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上市股票股權可以轉讓嗎
非上市公司股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一年內不能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也不能轉讓,不論是否上市。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不記名股票交付即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⑵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以行使回購股份權利: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3、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非上市公司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私自售賣轉讓公司的股權。那樣就會造成違反的行為,會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罪名。但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股權通常是流動的。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了限制。那麼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都有哪些?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什麼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權的限制的情況
1、應當核實轉讓人准備轉讓的股權是否被有關國家機關凍結,其上是否設定有質押權等。如果要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法律事實,那麼即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完成股權轉讓的過程。憑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無法達成合同的目的。
2、這種無法辦理的情況是可以防止的,因為股權的法律狀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要發生了上述法律事實,就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中查到。因此,在受讓股權前,應當要求轉讓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擬出讓股權法律狀態的證明,以判斷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問題。
從上述我們不難看出,非上市股權轉讓限制是有著我國法律的嚴格說明和法律解釋的。並且在我國法律的相關條例中,對於股權轉讓的流程和人物關系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通過法律了解了股權轉讓的限制情況,公司的管理層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為公司爭取到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⑶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公開發行」的條件時,才能稱之為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會存在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⑷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經過股東會來通過決議,本文介紹了當前我國非上司公司股權轉讓存在的有關法律問題。目前需要完善對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加強對投資者證券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法律規定方面,對於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公眾公司,其股份的轉讓、存管、登記都有著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當按照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要求進行操作;但是,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就目前法律法規來看,尚未見統一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或國務院明文規定的其他方式,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規范,各地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股東變更登記的要求和效力都不盡相同;另外,全國許多省份都設有產權交易所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託管、登記、代辦轉讓等服務,在產權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相關事宜,其公信力較強,相關公示和憑證可以作為定紛止爭的依據。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⑸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非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2、記名股票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可完成轉讓,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