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債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公司債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證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 上市公司 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 定金 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第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第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 第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 企業年金 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 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配售應當綜合考慮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購資金量。採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下發行應和網上發行同時進行,參與申購的網下和網上投資者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投資者應自行選擇參與網下或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發行人股東擬進行老股轉讓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於網下網上申購前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和老股轉讓數量。無老股轉讓計劃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詢價確定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網上投資者申購時僅公告發行價格區間、未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安排投資者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及時退還投資者。 第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 (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 公積金 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 股權登記 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承銷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二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或認購邀請書)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和募集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還應當聘請 律師 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過程、配售行為、參與定價和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證券上市後10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專項法律意見隨同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並報中國證監會。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股票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發行人股東擬老股轉讓的,還應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並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二)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並應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低於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還應披露相關投資風險。 (三)如公告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披露發行價格的同時,在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內容至少包括: 1. 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該差異對估值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發行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 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資決策。 (四)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並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於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列表公示並著重說明;發行後還應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五)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應同時披露發行市盈率的計算方式。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中制定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發行人行業歸屬,並分析說明行業歸屬的依據。存在多個市盈率口徑時,應當充分列示可供選擇的比較基準,並應當按照審慎、充分提示風險的原則選取和披露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 管制 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 行政處罰 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承銷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12至36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可以採取3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四)向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股票,或向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七)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九)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構成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一)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三)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信息;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其他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發布並於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債券的發生與承銷的管理辦法是分不開的,而且投資人在購買公司債券的時候也必須要小心謹慎,查清楚公司的底細,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看待這個項目,這樣對於自己來說也是可以減少自己的風險,避免之後上當受騙 。
② 債券與股票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手段不同
兩者都是投資手段,主要依據就是信用,都能夠帶來投資收益。但兩者的區別還是有比較多方面的,比如投資性質上的不同,導致投資者性質不太一樣。股票投資者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的經營狀況與股東的利益息息相關,股東有權從公司經營中獲取收益,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
但債券所投入的資金是發行人所需追加的資金,屬於負債的范疇,所以投資者只能成為發行者的債權人,與發行人之間產生的是借貸性質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的。
2、流通性上不同
在流通性上,股票是永久性投資,股東只能通過在股市中買賣轉讓才能收回投資,而且股票的流通性較強,交易價格起伏也就比較大。公司債券是有期限的一種債權憑證,可以定期收取本金,投資風險較小,其流通范圍和流通頻率均小於股票,交易價格的變動也沒那麼大。
3、收益和風險程度上不同
在收益和風險程度上也不太一樣,股票的股東是依法獲得股息和紅利的,但由於股市風險比較大,收益完全取決於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狀況,比較不穩定;
與股票不同,持有公司債券的債權人獲得的主要收益是利息,比較穩定,最後投資者是不僅能收回本金也能收回利息,風險也沒有股票的大,所以債券是一種風險很小的保守性投資。
③ 為什麼有些債券的成交量是以股來單位呢例可轉債,新質押式國債回購 深圳的債券成交量是以什麼為單位的
債券交易習慣上是用張來計算的,至於你所說的股作為單位一般是你所在的券商的交易系統設置不完善,在交易過程中的提示顯示是用股來作為單位。
雖然可轉債可以把債券轉為股票,但其可轉債交易實際上是作為一種具有嵌入式期權性質的債券進行交易,故此可轉債也是用張來計算的。
至於交易行情所顯示的成交量一般是顯示債券成交的手數,債券每手是10張作為計量單位,無論是質押式債券回購、可轉債、分離債、公司債、企業債、國債這些在交易行情中都是用每10張為一手的手數進行行情成交量的顯示。
④ 從「操作手續」看購買 公司債券與股票 有什麼區別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
簡單地講,股票價值是波動的,隨時變動的,沒有利息的,只有靠上市公司分紅或送股才能享受投資收益。同時股票上市後可以隨時可兌換交易的有價證券。
債券則是享受固定利息的有價證券,債券屬於虛擬資本,一般兌換變現不太方便,但可在銀行作抵押的有價證券,現在也開通了債券現場,同樣可以交易。
⑤ 債券、基金、股票有哪些主要內容說明各類別特點
在債券基金中有些特殊的分類,比如華夏債券和大成債券分A、B、C三類,而工銀強債、招商安泰、博時穩定和鵬華普天分A、B兩類。這之間到底有多少區別?翻了翻晨星,也沒有找到最後的答案。只好一個個招募書去研究。
