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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股票財報 2024-11-26 14:59:14

投資股票用公司好還是個人好

發布時間: 2023-01-17 03:14:01

⑴ 個人入股投資項目與公司入股投資項目的利弊各是什麼

⑵ 為什麼許多大佬都喜歡成立投資公司去入股企業而不以個人名義入股

成立投資公司有以下好處:

1、企業控股權架構設計需要。

先成立投資公司,然後以投資公司的名義設立其他企業,這樣企業的控股權架構比較簡單明晰。以個人的名義成立投資公司,再以投資公司的名義設立其他企業,並由投資公司對其他企業進行管理,這樣的股權架構更為合理,所以也是絕大多數企業同行的做法。如果以個人的名義注冊很多公司,這樣就需要個人股東直接面對這些公司,這顯然不科學合理。

2、有利於企業快速發展壯大。

成立投資公司,然後以投資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收購、兼並,有利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提升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以個人名義直接去兼並收購,顯然不具有這種優勢。

3、降低股東個人風險的需要。

以個人名義成立公司,如果個人長期佔用公司資金,有可能被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無法證明個人資產與公司自產相互獨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成立投資公司,然後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注冊其他企業,就可以迴避上述風險。

4、稅務籌劃的需要。

成立投資公司,然後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控制其他企業,這樣其他企業對投資企業的分紅,免徵企業所得稅。而如果以個人的名義注冊公司,收到的分紅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現在有很多天使投資人都是以個人名義入股的,比如剛剛上市的斗魚直播,第一筆天使投資2000萬就是奧美的董事長以個人名義,私人投資的。

當然也有一些投資人喜歡用公司的名義去投資,這個區別主要是在資金和管理上。

一、投資公司也需要募資

很多大佬是把投資做成了自己的一個事業,不是自己隨便有閑錢投投。做成事業後,要投的項目就多了,需要的資金量也多,不是自己個人財產可以支撐的。

特別是做中後期投資的,動輒幾億的資金,不是那麼容易拿出來的。所以很多投資人也得去進行募資,而這就需要專門的公司作為主體去做。

二、更加專業管理

投資並不是把錢給出去就完事的,前期需要對項目前景進行研究,投前還要對公司進行盡調。其中還涉及到很多法律、財務等問題,這就需要一個團隊來分擔工作,投資人自己是無法完成的。

雷軍最早做天使的時候,都是以個人名義做投資,那是因為前期都投資給熟人,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而且投資後基本上也不管,只是在需要幫助的時候,給出一些協助。

後來因為投資越做越好,雷軍也成立了順為資本,專業做投資相關的業務,自己管理的也就少了,專心做小米了。

為什麼許多大佬都喜歡成立投資公司去入股企業而不以個人名義入股?

壹、降低風險

大佬要投資的項目是非常多的,很多項目都是動輒幾億數十億的投資,即便是大佬,他的資金也不足以支撐他去投資多個項目的,而且在一個項目投入過多的資金,萬一企業虧損了那損失就非常高了,所以通常大佬們也是要募集資金的,個人當然是沒辦法募集的,只能通過成立投資公司來募資。

貳、便於管理

投資並不是把錢給對方就行了,在投資的前期,需要對項目進行考察,投資分析、可行性報告等,要對企業的各方面進行專業的盡調,這些都需要一個專業的團隊來完成。

叄、以少量資金達到控股目的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企業要想達到控股,那麼至少要佔有51%的股權,對於大型企業來說51%的股權的價值是非常高的,大佬也不一定能拿出這么多錢,就算能拿的出他也不想把這么多錢放到一個籃子里的。比如某大型企業A,51%的股權價值是5個億,那麼想控股這家企業最少就要拿出5個億的資金,但是大佬即不想一下拿出這么多的錢又想控股A公司,怎麼辦呢?這個時候大佬拉上幾個朋友一起成立B公司共同出這5億資金,大佬只要在B公司占股51%也就是出2億5千5百5十萬,這樣就達到控股A公司的目的了。

