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在股票市場持續震盪的時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護盤手段之一,可以調整股票供應量,實現股價的價值回歸,避免股票價格的大起大落。那麼股票回購怎麼操作呢?什麼叫回購股票?
一、股票回購怎麼操作?
1、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3、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2. 股權回購價格如何確定
可以由股東和公司協商確定價格。或者讓法院指定一家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目標公司在 股東退股 之時的凈資產,根據凈資產與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出股東股權的轉讓價格。 但 公司法 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一般是不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權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才能夠請求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的,如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五年連續盈利等這些特殊情況。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3. 上市前回購職工內部股的合理價格怎樣定
視情況而定。
如果職工觸犯法律,就可以按照原價回購;如果是老員工,則根據在職年限而定。
正常情況下(員工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常見的每股回購價格的設定有三種方案:1.按照每股行權價格的一定倍數(常見為行權價1-3倍);2.基於公司回購前最新一輪融資的估值的一定折扣計算每股股權價值;3.基於公司回購前一年底的凈資產評估計算每股股權價。
4. 公司回購股份怎麼處理 股份轉讓的形式處理
公司回購股票的消息現在是越來越多,因為很多公司的股票處於低估期,公司了提高公司的盈利,都會採取股票回購的方式來提升公司的股價,也可以讓公司的業績有所改善。但許多投資者都不知道,我們在市場中看到公司回購的股票,後面以什麼方式來處理的,相信跟多的投資者都不是很清楚,也不會去認真地了解,下面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相關方面的知識。1、股票回購後,一般都是以庫存的方式存在,他不屬於資產,不會體現出股利分配和表決權,沒有任何的資產清算權利。公司回購的成本,不得高於留存的資本公積,一般都是在公司再次發行或者注銷庫存的時候才可以取消,不然短期內,股票回購是無法取消的。
2、還可以通過沖減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來注銷,這是公司採取股票溢價回購的方式,在減少未分配利潤。但必須計入資本公積裡面。
3、如果公司回購公司股票後需要注銷的話,因為這涉及到注冊資本的減少,公司必須經過董事會談論後,在發布的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人員,並且在一個月內在協會制定的媒體和報紙上至少發3-4次公告,以免投資者不知道情況。因為股票回購屬於庫存注銷,需要以股份轉讓的形式發出公告。
股票回購本質上就是公司為了注銷庫存,短期提升公司的盈利和市場的關注度下來操作,因此有一定的缺陷,但短期也會對一些好的公司帶來利好消息的沖擊。
5. 公司應該如何回購離職員工手裡的股權
股份回購機制怎麼建立?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需要同時建立對離職人員的股份回購機制。
站在企業的角度,是需要對離職人員的股份進行回購的。站在員工的角度,股份也只有能夠退出才更有價值。
股份的經濟利益除了分紅,還有股份增值,員工手裡的股份只有能夠退出,才能體現出股份增值的價值。
那麼,企業應該如何回購離職人員的股份呢?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股權激勵協議時,需要明確員工離職時企業可以回購員工的股份以及約定回購的價格。
同時,公司保留不回購的權利,即員工離開公司時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回購股份的權利。這一點對創業公司很重要。
創業公司如果最終沒有做起來,先期離職並退股的人可能是創業團隊中唯一賺了錢的人,這對其他合夥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
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是建立回購機制的關鍵點。
確定股權價格要公平,體現企業的經營業績。企業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跟員工約定一個很低的回購價格。因為這么做將導致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果降低,破壞員工對公司的信任感。
確定股權回購價格還需要考慮到公司出現經營危機時,員工集中離職退股的情形。
由於員工,尤其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員工,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非常了解。如果這些員工預知公司將面臨重大經營危機,而提出離職退股,不僅將加重公司危機,而且對其他股東也是不公平的。
為對應這種情況發生,可採取的策略是分期退出,比如分四期,每季度可退出四分之一。這樣通過一年的時間方能完全退股,使公司面臨的經營危機充分反映到股權回購的價格上來。
事實上這種分期退出的方式也是對員工的一種保護。由於公司保留不回購的權利,公司就可以一直不回購,而是等到公司價值有顯著增長之前進行回購。分期退出機制也能避免公司的這種不道德行為。
對員工的股權回購價格不能是外部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估值。
外部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一家企業時會有眾多的風控、增信條款,比如企業業績不達標要求賠償的對賭條款、一定期限內未上市要求回購投資機構股份的回購條款、投資機構優先獲得剩餘資產的優先償還條款、投資機構可要求與創業團隊一同出售的隨售條款、投資機構出售股權時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托售條款等等。