首先無論是A、B、C三類還是A、B兩類,核心的區別在申購費上。如果是ABC三類的基金,A類一般是代表前端收費,B類代表後端收費,而C類是沒有申購費,無論前端還是後端,都沒有手續費;而AB兩類分類的債券基金,一般A類為有申購費,包括前端和後端。而B類債券沒有任何申購費。也就是ABC三類分類中的A和B類基金是相當於AB兩類分類中的A類,是前端或者後端申購費基金,而ABC三類分類中的C類基金是相當於AB兩類分類中的B類基金,無申購費。
如果仔細去看招募書,在這些沒有申購費的債券基金中,費率中都多出了一條叫「銷售服務費」的東西。在華夏債券的招募書上是這樣寫:「本基金A/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3%。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也就是華夏債券C類雖然不收前端或者後端申購費,但收取銷售服務費。這個銷售服務費是和管理費類似的按照逐日提取的。如果去看華夏A/B和C類基金今年以來的業績,可以發現到今天位置,華夏債券C類的回報落後A/B類0.35個百分點。這就是這個銷售服務費造成的。其他的債券基金也一樣。除了工銀強債B類的銷售服務費為0.4%外,其他幾個無申購費的債券基金的銷售服務費都是0.3%。
天下沒有免費午餐。不收一次性申購費,就按日收去銷售服務費。但這也不是說這中間沒有不同。就說華夏債券ABC三類。由於沒有任何申購費,C類雖然有銷售費,但0.3%的銷售費,3年下來還不到1%,也就是還低於前端申購費(暫時不考慮資產的增值)。這樣也就是大概可以說:如果你確定是短期投資,比如1-2年以下,那選擇C類債券,2年多以上就不合算;如果確定是3年以上就可以選擇B類,因為華夏債券B類的2-3年的收費就只有是0.7%了,而且越長越少;如果對投資期沒有任何判斷,就可以考慮A類前端收費。對於華夏A類債券,持有3年以上就強於C類,但持有1年以下就好於B類。
另外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雖然無申購費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一樣進出都沒有費用,但債券基金還是有波動的,他的波動雖然小於股票基金,但並不是保本的,債券基金也很可能虧損。所以從本質上和貨幣基金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⑥ 公司發債券對股票的影響
法律分析:1.看債券類型
一般來說,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那就是利空。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那麼就是利好。
2.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
若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則利好,即對公司股票有積極影響,在一定程度上能來高股價,否則則會拉低股票向上勢頭。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⑦ 茅台首次發行債券,發行後的股市行情如何
茅台股價已經跌逾3%。深受投資者青睞的茅台股價為何會下跌如此之多,究其原因還是2020上半年的營收額以及凈利潤下跌所致的,再加上如此龐大的債券,所以投資者以及投資機構都擔心茅台未來的發展潛力,因此才會拋售茅台的股票,從而導致股價大跌。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次茅台股價下跌可能只是短暫性現象,我相信如此具有社會責任心以及心懷感恩的企業肯定會越來越好。茅台,加油!
⑧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什麼時候可以轉為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指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綜合上面所說的,可轉換債券就是債券的一種,它是可以傳換為公司的股票的,因此,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是什麼?只要是滿足了可轉換的條件,公司就可以發行了,所以現在對於一個公司的來說,融資的方法有很多種,但是只要經過正常的途徑,都是會受法律保護的。
⑨ 債券與股票的聯系區別
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向債券持有人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是一種債務憑證,反映了發行者與購買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盡管種類多種多樣,但是在內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這些要素是指發行的債券上必須載明的基本內容,這是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約定,具體包括:
1.債券面值。債券的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
2.票面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債券利息與債券面值的比率,是發行人承諾以後一定時期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報酬的計算標准。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主要受到銀行利率、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償還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以及當時資金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3.付息期。債券的付息期是指企業發行債券後的利息支付的時間。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個月支付一次。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因素的情況下,付息期對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有很大影響。到期一次付息的債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單利計算的;而年內分期付息的債券,其利息是按復利計算的。
4.償還期。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持有者(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如收取股息和分享紅利,還有,若持有一定數量該公司股票時,就可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等。
可以通過證券市場對股票的買入、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實現套利,簡單來說,供求決定價格,買的人多價格就漲,賣的人多價格就跌。大量資金的流入或流出另到股票價格波動,上上落落不斷重復,這就是所說的「炒股」,投資者就是要把握這些股票價格波動,順勢而為,踏准節奏做買賣,就是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牟利。
股票有以下五點特性:
(l)不可償還性
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並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於公司存續的期限。
(2)參與性
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資意志和享有的經濟利益,通常是通過行使股東參與權來實現的。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大小,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從實踐中看,只要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達到左右決策結果所需的實際多數時,就能掌握公司的決策控制權。
(3)收益性
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股息或紅利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股票投資者可以獲得價差收入或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低價買入和高價賣出股票,投資者可以賺取價差利潤。以美國可口可樂公司股票為例。如果在1984年底投資1000美元買入該公司股票,到1994年7月便能以11 654美元的市場價格賣出,賺取10倍多的利潤。在通貨膨脹時,股票價格會隨著公司原有資產重置價格上升而上漲,從而避免了資產貶值。股票通常被視為在高通貨膨脹期間可優先選擇的投資對象。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數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價對交易量的敏感程度來衡量。可流通股數越多,成交量越大,價格對成交量越不敏感(價格不會隨著成交量一同變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資者可以在市場上賣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現金。通過股票的流通和股價的變動,可以看出人們對於相關行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和盈利潛力的判斷。 那些在流通市場上吸引大量投資者、股價不斷上漲的行業和公司,可以通過增發股票,不斷吸收大量資本進入生產經營活動,收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
(5)價格波動性和風險性
股票在交易市場上作為交易對象,同商品一樣,有自己的市場行情和市場價格。由於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波動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資者遭受損失。價格波動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風險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
⑩ 怎麼轉股票可轉債一手是多少股
可轉換債券已成為資本市場上一種重要的交易品種。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教育中心提醒投資者,在可轉換債券交易前,要深刻理解各要素的基本內涵。炒股現在是一種投資和理財方式,不僅公司的白領們在做股票投資,連公司的清潔工妹妹也在做股票投資。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轉售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本金的安全,降低可轉換債券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可以關注轉售期和轉售價格。當股票的市場價格遠遠超過約定的轉換價格時,發行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贖回可轉換債券。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該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價格的上限。投資者應注意本條款的時間節點,以避免因未能及時轉換為股票而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