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集團董事長所持股票份額 和股市上股民買的股票是什麼關系
基本上是同股同權。
㈡ 對於公司內部董事大量購買自己本公司股票怎麼看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我們簡稱董監高,這部分人對於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較為了解,所以市場上資金較為關注公司高管持股的變動情況,如果高管大量買入本公司股票代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如果高管出現大幅度賣出股票的情況,可能代表將來的業績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我們可以要注意後期的風險。
由於董事屬於公司的高管,如果其大量購買股票存在什麼意義呢,我們該如何看待。在分析之前我們參考最近市場的一個案例,最近道恩股份接收到管理層監管函,原因是公司獨立董事配偶在3月10日買入150多萬的股份,買入之後公司股票出現了連續兩日跌停,並未出現賺錢的情況,但仍舊受到監管層的監管,具體參考下圖事實:
通過以上四種情況分析,我們得知高管大量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存在很多因素,但我個人覺得大家盡量選擇第三種類似,雖然股價長時間下跌後會造成公司股價被低估的狀況,但本身長時間的下跌代表該股較弱,雖然你高管願意大量購買本公司股份,但市場資金普遍不認可目前的位置屬於低位,而且高管買入股票後可以持有幾年時間,但很多我們投資者根本拿不了那麼長的時間。
再次我們也講到很多高管大量買入股票僅僅可能就是想給股價提振信心,或許並未出現被低估的狀態,後期再次下跌的概率較大。但如果個股本身在上漲過程中,公司高管還願意大量買入公司股票,代表後期公司發展的會越來越好,不然不會選擇在上漲過程中買入股票,他們也是真金白銀買入股票,也是自己的資金。但很多投資者說為了故意買入發布利好,誘導其他資金買入呢,但我上面也具體解釋過,由於目前監管越累越嚴,此類現象較少,我們目前可以完全忽略。
總結:所以我們在投資過程中對於趨勢較好的個股大家可以參考下高管的持股變化情況,特別是短期大量買入的情況,對於個股長時間下跌後出現高管買入的情況,我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去碰,本身個股趨勢較弱短期很難起來,高管可以持有幾年,我們不會。再次個股趨勢較弱大概率會存在慣性的下跌,大部分資金被套,短期很難有資金選擇抄底給被套的解套。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㈢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㈣ 公司董事可否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董事可以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董事在買入本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董事買賣本公司的股票有一定的限制。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㈤ 退出董事會所持股票也會轉出嗎
是不是轉出,由董事個人決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急需資金,是不會轉出的。
㈥ 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股票有關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㈦ 《公司法》董監高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
《 公司法 》董監高轉讓股份有什麼限制? 在《 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中,對董事監事高管的股份轉讓限制有以下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 強制執行 、 繼承 、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六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第七條,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 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為保障公司股份的權益,因此制定《公司法》,引出公司股份的管理條例的相關的規定。根據條例對公司中管理人員進行制度上的明確規定,要求其行為上必須遵守以上規定,不能夠做出損壞公司集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㈧ 獨立董事能持有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的,但不能超過1%,也不能是前十名股東。
(8)董事所持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1)根據中國證監會2001年8月公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條第2項,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也就是說,只要獨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過1%,或者尚未達到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的程度,就不構成公司的大股東,自然具有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
2)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我們都知道非獨立董事一般來講同時均為公司的股東,而獨立董事獨立於任何一股東、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人員沒有經濟的或家庭的密切關系,因此獨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對待全體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維護全體股東和整個社會的權益。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3) 關於獨立董事的薪酬,沒有明確規定,從現有上市公司的實踐看,差距很大,高的過100萬,低的不到5000元,甚至有過只有1300元的。有研究(沈藝峰等,南開管理評論,2016.02)實證考察了2005-2014年我國A股上市公司12821個樣本,結果表明,無論是在一定地理范圍內、同行業里或一定規模上,上市公司在外部獨立董事薪酬決定時均存在顯著的"互相看齊"效應,即出現向地理上的中間距離、同一或相關行業或中等規模公司看齊的現象。實際就是主要以市場行情為准。
至於是否要有個明確規范,必須考慮公司本身所處地理位置、行業、業績等,同時要考慮可操作性,至於是否能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非單一的薪酬可以解決,應有更多的制度保障。
㈨ 上市公司董事長可以持有兩家公司股票嗎
可以。
只要是操作合理合規,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就可以持有。
董事長一般是最大的股東,控制著公司主席所在的企業領導階層。董事會作為一個會議體行使權力,每位董事都是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來以董事的身份管理公司的。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一般由董事長兼任CEO,同時有一個董事會的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