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股上市什麼時候賣最合適
1、如果是科創板,上市第一天沒有漲跌幅限制,按A股市場的炒作情況,絕大部分個股往往第一天就達到這只股票的最高點,然後從第二天開始便進入漫長的跌途了,股價最高點出現的時間往往在十點至十點半左右。
因此,第一天的這個時間段要准確把握,盡量賣在高點。如果是上證或中小板新股,由於有漲跌幅限制,絕大多數個股頭一天往往不太適合賣出,要看新股盤子大小,盤子大的銀行股。
券商及其他一些盤子相對大,中簽率高的,開盤第二天及以後幾天要時刻關注封單的多少,如果封單很少了,就要馬上賣出。
2、一些盤子較小,中簽率很低的新股,往往能連續五六個甚至十多個漲停,也需要在感覺漲幅不小的情況下時刻盯盤,封單不多時馬上賣出。創業板新股的賣出情況和科創板應該有點類似。
因為創業板已經實行注冊制了,如果新股沒有漲跌幅限制的話,也應該在第一天的高點賣出。
而且,創業板新股上市首五個交易日的不設漲跌幅限制,但是有停牌機制,盤中交易價格上漲或下跌達到30%或者60%的,各停牌10
拓展資料:
股票是一種由股份制有限公司簽發的用以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它表明股票的持有者對股份公司的部分資本擁有所有權。由於股票包含有經濟利益,且可以上市流通轉讓,股票也是一種有價證券。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投資者一般在證券經紀公司開戶交易。
常見的股票分析指標為MACD KDJ RSI等指標,主要用於股市及標的的分析與研判。
開盤價:以競價階段第一筆交易價格為開盤價,如果沒有成交,以前一日收盤價為開盤價。
收盤價:指每天成交中最後一筆股票的價格,也就是收盤價格。
最高價:是指當日所成交的價格中的最高價位。有時最高價只有一筆,有時也不止一筆。
最低價:是指當日所成交的價格中的最低價位。有時最低價只有一筆,有時也不止一筆。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
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優先股
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有兩種權利:
a.在公司分配盈利時,擁有優先股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的股東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數額的股息,即優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紅利卻不固定,視公司盈利情況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無利不分,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⑵ 公司上市後原始股什麼時候可以賣出
公司上市後原始股在一年後可以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原始股在公司上市一年後可以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⑶ 上市公司定增的股票多長時間可以賣
1、如果是定向增發的股票,通常約定的是:從發行之日起12個月後可以上市(賣)
2、也有一些的約定解禁日期會更長,比如24個月等,所以要看具體發行時的公告情況
3、如果只是一般的增發,那麼發行之後就可以上市流通
⑷ 股票買入後要多久時間能賣出
法律分析:國家股市實行的T+1制度,當天買入的股票要等第二天才能賣出。T+1是一種股票交易制度,即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
法律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