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宏觀控制,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的合理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者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除外),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和各專業銀行分行以及財政、審計部門,對發行股票、債券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自願認購原則,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第五條企業用發行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的資金,應作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和用於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投資。第二章股票第六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證書。企業單位購買的股息為集體股,個人購買的股票為個人股。股票持有者為企業股東。股東按照企業組織章程,參加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依法承擔以購股額為限的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第七條股票採取記名或不記名形式,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第八條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企業。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業需要採取投票方式集資的,必須重新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定和有關部門批准並依法登記注冊,成為股份企業後才能發行股票。第九條發行股票的企業每年須向股東公布財務決算情況,並可根據盈利情況計發一次股息、紅利。股利從成本中支付、紅利從納稅後的留利中支付。
計發股息、紅利的辦法,可只分紅不計股息,也可以既分紅又計股息。採取只分紅不計股息的,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採取分紅又計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六。第十條股份企業停業或破產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繳納稅金、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後,其餘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第三章債券第十一條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權利。第十二條企業向單位和個人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第十三條債券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四條發行債券的企業每年付給債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第四章股票、債券的管理第十五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事先填寫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鄉鎮企業須經區縣鄉鎮企業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然後向開戶的專業銀行提出申請,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提交以下文件:
一、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
二、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宗旨、營業執照的批准機關、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總額。
發行股票企業還應申明股份總額、發行總金額及每股金額、轉讓手續、組織領導和管理形式、股息、紅利的分配辦法及企業虧損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發行債券企業還應申明發行總金額、償還期限、轉讓手續和債息的分配辦法。
三、發行股票、債券的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資產、發行范圍數額、資金投向可行性項目落實情況、經濟效益預測、發行債券歸還本金的辦法及資金來源(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四、發行股票、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交驗法定審批機關(鄉鎮企業一百萬元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區、縣主管部門審批)准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五、現有企業上年度和上月的財務報表,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的履歷和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第十六條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委託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在信用社開戶單位由農業銀行縣支行)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審查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備案。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不含五十萬元)以上的,一律由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審查,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外地企業在本市發行股票、債券的,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審查批准。
『貳』 公司債券如何發行的
法律分析:發行公司債券的流程:
1、作出決議或決定。
2、提出申請。
3、經主管部門批准。
4、與證券商簽訂承銷協議。
5、公告公司債券募集方法。
6、認購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叄』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什麼規定的發行條件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肆』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可轉債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轉讓、信息披露、轉股、贖回與回售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可轉債,是指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第三條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完善交易規則,防範和抑制過度投機。
進行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第四條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不得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轉讓。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的,所轉換股票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第五條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及正股所屬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制定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是否符合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進行核查和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客戶參與可轉債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引導客戶理性、規范地參與可轉債交易。第六條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加強對可轉債的風險監測,建立跨正股與可轉債的監測機制,並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制定針對性的監測指標。
可轉債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場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要求發行人進行核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也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採取臨時停牌等處置措施。第七條發生可能對可轉債的交易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發行人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減資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或者依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修正轉股價格;
(三)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贖回條件觸發,發行人決定贖回或者不贖回;
(四)可轉債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可轉債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票總額的百分之十;
(五)未轉換的可轉債總額少於三千萬元;
(六)可轉債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合並、分立等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可轉債持有人對轉股或者不轉股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人股東。第九條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發行人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且不得向上修正。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應當不低於認購邀請書發出前二十個交易日發行人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且不得向下修正。第十條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債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減資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上市公司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發行人可轉債的股東應當迴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通過修正方案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發行人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第十一條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發行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債。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可轉債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發行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可轉債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伍』 吉林市股票債券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幫助企業正確運用股票、債券集資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股票是企業發給股東作為入股憑證並籍以取得股息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持有人依照企業發行股票章程所規定的范圍,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風險。
債券是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按發行章程享有到期收取本息的權利,但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力,不承擔企業經濟風險。第三條股票、債券的發行單位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第四條需要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必須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金融機構交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金、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內容的籌集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
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經濟實體的擔保證明及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本單位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30%以上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必須交驗法定審批機關准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證明文件。第五條經過批準的股票、債券發行單位,可以自己發行,也可以委託專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凡需對社會發行時,必須有保付單位,並經公證部門公證。第六條股票、債券發行,由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發行額度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由市分行審核,報省分行和省政府的有關部門批准。
發行額度有五十萬元以下的,由市分行審批,報省分行備案。
各縣發行股票、債券,在企業內部向職工發行由縣支行審批;向社會發行的,必須經市分行審批,或由市分行報省審批。第七條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僑眷均可認購股票或債券。
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在職幹部和現役軍人可以認購債券,但不得購買股票。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計購股票、債券。第八條股票可以分紅,可以付息,也可以息紅並存。股票發行單位付給股東的紅利標准,必須報經市人民銀行審核。股東每處獲得的紅利,不得超過股金的15%。