這樣做可能是基於多個方面的考慮,具體是因為什麼原因,可能每家企業各有不同。

1. 稅收上的考量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果通過自然人持股,那麼分紅的時候,是先交納25%的企業所得稅,再繳納20%的股息紅利個稅;而如果這筆錢將來會用於再投資的,可以考慮設立投資公司。因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 股權結構、風險和控制權

在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中,往往會考慮到多個方面的因素。比如,什麼類型的企業,所涉及到的稅收不盡相同。有限責任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夥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我們設立的是合夥企業,那麼要考慮控制權的問題。這個時候普通合夥人(GP)一般是掌握控制權,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LP)一般用於參與分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設立A公司來作為GP,可以保持住控制權,C企業作為一個持股平台,同時,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公司來隔離風險。



3. 資金的考慮

有時候設立多層的公司結構,可以達到資金杠桿的目的。一般情形下,股東要絕對控制公司,那麼要佔比2/3。那麼自然人要控制一家注冊資本100萬的公司,需要出資67萬。而如果通過自然人持股一個投資公司A來控股另一家公司B,則通過出資45萬,就能實現通過A公司控制B公司的效果。

所以,每家公司情況不同,大都是處於稅費、股權結構、風險、控制權和資金等方面的考慮。

股權投資現在的主要主體包括:自然人、合夥制企業、公司三種主要形式,其組織形式的不同主要是跟國家稅收政策與組織形式有較大的關系,如在 美國合夥制企業形式 在VC/PE中最多,而在 歐洲公司制最多 ,而在 大陸,也是由公司制向合夥人企業形式在轉型 ,主要是 稅收優惠政策 較多,畢竟在成本上稅收佔了相當大的一塊。

現在說自然人投資形式,這個股權投資形式比較少, 稅收原因和投資范圍的限制 都很多。自然人可以選擇注冊一個離岸公司來做,稅收和投資范圍限制都很少,操作也較為方便。

除了以上利弊,還有一點最本源的,在中國法律中, 自然人不是一個法人主體,因此在商業行為中信譽與責任風險都是最大的,如自然人要承受無限責任,而有限公司卻是有限責任。

但股權投資更好的形式還是合夥制, 合夥制可以避免公司制的雙重納稅 (公司獲得收益繳企業所得稅,股東分得分紅後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而且合夥制企業在後續退出時也會更容易。


1.  法律上

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的規定,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責任。

a.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的行為,如人格混同、財產混同、虛假股東、不正控制等;

b.上述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c.公司沒有清償能力

因此,在被投資企業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時,即不再承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個人身份的股東存在著承擔連帶責任從而導致財產破產的可能,而公司身份的股東,即使承擔連帶責任導致破產也不會連累投資者個人。

2.  稅務上

a.  個人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第2條、第3條規定,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  公司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第26條第2項以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與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公司取得分紅時,免收企業所得稅。

c.  個人作為股東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跟進《個人所得稅》第2條、第3條的規定,應按「企業轉讓所得」的稅目,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d.  公司作為股東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6條以及《企業所得稅》第5條的規定,轉讓企業股權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因此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投資,稅負較輕。

我理解是,個人名義是無底限償還,但是用公司入股法律上面對公司破產和股份風險劃分都有明顯的規定,實際上就是,以公司的資產對破產或者債務承擔風險,不會涉及到個人資產

許多大佬成立投資公司去入股企業,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入股,這個裡面確實是有很多的講究的,下面來給大家揭秘一下。

1、降低投資風險

成立投資公司入股企業第一個目的就是降低投資風險。這些大佬,身價已經幾十億,上百億,甚至更高了,但是為了保護好自己的財富,當然也需要降低投資風險。

而降低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成立投資公司,大佬們當然是控股,也吸收一些其他股東進來,這樣大佬們的投資風險就能夠大大降低了。