正因為外部風險投資機構擁有這么眾多的權利,企業出售給他們的股權的價格通常是很高的。
因此,對員工的股權回購價格不能是外部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估值,但可以參照這個估值,是這個估值的一個打折,比如20%或30%。
6. 股票回購價格如何確定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1、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2、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3、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7. 關於公司回購的股票作股權激勵給員工後的處理。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如果未注銷這部分股票,那麼就是庫藏股,該部分股票不再屬於流通股。以庫藏股進行員工激勵,常見限制性股票和期權兩種形式。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滿之後,員工可以在二級市場出售或者去大宗交易平台出售,通常公司對員工出售股票的數量會有限制。對於中途未滿約定期限離職的員工,公司一般都會約定收回這部分股票。如果是採用期權的形式的,當行權條件滿足後以事先約定價格獲得股票後,也有限售期。限售期滿後可以在二級市場或者大宗交易平台出售。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的專家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6年專注於做股權這一件事。
8. 公司回購股票
今年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公告明顯多了很多,在A股市場中原來這種操作比較少,但是在美股市場比較常見,尤其是近幾年美股走出了一波轟轟烈烈的大牛市,其中一種觀點就是上市公司在期間進行了大量的回購提高了公司股票的價值,到底是不是這個原因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的理論中有一種說法,回購股票的效果基本等同於現金分紅,其實想想也可以知道,回購股票減少的是企業貨幣資產,同時減少了流通在外的股票數量,對於每股所含價值來說是不變的;而現金分紅分出的是貨幣資產,股票數量不變但是價格降低,實際上每股所含價值也是不變的,所以不管是回購股票還是分紅派息,其實對股票的內在價值影響是很小的
但即使是這樣,還是有一些財務上的影響,比如利息保障倍數、應收賬款周轉率、杠桿比率等等財務指標還是會有很大的改善的,一般只有比較深入地研究基本面分析的投資者可能會注意到這些,但是這種改善能夠折射到股價上的影響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當然說到底,這種舉措更大的看點在於振奮人心、提振股價,讓大家看到股東和管理層是覺得現在的價位非常適合持有並加倉的,所以很多小散戶看到這種消息就埋頭往裡沖,其後果可想而知。
最後說一句心裡話:在牛市中任何的消息都可以作為熱點,在熊市中再大的熱點也只是空談
9. 關於公司回購個人股份的處理
股份回購
的
賬務處理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公司由於
資本過剩
、改變
股權結構
或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資本時,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我國的會計准則對股份回購引起的會計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因而使得各股份公司對此處理不一。
由於
股票發行價格
與面值不一定相同,因而收回股票的價格也可能與發行價格不同。「股本」科目是按股票的面值登記的,收購本企業股票時,亦應按面值注銷股本。超出面值付出的價格,目前有四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主張依次沖減
資本公積
、盈親公積、
未分配利潤
。理由是
資本業務
是公司的核心業務,在股份回購時,應該按照核心的項目依次沖減。同時,考慮到公司在發行股票時,溢價部分已記入資本公積賬戶,因此,首先沖減資本公積賬戶。特別是如果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不是為了注銷,而是准備將來再次發行或流通,則這部分回購的股份再次發行時的溢價部分也要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二、主張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股份回購決策是企業
未來的發展
戰略,根據配比的原則,應該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應該由當前所有的股東承擔其後果。因此,主張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主張按比例沖減相關權益科目。理由是
所有者權益
項目重要性是一致的,性質是相同的,沒有先後的順序可言,應該按同等比例沖減。
四、主張按贖回的股份占
總股本
的比例沖減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
,不足部分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此法兼顧了配比和
同股同權
的原則,因此,也深得筆者的青睞。理由有三:
(一)注銷的股份與留存的股份性質一樣,應該與留存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公司的凈資產,按照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如果採用其他方法,則意味著人為地將不同的權益項目加以區分或排序。
(二)公司作出股份回購決策體現了未來的發展戰略,理應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達到
經濟決策
與經濟後果匹配的效果。因此,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
股票回購
決策一經作出,在現有的條件下通常會提高每股的盈利水平,並提高
凈資產收益率
,進而提高股價,使未來的股東享有更高的市場回報。這部分超額回報與股票回購的溢價部分應該有一個配比的關系。對此影響未來的決策承擔經濟後果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