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沒有進行股東的登記算是公司股東嗎
股權依法轉讓後,是否進行登記,不影響股東轉讓的法律效力,原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與公司沒有法律上的關系。
股東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中進行變更的,股權即發生變動。原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股權變更情況是否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但未經登記的,對不知股權變更的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股東未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擴展閱讀:
股東身份的取得依據的是當事人的約定,並不是工商登記。
那麼工商登記在股權變更中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呢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基本,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都應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由此,以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僅是公司的行政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並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種公示方式。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公司主張權利。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因此,你無須擔心自己的股東地位由於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記確認依然是個重要環節,經過工商登記,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為了明確股東身份,以及防止日後可能發生的股東權利行使的受限,你還需要積極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關登記義務。
如果公司依然消極應對,既不將你的姓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股權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㈡ 股東購買股份不登記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基本,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都應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由此,以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僅是公司的行政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並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種公示方式。股東未經登記的情況下享有股東權益可按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資格:(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2)在對內關系,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3)在對外關繫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㈢ 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享有股權的嗎
法律分析: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權。如果有出資證明書,也能證明該股東享有股權。一般情況下,誰出資認購股權,誰就享有股權,合理合法。但股權的確認,是不能機械地運用上述規定進行認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㈣ 簽訂了《股權認購書》,但工商登記中未登記為股東,能不能享有股東資格
法律分析:認定具備股東資格,通常需要綜合考慮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實質要件即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或者通過合法方式受讓股權;
形式要件包括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權認購書等對股東身份的確認。
《公司法》司法解釋(曰)第22條、第23條規定,當事人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公司沒有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當公司與投資人已經簽訂了《股權認購書》,投資人履行了股權認購書確定的出資義務或承擔出資責任,則公司應當將該投資人登記為公司股東;
當然,如果公司與投資人簽訂《股權認購書》是公司的部分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並未得到全體股東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那麼《股權認購書》並沒有生效,則投資人不能依據未生效的法律文件來獲得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享有股權嗎
法律分析: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享有股權。對於實際出資但為載入股東名冊的股東,公司及其他股東對實際出資事實知曉的,應依實質特徵作出認定,確認實際出資者享有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㈥ 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的有股權嗎
法律分析: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的有股權。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能夠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㈦ 股權未登記是否為股東
法律分析:股權未登記不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㈧ 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的股權是否有
股東實際出資未載入股東名冊的有股權。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能夠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㈨ 未登記在股東名冊的股東資格能認定嗎
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主要在於,具有確定股東身份的效力了。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也就是說,公司只認定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才享有股東對公司的各項權利。因此,即使出資證明書發生轉讓,但未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亦不得依此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當然,股東名冊只是一種證權文件,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因此,如果異議者能夠成功的舉證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股東實質上不具有股東資格,該股東資格就會被否認,公司可以隨時停止其權利。