投資風險的降低主要是大佬投資額降低了,本來需要大佬投資一個億的,現在大佬投資5000萬,然後吸收其他股東進來,每個股東投資1000萬,這樣大佬的投資額就降低到5000萬,顯然大佬的投資風險降低了不少。

因此,大佬成立投資公司入股企業,第一個目的就是為了降低投資風險。

2、成立投資公司也是為了做好企業

大佬成立投資公司,也是為了做好企業。大佬成立的投資公司,一般都會拉一些大股東進入一起投資企業,而這些大股東往往都是很多方面的專家,而且經營企業的經驗也都是非常的豐富。

這樣投資公司投資企業以後,如果企業有一些關繫到發展大局的事情,大佬們就能夠跟這些股東們商量對策,這樣就可能想出來更好的辦法,也就能夠讓投資的企業更好的發展,能夠獲得更多的收益。

因此,大佬成立投資公司,也是為了做好企業。

3、成立投資公司也是為了做大自己的企業盤子

大佬成立投資公司,也是為了做大自己的企業盤子。大佬成立投資公司,只需要保持相對控股,就能夠控制投資公司了。

也就是說大佬可能只需要5000萬甚至更少的資金,就能夠控股一個億的企業,這樣就有利於大佬做大自己的盤子了。

也就是說,有時候,大佬們幾百億的財富,如果通過投資公司等的設立和投資,就有可能控制上千億甚至更大規模的企業集團

而大佬們能夠控制的企業資產越多,那麼可以動用的資源就越多,就可能讓大佬們的資產更好的增值。

因此,大佬們成立投資公司也是為了做大自己的企業盤子。

4、結論

綜上所述,大佬們成立投資公司入股企業,首先是為了降低投資風險,第二是為了做好企業,第三也是為了做大自己的企業盤子。


#理財大賽第三季#

「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主要的企業形式有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為便於分析,此處界定被入股對象為公司。 之所以用投資公司名義而不是個人入股其他公司,主要是出於:符合《公司法》、募資、風險管控、稅收等多方面考慮。

一、符合《公司法》

《公司法》對股東人數有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組成。股份公司由2-200人以下發起,且半數以上需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當股東數目較多時,可以另成立公司去投資原公司。

二、募資

個人資金量有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規定,成立投資公司可以進行合法募資。

三、風險管控

1、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股東具有十一項權利。


如果將相應個人股東列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再以投資公司名義入股公司,這些個人股東就不直接參與被入股公司的管理,由投資公司代為執行股東權利,派代表參加股東大會。特別是公司內部股權激勵項目,通常都是通過員工持股平台持股,而不是把他們都直接列入公司股東名冊。想想:直接參與管理公司的股東是人數多好?還是人數精簡的好?

2、交易防火牆

1)以投資公司名義入股,若被投公司破產只追責到投資公司。不會追到投資公司的股東。

2)通過投資公司入股公司,被入股公司未來上市後,投資公司的部分股東變動,不會引起上市公司股東變動。

四、稅務原因

1、權益性投資收益征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第26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征稅。持上市公司股票1年以上的減半徵收。

2、項目退出征稅:

股權轉讓、退出時,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繳稅比例是:(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20%。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計稅。不同項目退出的損益不能綜合計算。以投資公司名義入股,股權轉讓、退出時,不用馬上交稅:轉讓A項目賺了1000萬,轉讓B項目虧損500萬,最終盈利1000-500=500萬,按500萬交稅。

3、股東不想繼續經營投資公司時,其公司牌照可有償轉讓。

4、其他稅收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第31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條規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以個人名義投資無法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總結:

出於符合《公司法》、募資、風險管控、稅收等多方面考慮,目前大家廣泛採用成立控股公司去入股其他公司。

個人成立投資公司,再通過投資公司入股其他公司,這種操作方法在上市公司或大公司里很常見,有幾個好處:

1,稅收優惠

個人股東從公司所得的分紅或股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從一般企業分紅交納20%,從上市公司分紅減半交納),而企業股東從公司所得的分紅或股息,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這個差異就很大。

2,投資收益保護

被投資企業每年實現的利潤,可以在不用交稅的前提下分配給企業股東,這樣,當被投資企業一旦出現經營困難需要破產時,已分配的利潤是不參與破產清算的,前期的投資收益即能得到很好的保護,但如果是個人投資者,也能實現這樣的保護,但會產生高額的稅收成本

3,資金規劃困難

投資企業往往需要大額資金,如果是個人投資,其資金來源何處?現實中,擁有大額資金的人往往是非公戶收款獲利的收入,這里有稅務風險,一個做大生意的人,一定要合法納稅,因為你沒有必要為了節約稅務成本,冒著巨大的風險,與你的財富身份地位也不匹配,況且,銀行也不鼓勵大額的個人資金往來,收付有限額,以後操作起來會越來越困難

⑶ 公司買股票和個人買股票的區別

公司賬戶買股票,和個人炒股的費用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如果是以企業名義炒股的話,一般是劃不來的,因為每季利潤要交20-25的企業所得稅。
在成本核算的情況下,投資收益是從被投資企業實際收回的稅後利潤。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外投資將根據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增減而增減。
投資收益是企業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投資收益的增加會相應地增加企業的利潤總額。如果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稅率,將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但在權益法下,企業實際上並未收到這部分投資收益。

拓展資料:
股票名詞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較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後賣掉,然後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後,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股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慣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後,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未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
行情。

⑷ 商業銀行股票個人持有還是公司持有好

商業銀行股票肯定是個人持有比較好。公司持有的股票較有限制。而針對於商業銀行的股票更多的是用來投資。個人持有更為自由不受限

⑸ 個人炒股和公司炒股的區別

從原本上個人配資和股票融資公司都是給股民提供資金來源,但是找個人股票配資的資金總沒有安全感,總是因為需要先把自己的資金打到其他人的賬戶里。找個實體的公司,使操盤手們能更加安心。
個人股票配資與股票融資公司有一個最明顯的區別。簡單來說,股票融資公司會需要操盤手的資金量達到一定程度,也就是有起配基線。而個人股票配資對資金要求的門檻比較低,由於他們的運作成本幾乎為零,所以收取的費用也相對股票融資公司低些。
自然,股票融資公司都有比較完善的管理措施,有專門的風控人員來對融資炒股的合作帳戶進行風險控制,有的股票融資公司還能夠提供股票操作的指導,而個人配資相對而言是比較隨意的,他們不會有專業的團隊。
找個人做股票融資卷錢跑路的事情時有發生,雖然現在一般的股票融資公司也是依個人名義簽署的合同,但這個人一般都是公司法人或是公司負責人,相對而言會讓人更加的放心,卷錢的概率要低的多。

⑹ 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

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

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會有了解過入股,一般入股分為兩種,個人和公司,下面我整理了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

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1

1、個人入股更好。

個人名義入股和投資公司入股區別是以個人名義入股,分紅的時候,個人所得稅是免不掉的,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否定了雙重納稅,即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已紅利,在股東企業無須交納企業所得稅。

2、其實與公司名義入股相比的話,個人入股分紅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這個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3、另外的話個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復雜一點。公司入股是以法人形式入股,個人入股是以自然人形式入股,權利和義務的承擔主體不一樣,法人是以組織形式,自然人是以各人形式。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公司入股可能有重復稅收營業所和個人所得稅等。

4、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由個人承擔責任也各不相同。公司入股則有公司整體承擔責任。

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的每個人的權力和義務,例如股權比例,個人職責,如何分紅等等,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需要許可的項目,則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5、以公司名義入股的缺點有:

如果作為股東的公司經常會出現問題,這樣直接有可能導致你的股東身份實際名存實亡,當股東間糾紛時,很難處理,自己已經過期或作廢的公司股東很難保證自己的利益。

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2

為什麼用公司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2點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以個人名義投資某公司,當該公司取得收益進行分紅,或投資人准備轉讓該投資股權的時候,投資人取得的收益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符合條件的公司(公司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之間的股息紅利則不需要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在轉讓股權的時候納稅。

雖然企業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小型微利企業年納稅額不超過100萬僅需納稅5%,超過100萬不滿300萬的部分僅需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而新規規定2021年—2022年12月31日,不超過100的部分再行減半,即使2.5%。

通俗地說就是,如果個人投資取得股息、紅利、轉讓股權,都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創辦雙層公司後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轉讓公司股權的時候,僅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公司投資的好處?

我們前面說了為什麼用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再舉例說一下公司投資的好處。

我們假設投資人周先生在許多年前投資100萬獲得了甲公司10%的股權,現在周先生准備以200萬的'價格轉讓這10%的股權,那麼周先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0-100)×20%=20萬元。

如果在投資時,周先生就成立一家個人獨資的小型微利企業,再以這家企業的名義投資甲公司獲得10的股權,那麼周先生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00-100)×25%×20%×50%=2.5萬元就行了,而放在公司的這筆錢,周先生可以任意支配。

我們再假設某老闆吳先生在10年前以100萬元創辦了甲公司,為了節稅,10年來未分配的利潤已達到1000萬,目前吳先生准備將該公司作價1200萬轉讓給他人,那麼他需要繳納個人所得說(1 200-100)×20%=220萬元。

但是如果吳先生在創業之初就先創辦了乙公司,然後再以乙公司的名義投資100萬成立小微企業甲公司形成雙層公司,那麼甲公司的1000利潤就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公司(乙公司),而現在甲公司的價值就只有200萬,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00-100)×25%×20%×50%=2.5萬元即可。

入股是以個人入股好還是以公司入股好3

以公司形式入股與以個人形式入股成立新公司的區別

不同入股方式承擔責任或者享受義務的主體不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入股程序不同,個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復雜一點。

2、稅收不同,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公司入股可能有重復稅收營業所和個人所得稅等。

3、收入分紅不同,個人入股分紅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

4、承擔責任不同,個人入股由個人承擔責任。公司入股則有公司整體承擔責任。

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只是股東屬於公司還是個人的區別,承擔公司的債權債務的方式都是一樣的,公司做為一個法人企業來入股,有這個公司來承擔你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你自己已經有一家公司在營業(你和家人完全控制),而且與即將入股的公司不做同類業務的話,建議你用公司入股比較好;

如果你將來還希望陸續投資別的公司,建議先成立一個自己和家人100%控制的公司,然後由這個公司去入股;如果只是因為朋友關系入股這一個公司,還是建議自然人入股;

雖然說用公司入股可以有稅收籌劃的辦法,但如果只有入股一個公司也意義不大,而且成立公司本身也會有其他額外成本;此外,如果你雖然有自己的公司,但公司還有其他股東,那麼如果以公司入股還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個人入股由自己決定。

1、個人入股是以自然人的形式入股,法人入股呢,公司入股就是法人形式入股,各自承擔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是不一樣的,法人是組織形式,自然人的個人形式,自然人入股了,可避免了公司重復納稅,公司入股的可能有重復稅收營業收入和個人所得稅等這些問題,

2、從分紅收入分紅來說呢,個人入股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股份呢,是按照投資金額資金的比例呢?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這個沒有。

3、承擔的責任不同呢,個人如果是由個人承擔責任,公司入股呢,只有公司整體承擔責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的期限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許可的話,再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比如個人或團隊(A)與上市公司(B)合成立一家公司(C)。其中A占股60%,B占股40%。這樣根據財務規則,B就不能將C合並報表。但是如果A控制兩家公司,以兩家公司各占股30%入股C,這樣上市公司B就是大股東,就可以將C合並報表處里。