債券可分次計付利息,也可以利隨本清,其利率不可高出同期同檔次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30%。第九條股票是長期性投資,股權持有者中途不能退股。股票均應記名。債券可記名也可不記名。股票和債券不辦理掛失手續。第十條股票及債券持有者需要融通資金時,必須到經人民銀行批準的指定交易場所進行。嚴禁利用股票、債券搞投機倒把活動。第十一條發行股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列入計劃的技術引進、重點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能源開發、資源開發、新產品開發、住宅開發和解決臨時性流動資金不足。專款專用,不準挪占。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是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對發行單位的資金運用情況,人民銀行有權進行檢查監督。凡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的,人民銀行有權加以制止,並責令其退還所籌集資金。拒不執行的,人民銀行有權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存款。對股票、債券的利息、紅利以及所有權的糾紛,由人民銀行進行仲裁,或由人民銀行提請法院裁決。
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要每半年向市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報送《社會集資統計表》。第十三條經批准發行股票和債券的單位,要按發行額的萬分之一向人民銀行繳納注冊費。第十四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經發行各種股票、債券的各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並到人民銀行補辦有關手續。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如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分行
『陸』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承銷或自行銷售、或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第三條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第四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第六條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評級報告,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機構出具。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兩名執業律師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署。第七條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第八條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本辦法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備案,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十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及其交易或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可依照相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及轉讓、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託管理及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明確公司債券承銷、備案、上市交易或轉讓、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及受託管理等具體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二章發行和交易轉讓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一條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數量;
(二)發行方式;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三條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並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理財產品、合夥企業擬將主要資產投向單一債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具體標准由基金業協會規定。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更為嚴格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
『柒』 廈門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金融管理、更好地運用股票、股券等形式籌集資金,推動企業的橫向經濟聯合,進一步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在廈門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內聯企業、三資企業採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按本辦法辦理。第二章股票第三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規定,有權參加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第四條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三資企業,都可以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第五條股票的發行額,老企業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新建設的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30%。第六條股票應當記名,一般不退股。但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發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東除不參加企業經營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第七條股票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兩種。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第八條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為計息又分紅和分紅不計息兩種。股份企業可自選一種。
(一)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15%,如經濟效益好,經報市人民銀行批准可高於15%。
(二)計息又分紅: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1年定期利率;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1年定期利率。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不分紅,分紅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12%。如果銀行儲蓄利率變動,利息總額經過人民銀行批准可高於12%。第九條股票歸持有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繼承、轉讓、贈與、買賣;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條股份企業解散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國家稅收、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後,其餘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國家企業破產法公布後,按該法規定執行)。第三章債券第十一條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債券持有人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財務制度健全且盈利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發行債券。第十三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第十四條債券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五條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個人購買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利率高30%;企事業單位購買的債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存款利率高30%。債券的利息按籌集資金的用途分別在成本或專項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條企業可以對本企業職工發行內部債券,專用於發展企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內部債券也可以轉讓,但是,受讓人限於本企業職工。
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
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第四章股票、債券的管理、發行和購買第十七條企業股票、債券向社會發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管理和審批。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保障國家金融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正當利益。對擅自發行企業股票、債券的,有權加以制止,並責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第十八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出申請:
(一)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全民企業發行股票,應徵得財政部門的同意。
(二)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三)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四)現有企業提交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委度的財務報表。
(五)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六)發行用途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機關准於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
(七)屬於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的,應提交委託協議書。
『捌』 廣東省股票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股票、債券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自願認購原則,不得強行攤派。第三條股票、債券可以轉讓(向本單位職工發行的只限於本單位),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物。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是我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辦股票、債券的代理發行和轉讓、貼現業務。第二章 股票第五條股票是投入企業股份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發行股票企業的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規定,股東有權參加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以其股份額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第六條發行股票企業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下同)。第七條發行股票創立股份制企業 ,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第八條現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向社會發行股票,其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即除去折舊和借人資金後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百分之四十九。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第十條股票採取定額記名形式,不得退股,非經省人民銀行特別批准,不得在市場流通。第十一條發行股票企業計發紅利,應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列支,每年發放股息和紅利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集體股或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超過銀行公布的單位或居民存款一年定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條發行股票企業解散或破產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納稅、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後,其餘資產按照企業全部資本金各方所佔的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第三章債券第十三條債券是訂明面額和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十四條凡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可發行債券。第十五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應不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超過部分必須有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擔保。第十六條債券可以申請辦理貼現。第十七條發行債券企業應按期給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個人購買的債券,其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五;單位購買的債券,其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同期單位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條企業可根據投資項目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只限於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清償的債券。第四章股票債券的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向本單位職工發行股票、 債券, 經開戶銀行審核、由當地人民銀行批准。
企業在本省向社會發行股票、 債券, 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批准。
企業跨省發行股票、債券,還須經所跨省人民銀行同意,並委託當地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二十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債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申報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金融機構還應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章程或辦法(其中應載明投資項目、 發行總額、
發行范圍、效益預測、收益分配等);
