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對賭股權不注銷的後果是什麼
1、公司法人和股東,不能在工商局5年內在當股東或者法人注冊新公司。
2、股東或者法人到稅務部門登記自己相關名下的公司時,稅務局將不會給你進行稅務登記,就不用說後期申請報稅、購買發票等。
3、影響貸款、出國、離境等。
『貳』 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法律依據:我國對對賭協議進行了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叄』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其實,這些年熱衷“對賭協議”的明星數不勝數,像馮小剛、張國立等至今為止都還在為對賭而奔波。
那麼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呢?
我們先來理解下它的來源和含義:“對賭協議”最早是從西方開始的,全稱叫做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譯過來就是“估值調整機制”,只是對賭協議這個詞比較形象,我們也就一直用著。
說白了,它和期權有點類似,都是投資方和融資方對未來進行一種標的的約定,達到了標的規定,融資方行使一種權利,沒達到規定,投資方行使另外一種相應的權利。
答案是有的。
首先,現行《證券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均未明確禁止公司在股權上存在對賭安排。
但是,也有些限制。比如上交所和證監會都有規定,企業在申請上市之前必須清理完所有的對賭協議,否則原則上不以通過。還有2020年6月起草的《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中,便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
『肆』 老闆與員工業績對賭協議模板
投資方:甲方
融資方:乙方
簽訂時間:
主要內容:xxxx至xxxx年,如果甲方的xxxxxxxx低於xx%,以xxx為首的乙方管理層要向甲方賠償xxxx萬股乙方股票,或以等值現金代價支付;反之,甲方將對乙方股票贈予以xxx為首的乙方管理團隊。
對賭協議的表現形式:
1、現金補償型。即未達到對賭目標融資方需要按照協議約定的價格對投資方進行現金補償。反之,投資方給予融資方一定的現金獎勵。
2、股權調整型。即融資方未達到對賭目標時,目標公司將以無償或者象徵性的價格將一部分股權轉讓給投資方,投資方甚至會取代控股股東的控股地位。反之,投資方則以此形式轉讓一部分股權給融資方。
3、股權回購型。即當目標企業未實現對賭目標,融資方返還投資方的投資款再加上固定回報的價格回購投資方的股份,以使投資方退出。
4、特殊表現型。當融資方企業未能實現約定的事項時,投資方的股權將轉變為優先股、董事會一票否決權、超比例表決權等特殊權利。
對賭協議的意義:
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投資方衡量企業價值的計算方式和確保機制。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盡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伍』 員工業績對賭是否合法
一、正面回答
合法的。業績達成目標獎金翻倍,業績完不成本金歸公司所有,這樣是合法的。業績不光是個人掛鉤還要和組員掛鉤和團隊掛鉤光自己完成了也沒有用,完不成的人扣的錢給贏的人發獎金。
二、分析
業績對賭一般是指股權投資方對公司業績增長提出了要求,大股東對此進行了承諾,承諾業績達不到預期時,由大股東就業績目標和實際業績之間的差額按商定的計算方法計算,以現金或等值股權補償給投資方。對賭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
三、業績對賭完成不了怎麼辦?