另外,以公司如果還可以達到各種各樣發目的。比如新浪、網路等以離岸公司持有國內實體的方式進行美股上市:還有一些公司通過復雜的股權關系來掩蓋背後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掩蓋內幕交易。當然,以公司入股還是以個人入股還涉及到所得稅問題,都需要綜合考慮。

⑺ 5000萬自有資金成立一家公司炒股相比直接以個人名義炒股有什麼優勢

我們自己有資金,成立炒股公司特別劃算,輕松賺錢,如果是個人炒股,大多數會虧錢,比方說我們有5000萬,個人名義炒股,虧錢可能性大於百分之八十。到最後能賺多少錢,這個都是很難說。

5000萬開股票公司優點就是賺錢快,收益多,讓我們有更多時間去陪家人,更多機會賺錢,更加省心。

⑻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法律是我們的保護傘,但有的時候就會有一些居心叵測的人鑽法律的空子,又或者設下法律的陷阱,讓有些人不注意就掉落於陷阱里,以下是關於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1

以公司名義入股的利弊

利就是逃避風險,如果被入股公司後面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最終是由股權持有公司承擔.弊的話就是,凡是只能以公司名義.

對公司來說屬於公司增資行為,公司增資的具體法律程序,要看該公司的性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公司新增資本時,公司股東和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認繳出資,但公司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並且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是否能夠認繳還受限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規定.

員工持股的弊端:

一、股權激勵容易產生公司與員工的股權糾紛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一的雇員身份,成為公司股東。一旦因為員工跳槽或者員工被解聘而引發勞動糾紛,情況就會變得復雜,因為在勞動糾紛之外,不可避免的就會產生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股權糾紛。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情況要樂觀很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一員,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就必須要慎重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方案時必須將與員工產生勞動糾紛後的退股方案設計完善,否則極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沼之中。

二、股權激勵應注意持股數量持股過多造成的後果就是人人都是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那麼作為高管和員工就會喪失工作的激情,正如報道的那樣,深圳創業板的公司每天都在進行著富翁神話,結果這些公司的老總都去搞其他投資了;持股數量過少,則無法讓高管和員工感受到持股的激勵作用,同樣不會產生凝聚力,因此,對於持股數量的選擇致關重要。

三、股權激勵應平衡好公司創始員工與新進員工的利益如果不進行認真策劃,股權激勵很容易造成老員工坐吃老本,新員工付出很多卻無法趕超老員工的情形

因此,如何保障老員工作為創始者的利益,又不降低新員工的工作激情就非常重要,否則容易因為造成分配不公,而產生公司分裂。所以,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當分別對創始員工和新進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設計。

四、防止股權激勵造成高管股東對公司控制股權激勵如果不注意控制,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被經理層控制或者產生董事會股東會僵局的情形,從而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來講,產生這樣的情形也是極其悲哀的。

與陳曉之爭應該成為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的警鍾。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當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

員工持股的好處:

一. 職工入股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 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和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復制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2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公司新增資本,應當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認購新股.

要仔細了解准備入股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狀況、股本結構等,然後還需要仔細分析該公司的市場成長前景.根據工商注冊資金進行初步了解公司主要股本結構,然後可以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審計或者雙方協商評估.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後,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東的必要,投資方有購股投資的意思,雙方一經合意,建立認購契約,即告入股.入股雖以契約方式進行,但並非建立僨法上的契約關系.一般應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辦理.新入股的'股東,對於未入股前公司債務也應負責.

1、入股程序:以自然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以公司名義入股程序相對復雜;

2、操作方式:自然人入股是直接操作;公司入股是間接操作;

3、稅收: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公司重復納稅;

4、收入分紅:以個人名義入股,以後公司的收入分利屬於個人,如果以公司入股,收入分利屬於公司;

5,形式:個人入股是自然人形式入股,公司入股是法人形式入股;6?登記:需到工商部做股權變更手續,需到工商部做股權變更手續;7、責任:責任由入股自然人承擔,責任由入股公司承擔.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3

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以公司名義入股注意事項

准備成立新A公司(擬注冊資本15萬),其中一名股東准備以他控股的B公司入股(注冊資本500萬).