(五)新建企業必須有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六)集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 , 須提交國家批准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文件。第二十二條經批准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集資進度和資金運用情況,接受當地人民銀行和開戶銀行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條對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令其退還所籌資金;拒不服從的,人民銀行可通知其開戶銀行給予制裁,直至凍結存款,中斷信貸關系。
本辦法頒布前已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於辦法頒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辦報批手續。逾期不補辦者,按前款規定處罰。
『玖』 公司債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公司債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證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 上市公司 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 定金 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第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第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 第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 企業年金 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 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並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配售應當綜合考慮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購資金量。採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下發行應和網上發行同時進行,參與申購的網下和網上投資者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投資者應自行選擇參與網下或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發行人股東擬進行老股轉讓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於網下網上申購前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和老股轉讓數量。無老股轉讓計劃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詢價確定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網上投資者申購時僅公告發行價格區間、未確定發行價格的,主承銷商應當安排投資者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及時退還投資者。 第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對象配售股票: (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 公積金 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 股權登記 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承銷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二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或認購邀請書)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和募集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還應當聘請 律師 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過程、配售行為、參與定價和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證券上市後10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專項法律意見隨同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並報中國證監會。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股票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發行人股東擬老股轉讓的,還應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並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二)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並應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低於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還應披露相關投資風險。 (三)如公告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披露發行價格的同時,在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內容至少包括: 1. 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該差異對估值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發行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 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資決策。 (四)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並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於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列表公示並著重說明;發行後還應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五)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應同時披露發行市盈率的計算方式。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中制定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發行人行業歸屬,並分析說明行業歸屬的依據。存在多個市盈率口徑時,應當充分列示可供選擇的比較基準,並應當按照審慎、充分提示風險的原則選取和披露行業平均市盈率。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 管制 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 行政處罰 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承銷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12至36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可以採取3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四)向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股票,或向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七)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九)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構成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一)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三)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信息;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其他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發布並於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債券的發生與承銷的管理辦法是分不開的,而且投資人在購買公司債券的時候也必須要小心謹慎,查清楚公司的底細,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看待這個項目,這樣對於自己來說也是可以減少自己的風險,避免之後上當受騙 。
『拾』 陝西省人民政府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關於陝西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股東。股東享有股份企業章程規定的領取股息、參與分紅、參加或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的風險。第二條股票發行單位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具備這一條件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不含全民所有制企?
擔梢以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第三條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該股份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現有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原有的自有資?
恢滌υ在企業全部資本金中占相應份額的股份。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均按發行股票的章程規定,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條黨政機關、團體、軍隊和黨政幹部、現役軍人,均不得購買股票。第六條股票可按約定的利率支付股息,並可視企業盈利情況分紅。股息與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投資額的百分之十五。股息在成本中列支,分紅在企業稅後利潤提取各種基金後按股支付。第七條股份企業、投資項目同時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稅後利潤的支付順序是:債券本金、生產發展基金、股票分紅。第八條股票都應記名,不能退股。股票可以繼承和轉讓,繼承、轉讓股票要通過原代理發行單位辦理手續,股票還可以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第九條股票不得當作貨幣市場流通。不準以股票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第十條股份企業經營期滿或經股東協議解散或倒閉時,在完稅、消償各項債務後,其餘財產按股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債券第十一條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享有債券規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債券發行單位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備這一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都可向社會發行債券。第十三條債券發行額,不得超過發行單位自有資產凈值。第十四條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同期限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高出百分之三十,其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債券本金用稅後利潤歸還。第十五條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還本前需要融通資金時,可以轉讓債券,或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第十六條債券不能當作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不準以債券從事投機倒把活動。
股票、債券的管理第十七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向社會集資,必須堅持自願認購的原則,不得硬行攤派。集資興辦的項目,應符合本省經濟建設發展方向,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擇優定項目,然後再籌集資金。第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只限於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自己有權支配的資金,不得挪用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限於使用預算外資金。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及所屬分支機構,是陝西省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第二十條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按所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查批准股票、債券的發行:
凡符合國家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內部發行股票、債券,其發行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可由發行單位自製定辦法,按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備案;發行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按隸屬關系報經主管部門同意,由同級人民銀行批准。
凡面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發行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含五百萬元),由人民銀行地區(市)分行審批,報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備案;發行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含三千萬元),由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審批,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發行額超過三千萬元的,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第二十一條凡面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都必須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發行。
報送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門同意開辦企業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確定為經濟人的公證文書,金融機構應交驗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或所屬分支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三)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現有資產、集資數額、發行范圍、分配及虧損清償辦法等;
(四)集資投向的基本概況,包括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評估報告等;
(五)凡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交驗批准機關准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書面證明(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按自籌基建對待)。
(六)發行債券單位應提交證明自有資產凈值的財務報表或擔保單位的擔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