疫情帶來的沖擊,可能給某些融資方的業績達成帶來影響。但這種影響是不是構成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免責事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常來說,融資方可以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延期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
『陸』 公司與員工對賭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作為勞動者,領取工資的對價是付出勞動本身,勞動者不對公司的經營業績負責。將業績與勞動者收入掛鉤的做法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對賭協議不適用於公司與員工之間,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柒』 公司要求員工交對賭金合法嗎
不合法。作為勞動者,領取工資的對價是付出勞動本身,勞動者不對公司的經營業績負責。將業績與勞動者收入掛鉤的做法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對賭協議不適用於公司與員工之間,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
一、對賭協議不適用於公司與員工之間,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目標公司主張對賭協議無效
目標公司在對賭失敗後,其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理由主要概括如下。
1、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違反資本維持原則。投資方對目標公司進行增資後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一的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違反資本維持原則。
2、對賭協議中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條款具有保底性質,違反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投資方設定的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價款加上固定的回報率計算實際利息,構成事實上的保底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保底條款違背了投資領域的風險共擔原則,因此對賭協議無效。
3、對賭條款損害了目標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賭協議中關於目標企業對回購股權或支付現金補償承擔責任的約定,使得投資方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目標企業的經營業績,實質上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對賭條款無效。
4、對賭協議中要求目標公司為股東對賭失敗後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應屬無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投資方與目標企業及控股股東關於目標公司對股權回購價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或對現金補償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並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因此該約定無效。
三、投資方認為對賭協議有效
實踐中,投資方主張對賭協議有效的主要理由概括如下。
1、對賭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賭協議的簽署是在投資方實現投資收益和管理者尋求低成本融資的共同目標下,經過各方多次激烈談判和細致周密的盡職調查,在對公司股權估值、投資額、投資期限、退出方式和估值調整責任等諸多事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完成的,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對賭協議符合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對賭協議中約定的現金補償條款是在投資方不掌控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公司前景不確定、簽約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簽訂的。投資方以遠高於注冊資本的對價獲得股權,由於在增資時投資方無法准確地對目標公司的股權進行估值,投資方所獲取的股權與付出的對價嚴重不對等,因此,約定在目標公司未實現預期利潤或未達到目標時,對所佔股權溢價款部分進行返還,可以確保投資人的投資與其所獲得的股權估值相匹配,符合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
3、對賭協議的實質可以理解為投資方對目標公司的高溢價增資部分系附條件歸屬於目標公司,當條件未成就時,目標公司以現金補償的方式退還溢價增資部分。投資方認購的股票的發行價格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票面金額,另一部分是溢價部分。但只有在對賭協議履行後才能確定最終的股票發行價格。例如,投資方以3000萬元對目標企業增資獲取注冊資本為600萬元所對應的股權,投資方認購股權的發行價格包括兩部分:600萬元計入注冊資本,屬於履行確定的出資義務;2400萬元附條件歸入資本公積,屬於附條件的出資義務,即在對賭目標實現時,完全歸屬於目標公司,未實現對賭目標時,在現金補償款額度范圍內的返回給投資方,扣除現金補償款後歸屬於目標公司。
4、在溢價增資的額度內對投資方進行補償不損害目標公司、公司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由於股權的價值本質是對目標公司未來盈利的估值,這一估值在投資時並不準確,會出現估值過高和過低的問題,因此需要根據對賭目標是否實現對估值進行調整。例如,投資方以3000萬元換取注冊資本600萬元的股權,股本溢價達400%,2400萬附條件計入資本公積。2400萬元系附條件歸屬公司所有。如果未實現對賭目標,對股權的價值進行重新調整,2400萬元不轉為公司所有,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問題。如實現對賭目標,投資方獲取的股權的價值不存在調整的問題,溢價增資部分2400萬元確定歸屬於目標公司,則公司、公司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均受益,所以在溢價增資的額度內進行現金補償並不損害公司、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捌』 上市公司對賭完成時會怎麼操作股票
上市公司對賭完成時。按照股票市場價格買賣操作即可。
『玖』 業績對賭完,股票會漲嗎
不一定,有可能漲,
這是虎年的首份文章,我們聊聊愛旭股份的業績對賭。
先說說結論,愛旭股份由於實質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對賭失敗,可能會導致實質控制人8億股注銷,總股數將由原來的20億降至12億。假設市值不變前提下,估計每股價值提升40%左右。
1 愛旭股份業績對賭協議的來龍去脈
愛旭股份的前身是一家房地產公司,上海新梅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新梅」),主營業務為房地產。2019年,愛旭通過借殼上市,上海新梅改名為愛旭股份。公司從房地產行業轉型為光伏行業,主營業務為太陽能電池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愛旭借殼上市的方式是通過資產置換和發行股份方式進行實施。愛旭借殼上市的操作如下:
置出資產(賣出原上海新梅部分資產)5.17億元;
置入資產(買入愛旭科技,經營實體)58.85億元;
差價53.68 億元由上海新梅以發行股份138,350.5150萬股,每股發行價為3.88元/股,向愛旭科技的全體股東購買。
上述操作實施後,愛旭科技的實質控制人陳剛及其一致行動人將合計持有上市公司41.22%的股權,陳剛成為了上海新梅的實質控制人。「上海新梅」由此改名「愛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