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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錄股票輪動交易 2024-11-26 03:23:58

深圳中院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1-20 23:36:38

⑴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⑵ 被強制執行2百多萬的股票會怎樣

被強制執行2百多萬的股票會採取控制措施。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時,執行法院在採取控制措施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限期30日內自行處置,並由執行法院控制相應價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證券公司限期拋售強制平倉或者按照收盤價直接抵債給債權人並辦理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⑶ 如何對債務人所持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強制執行

法院起訴,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平倉股票償還債務,其他人沒權利

⑷ 二級市場股票會被凍結嗎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類融資業務也同步發展,各種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融資方式的業務層出不窮,隨之也產生了大量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

相比其他財產,執行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同時涉及到強制執行司法領域與證券監管領域,往往需要人民法院、證券登記機構以及託管證券公司多方配合處置。且目前暫無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國性專門性規定,僅上海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金融法院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有專門性規定,分別為《上海金融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試行)》(下稱「上海指引」)與《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深圳指引」),對其他地區的執行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本文擬結合團隊親辦案件的實務經驗,為大家梳理上市公司股票保全與執行的全流程指南,以期為大家提供一些實務操作參考。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一)查詢

根據《深圳指引》第三條: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查明該股票的下列情況:(一)權屬狀況、股份性質及股票數量、持股比例;(二)質押登記、信用交易、限售條件等權利負擔及司法凍結情況;(三)託管的證券公司及被執行人的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情況。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實踐中,一般是前往作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進行查詢,且中國結算各分公司對於司法協助均有協助執法業務指南。

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為例,《協助執法業務指南》第九條規定:本公司向有權機關提供證券賬戶以下信息的查詢:(一)證券賬戶開戶信息;(二)證券持有情況;(三)證券持有歷史變更情況;(四)證券凍結情況。且根據第十條第四項可知,除上述有權機關外,律師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或協助查詢文書也可進行查詢。

(二)凍結

根據《深圳指引》第六條: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向託管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未在證券公司託管或證券公司自營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向證券登記計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同時,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協助執行業務指南》第十三條規定了有權機關辦理證券凍結所需材料,並在第十四條將證券凍結區分為不可售凍結和可售凍結兩種方式。不可售凍結,是指證券被凍結後不得賣出的凍結方式;可售凍結,是指證券被凍結後准許賣出,同時對賣出所得的資金予以控制的凍結方式。實踐中在保全階段先對股票進行不可售凍結,等進入執行階段准備處置股票後再將不可售凍結調整為可售凍結。

(三)標記

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於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下稱「《質押股票意見》」)就已被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凍結及變價的問題作出了規定,開創了「標記」這一做法。

根據《質押股票意見》相關規定可知:僅在擬凍結股票已設立質押且股票質權人非案件保全申請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案件中適用標記,系轉為質權人參與其他案件債權人的訴訟與執行程序而設計的。且標記可理解對案件債權人對質押股票的「首凍」,並實際產生法律上的保全效力,且效力及於對應資金賬號的股票變價款。質權人成功標記後,可通過自行變價、價款分配與強制變價等程序對標的證券進行處置。

新型凍結方式標記的特點就是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質押股票,這也是「標記」與「凍結」的最大區別。此舉契合了股票波動大且自帶市場化交易規則的特質,實際上是最大限度維護了股票的變現價值,進而保護了質權人和案件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

(一)司法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網路司法拍賣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常用方式,對於執行限售流通股或數量較大的無限售流通股來說最為便利。

1、司法拍賣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

(1)以二級市場價格確定司法拍賣保留價

根據《拍賣變賣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無限售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價格公正透明可不進行評估直接以二級市場價格確定司法拍賣保留價。

根據《深圳指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限售流通股以拍賣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上海指引》對此也有相同規定,也被多地法院所認可。

(2)當事人議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採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同時,《深圳指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售流通股可以由當事人議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當事人議價不成或不能,具備網路詢價條件的,通過網路詢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網路詢價不成或不能的,採取委託評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由以上可知,如限售流通股等特殊的股票可通過當事人議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多種方式確定司法拍賣財產處置參考價。

