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開普是科創板嗎
新開普不是科創板。
新開普表示子公司暫無北交所或科創板上市計劃,科創板和創業板上市股票最簡單的分辨方法就是通過股票代碼,科創板股票代碼以688開頭,創業板股票代碼開頭是300。在買賣科創板和創業板股票時需要的條件不同,不過交易的規則也有一定的區別。不過在買賣股票時都需要面臨較大的風險。想要購買科創板股票,在開通許可權時需要投資者在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50萬元(不包括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還有就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貳』 科創板全規則正式落地!制度設計有亮點
【本期摘要】
重點推薦
科創板全規則正式落地!制度設計有亮點
科創板出爐,券商龍頭有望受益
市場點評
市場點評:節前控制適中倉位,選股注重股質,逢低布局為主
宏觀視點: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午後站上6.71關口,日內漲近250點
家用電器行業:險資入市利好家電藍籌,關注龍頭公司估值修復
期貨情報
金屬能源:黃金287.75,漲0.52%;銅47670,漲0.38%;螺紋鋼3635,漲0.08%;橡膠11470,跌1.12%;PVC指數6525,漲1.32%;鄭醇2485,漲1.84%;滬鋁13480,漲0.22%;滬鎳97570,漲2.72%;焦炭2014.0,跌0.37%;焦煤1215.5,跌0.65%;鐵礦587.0,漲5.29%;布倫特油61.58,漲0.62%。
農產品:豆油5778,跌0.34%;玉米1872,漲0.48%;棕櫚油4808,跌0.50%;棉花15430,漲0.49%;鄭麥2404,漲0.04%;白糖5003,跌0.32%;蘋果10043,跌0.38%; 菜籽5453,漲4.36%。
匯率:歐元/美元1.15,漲0.42%;美元/人民幣6.71,跌0.28%;美元/港元7.84,跌0.04%。
重點推薦
1、科創板全規則正式落地!制度設計有亮點
事件: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
點評:《實施意見》強調,在上交所新設科創板,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和製造業深度融合,引領中高端消費,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從證監會及交易所了解內容,從具體規定來看,在發行、退市和交易制度上的突破力度超出預期。發行制度方面,IPO門檻,有5套標准,包括市值、收入、凈利潤、研發投入、現金流。允許虧損企業上市,允許同股不同權。允許紅籌公司發CDR上科創板。一定規模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交易機制方面,上市前5日,不設漲跌幅,全部放開,第6日開始為20%。普通投資者參與條件,50萬資金門檻,2年股票交易經驗。公募基金會發行針對科創板的基金,普通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方式參與投資。允許滬港通、深港通投資者投資科創板。CDR相關基金可以參與科創板產略配售安排。退市機制,達到科創板退市指標的企業,將「一步到位」直接退市,不再作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的安排。建立保薦機構跟投制度:要求保薦機構以發行價認購一部分發行人的新股,並設置較長的鎖定期,防止短期套利沖動。此外,科創板還對發行承銷、信息披露、交易、並購重組、退市方面等基礎性制度作出了全面完善。
(投資顧問 鍾燕玲 注冊投資顧問證書編號:S0260613020024)
2、科創板出爐,券商龍頭有望受益
事件:證監會1月30日發布了《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根據科創企業的發展規律和特點,科創板在上市發行制度、交易制度、持續監管、退市制度等基礎制度方面都有創新。
點評:科創板和注冊制將給券商的投行業務帶來機會,其中龍頭券商將率先受益。在政策利好的刺激下,2019年市場環境相對2018年預計會有改善,成交活躍度有望提升,推動券商整體業績改善和估值修復。行業「馬太效應」加劇,強者恆強,集中度持續提升邏輯不變, 未來真成長的龍頭標的仍將持續受到機構青睞。此外,股指期貨及期權市場環境改善,自營衍生品業務有望回暖,龍頭綜合競爭力不斷提升。隨著資本市場改革政策持續推進,證券行業有望充分收益,邊際呈現改善,板塊處於歷史估值低位且具有高beta屬性,建議持續關注!建議投資者關注綜合實力強、市場化程度高的龍頭券商。
(投資顧問 鍾燕玲 注冊投資顧問證書編號:S0260613020024)
市場點評
1、市場點評:節前控制中倉位,選股注重股質,逢低布局為主
周三市場小幅下挫,業績變臉引發個股加速殺跌。盤面觀察,兩市所有行業板塊普跌,交運、百貨、電信、信息技術類板塊大幅下挫,兩市合計77家跌停,截止收盤各大股指均表現不佳,由於業績修正的公司,必須1月底前強行披露,業績雷本周集中引爆,加之春節假期臨近,對投資者風險偏好產生抑制。消息面銀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增持股票,外資持續流入配置A股,大盤向下回踩空間也有限,行情或以震盪為主。操作上依舊要控制倉位,逢低配置低估值的績優股。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投資顧問 古志雄 注冊投資顧問證書編號:S02606611020066)
2、宏觀視點: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午後站上6.71關口,日內漲近250點
東方財富網30日訊,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午後站上6.71關口,報6.7090,日內漲近250點。離岸人民幣兌美元漲破6.73關口,日內漲約200點,創2018年7月18日以來新高。分析人士認為,隨著內外部不確定性的消減,人民幣重走單邊貶值老路的可能性不大,匯率雙向波動特徵將更加明顯,彈性進一步增強,不僅「動起來」,還要「彈起來」。
(投資顧問 古志雄 注冊投資顧問證書編號:S02606611020066)
3、家用電器行業:險資入市利好家電藍籌,關注龍頭公司估值修復
險資入市或為家電藍籌帶來新增量資金:銀保監會鼓勵保險資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拓寬專項產品投資范圍、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我們認為保險資金規模較大,推動險資加大投資於二級市場權益類股票,將帶來較多增量資金入市。同時,險資具備長期資金屬性,偏好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在無風險利率下行、家電藍籌個股預期分紅率整體較高的情況下,我們預計未來資金有望持續流入家電藍籌個股,或加速家電龍頭的估值修復過程。
(投資顧問 古志雄 注冊投資顧問證書編號:S02606611020066)
『叄』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上市嗎
可以。
子公司上市方式是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
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3)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股票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2019年1月末出台的《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在「完善基礎制度」環節明確提及: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