1、請問在成立A公司前,需要在創始人協議書或B公司出證明/聲明以前和今後產生債務糾紛,A公司或A公司其他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B公司今後產生債務糾紛的,B公司的實際控股人王某負責或承擔;3、還有什麼文件資料可以參考的,關於法人公司入股的規范協議文本.

⑼ 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

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

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入股看起來是很麻煩的事情,相信很多人經常聽到過老闆讓員工入股的現象,不過並不是每個人都那麼幸運的,只有遇到好的老闆才這樣做。下面是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

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1

法律分析:員工持股的弊端:一、股權激勵容易產生公司與員工的股權糾紛二、股權激勵應注意持股數量三、股權激勵應平衡好公司創始員工與新進員工的利益四、防止股權激勵造成高管股東對公司控制員工持股的好處:一.職工入股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之一規定:依法合規原則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

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二)自願參與原則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願參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三)風險自擔原則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

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內容(四)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2

區別如下:

1、入股程序不同:個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復雜一點。

2、收入分紅不同:個人入股分紅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

3、承擔責任不同:個人入股由個人承擔責任。公司入股則由公司整體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1、繳納的稅收種類不同:公司入股繳納的稅收為企業所得稅,個人入股繳納的稅收為個人所得稅;

2、參與參股公司事務的方式不同:公司入股通常委託代表參與參股公司事務,個人入股可以直接參與參股公司的事務;

3、股權轉讓要求的不同:公司入股需要投資方委託代表,加蓋公司公章進行股權轉讓,個人入股的.股權轉讓只需要出具個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就是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三個方面的主要區別。

公司入股與個人入股的優缺點對比

1、公司入股程序相對復雜,需要經過公司內部的層層審批,個人入股的程序相對簡單,入股較為便利;

2、公司入股存在著重復納稅的情況,而個人入股可以有效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實現稅收的減免;

3、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相比較而言承擔的信譽以及責任風險都更大。

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的利弊3

個人入股與企業入股哪個好?

1、個人入股更好。個人名義入股和投資公司入股區別是以個人名義入股,分紅的時候,個人所得稅是免不掉的,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否定了雙重納稅,即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已紅利,在股東企業無須交納企業所得稅。

2、其實與公司名義入股相比的話,個人入股分紅屬於個人,公司入股屬於公司。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

這個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3、另外的話個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復雜一點。公司入股是以法人形式入股,個人入股是以自然人形式入股,權利和義務的承擔主體不一樣,法人是以組織形式,自然人是以各人形式。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公司入股可能有重復稅收營業所和個人所得稅等。

4、公司入股和個人入股由個人承擔責任也各不相同。公司入股則有公司整體承擔責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的每個人的權力和義務,例如股權比例,個人職責,如何分紅等等。

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需要許可的項目,則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5、以公司名義入股的缺點有:如果作為股東的公司經常會出現問題,這樣直接有可能導致你的股東身份實際名存實亡,當股東間糾紛時,很難處理,自己已經過期或作廢的公司股東很難保證自己的利益。

公司的投資方式包括建設投資和移動資金投資。投資是指在建設期內按照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建設內容進行的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其他資產投資等價值投資。

其中其他資產投資是指除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外的用於投資中建設的投資,包括生產准備費和開辦費。企業投資方式:浮動資金投資是指在項目投產前後分幾次或一次增加對浮動資產項目的投資。

公司投資和個人投資的差異:

公司投資與個人投資在投資主體、責任承擔方式、投資限制、收益主體、管理主體等方面存在差異。公司投資要經過股東大會批准,個人投資不需要別人批准,只要當事人願意。投資公司為被投資公司股東,個人投資為公司股東;公司投資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個人投資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