通過上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後若仍覺價格偏高,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考財產處置參考價適當降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網路司法拍賣規定》」)第十條規定最低不得低於市價的70%。

2、網路司法拍賣流程

《網路司法拍賣規定》及《深圳指引》第十九條對網路司法拍賣的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詳見下圖: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網路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條:網路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鍾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鍾。也就是說即使競價時間已經結束,但只要有競買人不斷出價,競價時間就將不斷順延五分鍾,直到最後一個出價滿5分鍾後才為成交價。

3、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的各項費用

(1)執行費

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將拍賣款項支付至法院,法院將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依據執行金額的數額分階段按比例收取執行費,實踐中執行金額通常指實際的執行回款金額。

(2)拍賣費

拍賣費的收取標准依據各地法院對於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法規確定,以筆者團隊親辦案例的管轄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單宗不動產的輔助機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1萬元,單宗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輔助機構服務費不得超過5000元。單個案件支付輔助機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2萬元。根據上訴規定可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拍賣費的數額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拍賣費按照拍賣成交金額分階段按比例收取的情況。

(3)印花稅和過戶費

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後進行非交易過戶需繳納證券印花稅,一般由中國結算代收,具體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向出讓方收取。過戶費的收取標准可查閱中國結算官網(服務支持—業務資料—收費標准)獲取,以中國深圳分公司為例,按股份過戶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最高10萬元(雙向收取)。

(二)二級市場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流通證券,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並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可要求證券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將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

1、二級市場處置的操作流程

通過二級市場直接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先凍結被執行人在證券公司所開立的資金賬戶,並通知託管證券公司將擬變價股票的凍結調整為可售凍結,並由執行法院向該股票的託管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股票賣出後所得款項劃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具體操作方式在中國結算業務規則有明確規定,以下附執行法院委託託管證券公司處置股票的文書模板。



2、二級市場處置受《減持新規》限制

由於二級市場處置實質上是託管證券公司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股票,因此需要受到《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新規》」)限制。

《減持新規》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同時明確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減持新規》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同一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可減持數量按照其在各賬戶和託管單元上所持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因此在進行二級市場處置時,需要按照託管單元中有關股份數量占被執行人有關股份總數量的比例,計算該託管單元可分配的減持比例。若被執行人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股份基數較大,可能導致託管單位內的股票分配的可減持比例較低,從而導致處置時間過長,甚至可能需要幾年才能全部處置完成。

(三)以股抵債

1、流拍後以股抵債

《拍賣變賣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司法拍賣的股票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股抵債。

且《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於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由上述規定可知,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在每次拍賣流程後均可申請以股抵債。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均以判例予以支持。

2、合意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由上述規定可知,若雙方能達成合意,可以向法院申請不經拍賣程序直接以股抵債。但如果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不予配合或提出異議,合意抵債將難以實現。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可見,當事人在司法拍賣流拍前達成的以物(股)抵債協議不能獲得法院據此作出的以物(股)抵債裁定,而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行履行。若被執行人未按以物抵債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就履行該協議產生的糾紛另行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亦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四)司法劃轉

司法劃轉也即非抵債過戶,一般適用於無法在二級市場上處置的限售股,即將被執行人名下股票先過戶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待限售條件解除後,由申請執行人自行處置變價。雖然相比其他執行處置方式,司法劃轉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並不多,但仍有一些地方法院以司法劃轉處置上市公司股票。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將限售流通股強制扣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待限售股辦理解禁手續轉為流通股後再行處置。在此過程中,執行法院視情可以凍結申請執行人該賬戶,防止變價款高於執行標的額時申請執行人轉移變價款損害被執行人利益。

三、結語

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除遵守法律法規和地方司法解釋之外,還需重點關注交易所規則以及證券登記機關的協助執行業務指南,因此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實操性較強。實際執行過程中,律師應結合申請執行人的具體訴求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具體特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採取最優的處置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⑸ 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被凍結多少需要公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2020年12月修訂)》第8.6.4條規定,上市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的,應當及時披露。
最高法:凍結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過20%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最高法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