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就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表決時,哪些股東需要迴避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第十一條規定,股東大會就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表決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迴避:自身或關聯方擬成為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管理機構、認購計劃份額、提供或墊付資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利益傾斜的情形。
㈡ 限售期解禁前迴避多久
解禁前避免多久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但是對於一些根本無法預測和判斷的事情,恐懼是不可避免的。解禁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澱,投資者看到形勢穩定,判斷下跌到合理位置,然後買入。但如果是不了解的人,就不要盲目的購買。
一、 股票解禁是什麼意思?解禁要多久?
「股票解禁」有其字面意義,即上市公司或大股東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賣出本來是不能賣出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後過後就可以出手了,「股票解禁」就是這個定義。「大小非」和「限售股」是解禁股票兩個種類。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大小非是由於股改而產生的,限售股指的是公司增發的股份。一般就是在上市時間為一兩年之後,因為,很多股票的解禁期就來了。新股限售解禁分為以下這幾次:1.上市三個月後:新股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2.上市一年後: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解禁3.上市三年後:是股票大股東解禁。
二、 股權解禁好還是不好
如下所示:1.正常情況下,股票解禁是個壞消息。由於限售股的原始成本相對較低,限售股股東上市流通後可以隨時賣出套現,給投資者造成心理壓力,導致恐慌性拋售,股價也會相應下跌。2.但長期來看,由於股價最終會回歸價值,會逐漸淡化解禁限售股的影響。3.在整個市場上,在解禁的時候無論是大非還是小非持股者都有套現的慾望,畢竟落袋為安。無論股價估值並不高,又或者是大家都知道它的成長性不好,未來預期比較差,操作大部分都是如此。
綜上所述,如果要購買股票一定要了解一下行情,不要盲目的購買,不然會上當。並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如果沒有資金來源的話就不要買股票了,避免出現虧損。買股票需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㈢ 主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哪些股東需要迴避表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0.2.2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一)交易對方;
(二)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於股東為自然人的);
(六)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者影響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㈣ 對於限售期到來之前的股票需要在解禁前迴避,一般需提前多長時間
限售股解禁日:當限售股於某日到期時,該股原非流通股可自該日起上市交易。這個日期被稱為「限售股解禁日」。
其次,補充幾個常見的:
1.限量銷售期」。這是限制流通的時間,即該股票的原非流通股從某一日期起取得上市流通權後,另一日期起一年內未上市流通不得轉讓。這個時期被稱為「限售期」。原非流通股因此被稱為「限售股」。
2.限制銷售的條件」。股票上市交易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限售期」;二是「限價」。沒有不賣股票的公司。
3.「限制銷售價格」。承諾的不低於人民幣/股的減持價格稱為「限售價格」;關於這個價格,有一點需要注意,是否包含股改、除權、分紅的因素。大部分都是隨著股份和分紅的轉讓而受到相應的除權處理。
擴展信息:
分析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可能存在的風險,我們推薦以下指標:
第一,大股東的類型。處於行業壟斷地位、屬於國民經濟命脈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大會將保持較高比例的股份,不會輕易套現。
此外,對於SASAC下轄的央企和地方重點國企,套現資金的歸屬、分配和使用都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來完善,比如是否上繳社保基金,或者上繳一部分。在相關法律法規出台之前,這些公司的股票不會形成較大的套現壓力。
作為發起人,大部分民企投資人會專注於實業,而不是通過買殼或賣殼從事資本運作的投資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大規模套現實現退出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大股東屬於非發起人民營企業,擅長資本運作,有可能套現。
第二,業績狀況。業績優秀或一般的上市公司中,限售股比例較低,或大股東勉強維持相對控股地位,限售股解禁後現金需求不大。對於業績不佳或價值被高估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的股東退出意願強烈。
第三,是否存在承諾套現價格和增持計劃。上市公司承諾較高的現金價格,或者大股東承諾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現金的可能性也很低。所有限售股股東承諾減持僅是為了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他們不承諾更長的鎖定期,就有強烈套現意願的嫌疑。
來源:搜狗網路-限售股解禁
㈤ 上市公司需要迴避表決的關聯方如何確定如題 謝謝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會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被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 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同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到價款。關聯交易的類型主要包括:(1)購買或銷售商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擔保;(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6)租賃;(7)代理;(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9)許可協議;(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企業發行上市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和關聯方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1)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深交所認定的其他交易;(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3)銷售產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勞務;(5)委託或受託銷售;(6)關聯雙方共同投資;(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其中關聯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3)由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5)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另外,上市公司與上述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第(2)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除外。 關聯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4)前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1)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規定情形之一的;(2)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規定情形之一的。
㈥ 哪些股票要迴避
商譽計提較多的個股
,是要迴避的。。。商譽計提是要記入年度報告中的,對於那些有著較高商譽,特別是中小市值個股,一定要仔細地分析其財報。
因為商譽是記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項,它是個即時值,不像利潤表或者現金流量表中的項需要進行拆分計算。所以,若是現在看好某隻個股,那麼之前務必要看一眼它最新的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值。
每逢年底,此類個股出現跌停甚至連續跌停的不在少數,一定要記得迴避。
㈦ 國家隊護盤是什麼意思
國家隊護盤和國家隊入場是一個意思。
國家隊護盤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每當市場出現暴跌,人氣渙散的時候,這些國有企業的資金就會進入,以此來穩定投資者的信心,穩定證券市場的發展。
國家隊資金是投資者的一種稱謂,一般是指大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部門、社保基金、大型國企。如:中央匯金、中國財政部、銀行資金、券商等。
一般情況下,國家隊是不會隨意護盤的,除非股市行情很糟糕、經濟嚴重下滑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並且國家隊進場或護盤都不是為了盈利,而是保持資本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還有一種國家隊護盤是國家政策上支撐,當國家宣布一個刺激股市的消息後,很多國有企業資金就會進入股市,所以常會聽到:銀行股護盤、券商護盤等。
拓展資料: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
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券形態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於投資者賬戶中。"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
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
㈧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項時,擬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董事是否需要迴避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事項時,擬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董事及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迴避。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事項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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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選股迴避原則
股票選擇好了,炒股也就成功了一半。為什麼許多股民一開始就陷入失敗的絕境?主要原因是沒有選擇好股票,結果是先天性不足,後天再怎麼彌補,效果也不大。
有專家建議廣大股民在選股時要參考一下 十迴避 原則: 1、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股票;2、增發,配股,發債的那類股票;3、年凈資產收益率低於10%的公司股票;4、機構交叉持股,占流通盤20%以上的公司股票;5、重組沒有實際內容的股票;6、送股轉股後,效益的增長超不過股本擴張速度的股票;7、業績的增長只因一些非經營性收益獲得的股票;8、行業已出現拐點的股票;9、庄股問題股業績差的股票;10、媒體咨詢機構推薦的以及所謂的消息股。
每日炒股提醒
炒股最需要明白的就是 什麼時候去購買什麼股票? 不明白什麼股票可買,不掌握什麼時間去買,結果只能是一個:那就是悲慘的失敗!
㈩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