製定受託管理業務內部操作規則,明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依照本准則的規定和受託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 受託管理人資格 第七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為協會會員。以下機構可以擔任受託管理人: (一)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第八條 對於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受託協議中載明。 第九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不得將其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託其他第三方代為履行。 受託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准則規定及受託協議約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 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章 受託管理人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職責適用本准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應當遵守本准則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其他職責應當在受託協議中約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監測發行人是否出現以下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 經營范圍 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 債務 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 申請破產 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 訴訟 、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 ; (十)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一)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 立案 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出現以上情形時,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受託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公司債券增信機構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和權屬情況以及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並按照受託協議的約定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 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與發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訂立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並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受託管理人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同時將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供公眾查閱。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受託管理事務報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發行人對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並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前款規定的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託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 (三)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及專項賬戶運作情況; (四)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五)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 (六)發行人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執行情況(如有); (七)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 (八)發生本准則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託管理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一)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發生利益沖突; (二)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不一致; (三)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四)本准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掌握公司債券還本付息、贖回、回售、分期償還等的資金安排,督促發行人按時履約。 第二十條 受託管理人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應當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督促發行人等履行受託協議約定的其他償債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 財產保全 措施,並應當在受託協議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及 財產保全擔保 的提供方式。 受託管理人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在採取上述措施的同時告知債券交易場所和債券登記託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管理人應當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等落實相應的償債措施,並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為公司債券設定擔保的,受託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託財產,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債券發行前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受託管理人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受託管理人對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所需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情權,但應當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發行人商業秘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提前獲知的可能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受託管理人有權按照受託協議的約定,收取公司債券受託管理費用及受託協議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受託管理人變更 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履行變更受託管理人的程序: (一)受託管理人未能持續履行本准則或受託協議約定的受託管理人職責; (二)受託管理人停業、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三)受託管理人提出書面 辭職 ; (四)受託管理人不再符合受託管理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託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 新任受託管理人應當符合本准則關於受託管理人的資格要求,在與發行人簽訂受託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之日起 繼承 原任受託管理人在本准則和原受託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原任受託管理人在本准則和受託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在新任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簽訂受託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之日起終止,但並不免除原任受託管理人在原受託協議生效期間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原任受託管理人應當在變更生效當日或之前與新任受託管理人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 原任受託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新任受託管理人向協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新任受託管理人的名稱,新任受託管理人履行職責起始日期,受託管理人變更原因以及資料移交情況。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其履行受託管理事務的所有文件檔案及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受託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託管理工作底稿、與增信措施有關的權利證明(如有),保管時間不得少於債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償後五年。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受託管理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協會對受託管理人進行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託管理業務制度的建立; (二)受託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包括持續關注發行人資信、增信措施、募集資金使用,督促發行人履約等; (三)受託管理人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四)存檔備查資料的完備性。 第三十三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配合協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受託管理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准則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並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五條 受託管理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協會依法移交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查處。 第三十六條 發現受託管理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可向協會舉報或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協議應當至少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必備條款》的內容,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受託協議主要內容。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協議條款可以依據與發行人約定的內容,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公司發行債券,要選擇一個具備資質的受託管理人。根據公司債券受託管理辦法規定,受託管理人應該是由證監會批准,在債券發行過程中履行受託權利。受託人必須遵守辦法規定,嚴格自律。如果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