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
關於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如:(1)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同意」是指除出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按股東人數表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權過半數。(3)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針對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相對自由,但是法律對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進行了限制。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定: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C.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發行和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規定有: (1)股份發行。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股份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E.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怎樣轉讓股權
1、召開股東會。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由轉讓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達成書面協議並簽字蓋章。向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該通知其他股東,達成書面股份轉讓協議並簽字蓋章。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新加入的股東同其他股東共同討論決定新的公司章程並簽名蓋章。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三、股份轉讓與持份轉讓是怎樣界定的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
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四、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五、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民法典》合同編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5、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F.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1、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等情形的除外;
2、發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G. 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股權轉讓具體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其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H. 公司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1、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3、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