當前A股上市公司群體,已有眾多公司將旗下子公司分拆到新三板掛牌的案例,將子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案例也已日趨常見,但將旗下子公司分拆到A股上市則少之又少,個別分拆、分立案例也是極端、特殊情形,或是避開監管紅線變通實施。
在當前發行體制下,一家公司通過IPO上市便達到了融資發展的目的,如果再將子公司分拆上市,則相當於多擁有了一個資本平台。此外,分拆子公司上市還可能涉及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及獨立性等問題。
在專業人士看來,科創板允許分拆上市有著諸多積極意義。科創板旨在補齊資本市場服務於科技創新的短板,允許分拆子公司於科創板上市,有利於調動上市公司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發揮上市公司在資金、人員、研究能力和市場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孵化和培育出更多的創新企業,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的功能。
『肆』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並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採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伍』 科創板的概念股票
科創板是在上海交易所設立的,按照命名習慣,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都是以6開頭的。那麼估計科創板的股票也是以6開頭的。
『陸』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 5 —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 6 —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 7 —
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 9 —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 10 —
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12 —
(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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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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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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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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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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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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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柒』 哪些企業會上科創板
科創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葯等。
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如今日頭條、滴滴、螞蟻金服、商湯等。
「科創板規則」規定:虧損企業將被允許上市。上交所同時推出了5套上市標內准,強調以市容值為核心的指標體系和財務指標經營條件,企業經營的確定性越高,經營成果越好,對市值的要求越低。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制葯等高新技術產業。
發行方面,「科創板規則」強制要求中介機構必須通過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進行跟投,跟投比例為2%—5%,鎖定期為2年。以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的責任,與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形成利益共同體,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
(7)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上交所發布的《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交所發行上市部門負責人透露,科創板企業上市標準的制定,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是科創板的基本定位。上交所發行上市部門負責人表示「對1個板塊來說,成功的標志是投融資的平衡。我們毫無疑問希望是能夠盡量包容那些處於高速發展期到成熟階段的這一類企業,因為這樣的企業上市之後,它能夠由小做到大,真正給投資者帶來回報。」
2、考慮到科創板是個增量改革,目前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同樣也有科創型企業,因此在科創板的制度設計過程中,對科創企業的特點有必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定。
3、在企業的指標設置上
①研究和對標海外主要成熟市場,如納斯達克,港交所等。
②結合中國目前發展階段和企業經營的特徵,將共性規律和差異性都體現和反映在指標設計中。
『捌』 你好!科創板不開戶也可以申購嗎
不可以的。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對保薦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加強內部控制、交存工作底稿、試行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延長持續督導期等,保薦人在推薦企業到科創板上市時要嚴格遵守。
准確把握科創板定位要求,優先推薦科創屬性明顯的優質企業來科創板上市。要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等規定。
(8)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股票擴展閱讀:
科創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准確把握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要求,切實把好申請文件的質量關。要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地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等規則要求。
2、認真製作申請文件,堅持時間服從質量,確保申請文件齊備、規范,避免為搶跑而粗製濫造甚至帶病申報。對於申請文件形式不齊備的,本所將要求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3、對於申請文件內容存在明顯或者重大瑕疵的,本所將在審核問詢時予以重點關注。根據相關規則規定,申請文件的質量和問詢回復的質量將與保薦人執業質量評價掛鉤,新股發行信息披露質量將與保薦人資格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